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上甲至汤灭夏前商族早期国家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谈上甲至汤灭夏前商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238(2007) 01—0001—07
崛起于夏朝东方的商人,以“七十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在公元前21世纪,“殷革夏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朝。
在商汤灭夏前夕,曾“为夏方伯,得专征伐”[1] 的商人部族, 究竟处于何种社会发展阶段,学者间的看法是很不相同的。郭沫若主编、于1978年出版的《中国史稿》认为,“商的‘王族’是贵族中最显赫的,世代袭取了部落最高首领职位,并把部落组织逐步转变为阶级压迫的机构,发展为奴隶制的国家。从上甲微到汤的七代中,逐渐具有了国王的权力”[2];白寿彝主编、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通史》第三卷则认为上甲微战胜有易,是商族“由于生产已有剩余可供交换,出现了掠夺财富的战争,私有财产可能已产生”[3] 的反映,此时尚处父系氏族社会;“而灭夏后的商族,在不能把夏族部落成员吸收到自己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民族团体去统治他们的情况下”,“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因而“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商王朝的第一个统治者的”[4]。王玉哲于2000 年出版的《中华远古史》则明确指出:“商族在建立王朝以前,是一个迁徙频繁的氏族或部落”[4],直到“盘庚迁殷前后,国家的两个特征已经具备”。因此, “商代到这个时期,国家才正式出现”。如此等等。
上述几部有影响的历史著作,不仅关于商汤灭夏前所处文明发展阶段认识不同,而且对这一时期文明进程的具体论述也语焉不详。因此,我们拟就殷先公先王自上甲以后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变化,并在商汤灭夏前已初步形成了商部族奴隶制方国谈一些粗浅看法。不妥之处,切望指正。
一、殷先公先王名号的变化与商族社会的演进
《史记·殷本纪》所列商族自“兴于唐、虞、大禹之际”的始祖契起,至“自燔于火而死”的商朝末王帝纣的世系,即学者所称的殷先公先王。王国维最早对殷先公先王进行了界定,他1917年发表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两篇名文,把商族灭夏以后的“汤至于帝辛二十九帝”列入了“商先王世数”,称之为“先王”。并对自契以降至先王大乙汤以前的商人诸先世中,特别强调“先公当自上甲始”,而“上甲以后诸先公之次当为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5]。王国维关于殷先公先王的界,很快就为学界所接受并有着广泛的影响。
但是,随着甲骨文出土的增多和甲骨学研究的深入,王国维关于殷人先世上甲为“先公”始就受到了挑战。郭沫若1933年在《卜辞通纂》362 考释中指出:“殷之先世,大抵自上甲以下入于有史时代,自上甲以上则为神话传说时代。此在殷时已然,观其祀典之有差异,即可判知”。陈梦家1956年在《殷墟卜辞综述》中也明确指出:“由于系统祭祀(周祭)的发现,王国维以上甲至示癸六世为先公的说法,已不能成立。上甲以前,属于神话传说时代,也可以得到证明”。而以上甲为界,把殷世系分为“上甲以前的先公部分”和“上甲以后先王先妣”[6] 进行研究。
殷人先世何者为“先公”,何者为“先王”,对我们深入研究商族社会形态的演进很有意义。陈梦家等学者不囿于旧说,提出殷先王自上甲起,并“分《殷本纪》世系为三系”[6] 对比了殷人先世名号在上甲以前及其后发生的重大变化,为我们探索发生这一变化的深层社会原因提供了启示。
《殷墟卜辞综述》所分“第一系共八世父子相传,其次序是帝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并指出:“最后一世‘振’应据《世本》作核,相当于卜辞的王亥。除此以外,皆不见卜辞。学者间尝试用卜辞人名勉强比附,而实在无一是处。”“此系人名,与第二、三系显然不同者,是皆不以天干为名。”
《综述》所分“第二系共六世父子相传,其次序是微——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此六世“相当于卜辞自上甲(微)至示癸六世。据卜辞报丁应在报丙之后,今本《殷本纪》因经后世传抄故误植于前”。
《综述》所分“第三系共十七世与第二系合并”,即将上甲至示癸六世与大乙至帝辛十七世合并,列为表一、《殷本纪》世系表。并指出:“《殷本纪》所记第三系,与卜辞除有小异外,大部分是相合的”。
《史记·殷本纪》“振卒,子微立”。索隐说:“皇甫谧云:‘微字上甲,其母以甲日生故也’。商家生子,以日为名,盖自微始”。我们可以看到,在《综述》第368页所列第三系“《殷本纪》世系表”中,自微(上甲)以下至帝辛共23 世而已。而《综述》第379页所列之“卜辞世系表”,大部分也与《殷本纪》相合, 其修正《殷本纪》者有二处,即“(1)外丙在大甲之后,(2)雍己在小甲、大戊之后,中丁之前”。表中的世系,就为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了。因此,我们从《综述》所列诸表,就可以看出商族自上甲微开始,先王命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上甲称微,反映了他与世系中所列诸先世传统名号的习俗仍有一定的关系,即“《殷本纪》上甲前七世可分为三种:(1)契、冥、 振(亥)都是单名,见于较早之书;《左传》四叔也是单名;(2)昭明、昌若、 曹圉都是复名,见于较晚之书;(3)相土见于较早之书而复名”。很显然, 上甲称作“微”,是保持了较早之书反映的殷人先公远祖单名的传统。
我们再看学者据卜辞整理的世系表。董作宾排有“殷代先公先王世系表”,殷先公先王如下示:
《综述》指出:“商代上甲以前的先公,文字记载流传极少,又因为高祖往往和神祇并立,所以分辨甚难。学者之间用对音的方法比附,总嫌勉强”,并认为将甲骨文上甲以前先公“与《世本》、《殷本纪》所说上甲以前先公相对,则除了王亥以外,没有最切合的对照。尤其是复名之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四名,在卜辞中是毫无踪迹的”,因而“得认为他们是后出的”。因此,陈梦家《综述》所列的“卜辞世系表”,舍弃了董表所列上甲以前诸先公名,迳从上甲开始。但无论从《综述》所列“第三系共十世与第二系合并为表”、“《殷本纪》世系表”、“卜辞世系表”等,还是董作宾《断代研究例》所列甲骨文中所见“殷代先公先王世系表”,我们都可以发现,商人先公先王名号自上甲微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上甲以后,殷人先王都以天干为名。而微(上甲)以前诸先公,无一例是以天干为名者。因此可以说,先王上甲开启了殷王“以日为名”的先河。
上甲微承上启下,商族先公先王名号发生了变化,应是商族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的反映。已如前述,郭沫若较早地注意到这一变化在社会史方面的意义,即前引《卜辞通纂》第362片考释中深刻论断的“殷之先世,大抵自上甲下入于有史时代,自上甲以上则为神话传说时代”。这就是说,“商代上甲以前的先公,文字记载流传极少,又因高祖往往和神祇并立,所以分辨极难”。神话传说正是史前社会的朦胧史影。日本学者对上甲以前诸先公的研究,为郭沫若论定殷族上甲以前“则为神话传说时代”增加了有力的证据。
伊藤道治在《中国古代王朝的形成》(创文社,1995年)一书的第一章“祖灵观念的变迁”中,论述了上甲以前的诸先公,本是各地的地方神,像河、岳、土、兕等等,也就是当地的族神。甲骨文中对上述神灵的祭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燎、沉、埋,即祭祀以后,把所献祭品烧化,或沉入水中,或埋入地下。伊藤道治认为,上述祭法与传统的祭祀祖先以后,把祭品分给参加祭祖的同族人吃掉不同,这说明所祭对象对参加祭祀者并没有血缘关系。在他全面整理卜辞的基础上,发现了这些“先公”由“地方神”逐渐演化为殷人“先祖神”的轨迹。他深刻地揭示了商人把一些地方的族神纳入自己先祖神的这一历史现象,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商人已占领了这些地方,为便于对所占领之地进行统治的需要。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史记·殷本纪》“殷契,母曰简狄”。“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契无父而生,说明其前尚处母系氏族社会。自契以后,传承代系井然,说明在商族的始祖契时,实现了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转变。《史记·五帝本纪》说,契等人“自尧时皆举用,未有分职”。由于契管理商族父系氏族部落的民事表现出管理才能,又被华夏部落联盟的酋领舜看中,提拔到联盟议事会“居官相事”。由于私有财富的增加,“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为富人和穷人”,从而使“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史记·五帝本纪》载,舜在“百姓不亲,五品不驯”的社会对抗中,任命商部族酋长契“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所谓“五品”,集解引“郑玄曰:‘五品,父、母、兄、弟、子也’。王肃曰:‘五品,王常也’。”“五品不驯”,就是部落内部各家族及其成员间产生利害的矛盾冲突。而作为主管民事之官的契,要认真而小心地去处理部落联盟内各部落与部落,各部落内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关系。《国语·鲁语上》说“契为司徒而民辑”,为政大有成效。
契以后,商部族经过昭明,到了相土时,已是夏朝帝相时期了。《诗经·商颂·长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郑笺说:“相土,契孙也。烈烈,盛也。笺云:截,整齐也。相土居夏后之世,承契之业,入为王官之伯,出掌诸侯,其威武之盛烈烈然。四海之外率服,截尔整齐”。《世本·作篇》“相土作乘马”,据今本《竹书纪年》,此为夏朝帝相十五年之事。
“乘马”既可解释为驾车之马,又可解释为骑乘之马。但无论“乘”还是“驾”,皆可在军事行动中派上大用场。相土能使“四海之外率服,截尔整齐”,与商族拥有一支的武装力量是分不开的。这表明商族在相土时期,社会已进入部落联盟组织的最高阶段——军事民主制时期。“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了。《商颂·长发》疏谓“相土在夏为司马之职,掌征伐也”。虽然司马之职乃为后起,但《长发》中的相土,已俨然一副军事统帅的形象。
相土以后,商族经过昌若、曹圉二代的发展,就为第六世冥了。冥是水利专家,曾为夏朝水官,即《国语·鲁语上》“冥勤其官而水死”。据今本《竹书纪年》在夏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在夏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冥作为夏朝水官,前后历二十三年之久。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商族的农业在这一时期应有了较大发展。冥以后,即为其子王亥、王桓时期。《楚辞·天问》有“该秉季德,厥父是臧”,又有“恒秉季德”。王国维有考证,说:“季亦殷之先公,即冥是也”。王亥、王桓兄弟二人“秉季德”,继承了其父发展农业的传统。与此同时,王亥又“作服牛”,使相土时期“作乘马”发达的畜牧业也有了进一步的繁荣。“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生产部门”。商族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使部族领的财富大为增加,而且使与邻近方国部落的交换行为也有了可能。古本《竹书纪年》载,“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据今本《竹书纪年》述“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是发生在夏帝泄十二年之事。王亥被有易部落杀死,并夺走牛羊,还见于《楚辞?天问》“该(即王亥)秉季德,厥父是臧,故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此外,《易·大壮》“丧羊于易”、《易·旅上》“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眺,丧牛于易”等,据顾颉刚《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考证,与上述王亥被杀当为一事。
王亥被有易之君杀死以后,其子微即位。上甲微为报父仇,“假师于河伯而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1]。据今本《竹书纪年》,这是发生在夏后帝泄十六年之事,距王亥被杀已经五年了。商族势力在上甲时有了较大的发展,已达到今河北的易县南部一带了。商族王亥被有易之君杀死并掠走了牛羊,正是夏王朝时期一些后进的方国部族处在“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段社会”到来的前夜。而商族的上甲微与河伯部族结成军事联盟伐灭有易,与其说是为其父复仇,还不如说是上甲的商部族由于农业、畜牧业的发展,“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的向往的事情了”。而“战争提供了新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3]。《逸周书》“皮氏以亡”。据今本《竹书纪年》,“殷灭皮氏”发生在夏朝帝不降三十五年。此时距上甲灭有易已45年之久,此殷王是上甲或其后何已不可得知。皮氏之地据集注引潘振云:“县属河东郡,郡为今山西平阳府”[4],上甲以后的诸王,其势力已达现山西临汾市一带。
“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4] 了。由于殷侯上甲功业卓著,所以在商族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国语·鲁语上》“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史记·殷本纪》上甲“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为成汤”(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据《后上》8·14与《戬》1·10缀合,甲骨上所列先公之次为报乙、报丙、报丁, 指出“《史记》以报丁、报乙、报丙为次,乃违事实”)。商人“大示自上甲”的日干排名法与上甲以前先公判然有别,是商部族完成了由部族军事首长制向部族奴隶制方国君主世袭制转变的深刻反映。
商族自上甲伐有易起,到大乙汤灭夏建立商王朝以前,据今本《竹书纪年》,历时约144年左右。在此期间,上甲“灭”有易和殷“灭”皮氏, 与军事民主制时期相土靠武力使“四海之外”“率服”的部落联盟管理方式不同,而是“灭”掉后直接把诸方国部落民众置于强制性暴力——初期奴隶制国家机器的奴役之下了。上甲以后,商部族奴隶制国家又经过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五王的守成,在大乙汤继位到灭夏前的十八年期间,对外扩张和征伐不断。《逸周书》有商汤伐“有洛氏”,据今本《竹书纪年》“商师征有洛,克之”,发生在夏桀二十一年(即商汤继位第七章)。同年“遂征荆,荆降”,《越绝书》三也记有此役。商方国势力的发展,引起中央王朝夏桀的疑惧,借故“召汤而囚之夏台”。一年以后,即今本《竹书纪年》夏桀“二十三年,释商侯履(即汤)”,汤被放回。商汤被释以后,更加紧了对一些夏朝附属方国部落的军事行动。三年以后,即夏桀二十六年,“商灭温”。其后,又进行一系列的军事行动。《孟子·滕文公下》说,“汤始征,自葛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赵氏注说:“一说言当作再字。再十一征,而言汤再征十一国。再十一,凡征二十二国也”。《帝王世纪》说,“诸侯有不义者,汤从而征之”,“凡二十七征,而德施于诸侯”。
商汤灭夏前的频繁军事行动,不仅使商族首领获利大批财富和俘虏奴隶,而且使商族早期奴隶制方国的国家机器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从而为商汤灭夏以后,得以顺利实现“为夏方伯”的地方强制性暴力机构,向号令全国的商王朝的庞大国家机器的顺利转变。
二、灭夏前的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国家机器
商族自上甲时期进入早期部族奴隶制方国,直到成汤大乙伐灭夏王朝以前,已实现由原来的军事民主制的管理机关,“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的从人民的意志的工具转变为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政治和压迫机关了”。[7] 因此,大乙汤伐夏以前,商部族奴隶方国的国家机构已初具规模,成为雄踞东方的夏朝地方侯伯了。这是因为:
(一)公共权力的设立——商部族奴隶制方国设置了官吏。商部族奴隶制方国,自上甲时在征战中形成以后,历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五王,直到灭夏前的商汤大乙时,史书中虽不见有关统治机构设置的具体记载,但商部族早在先公契时就曾为舜廷“司徒”,有精于料理民众“五常”之事的传统。入夏以后,先公相土已“入为五官之伯”,当为专掌征伐的“司马”之官而娴于武事。先公冥又为夏朝“水官”,对水利颇为精通。虽然商族社会的发展较中央王朝夏朝社会的发展稍有迟滞,但自上甲时期进入了文明时代以后,社会发展基本与夏王朝同步了。夏中央王朝已设有外廷政务官、宗教官和内廷事务官等职事。[8] 作为地方政权的一些已进入部族奴隶制方国的诸侯,当也应具体而微的有一套和夏朝相近的政权机构。因此,上甲以后的商部族奴隶制方国,也应高有管理懂事、工事、军事和民生方面的官吏,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植根于民众之中的“公共权力”,蜕化为凌驾民众之上“强制性”权力的必然结果,为灭夏前大乙汤的较为完备的官僚机构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相传汤是“伊尹为丞相,仲虺为左相”。[9] 既然仲虺为左相,自当有右相。《孟子·尽心下》赵注说,“《春秋传》曰:‘仲虺居薛,为汤左相’,则则伊尹为右相,故二人等德也”。关于汤相伊尹,《史记·殷本纪》说“阿衡欲奸汤无早,乃为有莘氏媵臣,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至于王道”。“或曰:伊尹处士,汤使人迎之,五反然后肯从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汤举任以国政”。无论是伊尹“媵臣”说,“以滋味说汤”,还是汤“五反”聘迎“处士”伊尹说,“言素王及九主之事”,即以三皇五帝及大禹等历代名王的功烈为依据治国,从而使汤“至于王道”和被汤“举任以国政”的目的是一致的。
而左相仲虺,《左传》定公四年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奚种迁于邳,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有关仲虺其事,书缺有间,只《史记·殷本纪》“汤归至于泰卷陶,中垒作诰”。集解引孔安国说泰卷陶为“地名,汤自三垒而还”。今存世之《仲虺之诰》为晚出之伪作,原《钟虺之诰》在东汉已失传。但今天所见之伪古文《仲虺之诰》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仲虺的政治思想。这是因为经后人整理而成的伪古文《尚书》中的《仲虺之诰》,当有一定的素地为依据,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春秋时人见过《仲虺之诰》,诸如《墨子》、《左传》等书就有所引用。《墨子·非命上》说:“《仲虺之诰》曰:我闻于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伐其恶,龚丧厥师”。这是说夏桀打着上天的旗号,胡作非为,因而引起上天的憎恶,使他失去了民众。《左传》宣公十二年“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即攻取呈现乱政之国,侮慢显露灭势之邦。基本与此相近的话,还见于《左传》襄公公十四年和三十年被春秋时人所称引。因此,《仲虺之诰》的主要内容,诸如总结夏王朝灭亡的原因和赞颂商汤伐夏“取乱侮亡”是“钦崇天道”的正义之举等等,应是可信的。
从以上有关伊尹和仲虺的言行来看,汤右相伊尹应主要负责军事。他投奔商汤以后,被派往夏中央王朝为官,《国语·晋语》“末喜与伊尹比而亡夏”,古本《竹书纪年》说,“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为商汤探听到不少夏朝治乱的消息。而汤建议“请阴乏贡职,以观其动”,即以“九夷之师”能“起”否,以判断伐夏决战时机的就是伊尹。一旦灭夏军事行动展开,《史记·殷本纪》载,“汤乃兴师率诸侯,伊尹从汤”,可见伊尹在汤伐夏前选择战机和在灭夏决战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伊尹为汤“右相”,当主要负责军事战略的咨询和军事行动方面的事宜;而仲虺“左相”,从《仲虺之诰》保存的内容看,当主要负责处理商人部族奴隶制方国的政务和动员民众等事务。
还有其他人等,早已在灭夏前的商汤王廷任职了,诸如女鸠、女房等。《史记·殷本纪》载,伊尹“既丑有夏,复遇于亳,入自北门,遇女鸠、女房,作,《女鸠》、《女房》”。集解引孔安国说:“鸠、房二人,汤之贤臣也”;还有名臣义伯、仲伯、咎单等,也早在灭夏前追随商汤了。《殷本纪》“汤遂伐三,俘厥宝玉。义伯、仲伯作《宝典》”。集解引孔安国说:“二臣作《宝典》一篇,言国之常宝也”。伐三的军事行动,在“汤乃践天子位”之前,即此二臣应早已服事商汤了。而仲虺,已如前述。咎单作《明居》事,虽在灭夏以后,但集解引马融说,“咎单,汤司空也”。咎单在商廷为官,也当早在灭夏之前就开始了。
如此等等。商汤奴隶制方国的政权机构,可谓人才济济,但商汤并不满足于此。《帝王世纪》载,汤还要把更多的“元士”,即那些“知义而不失期,事功而不独专,中正强谏而不奸诈,在私立功,而可立法度”的人选出来。“如是者,举以为元士”,充实到商部族土制方国的政权机构中去。为了使商方国的国家机构更加完善,没汤曾向伊尹咨询过“古者立三公九卿大夫元士者何”[9] 的道理。古代的士,主要是指出兵打仗的武士,士也是各级官吏的后备军。“汤令未命之为士者,车不得朱轩,及有飞轸。不得乘饰车骈马,衣文绣。命然后得以顺有德”。[10] 连统治阶级中的最低级的“士”都有如此特权,可以想象,商方国国家机构中自元士以上的各级官吏,当有更大的特权了。他们已成为“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7] 的凌驾于民众之上的“公共权力”了。
(二)贡职——捐税的征收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7] 商部族奴隶制方国,在灭夏以前,虽然汤“为夏方伯,得专征伐”(《殷本纪》集解引孔安国),但地方侯伯有义务向中央王朝定其缴纳“贡职”这一种经常性的负担。否则,就会受到中央王朝的征讨。《说苑·权谋》所记对憋的“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就是因为商汤在伊尹的建议下,“阴乏贡职”。在九夷之师的强大压力下,汤只得“谢罪请服,复人贡职”。
诸侯“贡职”的品物不一。有贵金属铜,《左传》宣公三年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即各方国诸侯要向中央王朝贡纳铜;也有各种地方特产。《尚书大传·大禹贡》说,“禹成五服,齿革羽毛器备”。不仅夏朝所控制的广大“五服”地区,即甸服、绥服、侯、要服、荒服地区要缴纳贡职,以供中央王朝的需要;而且“外薄四海”,即《史记?夏本纪》集解所解释的“《尔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释名》云:‘海,晦也’。按;蛮夷晦昧顽敌,故云四海也”。这些僻远的“欲与声教则治之,不欲与者强治”[1] 的“化外”方国部落,也需贡入自己的特产,诸如“东海鱼须、鱼目;南海鱼革、珠玑、大贝;西海鱼骨、鱼干、鱼胁;北海鱼剑、鱼石、出瑱、击闾、河、江、大”等等地方特产,“咸会于中国”。[12] 不仅如此,就连作为夏方伯的商汤,也收取其他部族方国的贡职。商汤因“夏桀无道”,“使人哭之”,被“桀囚汤于夏台”,被释以后颇受各方国部族的敬重,“咸叛桀附汤”。但这也是有条件的:“同日贡职者五百国”,即要向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缴纳“贡职”。[13] 如此等等。这些向中央王朝进献的贡纳品(包括向商部族奴隶制方国),自然是各地方侯伯从其统治下的民众身上聚敛而来。
《淮南子·修务训》说,“汤夙兴夜寐,以致聪明。轻赋薄敛,以宽民氓。布德施惠,以报困穷”。虽然是在歌颂汤行“仁政”,但也反映了汤以前的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下层民众——民氓,已因赋敛过重而“困穷”了。因此汤只得“布德施惠”,反其先王(即“上甲六示”中某些王)之道而行之,因而受到民众的拥戴。这些向民氓征收的“敛”和“赋”,除了用于定期向中央王朝缴纳的“贡职”外,大部分当养活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一大批官吏之用了。“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7]了。
(三)强制性暴力——刑罚的制定
为了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商训话奴隶制方国有了刑罚。《左传》昭公二年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疏引正义说,“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其实,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友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灭夏后商王朝所制定之《汤刑》,当是参照“远”世诸创业圣王,诸如商汤等施刑的案例而作。而汤在示癸死后,“即位十七年而践天子位,为天子十三年”。[1] 因而汤在灭夏建立商朝之前的十七年,当为其创业阶段。灭夏之前的十七年和灭夏后的十三年期间所处理的狱讼、刑罚之案例,成为商朝制定《汤刑》的依据;此外,在灭夏以前,商部族奴隶制方国为了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还产生了“汤法”。“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7] 《史记·殷本纪》载,汤孙“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这个“汤法”,当即商汤死后七年(太甲元年)伊尹所作《徂后》的内容。集解引郑玄说:“《徂后》者,言汤之法度也”。伊尹所整理的“汤之法度”,当亦是他在辅佐商汤多年的过程中,耳濡目染汤在创业阶段和成功时期的为政牧民准则加以规范和阐释而成。法律是强制性暴力,连已即位为帝的“嫡长孙”太甲都因“不遵汤法”而获如此下场,又遑论一般贵族与社会下层平民和广大奴隶了。
(四)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暴力支柱——军队的建立
自上甲起至汤灭夏前的商部族奴隶制方国,已有了较为强大的军队。军队是维护国家机器的暴力。商族早自先公相土时期起,就实现了向“军事民主制”阶段的转变。“作乘马”的相土,成为商部族“相土烈烈,海外有截”,传说中的“英雄”统帅,商族军事力量强大是颇有传统的。上甲以商部族军事首领的身份,并统领河伯部族方国的军队,一举打败了有易氏部族方国。而且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军队还能越国以鄙远,远离自己的根据地,靠武力长途奔袭皮氏方国。在不断对外的征战中,实现了商部落向商部族奴隶制方国的转变。又经过几代人的经营,大乙商汤在伐桀前,已是拥有一支相当强大的军队了。《诗经·商颂·长发》歌颂商汤道:武王载旆,有秉其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苞有三叶,莫遂莫达。九有有截,韦顾既伐,昆吾夏桀。
疏谓:“此述为勇之事。有有武功,有王德之成汤,载其旌旗,以出征伐。又能固执其钺,志在诛杀有罪。其威势严猛,如火之炎名优烈烈,然曾无于我成汤敢害之者。又述成汤得众之由,克伐既灭,封其支子为王者之后,犹树木既斩,其根本更有蘖生之条。言夏桀与二王之后,根本之上有三种蘖余,承籍虽重,必无德行,莫有能行申遂天意者,莫能以德自达于天者。天下诸国无所归依,故九州诸侯截然刘整,一而归汤也。九州诸国既尽归汤,虽有韦、顾、昆吾党桀为恶,成汤于是恭行天之罚”。
在商伐桀前,已是“九州诸侯截然整齐,一而归汤的形势了。因此,作为夏朝地方诸侯之“伯”的商部族方国,当已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了。《吕氏春秋·简选》说商汤起兵时,就有“殷汤良车七十乘,必死六千人”的基干队伍。在灭夏的战斗进程中,又不断壮大和发展了武装力量。《淮南子·本经训》所说的“汤乃以革车三百乘,伐桀于南巢”,即在追击夏桀的过程中,又使车兵有所扩充。因此,灭夏前商部族方国拥有的灭夏武装基于力量,再加上“尽归汤”的“九州诸侯”军事力量的协助,因而商汤灭夏的军事行动能势如破竹,所向披靡。
如此等等。商人自上甲至汤灭夏前,商族已初步形成了部族奴隶制方国,并建立了国家机器。任何事物总是早较为简单向较为复杂,从不甚完善向日益完善发展的。作为“夏伯”的商部族方国国家的形成,当非一日之功。而是自上甲实现了从父权军事民主制向初期奴隶制国家形态的转变。并经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五世姓的发展和大乙汤即位以后,17年间的经营才更为完善的结果。
[收稿日期]200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