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经济政策协调递进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政策论文,欧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4)01-0113-06
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扩展,欧盟经济政策协调经历了贸易政策协调、汇率政策协调、货币政策协调、财政政策协调。各个阶段的经济政策协调在呈现渐进性、交叉性特点的同时,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至今没有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看法。一些经济学家从不同的侧面、运用不同的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如相互依存理论、功能主义等。但这些理论只能解释某一层面的政策协调制度安排,不能从纵向角度对政策协调的递进有一个合理的分析。以哈斯(E.Hass)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流派强调一体化过程中的“溢出”效应,认为一体化进程最初总是从某些相对无摩擦、无矛盾的经济领域或层次开始,取得进展后,通过效应示范、影响外溢,促成合作向新的越来越具有矛盾性的经济领域扩展,最终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的一体化深入。同时,相应的政府部门也转变为超国家的权力机构。该理论认为,一体化的深化有着自然的逻辑关系,在发展形式上呈现递进,一体化进程与经济政策协调的深化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运用新功能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经济政策协调的深化,但并不能对每一阶段的协调制度安排进行解释。库伯(Cooper)提出的相互依存理论是用来解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产生的原因的。该理论认为,随着各国经济联系的紧密,一国的经济政策会对另一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就是溢出效应,它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如果两国相互考虑对方的发展需要,提供对方所需,就会同时获利;反之,两国如不满足对方所需,就会相互伤害。在这种状态下,就需要两国进行经济政策的协调,使溢出效应内在化,提高共同的福利。这种相互依存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经济政策协调的产生,但作为强调特定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经济政策协调递进的理论分析,则显得太宽泛,缺乏针对性的理论推演。本文试用制度创新理论对经济政策协调的递进进行探讨性分析,希望能对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制度创新理论对欧盟经济政策协调递进的阐释
为增加研究的针对性,本文暂不考虑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也未涉及竞争政策、运输政策及一些对宏观变量影响较小的政策协调,仅从区域内部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分析贸易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协调的递进性;在政治对经济政策协调的影响中,重点考虑政府偏好对经济决策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各阶段的经济政策协调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制度安排,其逐步递进的过程也是区域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制度创新的过程。
1.制度创新理论在欧盟经济政策协调递进中的适应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它规范的是经济人的行为。国际制度在20世纪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最早提出国际制度概念的是约翰·鲁杰(John Ruggie),他把国际制度定义为“已被一部分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相互期望、规则和规定、计划、组织能量和财政义务”[1]。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将国际制度定义为“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2]。欧盟经济政策调剂的对象不仅有经纪人,更有主权国家。主权是否符合经济人的特征,以主权国家为调节对象的制度是否有特殊之处,并非是新制度经济学所及,国家人格化是国际关系研究现实主义流派的一项关键性判断。国际制度可以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空间中普遍存在,是否存在超国家组织作为国际制度的载体,是衡量国际制度权威性的一个尺度,因为超国家组织的存在是对特定国际制度发挥效用的有力保障。国际制度的效用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达成合约和合约的保证[3]。一般来说,合约是当事人(两人以上)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各方同时为改进自己的经济状况(至少理性预期),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力流转关系。它需要具有平等性、自由性、理性、互利性思想原则。达成合约是指国际制度的确立,反映了国际关系各方面的共识,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导致的行为不确定性,使交易成本降低,促成正常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展开。合约保证是针对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风险,依靠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改变行为者的效用曲线,通过规则与决策程序的有形激励改变行为者的报酬曲线,从而达成对正常交往的保证。在欧盟经济政策协调中,超国家机构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国际组织,它凭借其较大的权限,对各国政府进行一定的约束。所以,欧盟的经济政策协调进程是一个不断达成合约,不断进行国际政策协调制度创新的过程。
制度创新理论是由戴维斯提出的,为了理论陈述方便,他提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规则”,它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内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由于一些原因,这些潜在的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安排结构内实现,从而导致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有制度安排)的形成。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出现。因此,尽管在历史上可能存在许多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但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变得合算了。戴维斯和诺斯还讨论了对潜在利润的认识与新安排的制度创新之间存在的时滞,即从认识到实现其潜在利润的安排与实际经营之间所需要的时间。
其实,国际制度之所以被创新,就是因为它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迄今为止,交易费用概念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科斯把交易费用看作企业和市场的运作成本[4]。奥里芬·威廉姆森(Oliver willinamon)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实施前的交易费用,即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实施后的交易费用,即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推出条款所花费的费用。后来交易费用又扩展到了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其进行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接受了把交易解释为权利让度的思想,这为交易费用概念运用于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领域提供了便利。在分析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变迁中,交易费用既包含企业、市场运作的成本,又包含国家间关系的费用。其具体内容主要指为获得对方及环境的信息所支付的费用、进行缔约谈判并维护契约的费用以及监督各缔约方实施协议、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费用。
2.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是交易费用的不断降低
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开始于1958年1月1日《罗马条约》正式生效。《罗马条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体应以关税同盟为基础,关税同盟涉及一切商品交换,包括在各成员国间废止进口税和出口税,以及具有同等作用的一切捐税,并在同第三方的关系上采取共同的关税率。”根据此条约,欧盟开始进行贸易政策的协调,即通过关税同盟实现了工业品的自由流动;通过共同农业政策实现了农产品的自由流动。欧盟贸易政策协调只是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并不涉及宏观层面,这种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
欧盟关税同盟的建立,从企业的角度看,一方面降低了商品的进出口成本,促进了贸易的扩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促使一些大型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从市场的运作看,商品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统一的商品市场,关税的统一消除,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规范了各国之间的交易规则,提高了商品流动速度,改善了交易效率。同时,制定协议前,各国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流,由于地理的关系,并没有耗费太大的成本。在制定协议时,虽然不同的国家对贸易的态度不同,如法国倾向于保护贸易政策,德国希望自由的贸易政策,比、荷、卢一直都是开放主义,但最终为了欧盟整体利益达成了协议,所以签订协议的成本也比较小。另外,关税同盟能够为各国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而各国丧失的仅仅是关税自主权,不要求让度更多的主权,所以容易被接受,这也是关税同盟易于达成的重要原因。
共同农业政策是1999年以前欧盟政策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政策。通过它,欧盟实现了农产品市场的统一,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农产品到20世纪70年代基本做到了自给自足。从世界的角度看,由于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产品实行了价格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市场,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共同农业政策的达成,签订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因为各成员国在未来的农业政策上的确有很大的分歧:法国和荷兰是农业大国,坚决要求有一个共同的农业政策;法国认为,它在工业共同市场中所冒的风险应该从出口农产品中得到补偿;比利时和卢森堡支持农业政策,但不强烈;意大利农业人口最多,既需要出口,又需要进口,所以持折中态度;德国是工业大国,所以对农业政策比较冷淡。由于这种复杂的背景,欧洲委员会在制定和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谈判都耗费了很长的时间。1962年1月14日、1963年12月、1964年12月经历了三次马拉松式的谈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共同农业政策这项合约而言,其签订协议、讨价还价的费用是很高的。但从其对一体化的推动作用,以及70年代欧盟农业获得的发展来看,共同农业政策却是当时必要的制度安排。
到1970年,欧盟贸易政策协调基本完成,此时,共同体的贸易额比1958年增长了5倍,而共同体对第三国的贸易额增长了2倍[5]。很明显,欧共体内部相互依赖的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溢出效应也从以前的收入渠道转移到了货币渠道,即由于利率、资本流动变化导致的相互产出的影响成为主要因素。为了使溢出效应内在化,使统一市场的效力得到充分发挥,各成员国之间汇率的稳定变得非常重要。各国政府认识到,稳定汇率将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一体化的深入。所以,汇率政策协调在市场与政府的相互作用下成为必然的选择。
欧盟汇率制度经历了“蛇洞制”(注:欧共体1972年4月10日作出决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各成员国货币间汇率可允许波动的幅度只能是上下1.125%。欧共体对内部推行这种内外有别的汇率政策就叫“蛇洞制”。)与欧洲货币体系两个阶段,其形成过程也经历了许多磨难。起初,在原来的《罗马条约》中,并没有建立经济货币联盟的规定。1970年5月,以卢森堡首相兼财政大臣皮埃尔·魏而纳(Pierre Weiner)为首的工作组,递交了魏而纳报告。当时有两种看法: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比较倾向于“货币先行论”;前联邦德国与荷兰比较倾向于“经济先行论”。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经过几个月的审议,于1971年3月达成魏而纳计划。该协议达成的费用并不高,但“蛇洞制”执行效果不理想。欧洲货币体系是1978年4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欧共体各国首脑会议上提出来的,同年12月5日,欧共体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达成此协议,1979年初,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实施。对于此项汇率制度,无论从汇率制度的达成还是从协议执行的效果看,都是比较成功的。欧洲汇率协调制度为贸易投资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促进了共同市场效力的发挥。相对于贸易政策协调制度,汇率政策协调制度既是政策协调的深化,也是一次变迁,它实现了贸易政策协调制度下不能实现的潜在利润,这是市场与政府相互作用的结果。
通过汇率政策的协调,稳定了区域内汇率,但毕竟各国拥有自己的货币,一旦遇到不对称冲击,成员国仍然可以运用汇率政策进行抵御,所以汇率波动的风险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只有采用了共同的货币才能彻底消除风险。同时,通过汇率政策的协调,各国的经济指标有了很大的趋同,这为货币政策的统一奠定了经济基础。而且,共同大市场的形成,实现了人员、资本、劳务、商品的自由流动,但单一市场必须借助统一的经济政策才能使效力得到发挥。所以,在德洛尔报告的基础上,欧盟召开了两次政府间会议,持续了一年多,终于在1991年11月达成了《马斯特利赫特条约》。该条约的制定是按照政府间原则和程序进行的,由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协议达成的交易费用并不高。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国采用了统一的货币,使企业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如边界壁垒的消除、财务管理的简化、外汇交易成本的消除等,都给欧盟带来了很大的利益。虽然汇率工具的丧失,带来一定的经济稳定成本,但可以采用其他措施予以弥补,成本与收益相比较,收益还是主要的。货币政策协调相对于汇率政策协调,已上升到宏观经济层面,触及了欧盟各国的经济结构、政策制度,其间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无疑是一种政策协调制度的深化。
伴随着货币一体化的实施,为了实现经济货币联盟的良好运作,财政政策的协调成了主要矛盾。《阿姆斯特丹条约》对各国的财政指标作了约束性规定,如财政亦字不超过GDP的3%,公债不超过GDP的60%等,税收也在税率、税收原则上进行了协调。截止到2003年10月,欧盟的一些国家如葡萄牙、德国、法国,其经济指标超过了约束条件,德国的财政赤字达到3.5%,因此欧盟成员国间财政政策协调的程度需保持较大的弹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欧盟各个阶段经济政策协调变迁的交易费用是逐渐降低的,收益也越来越大。所以在市场和政府的相互作用下,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经济政策协调通过不断降低交易费用实现了协调制度的变迁。
二、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欧盟经济政策协调的发展是国际协调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其变迁的路径需要进一步探讨。林毅夫对制度变迁的路径,提出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被舒尔子誉为制度研究范围与内容方面的杰出之作。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是静态安排和动态顺序的结合,其变迁路径是自发诱致性与政府主导型的结合。
欧盟经济政策协调的自发诱致性路径强调两方面:一是各国政策制定者认识到现有的制度安排有一些潜在的获利机会未能实现,从而自发地组织倡导制定一种新的制度;二是强调市场的力量,追求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使运作更有效。在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中,自发诱致路径一直贯穿始终,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欧盟在经历了一系列、各个层次的政策协调后,各国经济状况相对接近,相互依赖加强,形成了一种自动性的约束。所以,从自发诱致路径来看,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变迁,似乎有其自然的内在逻辑性及惯性存在。
政府主导型路径是强调各国政府由于政治的原因,通过政策的强制性来影响市场,促使协调制度的变迁。其中,超国家机构对政策协调制度的安排起到了越来越大的监督和影响作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是一个逐渐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扩展的过程,其政策协调也从微观领域逐渐向宏观领域展开,越来越多地触动了国家的主权,因此在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变迁中,不能忽视政治的激励作用。但政治激励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尤其通过欧盟一体化各个层次的相互作用,直接达到相关领域宏观经济目标与政策的融合。依靠信息、商品、劳动力的流动,间接促成了欧盟范围内共同观念的趋同与融合,营造了政治激励的环境,使各国政府能够在协调制度的安排中部分地让度自己的主权,实现协调的目标。另外,在政府主导型路径中,随着各政府主权向欧盟机构的过渡,欧盟超国家机构的作用变得明显,如通过结构政策来弥补各国间的发展不平衡。而且随着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完善,超国家机构的作用更加有效,政策协调制度也越来越细化、具体化。
总之,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变迁,是自发诱致性与政府主导型的结合。在不同的阶段,这两条路径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以自发诱致路径为主线贯穿始终,政府主导作用则随一体化的深入而逐渐加强。这与欧盟最终实现政治一体化目标是一致的。
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是一种制度出现了不均衡,而被另一种制度代替的过程,是交易费用不断降低、外部性内部化、降低风险的过程,也是不断实现潜在利润的过程。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安排越来越多地渗透了政治因素,强制的味道越来越浓。强制一方面可能使政策协调制度更加有效,能够实现只靠自发诱致路径所达不到的安排;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遏杀市场的自发要求,违背市场规律,加大协调制度安排的不确定性,导致协调制度的无效。所以就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安排来看,需要把握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制度安排的原则,这是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分析,有利于指导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理论与实践。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趋势下,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已成为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通过分析欧盟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成功需要把握好市场、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关系,随着经济融合度的提高,从而实现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制度的变迁。
收稿日期:20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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