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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意见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审计移送事项而实施的审计,是审计机关提高审计效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后续审计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了解三个方面,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机关强制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人民法院强制性措施执行结果了解,也是后续审计的重要内容。
一、如何进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的审计处理与处罚决定,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期限,一般为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审计决定同时还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一)审计组(或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构,下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1.对象: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2.内容:审计决定书中明确的具体决定事项是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具体内容。审计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1)决定处罚款上缴情况;(2)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上缴情况;(3)其他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1)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的缴纳、上缴情况;(2)侵占的国有资产退还情况;(3)违法所得退还情况;(4)有关会计账目冲转或调整情况;(5)其他纠正措施的执行。
3.方式: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采取到被审计单位实地检查方式。
4.步骤和方法:
(1)检查和分析审计决定执行回复情况。审计决定执行回复情况检查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期限内进行,一般采用电话询问或到被审计单位实际查询方式,检查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已在决定执行时限内报送回复,二是在决定执行时限内未报送回复。审计决定执行回复情况分析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限期日至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前进行。审计决定执行回复情况一般有5种类型:①回复完整、充分;②回复不完整或不充分或既不完整又不充分;③回复有异议或误解;④回复表示将不采取任何措施。
(2)确定实施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人员和时间,联系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负责确定实施检查的人员,并初步确定实施检查的时间,审计组组长或检查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取得联系,将实施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就检查的具体时间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检查的要求主要指对被审计单位人员和资料两方面的要求,即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与审计决定执行有关的各项资料。
(3)实施实地检查。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与被审计单位办公室衔接,说明工作意图,然后根据审计决定的具体内容到国库处(科/股)、预算处(科/股)、计财处(科/股)等具体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或下属单位实施实地检查。对未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审计人员在向被审计单位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必须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书》的处理情况及执行审计决定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对审计决定已执行完毕未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执行情况的,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补报情况,提取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回单;对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审计人员要了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计划和安排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安排执行审计决定的时间与审计决定书要求执行的时间不一致的事实,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尽快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对审计决定执行回复不完整或不充分或既不完整又不充分的,审计人员要查明情况,属已执行而漏报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补报,属部分未执行的要查明未执行的原因和安排执行及进度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安排执行决定的时间与审计决定书要求执行的时间的不一致事实,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尽快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对审计决定执行回复载明有异议或误解而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要弄清情况,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审计人员说明和解释后被审计单位仍有异议或误解的,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陈述异议或误解的理由和依据,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其在收到审计决定60日内,有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提出尽快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对审计决定执行回复中已表示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审计人员要查明原因,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效的合法的依据,对被审计单位以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关有效文件作为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审计人员应暂缓检查,对被审计单位以其他个人批件或其他文书及其他材料等作为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不能提供任何依据而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其在收到审计决定60日内,有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提出尽快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已提请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复议而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无论其复议申请是否被收理,审计人员都应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的法律依据,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尽快执行审计决定的要求。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具体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或下属单位实施实地检查主要采取查阅和核对的方法。重点查阅与执行审计决定有关的财政财务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核对审计决定执行结果与审计决定书要求的一致性。
①检查罚款和违法所得缴库情况。个人应上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原则上由当事人填写缴款书,直接缴入指定金库,也可以由当事人先将款项缴入单位账户,再由单位代其缴库。对个人罚款和违法所得缴库情况的检查应直接查看缴款书。单位上缴罚款和违法所得由单位填写缴款书,从单位有关账户直接转入指定金库。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缴库情况检查:一查缴库书是否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划款并盖章转讫;二查缴款书所列时间、金额及预算级次是否符合决定书要求;三查缴库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四查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②检查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缴纳和上缴情况。缴纳或上缴财政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缴纳或上缴预算资金,另一种是缴纳或上缴非预算资金。预算资金应缴入指定金库,缴库方式和检查方法与罚款和违法所得缴库方式和检查方法相同。非预算资金的缴纳和上缴可采取填制预算外资金缴款书或专项资金缴款书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支票、信汇单等)进行,款项应缴入审计决定书指定的账户。检查时重点检查缴款凭证是否已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划出并盖章转讫,缴款凭证所列的缴款时间、金额、账号是否符合审计决定书要求,缴入专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缴入专户资金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③检查违法所得退还情况。违法所得的退还按退还对象和退还金额的大小可采用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退还给个人的或虽属退还给单位但数额在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采取现金退还方式,退还给单位的数额在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采用转账退还方式。违法所得退还的检查:一是查资金是否已经退还,看有无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银行存款账户是否有对应记录;二查收款个人或单位是否已经出具收款证明,会计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三查退还对象、时间、金额是否符合审计决定书规定,采取将退款凭证与审计决定书进行核对的方法进行;四查账务处理是否合规、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④检查有关会计账目冲转或调整情况。会计账目冲转或调整情况的检查通过调阅有关会计账册和凭证,核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冲转或会计调整结果与审计决定书要求的一致性的方法进行。检查的重点:一查会计凭证中记载的具体会计分录科目、分录金额、分录方向是否符合审计决定书的要求;二查会计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已经按时、等额、同向记入有关分类账户;三查是否存在假冲转或假调账及再冲转、再调账问题。
⑤其他处罚或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和审计处理决定书中明确的其他处罚或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如限期清查资金或资产等。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审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小金库”的清查可通过查看清查记录和清查结果以及清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看清查规模和清查结果的处理与审计决定书的一致性。
5.编制审计决定执行检查记录。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应编制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其他违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决定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审计人员还应编制审计证据。审计决定执行检查记录的要素、式样等在本节本条的第(三)点介绍。
6.签证审计决定执行检查记录。审计人员编写的审计决定执行检查记录应由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与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审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编制的审计证据也应由被审计单位或其部门与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
(二)审计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在计划年度内应有选择地对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一般而言,抽查工作在审计组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的时限和内容与审计组检查时限和内容一致,检查的依据主要是审计决定书,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实际了解、座谈,必要时查看有关财政财务资料。
审计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也应编制检查记录,并由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签证。
(三)审计决定检查记录的要素及样式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一般表述为“***审计局审计决定检查记录”。
2.编号,一般表述为*审财检[200*]第*号。
3.被审计单位名称,必须写单位全称。
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5.内容:(1)审计决定书字号,按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决定书字号填列;(2)审计决定.书送达日期,按审计决定书送达回证上被审计单位实际签收审计决定书的时间填列;(3)应执行期限,按审计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填列;(4)实际执行日期,按实地检查结果填列,未执行的以“/”表示;(5)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按审计决定书所列审计处理处罚事项逐项填列。未执行或部分未执行的应书明情况、原因、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态度。
6.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评价,在本节本条的第(四)点介绍。
7.检查人签字,由实际参加检查的人员签署。
8.检查日期,按实际检查日期填列。
9.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证。由被审计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记录样式(见表1):
(四)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评价由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人员进行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主要分为以下6种类型:
1.全部执行;
2.部分执行,部分虽未执行,但同意执行;
3.部分执行,部分有异议未执行,但未提请复议;
4.部分执行,部分有异议未执行,已提请复议;
5.未执行,同意执行;
6.未执行,表示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评价以审计决定书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为依据,按类型概括表述。情况复杂的,可以采取详细叙述的评价方法。
(五)提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
审计组在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书明确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或部分决定事项未执行的,应及时地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检查结果,提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有:
1.责令限期执行;
2.责令交出有关资产;
3.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
4.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
审计机关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也应当制发审计法律文书。
(六)提请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审计机关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也要进行检查,具体参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做法进行,对未按审计机关法律文书规定执行的,审计组应在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检查结果及审计机关强制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结果,提请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审计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采用《强制执行申请函》方式,《强制执行申请函》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制发。
二、如何检查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由审计组进行。审计机关其他部门也可以通过不同渠道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利用情况。
(一)审计组对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
审计组对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一般情况下与审计组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步实施,无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被审计单位独立安排实施。检查的时间、人员、对象、方式与审计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一致,检查的对象、内容、步骤和方法较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有所变化。
1.对象: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抄送的相关法定主体也可以作为调查了解的对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的二级或基层预算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纠正但通过审计决定处理又难以落实的事项,有时与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本级人大或相关部门等“源头”单位影响相关,审计报告中对这类事项的纠正意见和管理及控制建议部分对相关“源头”单位也适用,如果审计机关已将这些单位列为审计报告抄送单位,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时,也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单位列作调查了解的对象。
2.内容:审计机关对外发出的审计报告中关于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和纠正的事项及审计机关关于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是审计组对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审计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审计机关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的事项;二是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通过审计处理难以落实、审计机关指明并要求自行处理、规范和改进的事项。对审计事项的建议主要包括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廉政建设等。
3.步骤和方法
(1)阅读并分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检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情况之前应认真阅读审计报告,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
审计意见方面。责令自行纠正的事项可分为:①自行缴库事项;②自行缴入财政专户的事项;③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事项;④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要求自行清理的事项可分为:①政府担保;②政府负债;③应收财政资金;④预算收支挂账;⑤未列入决算的公有资产经营或变价损溢;⑥超、短收税收;⑦未拨各项上级专款;⑧账外资财;⑨违规划拨、经营国有土地;⑩其他要求清理的事项。责令自行规范和完善的事项可分为:①对预算的管理;②对决算的管理;③对预算资金收拨的管理;④对上级财政专款的管理;⑤对各项财政有偿资金的管理;⑥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⑦对社保资金的管理;⑧其他财政财务管理。
审计建议方面。①依法追究有关违规人员的行政责任;②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③其他。
(2)联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的人员和时间与实施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人员和时间一致,对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情况的了解可另行安排人员和时间。审计组长或检查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联系有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时,一并将检查审计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的具体要求告知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除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财政财务资料外,还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提供有关的管理资料、行政文件、会议记录、内部制度、相关量化成果资料等。
(3)实施实地检查
对审计报告意见、建议的检查应按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采纳意见和建议区别进行。对已采纳的单位,除实地查看和核对被审计单位国库处(科/股)、预算处(科/股)、计财处(科/股)、综合处(科/股)、项目办等具体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的部门或下属单位有关资料外,还应到被审计单位办公室查看被审计单位有关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的文件和制度及反映其成效的内外部资料,必要时,也可采取个别走访、召集有关人员座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后单位内部的反响。对未采纳的单位,审计人员要查明被审计单位不采纳审计报告意见的原因及主要障碍,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意见和态度。
检查的重点一是责令纠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得到纠正;二是责令自行清查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三是责任规范和完善的事项是否已经落实;四是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是否按审计报告建议进行了必要的追究;五是对审计报告中有关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检查的具体方法:
①对责令自行纠正的事项的检查。检查的方法与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中“实施实地检查”的具体方法相同。
②对责令自行清查的事项的检查。按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具体事项,查看有关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资料,对清查结果处理的检查,如“小金库”的清理结果处理等,要查其处理依据是否合法,与审计意见是否一致。
③对责任规范和完善的事项检查。属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看其是否已经规范和完善,属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可通过查看有关文件、制度、成果反映等资料实现。
④对内部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的追究事项的检查。查看相关处理决定及其落实情况。
⑤对审计报告中有关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检查。看相关文件、制度、记录及能够反映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成果的资料。
4.编制审计报告意见、建议检查记录。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应取得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采纳审计建议的复印件,并编制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或反映的事实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事实明显不一致的审计人员还应编制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不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建议的陈述和有关依据,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取证的,也应编制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的要素及式样等在本节本条的第(三)点介绍。
5.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的签证。审计人员编写的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是审计机关编报审计信息的重要基础料,为提高检查记录的利用效果,防范检查结果利用风险,检查记录也应由被审计单位或其部门与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证。审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编制的审计证据也应由被审计单位或其相关部门与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签证。
(二)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被采用情况的了解
对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公众关心,政府重视,人大关注,审计结果一经上报和公布,极具采用和利用价值。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外部采用和利用度,是财政审计效果的一个重要反映,审计机关应关注和了解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外部采用、利用、批示情况,特别是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的批示和采用。审计机关了解审计报告的外部采用、利用、批示情况可由内部财政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基建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部门和办公室、综合(信息)处(科/股)、法制处(科/股)等综合部门进行,了解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是通过查阅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文书、内刊和上级领导的批示,了解法制、纪检、监察专项工作成果及相关报告,收看、收听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登录公共网站、网页等。
(三)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的要素及样式
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一般表述为“***审计局审计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
2.编号,一般表述为*审财检[200*]第*号。
3.被审计单位名称,必须写单位全称。
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5.内容:(1)审计报告字号,按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报告字号填列;(2)审计报告送达日期,按审计报告送达回证上被审计单位实际签收审计报告的时间填列;(3)自行纠正事项、自行清查的事项、规范和完善的事项的落实情况,按审计报告责令事项逐项填列。凡未落实、规范或完善的事项应书明情况、原因、主要障碍和被审计单位对落实审计意见的态度;(4)内部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建议的采纳情况,凡未采纳的应书明情况、原因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意见和态度;(5)审计报告中有关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效果。(6)相关复印件。
6.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评价,在本节本条的第(四)点介绍。
7.检查人签字,由实际参加检查的人员签署。
8.检查日期,按实际检查日期填列。
9.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预算或国库)负责人签证。由被审计单位盖章,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预算或国库)负责人签字。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记录式样(见表2):
(四)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评价
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评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意见及建议全部采纳,有可量化成效;
2.意见及建议全部采纳,尚未见成效;
3.责令自行纠正事项采纳,审计建议未采纳;
4.审计建议采纳,责令自行纠正事项未采纳。
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评价以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检查结果为依据,按类型概括表述。情况复杂的,可以采取详细叙述的评价方法,如责令自行纠正而未纠正的情况、原因、障碍、态度。
三、如何检查审计移送处理结果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而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明确了对审计移送单位接受移送处理书以后将移送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检查审计移送处理结果的时限一般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相关部门之日起30日至90日之间,对审计移送处理结果的检查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检查,如大要案的移送处理结果的检查等。
(一)审计组对审计移送处理结果的检查
1.对象: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有权处理审计发现的应由其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的法定主体,即审计移送处理书主送单位,称审计移送单位。一般有检察院、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被审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等。
2.内容: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明确的具体处理事项是审计组检查审计移送处理结果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及结果;(2)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情况及结果;(3)追究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情况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情况及结果;(4)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的情况及结果,即对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理、处罚情况及结果;(5)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的情况及结果;(6)其他追究措施及结果。
3.方式: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采取到审计移送单位实地检查方式。
4.步骤和方法:
(1)检查和分析移送处理结果告知文书。审计移送处理结果告知文书检查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审计移送单位30日起进行,一般采用到审计机关即本局(厅)办公室调阅来文、来函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调阅外部来文、来函、电话询问审计移送单位与到审计移送单位实地查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已经处理结束,并已告知审计机关;二是在处理过程中尚未告知审计机关;三是暂未处理未告知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告知情况分析与审计移送处理告知情况检查同时进行。审计移送处理结果告知文书反映的实际处理结果一般有5种类型:①全部移送事项均依法处理;②移送的部分事项已处理,部分事项在处理中;③审计证据不充分,需进一步补证;④因故暂不采取任何措施;⑤其他结果。
(2)确定实施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的人员和时间,联系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移送的一般事项的检查,检查人员和大致时间由审计组确定,对移送的特殊事项的检查,如大、要案线索移送处理结果的检查,其检查人员和大致时间由审计组请示局分管局长后确定,必要时应考虑实施检查人员的政治面貌。实施检查的大致时间确定后,检查人员应与审计移送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实施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协助要求等,就检查的具体时间与其达成一致意见。检查的要求主要指对审计移送单位接洽人员和资料两方面的要求。
(3)实施实地检查。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到审计移送单位后应首先与其办公室衔接,说明工作意图,然后按照移送处理的具体内容,到移送处理事项的具体处理部门直接进行了解和检查。对未告知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结果的,检查人员在向接受移送处理单位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必须详细了解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对要求审计机关补证的部门或单位,还应进一步弄清具体情况、细节、要求,对尚未处理的,检查人员要了解审计移送单位对移送事项的处理计划和具体安排情况,对暂不进行处理的,要弄清原因及主要依据。检查主要采取查阅和核对的方法。重点查阅与移送处理结果有关的决定、意见、通报、财政财务账册和凭证等,重点核对处理结果与审计移送要求的一致性或相关性。
①对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及结果的检查。首先看立案情况,查是否立案;其次看立案的等级;再次看办案结果即具体刑事处理结果,主要通过看具体文书进行,如判决书等。
②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情况及结果的检查。通过查看处理决定等方法进行。
③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追究情况及结果的检查。通过查看审计移送单位对被审计单位移送事项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方法进行,涉及收缴及调账的事项,要进一步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交给审计移送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回执或审计移送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记录。
④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况及结果的检查。做法同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追究情况及结果的检查。
⑤对责令被审计单位纠正的情况及结果的检查。做法同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追究情况及结果的检查。
⑥对其他追究措施及结果的检查。具体可参照以上做法进行。
(4)编制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审计人员检查审计移送单位对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结果应编制检查记录,对审计移送单位在处理移送事项中新发现和处理的同类事项、处理审计移送事项过程中带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结果,审计人员还应编制专项审计调查记录。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的要素等在本节本条的第(三)点介绍。
(5)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的签证。审计人员编写的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有关人员签证。审计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编制的专项审计调查记录也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相关人员签证。
(二)审计机关人员或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及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结果的了解
审计移送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审计机关维护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是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以及审计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信息编报部门、文字综合部门等可根据工作安排或关注事项适时了解审计移送处理结果,了解的渠道除对审计移送书主送单位进行直接了解外,还可以通过会议、文件、新闻媒体等进行。以审计机关名义了解的并准备作为审计机关工作文书引用的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属公开的文件、宣传报刊等应取得并保存原件,属直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了解的应编制专项审计调查记录,由审计人员编写的专项审计调查记录应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有关人员签证。
(三)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的要素及样式
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一般表述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
2.编号,一般表述为*审财检[200叫第*号]。
3.审计移送书主送单位名称,必须写单位全称。
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5.内容:(1)审计移送处理书字号,按审计机关发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字号填列;(2)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日期,按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上主送单位实际签收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时间填列;(3)审计移送处理情况,按审计移送处理书所列事项逐项填列。未处理或部分未处理的应书明情况、原因、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处理移送事项的态度和意见。
6.审计移送处理结果评价,在本节本条的第(四)点介绍。
7.检查人签字,由实际参加检查的人员签署。
8.检查日期,按实际检查日期填列。
9.审计移送单位及审计移送单位有关人员签证。由审计移送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字。
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记录样式:
(四)审计移送处理结果评价
审计移送处理结果评价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全部处理完毕;
2.部分处理完毕,部分在处理过程中;
3.全部在处理过程中;
4.尚未处理,证据不充分;
5.尚未处理,有处理计划;
6.暂缓处理。
审计移送处理结果评价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审计移送处理结果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为依据,按类型概括表述。情况复杂的,可以采取详细叙述的评价方法。
(五)提请审计机关完善移送证据
审计组对检查中发现审计单位认为审计移送证据不充分且审计移送单位认为需要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由所在部门综合情况后向分管局(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局(厅)机关报告,提请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审计移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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