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机遇论文,影子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影子银行系统”是一个新鲜的概念,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影子银行系统的广泛关注。当前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的认识仍然处于基础阶段,大部分文献探讨的是什么是影子银行和影子银行系统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测或监管。本文以对信用中介过程的深入分析为基础,来探讨影子银行系统与商业银行系统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对当前国内外关于影子银行系统及其构成的基本认识进行梳理。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信用中介过程的四条信用中介链,据此将当前关于影子银行和影子银行系统的认识综合起来。在概念上,我们吸收了Tucker(2010)和FSB(2011a,2011b)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的观点,并以证券化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为标准,将影子银行系统发展过程划分为前证券化阶段和证券化阶段两个发展阶段。第三部分探讨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随着证券化技术的普及,商业银行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入到影子银行系统中,但“发起并出售”的商业模式以及相应的负面效应需要得到适当的规范和处理。第四部分着重探讨商业银行在应对影子银行系统发展过程中的对策和选择。
一、当前社会上对影子银行系统的基本认识
不同的文献在“影子银行系统”的界定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概念的起源上已经达成一致。大部分文献都提到,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罗·麦卡利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系统”概念(McCulley,2007)。归纳起来看,当前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的界定之间的差异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比影子银行系统与商业银行系统的核心特征来定义,认为影子银行系统“复制”了或具有商业银行系统的特征(如Tucker,2010);二是在前一种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影子银行系统不受监管,或者仅受到轻微的监管,一般而言,它们也不能接受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和公共部门的信用增级服务(如Pozsar et al,2010;FCIC,2010);三是从信用中介过程来定义影子银行系统,在概念上还根据监管部门的立场和政策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FSB,2011a,2011b)。
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的构成,针对国外金融系统的研究大都将影子银行系统看作是由在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一系列金融产品、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所构成(IMF,2008、Pozsar et al,2010、FCIC,2010、FSB,2011a,2011b)。具体而言可能包括抵押支持证券(MBS)、资产支持证券(ABS)、CDOs、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特殊目的载体(SPVs)、财务公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政府发起机构(GSEs)、证券借贷者等。在同一课题之下,针对国内问题的研究和公开研讨主要探讨了银行表外业务(特别是银行理财业务、银信合作)、委托贷款、民间融资活动等,针对国内商业银行证券化实践的探讨反而比较少。当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基础资产和投资者范围都非常有限,大部分证券化产品仍然滞留在银行系统内部,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系统而言并没有起到转移信用风险的作用。
二、影子银行系统及其阶段性
通过信用创造调配资金是金融系统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金融系统内部存在多条信用中介链,它们维系着信用中介过程的正常运行,并且各自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在金融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金融系统中的信用中介过程:兼论市场的作用
信用中介过程通过信用中介链将资金余缺双方联系起来。在资金盈余一方是银行存款人和债务证券持有人,在资金需求一方则是银行和财务公司等贷款机构的借款人和债务证券发行人。按照组合关系,资金余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四条信用中介链,它们分别由各自链条内的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构成(见下图)。
在信用中介链Ⅰ和信用中介链Ⅱ中,资金余缺双方需要通过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沟通起来,但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典型意义上,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银行与市场之间的融合尚不深入,通过市场发行债务证券来筹集资金并不构成必要条件。
在信用中介链Ⅲ中,资本市场发挥着关键作用。从纯粹意义上讲,在交易结束时,资金余缺双方并不与参与到信用中介链Ⅲ的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建立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构成信用中介链Ⅲ的金融机构不需要与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信用中介链Ⅳ所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和繁杂,对其认识也比较混乱。它是由一系列多样化的信用中介子链构成的,既有非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子链,又有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子链。其中一些金融要素在金融系统产生发展的早期就已存在并一直发挥着作用,而且其中的非存款性贷款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帮助弱势群体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证券化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之前,参与到信用中介链Ⅳ的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大部分属于非存款类贷款机构,它们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票据和债券,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阶段,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缺乏贷款交易市场严重制约着这一融资渠道发挥作用。
在证券化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之后,市场的作用得到极大扩张。之前不能进行交易的贷款也可以交易了,专业贷款机构建立了“发起并出售”的商业模式,它们的贷款业务成为一种过桥融资业务。证券化的信用中介链Ⅳ遂成为信用中介过程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构成信用中介链Ⅲ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司等都参与到证券化的信用中介链Ⅳ中,这两条信用中介链之间的融合越来越深入,商业银行也通过出售贷款等业务活动参与进来,从而使市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对比信用中介链Ⅰ和证券化的信用中介链Ⅳ,还可以发现影子银行系统和商业银行系统之间存在一个重大差异。尽管在发起贷款时,证券化的信用中介链需要影子银行的存款人和债务证券持有人的资金,但是当证券化过程结束时,他们的位置便由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所替代,投资者成为影子银行系统的最终贷款人,影子银行的存款人和债务证券持有人的作用是提供“过桥贷款”所用资金。这一点与商业银行系统显著不同。传统商业银行发起贷款,并持有贷款到期。但当它们将贷款出售时,它们也构成影子银行系统的一部分。
(二)影子银行系统再认识
1.概念
本文支持这样一种看法,即影子银行系统的经济性定义和监管性定义不应该是相同的。从经济意义上讲,影子银行系统是参与到信用中介链Ⅳ各环节的全部金融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一些信用中介子链或金融要素由于并不具有系统重要性,或者其系统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没有得到监管关注,或只得到了轻微的监管关注。参与到信用中介链Ⅳ中的金融实体可以被称为影子银行。这一界定是开放的,监管部门、公共部门和中央银行可以定期关注信用中介链Ⅳ的发展和演化,分析其构成要素的系统重要性,并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要素进行监测和监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是否接受监管,或者接受监管的力度不能作为一些金融活动和金融实体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它们属于影子银行,那么即使未来它们接受了充分的监管,它们仍然是影子银行。因为它们从事了信用中介活动,但不属于商业银行。
这一看法与FSB(2011a,2011b)的“两步定义法”(Twostep Approach)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但与其对影子银行系统所涉及的信用中介链的看法并不相同。按照FSB广义影子银行系统概念,本文所讲的信用中介链Ⅲ也是构成影子银行系统的基础。我们的观点与Tucker(2010)类似,Tucker(2010)曾明确指出,影子银行系统并不是指除银行贷款之外的任何信用中介渠道,他还举例说,公司债券市场并不属于影子银行。
2.阶段性
从信用中介链Ⅳ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影子银行系统发展是具有阶段性的,而且其阶段的划分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和复杂性有关。实践中,证券化技术的普及应用是导致信用中介链Ⅳ发生结构性变化的直接原因。从这一点看,当前对影子银行的探讨可以说跨越了影子银行系统的两个发展阶段,即前证券化阶段和证券化阶段。
在证券化技术创新出现之前,甚至在金融产生之初,信用中介链Ⅳ就已经产生,影子银行通过这条信用中介链,向个人、家庭和企业提供资金。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前,前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的规模一直低于商业银行系统。在一些公开场合,国内舆论将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其他民间金融行为都视为影子银行系统的构成要素。这些金融要素在发达经济体也存在,而且在证券化产品出现之前,这些金融要素就已经存在了。
证券化技术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目的是创造一种向居民住房市场提供更多抵押贷款的工具,以缓解抵押贷款资金不足问题。在证券化技术获得广泛运用之后,特别是一些证券化产品本身也被作为证券化过程的“原料”,证券化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链条越来越长,构成证券化信用中介链的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也更为多样和复杂。证券化促进了信用创造,它不仅改变了传统商业银行,也改变了前证券化阶段形成的影子银行,其中大部分因为积极参与证券化过程而成为证券化的影子银行。
三、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传统商业银行以接受存款,发放贷款并持有到期为其主营业务模式。这种“发起并持有”的商业模式自从商业银行第一次接受存款并将之用于放贷以来一直没有改变。然而,影子银行系统在其不同发展阶段却拥有不同的构成要素和不同的信用中介子链,由此所形成的信用中介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异,其对商业银行系统的影响也有不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中既存在着机会,又包含着挑战。
(一)前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对商业银行系统的影响
在前证券化阶段,尽管影子银行系统也通过财务杠杆执行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和信用中介功能,但是由于资本有限,它们对商业银行系统的影响也有限。在大部分情况下,它们都是作为商业银行系统的补充而存在和发挥作用。那些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服务或者商业银行服务成本较高的经济主体通过影子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当然,双方的市场存在交叉的情况,但相互之间的竞争并不非常激烈。
随着金融脱媒化进程深入发展,信用中介链Ⅲ发达起来,商业银行系统不得不侵入影子银行系统的一些市场,比如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和零售业务,从而强化了二者之间的竞争。然而,这种竞争的增强是由商业银行系统自身的市场拓展活动导致的,而不是相反。此外,商业银行系统是影子银行系统的资金来源渠道之一,影子银行经营业绩的波动也会对商业银行造成影响。
(二)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对商业银行系统的影响
前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向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的过渡大致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当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到证券化阶段时,信用中介链Ⅰ、Ⅲ和Ⅳ以全新的方式大规模地融合起来,商业银行系统转变为证券化的商业银行系统,银行与市场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
1.加剧信贷市场竞争
影子银行系统的每一次发展,都会增加信贷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多样性,加剧信贷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影子银行系统的证券化更是深刻地改变了信用中介链Ⅳ,更多的经济主体通过影子银行系统获得便捷的服务。为了挽留客户或拓展市场,商业银行不得不同影子银行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甚至不惜重构商业模式,转变成为证券化商业银行,融入影子银行系统。
2.促使传统商业银行转变为证券化商业银行
在证券化过程的冲击之下,商业银行更加深入地融入到证券化信用中介链当中,为信用中介链Ⅳ的多个环节提供服务。转变商业模式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是它使得信用中介链Ⅰ与信用中介链Ⅳ相互融合起来,银行业更进一步融入到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过程中。二是它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比重,改善了商业银行收入来源结构。三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节省了资本金。四是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贷款实践中,商业模式的转变弱化了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和贷款人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监督的激励。这一点饱受批评,也成为人们要求加强监管的重要理由。
3.“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的激励弱化效应
“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的收入依赖于贷款数量,而非贷款质量。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这一商业模式将严重破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激励结构,从根本上扭曲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贷款公司的贷款行为。
关键问题有二。其一,“激励弱化效应”是否是由该商业模式一手造成的?实际上,除了“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一是宏观经济周期。一般情况下,在经济繁荣阶段,商业银行会降低贷款审查要求。二是货币政策。较低的短期利率会降低银行对家庭和企业的贷款条件。三是信用风险资产充足率要求存在缺陷。四是担保机构的信用级别变化情况和抵押品市场行情。五是贷款市场竞争情况。六是贷款交易市场放松对贷款质量的要求,这是促使向证券化载体出售贷款的商业银行降低贷款条件的必要条件。七是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是商业银行敢于降低贷款条件的重要原因。投资者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荒废了尽职调查,而信用评级机构则未能准确揭示风险。八是商业银行自身对待信贷市场份额方面的立场。为了拓展市场,它们也会主动降低贷款条件。
其二,该商业模式是否必然弱化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审慎程度?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2011)在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一份针对《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信用风险保留要求的宏观效应的研究白皮书中指出,如果安排合理,那么风险保留可以将证券化过程参与者的利益有效联结在一起,降低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内在风险,激励更好的贷款决策,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缓解证券化过程的顺周期效应。而且FSOC还认为,不能对证券化过程限制过紧,否则,风险保留可能不利于信贷形成,从而损害经济增长。
4.商业银行或主动或被动地涉入影子银行
除了“发起并出售”商业模式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促进商业银行系统与影子银行系统相互融合的渠道和方式。一是银行控股公司通过旗下的一些附属机构开展证券化业务。二是商业银行参股或控股一些影子银行,从事一些专业贷款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向影子银行提供贷款,提高那些独立的专业贷款公司的贷款能力。四是商业银行向证券化载体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比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尽管在法律上它们已经实现了破产隔离,但是它们还是会从其发起银行那里获得一定的流动性额度。对于那些与其发起银行之间不存在流动性支持协议的结构性载体而言,其发起银行出于声誉上的考虑,在危机时期还是会给它们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五是商业银行还投资一部分证券化产品。
5.改变商业银行的风险结构
参与证券化过程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更加复杂的风险,其中既有表外风险,比如声誉风险,又有表内风险,比如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证券化过程过长以及证券化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无法充分理解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中,存在着过于依赖债券保险商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的倾向,交易对手的风险没能得到足够重视。
在这里存在着一种外部性,使得金融稳定成了“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张坤,2010)。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都可以从中受益,贷款人获得了贷款,买到了所需要的商品,中介机构获得了中介服务费,其他一些机构则获得了利息。但除了最终投资者和广大纳税人之外,大部分参与者都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责任,包括对贷款人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监督的责任,充分揭示证券化产品风险水平的责任,维护影子银行系统稳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责任等。
四、商业银行的对策
影子银行系统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证券化是银行与市场之间相互融合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代表着金融体系深化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将不得不转变商业模式,融入其中。它们可以借此拓展业务范围,改善收入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但如果管理不善,任其发展,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轻则导致损失,重则导致个别机构破产倒闭,甚至是系统性危机。
(一)积极应对来自影子银行系统的竞争
信用中介链Ⅰ是由传统商业银行主导的,而信用中介链Ⅳ则是由影子银行主导的。证券化促使二者紧密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结构。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需要主动调整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风险偏好、授信制度、风险管理、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考核机制等,适应这一变化。特别是对于大型银行而言,更是如此。相比之下,大部分小型银行在一开始就是以中小企业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它们所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进一步缓解资本金约束。
(二)充分利用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带来的机遇
随着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大和资本金约束趋严,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的继续发展都要求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化。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利用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及其证券化所带来的机遇。一是充分利用影子银行系统提供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借助信贷资产出售和证券化,商业银行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流动性,缓解资产负债表期限错配问题,改善资本充足率管理和不良贷款管理。
二是利用证券化等手段,提高信贷创造能力、缓解资本金约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居民生活。近年来,国内银行业形成了资产扩张、融资、再扩张的循环,各家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约束,而通过配股、发行可转债或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给市场带来很大压力,投资者抵触情绪不断上升。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扩大国内消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的作用依然没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对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积极参与证券化过程,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低是国内商业银行的通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前文所讲的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证券化过程,它们可以在证券化过程中发挥多种作用,比如发起贷款、信用增级、流动性和信用支持、证券化产品投资等,扩大收入来源,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
(三)加强管理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转变商业模式、参与证券化过程会改变自身的风险结构。它们需要认真研究这一变化可能导致的问题,加强管理由此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那些新类型的风险,包括声誉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交易账户风险等。更为重要的一个课题是缓解商业模式转变可能诱发的激励弱化效应。这一效应对于证券化商业银行而言是全面的、深刻的。激励结构的变化能够改变信贷业务人员和审批人员的风险偏好和谨慎程度。在有些场合,来自影子银行的竞争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标准。这些潜在问题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审慎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原则、政策和程序,并连贯一致地贯彻执行下去。
从国内外信用中介链Ⅳ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要素类型看,国内外影子银行系统存在很大差距。在国内,信用中介过程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债券市场发展仍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处于试点阶段,投资者结构也比较单一。尽管以银行理财业务为主体的表外融资业务以及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之下蓬勃发展起来,但相比之下,这些金融活动的影响和作用仍然是有限的。整体上,国内影子银行系统尚处于前证券化阶段。
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及其证券化能够促进其发挥在信贷创造方面的作用,这一点对于便利家庭生活、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社会公平和削减贫困等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内部建设,利用其中的机会,防范和化解风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来对待影子银行系统,充分考虑影子银行系统的发展阶段和构成要素,规范和促进国内影子银行系统发展,为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影子银行系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证券化所带来的机遇创造规范有序的环境。在政策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切忌张冠李戴,将针对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的监测或监管安排应用到前证券化影子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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