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和企业“四自”的提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提法论文,企业论文,同志论文,理论和论文,蒋一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最初是以“企业本位论”为名提出来的,环绕这一理论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最近还有一篇文章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多年来都是沿着‘以企业为本位’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这条道路进行的,其理论基础来自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的‘变预算软约束为预算硬约束’的理论。这种理论的本质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责任制变为资本约束机制,认为只有资本增值机制才能产生高效率。以后又有人发明了以职工持股和国家控股形式改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此后他们又把生产资料公有制范畴改换成产权,或者改换成资产的价值形式,实质是希图在所谓‘产权明晰’‘量化到人’的主张下实现资本的复归。其实,不管用什么名词,说到底都是要把形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物质基础——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以为在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价值增值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说简单明白点,这就是‘资本化、私有化’道路”。
也有同志从另一个角度不赞成企业“四自”即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提法。不久前有同志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大家都说‘四自’,但在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我认为再讲这四句话不行。自主经营的‘自’,是经营者,自负盈亏的‘自’,是所有者。四个‘自’说的不是同一个主体,是无法组合到一起的。‘四自’的说法混淆了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带来的问题就是在企业中不可能建立起健全的、有效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本文想着重谈谈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和企业“四自”问题。
一、蒋一苇企业理论的科学性
蒋一苇同志在《企业本位论》一文中曾把他的理论概括为四个主要论点:
1.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 他说:不论哪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总有它的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定形式的基本生产单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仍然是企业,而且是具有独立性的企业。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只能是由这些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联合组成。
2.企业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他认为, 作为现代经济基本单位的企业,决不能是一块块缺乏能动性的砖头,而应当是一个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把企业看作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就必须让企业具有能呼吸、吐纳的条件,就是对劳动力、劳动条件、劳动对象这些要素,企业都应当有增减权和选择权。作为社会主义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保证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应具有独立经营和自主发展的条件。
3.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说所谓企业独立性,归根到底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是企业成为能动的有机体的动力问题。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的基本单位,就必然要以一个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也必然有它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的独立利益。使劳动者个人所得与企业整体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相联系,才能更完整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它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就是要求职工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效果共同负责,这样做将会加强劳动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
4.国家与企业之间应该政企分离。他说:国家的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应当分离。国家应当从外部领导和监督经济组织,而不是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直接指挥经济单位的日常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就经济方面而言,除某些特殊行业,国家与企业之间也不应当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只能是一种经济关系,国家对企业领导和管理必然要采取经济手段。
提出“企业本位论”以后,蒋一苇同志又提出了“职工主体论”、“两次按劳分配论”、“经济民主论”等思想,形成了系统的企业理论。他的许多著作使人读了茅塞顿开,感到他把理论上的创造性和科学性紧密结合起来了。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蒋一苇企业理论的科学性,这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和改革以前流行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改革以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采用的教科书把现代工业企业概括为如下六个基本特征:第一,拥有比较复杂的技术装备。第二,生产具有高度的科学性、技术性。第三,劳动分工非常精细,协作关系非常复杂。第四,生产过程的各个部分联系非常密切。第五,现代工业企业之间、工业企业同其他经济部门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第六,集中着最进步、最革命的现代工业。至于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社会性质,强调其全民所有制性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的生产资料都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指令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企业不能把生产资料转移、出让或者赠送给别的企业和单位。第二,企业的生产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第三,企业的产品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控。第四,企业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利润和税金,由国家统一支配集中使用。第五,企业职工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分配,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规定。
蒋一苇同志曾说:如果仅仅说社会主义经济应当以企业为生产的基本单位,这就没有什么新的意义。问题是这些“单位”组成国民经济体系,是象一块块砖头砌成一个庞大的建筑物呢?还是象一个个活的细胞组成有机的生物体呢?改革前流行的看法是把企业看成是一块块砖头,上述教科书的观点不过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抽象概括,并为此构造理论依据。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显然比上述观点全面深刻得多。
另一方面和目前流行西方企业理论进行比较。例如有的同志认为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后,才解决了什么是企业的问题,形成了系统的企业理论。有人甚至主张用科斯的理论指导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一本书中说: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企业的问题,只是在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假说”以后,才出现了解决的门径。
书中还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从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为什么会有企业的问题。他说道:“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指挥生产,只是由一系列市场交换交易来协调的。而在企业之内,这种市场交易被取消,复杂的市场结构连同交换交易被企业家这种协调所取代,企业家指挥生产,显然十分清楚的是以上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方法。然而,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如果生产由价格变动协调,它在没任何组织的情况下也完全能够进行,我们就要问为什么还要有组织存在呢?”科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是因为运用企业组织“交易”,较之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成本”较低。……总之,当通过一个组织(企业),让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生产要素,能够以较之市场外部更低的成本实现同样的交易时,企业就产生了。科斯指出,“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科斯的假说自有其功能地位和作用,我无意贬低它的意义。但从我国企业的现状和面临改革任务出发,至少可以提出以下几个疑问。第一,科斯提出来的问题是:如果在市场上能够买到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为什么要组织企业来进行生产呢?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但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成立的。因为,在现代大生产条件下,如果没有企业进行生产和提供劳务,市场上是不可能买到它们的。毕竟是先有生产再有交换啊!第二,科斯是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的条件下提出为什么要组织企业的,这种条件下可以假定企业和市场二者可以相互替代,但是从历史看,决不是先由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价格机制然后再出现企业,因此科斯的假说并不能说明企业产生和演变的真实的历史过程。第三,上引书的作者也承认,科斯对企业替代市场的说明中,还存在着一些不甚清楚的问题,尤其科斯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过于含糊。事实上,科斯的“交易成本”是决难计算出来的,因此,又有什么根据判断企业组织和市场交易各自“交易成本”的高低呢?第四,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毕竟有其区别。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既有它们的共同性问题,又有它们的特殊性问题,最难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特殊性问题。科斯的假说即使有参考价值,其局限性也是极大的。
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改革问题提出来的,他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通过实践接受检验,得到发展。这种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风,是蒋一苇同志理论工作的鲜明特色。值得强调的是,蒋一苇同志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他以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发展马克思主义。正是这种坚持和发展的有机结合,使他在社会主义企业乃至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很大成绩。最近看到有人说新制度经济学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中国最为成功的经济理论。仅以蒋一苇同志为例,一直到90年初,他仍活跃在中国经济界和经济理论界,这个时期中国似乎还没有一位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人物在经济理论上可以和他匹敌,更不用说能超过他。他的业绩也足以说明,在中国只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才是最为成功的经济理论。
二、应当坚持企业“四自”的提法
蒋一苇同志和其他有些经济学家早就提出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要求。他在《企业本位论》中主张企业必然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就蕴含着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因为只有做到“四自”,企业才能真正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事实上,“四自”中的有些要求,他在这篇文章中已经明确提出来了。他说,“企业进行生产要具备三个要素,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对这三方面都能呼吸、能吐纳,企业才会有能动性”。因此他主张企业对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都要有“增减权和选择权”。他还说:“三要素在价值上所形成的资金,企业同样也应当有增减权,以便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这里他不仅提出企业应该有简单生产的自主权,而且提出了企业应该有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后来在一些文章中他明确提出:“企业不但有自主经营权,还应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权。因为任何一个经济实体的经营者,总是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国家也希望每一个企业能自力更生,新陈代谢,永葆青春与活力”。(《价格社会上的企业模式》第59页)关于企业自负盈亏,在《企业本位论》中也提出来了。例如他说:我们主张企业自负盈亏,对企业全体职工来说,则是共负盈亏,使职工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不过他那时对企业完全自负盈亏是有保留的。在1981年的一次报告中他说:“有些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不能实行自负盈亏,实行自负盈亏和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相适应。还有一种看法,自负盈亏在一个非常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比如像鞍钢,或者象我们广州市的重型机器厂,这些厂,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亏损,那么几千个职工,它怎么能够负担得起呢?所以自负盈亏,是不是可以普遍应用,还有问题。一个小商店,一个小饭馆,也许还可以。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时,就觉得自负盈亏这个提法不很确切,不如改为盈亏责任制”。(《我的经济改革观》第155—156页)企业自负盈亏是需要条件的,首先要求企业作为法人有财产权,而直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前,即使说要企业自负盈亏,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蒋一苇同志当时的保留是有根据和道理的。后来他研究了股份制,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股份制必然会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而股份制企业由于明确了法人财产权,“企业要以这笔法人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做到自负盈亏。(《论股份制》)所以他在1991年撰写的《完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三十条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关于企业自我约束,也是蒋一苇同志一直关心的问题,我体会他提出的“职工主体论”也为的是解决这个问题。企业自我制约是同企业自负盈亏以及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联系着的,《企业本位论》强调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指出:“权利和义务是矛盾的统一。讲经济权利,实际上同时也规定了经济责任。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它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就是要求职工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效果共同负责”。蒋一苇曾说企业自负盈亏即企业职工共负盈亏,认为这种自负盈亏的责任感会加强劳动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这显然有助于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四自”的提法后来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下来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又规定: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大改革力度,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在企业“四自”问题上的争论早已有之。有的同志曾经认为政企结合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优点和特点,借口国有经济不能政企分开而反对企业自主经营。那种把企业自负盈亏和企业本位论说成是要把社会主义国有制企业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观点,也早有人说过。有的主张国有企业应该是商品生产者和市场主体的同志也反对企业“四自”的提法,甚至用现代企业制度为由来否定这种提法。对此不能不稍加辩析。
“四自”是不是说不同的主体无法组合到一起呢?我认为不是。在这里“四自”的主体都是企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就是国营企业,因而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和算盘珠,为了使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而提出了企业“四自”的要求。企业自主经营是针对企业没有自主权而言的。大家记得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正是以我国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权而说中国没有真正企业的。企业自负盈亏是针对政府统负盈亏而言的。企业自我发展则是为了改变企业难以扩大再生产的情况。自我约束的主体也是企业,是为了改变企业只受主管政府机构约束以及不能自我约束的情况。
有的同志说:自主经营和自我约束的主体是经营者,自负盈亏的主体是所有者。这种说法是似是而非的。首先,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决不都是由经营者行使的,因为企业里还有所有者和其他职工以及他们的各种组织,这些个人和组织在企业的经营中都有自己的职责,怎么可以把企业自主经营改为经营者自主经营呢?其次,企业自负盈亏和所有者自负盈亏也是不同的,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统负盈亏也就是所有者的自负盈亏,难道能说那时已实现了自负盈亏。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负盈亏,同出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也是有区别的。事实上,企业自负盈亏除了涉及所有者的利益,还涉及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利益,因此也不能把企业自负盈亏说成是所有者自负盈亏。再次,企业的经营者是有自我制约的问题,但是企业自我制约的内含比经营者自我制约要丰富得多。企业自我制约主要是指企业作为组织的自我制约。有人会说企业不是一个个人组成的吗,除个人自我制约难道还有组织自我制约?诚然如此,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必然解决企业组织的自我制约问题。这也是不能用经营者自我制约来取代的。
是不是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不必再提“四自”了呢?我认为也不是。尽管企业“四自”早就提出来了,但是迄今远远未完成任务。我们多年来工作的重点放在企业自主经营上,经过不懈的努力,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成绩不算小,但也不能说已完成了任务。企业自负盈亏由于长期没有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原因,实现了的企业极少,甚至可以说长期未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企业自我发展不仅要以企业自主经营为前提,还要减轻企业税负使之能够自我积累,这项任务也可以说没有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因而进展甚微。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也远未建立起来,加上其他原因,不仅企业过去的短期行为依然存在,还出现了大家关心的新的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所以,企业“四自”仍是经济改革面临的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其实,在一定意义上,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为了能够实现企业“四自”。在这之前,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两权分离,因而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实现经营承包制等阶段都未触及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不能真正解决企业“四自”问题。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抓住了深化改革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环节,从而有可能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如果放弃企业“四自”的提法,可能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失去方向和目的。
有的同志说: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最难处理的关系就是大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种人之间的关系。“四自”的提法恰恰掩盖了这种矛盾,因此会出现两种倾向:或者是所有者任意干预企业经营,或者导致西方理论界所说的“内部人控制”,经营者为所欲为,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两者只属其一,或者兼而有之。这种说法也缺乏充分根据。前面我已经说明了为什么企业要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四自”,那么企业“四自”的提法就是有根据的。说企业“四自”的提法会引起上述两种倾向,实际上是说企业这个名词会引起这些倾向,因为仅仅提“企业”也没有分清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啊!如此说来,岂非“企业”这个名词也应废弃。再说,传统体制下没有“四自”的提法,可是也普遍出现了所有者任意干预企业经营的现象,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的现象也不鲜见。这又该如何解释。事实上,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是要靠公司治理结构及有关的法律制度解决的,这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把问题的根源说成是由于什么提法,至少是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还要指出,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处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是一回事,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是又一回事,它们的内涵和意义都有不同。在后一场合,最核心也是最难处理的也许是政企关系,它同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纠缠在一起可又不是同一个问题。企业“四自”的提法对解决这里的问题是绝对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