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矛盾焦点、发展前景及其对中国的影响_多哈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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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6]11-060822-0764

多哈回合谈判进展到目前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在多哈达成“多哈工作计划”,决定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包括21个议题的以发展为核心议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二阶段是2003年9月因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在农产品谈判和“新加坡议题”(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投资和竞争政策)上的重大分歧致使坎昆部长会议无果而终,多边谈判陷入僵局;第三阶段是2004年7月底在坎昆部长会议宣言草案的基础上,各成员方经过妥协达成指导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框架协议”,即“七月套案”。该协议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议题上作出了一定让步,二是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议题基本继承了原有的减让模式,三是“新加坡议题”只保留“贸易便利化”一项,四是“发展议题”的地位下降;第四阶段是2005年12月在香港举行的WTO第六次部长会议,此次会议虽然在取消农业出口补贴、欠发达国家“双免”待遇和TRIPs有关允许缺乏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强制性许可获得廉价药品的修正案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沿着“七月套案”的指导原则,谈判目标逐步调低,重新回到传统议题(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老路上,而在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这三大议题上,谈判也留下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进入2006年后,尽管多边贸易组织多次组织关键成员进行协商与谈判,但由于主要成员在关键的农业和非农议题上的立场分歧过大,历次协商均告失败。2006年7月14日,世界贸易组织的6个关键成员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结束了为期两天的部长级会谈,因分歧严重难以弥合,最终决定中止已持续谈判近五年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

一、多哈谈判中止原因分析

1.谈判中止的主要原因是各成员国在农业问题上的立场分歧过大

多哈回合谈判进展至今,谈判中的主要矛盾在香港会议上就已经有所显现。在香港部长会议中,多哈议程主要围绕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三大议题展开。其中,争论的最大焦点就是农业自由化问题。在农产品议题上,尽管出口补贴问题在香港部长会议上达成一致,但关于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争论非常激烈,而焦点则是约束关税和国内补贴的削减幅度(见表1)。

由表1可见,农业议题谈判中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国内支持问题上,发达国家巨额的国内农业补贴大大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希望主要发达成员(美国、欧盟)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但基于国内政治原因的考虑,发达国家不肯做出实质性的让步,这导致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间分歧的加剧;其次,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业比较优势成员要求以欧盟为代表的农业比较劣势成员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但在国内农业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欧盟等农业比较劣势成员难以做出足够的让步。

多哈回合正式宣布中止后,美国和欧盟的代表都相互指责对方在农产品补贴和关税问题上让步不够。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就说,除美国外,其他五方都在谈判中表现出灵活态度,他对这次会谈失败和多哈回合谈判被迫中止感到“极度的失望”,认为各方都要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付出沉重的代价。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则指责欧盟和巴西、印度等主要发展中成员未能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足够的让步而感到“非常失望”①。

2.农业谈判的滞后导致了发展中成员在非农产业谈判中态度的消极,也是促使多哈谈判中止的重要原因

香港部长会议已就非农产业关税削减和关税约束的方法达成了一致,因此非农谈判目前的分歧主要在下述三个方面:一是关税减让“瑞士公式”系数的选择(目前,多数成员认为,发达成员的系数应在5~10之间,发展中成员在15~30之间);二是未约束关税转换为约束关税的加成比率(加成比率的参考范围在5到30个百分点之间);三是“非完全互惠”待遇的实施方法。在这三个问题中,焦点是如何按照瑞士公式选择削减系数。由于瑞士公式法是一种公式化的关税削减方案,且具有初始约束关税越高,则削减幅度越大的特点,因此关税的削减将主要对印度、巴西等非农产业保护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对此,这些国家在国内也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政治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成员在农业问题上的暧昧态度无疑起到了一个恶劣的示范作用。针对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中采取的双重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印度、巴西)认为谈判整体上存在着不公平性,对谈判的兴趣大减,进而对非农产品的关税削减采取了较为消极的态度,也成为了导致多哈议程中止的重要原因。

3.到目前为止的多哈议程相对缺乏吸引力也是导致谈判中止的一个深层原因

多哈议程曾被称为是“发展的回合”,并被各成员方给予了极高的期望。在谈判之初,多哈议程所包括的发展议题和“新加坡议题”表明,各类成员方还希望在本轮谈判中就更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展开讨论。事实上,就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经验来看,多边贸易谈判范围的扩张对于增加参与方谈判利益,推进相互妥协是非常有帮助的。例如,乌拉圭回合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在团结发达成员方,推进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上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多哈议程历经五年谈判,各类成员利益矛盾的冲突致使谈判中的非传统议题只保留了贸易便利化一项,且其前景不明,导致了谈判吸引力的下降②。

而另一方面,作为传统议题的三大部门历经多边贸易体制的前八次谈判,进一步可能获得的利益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相关测算就反映出(图1),在多哈议程下,美国、欧盟、印度和巴西所获得的收益均不超过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其中,作为传统上的谈判主导者,美国和欧盟的利益甚至不超过0.4%。加之目前双边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作用,主要谈判国在权衡谈判收益和国内政治压力之后,采取相对消极的态度便是在意料之中的了。

图1 主要谈判方谈判收益占各国GDP的比重③

资料来源: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06.

二、多哈回合谈判中止与中国

1.中国可能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最大输家

针对本轮谈判的中止,世贸组织秘书长拉米就曾指出,这样的结果是没有赢家的,大家都是输家。那么,在所有参与谈判的多边贸易成员当中,谁又是最大的输家呢?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就必须要知道谁是多哈回合谈判的最大赢家。这是个简单的逻辑:既然你会从谈判中获得最大的收益,那么谈判失败自然是你损失最大了。

依赖于最新的GATP模型及其数据库,相关研究反映出,中国将从本轮农业谈判和非农谈判当中获得最大的经济实惠。根据一般均衡模型测算获得的结果(图2)说明,如果将中国在本轮非农和农业谈判中获得的经济实惠合并折算成以美元表示的实际国民收入增加的话,则中国将不仅是目前参与谈判各方当中的最大收益者,其收益在香港会议要价下超过了100亿美元,并且其获益还将远远大于本轮谈判的“四方”(QUAD)。所谓“四方”,即是指本轮谈判在总体层面上最具有影响力的美国、欧盟、印度和巴西四国!与此同时,中国巨大的谈判收益也会对国民生产总值产生显著的影响。依据测算获得的主要谈判方收益占各国GDP的比重就反映出,本轮谈判对各国GDP增长的贡献在中国最为显著(图1),是唯一一个收益超过国民生产总值1%的国家。

图2 多哈谈判中国与主要谈判方经济利益比较④

资料来源: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06.

要理解上述结论并不复杂,一方面,无论从GDP规模或者从贸易量比较,印巴等发展中国家均与中国不在一个等级;另一方面,美欧发达国家的经济规模虽然大于中国,但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依赖度及国内市场的开放度均与中国差异巨大。现实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成为本轮贸易自由化谈判的最大受益者。事实上,利用对多哈谈判参数和香港会议谈判参数的测算比较也反映出,相对于香港会议的谈判成果,早期更加雄心勃勃的贸易自由化方案将会为中国带来更大的收益。

此外,多哈回合谈判也会对中国的非熟练劳动力就业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中国的相应测算就表明(表2),服装、皮革鞋类、机电设备及各类服务行业的劳动力都会有显著的增加;并且谈判获益产业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增长程度是显著高于受冲击产业需求减少的,中国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在总体上将增加1.451%,与主要谈判国相比也是增幅最大的谈判方。

由此可见,尽管多哈议程也将使中国面临一定的经济结构调整压力,但无论从国民收入增加还是增加就业来看,中国均会从本轮贸易自由化中得到明显的好处,而数据测算更说明中国将可能是谈判的最大受益方。

事实上,中国从本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获得的利益还远不止于此。首先,5年前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曾做出了超出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客观来看,由于当时是加入谈判,中国对美欧的要价是做出了很大让步的。例如,当时中国在农产品领域中让步过多,就导致了目前中国在农业谈判中的筹码不足。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多哈回合谈判对中国而言是一个难得的平衡贸易利益的机会。例如,多哈非农产品关税削减是按照瑞士公式计算的,如果非农产业谈判成功,则中国就可以从其他成员关税的削减中争取到五年前失去的部分利益;其次,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除去直接的贸易利益之外,进一步促进开放推进改革也是重要的战略目标。入世5年来,国内市场的开放,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反映出入世对中国的制度效应正在发挥。多哈回合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也必然会对中国发挥有益的制度效应;最后,伴随中国成为贸易大国,多边贸易体制也成为了中国与贸易伙伴间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平台。如果多哈回合谈判成功,则多边贸易体制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其争端化解平台的影响力也将会进一步提升。

由此来看,中国作为多哈回合的最大赢家,多哈议程的中止乃至失败便意味着中国将可能成为最大的输家。中国由此所失去的,将不仅仅是显著的经济利益;使中国受益的国际经济制度环境将会恶化;多边贸易规则对中国体制改革的推动力也将会减弱。

2.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短边效应”导致中国对目前多哈议程中止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存在着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中国作为第三大贸易国和多哈谈判最大的直接受益方,却并没有直接参与决定多哈议程的中止。尽管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我们认为,多边谈判固有的“短边效应”及中国在本次谈判中的谈判立场是导致目前中国难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本轮谈判的中止典型反应出了多边谈判中存在的“短边效应”:由于谈判采取的是主要参与方协商一致的谈判原则,在某些议题上贸易保护态度最具代表性的谈判方就可能成为决定谈判进程的核心成员。对决定多哈谈判中止的6个国家的谈判立场的分析可知,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短边”始终是农业,尤其是对于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的削减。这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传统;而印度和巴西作为本轮谈判新的主要谈判方,一方面表明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地位的提升,另一面他们也是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者,其寻求发展中成员非农产品市场的有限开放和发展中成员非农产品市场与发达成员农产品市场开放的利益平衡代表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利益⑤。事实上,他们的贸易量及国内生产总值与中国根本是不在一个数量级上的。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到2004年已达到了14221.2亿美元。其中,占据份额最大的是非农产品的进出口,其占到了出口总份额的87%,进口总份额的82%⑥。

因此,尽管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农业贸易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中国的贸易利益主要集中在非农领域,积极支持非农产品市场减让是我国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最主要的利益所在。对于中国而言,不同于巴西和印度,本国在非农市场上的减让并不必然要求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谈判中让步。中国只要具有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特权,即便是在瑞士公式系数的选择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也意味着中国的胜利。

此外,中国作为不具有显著农业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并不构成多哈农业谈判的主要利益方和谈判方。一方面,由于入世时中国做出了较高的承诺,多哈议程农业各类要价对中国影响均不及入世谈判,例如,以目前争议最大的国内支持为例,根据中国入世谈判的协定,我国对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商品的支持均采用8.5%这一微量允许标准,这一幅度已经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之间,但我国实际的国内支持只有1%,无论在哪种减让方案下,中国的国内支持实际上是没有下调压力的;另一方面,中国参与世界农业贸易额有限,且中国的主要贸易利益在非农产品,农业关税下调对中国的益处也并不十分显著。因此,尽管中国也希望世界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合理,但相对于凯恩斯集团等具有显著农业利益的成员而言,中国对农业自由化的态度事实上是更加灵活的。

由此,中国一方面在农业谈判中立场相对灵活,另一面又在非农产业自由化中具有最大的贸易利益,这使得中国在本轮谈判中既不能够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短边”,又难以和主要发达国家利益一致,限制了中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挥作用的空间。

3.中国国内一部分人对参与谈判的消极态度也限制了中国在谈判中作用的发挥

中国在入世过程中,曾做出了相对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更高的市场准入承诺。在此背景下,从多哈回合谈判开始之初,国内的一种认识便是中国不应当再做出新的承诺⑦。很多人认为,以“新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身份参与谈判,就是要更多的维护本国的既有利益,而不是去争取更多的未来收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的农业管理部门就曾认为,中国农业在既有的入世承诺之下,是不应当再进一步做出承诺的⑧。国内的上述认识无疑限制了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作用的发挥。

三、多哈回合谈判前景及中国作用的发挥

在香港会议之后,就有人对多哈议程的前景进行了分析,指出多哈谈判可能会面临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谈判破裂,在美国总统的贸易促进授权期限内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而美国国会又未追加授权,谈判无果而终,其结果将是全球区域主义的进一步泛滥;第二种情形是谈判进一步延期,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美国国会对总统贸易促进授权的延期,鉴于2008年是美国大选年,美国国内不可能更多地关注多边贸易谈判,因此,可能的结果是贸易促进授权的一个较短延期,如至2007年底;第三种情形是将主要分歧进行技术处理,纳入今后谈判的“既定议程”,达成最低限度的多边协定,从而使谈判如期结束,结果很可能使各方对谈判成果均不满意,从而同样导致区域主义的进一步泛滥。

就目前来看,多哈谈判的中止意味着第二种情形不幸被言中。基于美国在谈判中的特殊地位,未来谈判的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国内政治的选择意向。我们认为,由于美国在多变贸易体制中存在着广泛的贸易利益,美国国会未追加授权而使谈判最终破裂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多哈回合的破裂也是其他成员方所不愿意接受的。这意味着多哈回合谈判最终通过相互让步和技术处理,达成一个更低限度的多边协定的可能性最大。一个令人遗憾的预计是,今后几年内区域主义对多边体制的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强!

对于中国而言,从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体制的角度出发,促进多哈回合达成一个更加自由化的协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应当是我们参与下一阶段谈判的基本战略。中国作为全球唯一的一个发展中贸易大国,应当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更加积极地扮演协调者和中介者的角色,在兼顾多边体制发展和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打破谈判僵局,努力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农业、非农、服务贸易谈判上的分歧,为促成谈判做出努力。

注释:

①具体可参见:“争论内情:WTO多哈会谈破裂前的14个小时”,《WTO快讯》117期,2006年7月。

②对于各时期多哈议程谈判的重点,盛斌曾作出过一个较为全面的概述,具体可参考近几年《世界经济》历年的第三期。

③多哈谈判收益是指在香港会议前按照预计削减获得的结果,香港会议收益是指香港会议上在原削减方案缩水后获得的收益。

④参数选择同图1。

⑤关于参与谈判各方立场的具体划分,可参见:Newfarmer,Trade,Doha,and development:window into the Issues.World Bank,2005.

⑥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res_e.htm。

⑦具体可参见:薛荣久等:《WTO多哈回合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张玉卿等:《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

⑧具体可参见:“牛盾副部长提出中国农业不能再做减让”,http://www.cafte.gov.cn/gjmyxy/WTOhongkong/432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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