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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和特点
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重要的前提是必须明确两者的内涵,尤其要认识它们的特点。公平主要指公正和平等。从本质上看,公平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成员思想意识上的反映。它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形成相应的社会意识,得到法律保障,分别体现在条件、地位、机会、处理原则、人际关系、分配、收入、消费、生活层次等方面。有些人忽视社会经济关系对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从抽象的“人性”去表达对公平的诉求;有的只强调公平的某一方面,如,从机会平等、结果平等或收入平等、法律平等去解释或界定公平。这些都不能全面科学地表述公平的内涵,更无法说明公平观念的特点。至于那种把公平等同于分配均等的观点,有的是混淆了不同时代公平基准的认识错误,有的则是为凸显公平与效率不可得兼而蓄意歪曲的错误释义。对公平观念的错误理解当然无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与效率间的关系。
关于效率,西方古典经济学早先比较一致地将其内涵局限在资源有效配置的范围里,将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作高效率的准则;效用学派兴起后,又掺进主观判断和边际分析的因素,强调效用的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则突出交易费用的节省和经济增长。我国在讨论公平与效率时,有些学者采用这几类观点,有些学者则把效率当成单纯的生产力范畴。这些意见都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带有片面性。从宏观领域看,效率应包含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及环境、生态的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从微观领域看,效率应包含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收益率及人民收入的增加、福利的改善和人的全面发展,等等。所以,效率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且还存在短期效率和长期效率、持续效率的区别。应全面地长期地考察效率,而不能只局限在某些个别方面。有些行为在某些微观领域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较高的效率,如,获得较多的企业利润,却无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福利,有的甚至还导致社会资源的损失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妨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一方面具有主体性,即它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受到价值主体的意识所影响。但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共有的观念和准则,具有客观性、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特点。公平观念之所以具有客观性,首先,因为它虽然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属于主体的价值评判,却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不是由个别人的主观臆想决定的。具有这种客观性,才能为社会提供一个不受个人左右的尺度,为人们作出公平与否的评价时提供客观的基础。其次,公平受到同一的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维护,不因个人的观点或喜恶而任意变更。公平观念的历史性指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公平观,不管是哪种公平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7页)因为公平评价准则既然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当然会随着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不仅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各有自己的公平观念,即使是被后世认为极不公平的奴隶社会也有自身的公平准则。而且,由于历史时期的差别,甚至同一概念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如,今日人们普遍从财富的均等状况去理解孔子所云“不患贫而患不均”,但南宋的朱熹对“均”的注释却是:“谓各得其分”,即指人们所得的财富与其地位、身份相称。朱熹的注释可能更加接近孔子的本意,毕竟他们都同样处于按照地位、身份划分人群的时代,对社会关系的评价准则比较一致。即使在公有制社会,公平准则也会随社会生产条件的不同而出现重大差别。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为维持每个成员的最低生活以保证群体的生存,不得不实行低水平的平均分配,平均主义就成为那一时期理所当然的公平原则。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却变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可见,不存在各个社会共同的永恒不变的公平观念。
正是因为公平观念要受客观的物质条件所制约,在社会中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不同阶级,当然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念。这就是公平观的阶级性。恩格斯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310页)
公平的相对性表现于,它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完全的公平,只是在某些范围一定程度地改善先前的状态。如,在封建制度下农奴有了自己的财产并可自由地加以支配,不像奴隶那样与牲畜一起被奴隶主任意出卖或杀戮。就此而言,封建制度比奴隶制度公平。但农奴仍受到封建等级制度的统治,没有完全的自由权利和独立的人格,还得依附于土地,随土地一起转移给新的主人,等等,说明封建制度还很不公平。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时期,为将封建统治下的农奴或农民转变为雇佣工人,为自己扩充剥削的对象,打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将公平原则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从这一方面看,它比过去的剥削制度公平得多。但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少数人垄断生产资料、大量劳动者被剥削的问题,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公平。可见,公平是相对的,它从某一角度、范围衡量是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范围看又是不公平的。这样,从历史上比较,公平的相对性就呈现出层次性,不同社会形态就依次形成了一个公平度不断提高的阶梯,新社会的制度比旧社会的制度更为公平,也更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效率准则也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充其内涵。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效率主要以产品数量和剩余劳动量去衡量,资产阶级心中的效率则体现为利润的最大化。只有当使用价值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担当者时,资产阶级才关心产品的增长及影响增长的技术进步和资源配置。他们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为攫取高额利润,掠夺性地使用各种资源,只是在生态环境的破坏威胁到自身的发展和存在时,才将其纳入到效率的视野之中。中国共产党一向以发展生产、提高广大人民的福祉作为奋斗目标。最近又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科学地扩展了效率的内涵。
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西方古典经济学曾长期沉醉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制度后的自由平等氛围中,认为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就能实现资源和产品的合理分配,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以这种基本观点为支撑,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和谐发展论”。但社会一系列激烈矛盾不断爆发,迫使经济学家无法回避现实的不平等问题,纷纷创建福利经济学,以求得资本主义的稳定和巩固为目标,围绕公平与效率关系这一核心展开了讨论。但许多经济学家囿于唯心史观的方法论,脱离经济条件的分析,看不到公平的特点,把它当成不依存于特定经济关系的抽象和绝对的准则,且往往同均等和平均划等号,对公平和效率的内涵产生错误的认识。由此,他们普遍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在这种基本认识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对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派主张效率优先;一派主张公平优先;一派主张公平与效率交替。但主张效率优先的观点依然占据主流。因为他们眼里的效率首先是企业的效率,它对资本家利益的影响最为直接,至关重要,当然要把它作为首要的选择,放在优先地位。与上述观点不同,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分析公平与效率,认为它们虽然是不同的范畴,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第一,公平与效率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一种公平关系和观念要以一定的效率为物质条件。因为公平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而是一种建立在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之上的历史范畴,没有效率和生产力的提高就不可能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观念,不会发生公平涵义的变化。如,在生产力和劳动效率得到巨大提高并出现剩余生产物时,原始社会那种平均分配的方式就使一些人得以无偿分享别人劳动成果,不仅妨碍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也破坏了劳动与产权的联系,出现了新条件下的不公平。为保护和促进新的生产力,人们便逐渐放弃平均分配这一行之多年的公平观念,承认个人或家庭拥有对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即谁劳动谁所有,使私有财产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于是出现了符合新社会制度的公平观念。在分析公平观念对经济条件的依存时,恩格斯讲过,人类最大的公平是阶级差别的消除,而将来之所以能消除阶级不平等,“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另一方面,效率是建立于一定公平观上的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因为离开了公平的支撑,生产者特别是劳动者就不可能长久保持积极性,效率就无法维持或进一步提高。
第二,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一方面,公平待遇能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使用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可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资料,在为统治者提供更多财富的同时,出现适当改善劳动者生活的物质条件,有助于催生新的公平观念。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明显说明了这种关系。封建人身束缚的废除和劳动力自由买卖,消除了封建社会的阶级界限,极大地激励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力提高了各方面的效率,使社会生产力获得空前发展。裹着自由平等外衣的雇佣劳动制度,才是新老制度经济学家们力图解开而得不到正确答案的西欧经济迅速增长之谜的真正原因。同时,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和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又为改善资本主义初期劳动者极端困苦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供物质基础,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利,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资本主义公平价值观念的实现。
第三,公平与效率互相制约。表现在,效率提高的根基在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这一根基又取决于对人的公平待遇。因此,提高效率不得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如果漠视公平而片面强调和追求效率,一是必然挫伤利益受损方的积极性,也妨碍他们素质的提高,破坏了效率的基础。二是它会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削弱经济增长的后劲。而且,效率既然还包含人民福利的增进,不公平可能为少数人带来较大的利益,却会损害更大部分人民的福利,这就是对效率本身的破坏。反过来看,公平既然要以效率的提高作为物质前提,必定会受到效率条件的限制。就是说,对进一步的公平原则的诉求不得妨碍效率的提高,否则不仅无法达到,还可能因动摇既有的利益格局,破坏社会生产的秩序,导致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既有公平观的实现。
第四,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发展,共存于不同的层次。所谓公平与效率彼此对立、不可得兼的观点,是歪曲公平的概念或把它绝对化的结果。实际上,公平既然具有历史性、相对性,只能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效率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才成为社会共同接受的价值准则。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到达一定的水平时就有利于社会成员福利的提高,就会诱发新的公平观的产生;新的公平观的形成又会激发人们的内在动力,进一步提高效率。从历史上观察,公平与效率就是这样地朝着不断提高的层次互相促进,同向发展。
公平与效率之所以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们都是由相同的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一种体现。作为特定经济制度产生基础的生产力,既为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也能促使适合于这种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更好发挥作用。在特定经济制度上形成的公平观,既适应经济制度的需要,也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没有效率的提高,生产力达不到应有水平,特定的经济制度就不可能产生,就没有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公平观念。同样,违反特定经济制度下的公平观念,这种制度包含的利益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就不可能稳定,也无法发挥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革新,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发展,统一于不断提高的层次之中。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主义更加要求和更能实现效率与公平互相促进。因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主人,互相间建立了平等合作关系,生活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关系赋予劳动者在所有制、发展机会、社会地位和收入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平等。尽管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还不能消除人们在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它毕竟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和剥削这种人类社会最大的不平等,是适合先进生产力、远胜于以往各个时代的高层次的公平,体现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一本质同时显示了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消灭剥削、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反映社会主义所要争取的公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发展生产力,即要求提高效率。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只能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性质不同,人们之间的生产、交换、分配关系也不一样,于是形成了各自的公平原则。就基本方面看,各种性质的经济如能按照其公平原则运行,就能促进效率,发展生产。但由于新的社会制度还不健全,加之几千年来私有观念的影响,许多人为牟取私利,在经济活动中大量产生破坏公平原则的行为,对效率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就出现了大量违反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行为。过去有一段时期曾经错误地将平均主义当成公平,使劳动好的人得不到应得的报酬,实际上破坏了社会主义分配的公平原则。在认识和消除这些错误后,又在另一方面出现了新的不公平。如,某些垄断部门发放高额工资和奖金,远远超过其付出的劳动;有的企业改制时不重视职工利益,造成职工大批下岗;少数公有企业领导人利用改革和管理漏洞占取大量公共财富。以上破坏公平的现象在造就少数富豪的同时,形成了大批弱势群体,严重挫伤广大群众的劳动热情,既不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也损害公有经济,危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社会秩序不稳留下隐患。决不能听任它们蔓延发展,必须寻找其根源并加以解决。
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社会不可能实行共同的、统一的公平准则。现阶段私有经济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完全消灭剥削,在全社会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即社会主义公平。但社会总要排除倒退危险,不断前进,发展到更高的社会主义阶段,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这就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目标,强调和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以社会主义公平观教育、引导人民。要坚决反对公有经济中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公平的行为,坚持生产过程的平等和按劳分配;坚决制止私有经济侵犯劳动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引导它合法经营。要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并利用税制增强国家财力,调节过大的收入和财产差距,集中必需的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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