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化解机制研究论文_井亮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化解机制研究论文_井亮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天津 300456

摘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新型的治理方法,同时也是对当前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反思和超越,这种治理方式兼顾了污染防治互动模式。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障碍;化解

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作用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了专业化,专业环境治理单位在治污工艺、设备管理、问题处理能力等方面都比排污企业更加专业。治污的专业化大大提高了治污的效果。另外,治污协议的督促、治污绩效的考核都会促使作为治污责任主体的环境服务企业努力提高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减少环保执法成本,进而大大提高其效能,这关键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这种新型治理方式的推行,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间的治污协议的签订,会使有着治污责任的环境服务单位因为品牌信誉的考虑而成为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主体,它和环保执法的卓有成效的沟通和合作必定会有效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成本。第二,与以前的分散治污模式不同,第三方治理有着节约化的特点,它的良好推行会推动排污单位把治污责任以协议的形式转移到数量不多的环境服务企业,环保执法机构的关键的监控对象也会相应调整为实际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环境服务企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推动环境服务业的进步。环境污染治理的推行会拉动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吸引非常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这个领域,促进环境服务企业实现由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到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转型,进而促进环保产业的快速进步。另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在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的影响下,会推动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还有应用[1]。

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

2.1 第三方治理的需求障碍

需求受限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所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同时还是最重要的障碍,直接关系着它的目标可不可以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行是依赖于治污者的治污需求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排污者的治污需求越强烈,第三方治理的供给必定会越充足,但实际的情况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方面的呼吁虽然很久,相关部门对工作的推动也非常主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却一直没能在大范围内推行,排污者的有效需求、参与热情非常不足。

2.2 第三方治理的责任障碍

责任界定不明晰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中所遇到的重要障碍之一。在以前的观念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界定非常明确,也就是谁污染就由谁来进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行把这个问题变得相当复杂,在进行第三方治理的条件下,当排污单位通过付出一定的费用把污染治理工作交给专业的环境服务企业后,若再出现治污不达标,甚至构成环境犯罪的时候,需要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界定不明晰,不仅会使得制度不公,还会直接影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正常进行。

2.3 第三方治理的主体障碍

专业的环境服务企业整体实力不足、治污能力弱是目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障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已经进行了十年左右的时间,但相关的市场还是不够先进,

进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内环境服务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总的规模比较小,技术实力比较差,服务水平不高,大型企业,尤其是经济实力强大、治污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不足。有关资料表明,当前我国环保企业数量不是很多,其总产值也不是很大,和年产值超过百亿元规模的国外环保企业比较,我国环保企业显得非常单薄,不仅无法和国际大公司形成有力的竞争,也不能承担起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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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化解机制

3.1 细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分担机制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为污染责任的界定带来了困难。若要顺利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需要细化其责任分担机制。

在全面考虑法律责任性质的差别性还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约性特点的条件下,兼顾实现对排污者以及治污者之双重制约和责任能够获得很好落实的目的,需要细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责任分担。具体方法是:第一,对于只造成民事责任或罚款这一行政责任或罚金这一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由排污者和治污者共同承担,对内双方都可以依据委托治理协议的规定,向违反约定者追偿。第二,对于造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由有关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并结合违法行为出现的实际状况,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3.2 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监管机制

化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存障碍,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环保执法机制。第一,这是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效需求不足的状况决定的。基于“经济人”的本性,排污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由于执法不严而造成的“违法成本远远不及添置一套治污设备以及维护一条完整的治污工艺流程的成本高”的状况下,排污单位是不会花费大量精力去治污的,自然就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这个模式了,第三方治理实践进展非常慢,有效需求不足的根子就在于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只有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在可以体现出来,排污企业的治污的治污动力和对第三方治理的内生需求也只有在严格监管的情形下才可以被反推出来。所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行离不开严格的环保监管。第二,这是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性质以及特点决定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只是凭借委托治污协议实现了实际治污主体的替代,作为实际行使治污之责的环境服务企业虽可以对排污企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绝不可能完全取代环保部门的监管地位,更为重要的是,环保监管的缺失或虚置很可能造成排污者和治污者之间基于利益需求的合谋行为,不仅实现了既定治污目标,还极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

3.3 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经济激励机制

第一,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基金。在基金筹集上,环保基金的建立需要坚持以政府资金投入保障为主的原则,主要从排污费、专项治污资金等项目中列支。在基金设立上,环保基金应分级设立,即在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环保基金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地方环保基金的建立,并建立纵横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由中央财政和环境污染治理受益地区的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任务较重且政府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地区进行资金支持。

第二,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税费优惠政策。为调动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减轻治污企业的税费负担,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需要实行税费双向减免,也就是不仅对治污企业进行一定的减免,对排污企业也要实行一定的减免。

第三,加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金融支持。首先,拓展融资担保范围,创新、推广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其次,对第三方治理项目和相应的环境服务企业贷款融资予以财政贴息。再次,对银行所发放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贷款收益予以税收减征优惠。

结语: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它的推行不仅可以有利于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果、提高环保执法效能,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多方合作,就可以保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化解机制探析[J/OL].河北法学,2016.

[2]葛超.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政府的监管责任[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

论文作者:井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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