关于商业暴利的三个基本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暴利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商业暴利,有人认为,“买卖双方只要在明码标价等前提下愿买愿卖,双方就达成契约,就不应该管了”。事实上,非风险报酬的暴利是市场经济结构内的蚁穴,必须加以限制和制止。
一、作为暴利来源的欺诈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人为放大
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有的信息都凝聚在价格中。在这种能够保证“信息的完全性”的市场条件下不存在不确定性。但是,信息不对称是现实市场的常态,它广泛存在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市场以及产品市场上。特别是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各个企业提供的物品以及劳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性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性,经济学中将信息不对称视为市场缺陷的主要内容之一。信息不对称对经济效率具有较强的损害,这要求管理部门介入市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而目前流通和服务领域广泛存在的欺诈则恰恰是疏于管理情况下对信息不对称的人为放大。
首先是通过改变销售条件来放大信息的不对称性。
销售条件的改善是流通革命和消费革命的必然,它一方面提供了更多和更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给信息开放提供了条件。但在我国目前的特定环境下,改善销售条件却成了放大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下面,我们就此进行具体说明。
边际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之间有如下的定量关系:
式中,MR表示边际收益,P表示价格,η表示需求的价格弹性。 从该式看出,厂商提高自己的边际收益的途径是:提高价格P,同时保证不减小或减小的幅度小于P提高的幅度。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P是由市场给定的, 厂商和消费者都无力改变,同时也有产品同质和信息完备的先验前提, 这使得边际收益MR无法由厂商决定。但是,现实市场多是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厂商总是试图改变若干市场参数来提高边际收益。就本文讨论的问题看,销售者提高价格P可以使用的手段包括:扩大产品差异、 改变信息分布状态使之有利于自己以及设置进入壁垒等。设置进入壁垒在后面还要谈及,而通过改善销售条件已足以掌握前两种手段。因为,(1)改善销售条件本身就意味着产品差异的扩大;(2)虽然改善销售条件给信息分布状态带来的变化在理论上应是双向的,但在我国目前的特定条件下却出现了有利于销售者的状况,原因有二:其一,大量的、普遍的公款消费对价格变化反应迟钝;其二,鼓励消费而不鼓励投资的制度环境使“款级”个体消费者大肆进行炫耀性消费。商业暴利在这些条件下应运而生:畸高的价格,一般乃至劣质的商品和服务。
其次,通过掌握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来放大信息的不对称性。
价格在所有市场都处于不断变动中,除非某一市场是完全集中的,否则无人知道各卖主(或买主)在任一给定的时间内所定出的所有价格。一个消费者只有和各种各样的卖主接触过以后,才能确定最有利的价格——这一过程被施蒂格勒称为“搜寻”。
如果以最低价格的预期减少额作为搜寻的报酬,那么不论价格的精确分布是什么,可以肯定,随着搜寻次数的增加,报酬是递减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多搜寻一次的预期节约额等于他准备购买的数量Q 乘以作为搜寻结果的价格预期减少额:
式中,P[,min]表示最低要价,N表示搜寻次数。价格分布越是离散,与每一给定的搜寻次数相对应的预期节约额就越大。
对于消费者来说,搜寻成本近似地与所接触的卖主数目成正比,因为主要的成本是时间。当然,这一成本无须对所有的消费者都相等:除了偏好因素外,时间对于收入高的人来说效用更大。最佳搜寻次数将在搜寻成本等于预期边际收益处达到。
在价格分布比较离散的情况下,销售者清楚地知道,消费者对搜寻的预期边际收益缺乏追求的耐心。于是,销售者就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原料构成、制作方法、用途,或者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进行虚假、失真的宣传,或者谎称降价处理以推销商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这里认为价格已包含了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其它诸方面的信息)。因为搜寻成本的客观存在,我们没有理由指责消费者的“懒惰”,所以,消费者不必为“搜寻”方面的“懒惰”而承担责任,查证销售者的欺诈并给以及时纠正是有关管理当局的工作内容。
二、垄断利润是商业暴利的又一来源
垄断的本质在于阻断了价格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形成商业暴利的垄断有两类:超经济垄断和经济垄断。
目前在我国形成商业暴利的超经济垄断有两类:其一,旧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成为一部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某些政府部门或准政府机构利用职能、权力的便利,假服务之名,滥收费、乱摊派,强迫消费者或企业接受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如同行议价,既无消费者参与,又无合法认可,仅仅代表行业自身的要求。此外,同行议价事实上在行业内部取消和限制了竞争,否定了竞争活力,从而也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的。其二,欺行霸市,限制竞争,以牟取商业暴利。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与黑势力有关,从观念上讲,这是一种小商人意识的延续;从管理上讲,这是有关部门疏于约束和管制的结果。
经济垄断形成商业暴利的情况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垄断性的销售者按照他认为买主可以接受的价格给每种商品规定不同的价格。用图1来说明, 就是卖方认为可以出手的最低价格为OP[,1](按边际成本确定的价格)。需求曲线DE表示买主认为用超过OP[,1]水平的价格也可以进行购买的需求表。卖主按买主认为可以接受的价格(DE之间)销售各种商品。如果卖方处于竞争状态,而价格决定于OP[,1],则DEP[,1]就是这个市场上发生的消费者剩余。如果卖方是垄断者,并且执行价格歧视,那么这一消费者剩余完全为垄断者所侵占,变成了生产者剩余。
第二,与第一种情况相似的状况,如图2所示, 卖方可以把买方分成几个与一定的价格水平相对应的集团,然后以不同的价格向各个集团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与第一类比较,垄断者所取得的生产者剩余的减少,相当于阴影部分的面积的合计。反过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阴影面积的合计部分成为消费者剩余。如果这时卖方确定了单一的垄断价格(边际收入与边际成本的交点所对应的OC[,d]),他就取得P[,d]GFC[,d] 的超额利润。相反,如果卖方实施价格歧视,他就能获得DEC[,d]中除了阴影部分以外的超额利润。
第三,垄断性的销售者对具有不同需求价格弹性的两个以上的用户群,以不同的价格进行销售。这一情况是指,卖主在同一时期,对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买主,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同一种类的商品。垄断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赚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定出如下价格:设π为利润,Ra(Qa)为A市场的收入函数,Rb(Qb)为B市场的收入函数,Qa、Qb分别为A市场和B市场的销售量,C(Qa+Qb)为成本函数,则利润函数为
π=Ra(Qa)+Rb(Qb)-C(Qa+Qb)把π用Qa和Qb加以最大化,则
MRa=MRb=MC
将该式加以图解(见图3),则垄断性销售者把供给量定在A和B 的需求曲线上,也就是说,定在与将D[,a]、D[,b]结合起来的需求函数相对应的边际收益CMR和联合提供两种服务时边际成本MC交点的OQ[,c]上, 把价格定在此时的边际成本水平OC和A、B两市场的边际收入MRa、MRb相交之点的OPa、OPb上。结果,根据A、B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而形成不同价格。执行这样的歧视,企业可以在A、B两个市场上分别规定垄断价格,从而在总额上可以获得最大利润。
三、商业暴利应该加以限制
商业暴利给经济运行带来的危害是显然的:其一,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其二,流通领域过于拥挤,形成流通领域内低水平过度竞争和差别垄断共存的局面,造成流通效率和服务效率低下;其三,生产者比较利润下降,促使更多的生产者投身于流通领域,出现流通领域虚假繁荣和社会有效产品量下降的现象,损害国民经济的总体质量。
单就经济垄断的情况而言,其歧视性价格与拉姆齐价格不同,经济垄断的歧视性价格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拉姆齐价格是以收回固定费用为目的。通过边际成本乘以拉姆齐指数来确定的拉姆齐价格不能算是不正当的价格歧视。比较图3与图4,在图3中,OPa和OPb是根据垄断性的价格歧视确定的价格,而图4中的拉姆价格OP[,1]、OP[,2]则以收回固定费用为目的,在边际成本上加上收回固定费用的部分所形成的价格(这里的固定费用指经济学成本,不同于会计成本)。这种以回收成本为目的的价格差别是应该容许的,但垄断性价格歧视则必须予以限制,二者虽同有价格差别的外在表现,但本质内容却不相同。图4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