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信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义乌 322000
摘要:移民是社会学家最感兴趣的领域之一,有关移民的研究已经持续了很多年。最近十年来中阿贸易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外籍商人涌入中国沿海地区如义乌、广州等城市。他们到中国本土生活,其中有的逐渐融入中国社会,甚至在中国定居、与中国人通婚。作为义乌地区外籍人士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阿拉伯外商在义乌的生活状况是什么样,他们经历了哪些文化冲突,又通过那些策略来适应义乌的生活?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研究。
关键词:阿拉伯外商;社会交往;社会关系;
一、当代“蕃坊”的崛起
唐宋时期,远在阿拉伯地区的大食和波斯穆斯林商贾沿着海上丝绸之路泛海东来。他们不仅把西亚的伊斯兰教及其文明传入中国,而且在华定居,娶妻生子,购置房产,建立了具有类似于集今天中国的经济特区与外国侨民社区于一体的“蕃坊”[。]。在当时的杭州、明州(今宁波)等地,都曾出现过穆斯林侨民社区。千余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在中国东部沿海商品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之一——浙江的义乌,成千上万的中外穆斯林再度涌来经商贸易,并在此地定居生活,使义乌从一个无清真寺、无穆斯林墓地、无宗教活动的“三无”县城,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中国东部的新“蕃坊”。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义乌小商品市场的逐渐扩大,开始有新疆的维吾尔族和西北的回族商人前来义乌进货,他们肩扛手提,大包小包往西北贩运货物。随之而来的是巴基斯坦、阿富汗商人。他们最初在各自居住的宾馆饭店自行礼拜。本世纪初,中外穆斯林人数急剧增长,据《义乌清真寺》简介记载,2000年义乌有中外穆斯林260人。2001年在巴基斯坦、阿富汗商人较多的红楼宾馆设立了经批准的全省首处县级接纳国外穆斯林的伊斯兰教临时活动场所。由于商人流动性很大,统计确切的人数难度较大。我们从穆斯林参加聚礼的人数也可见一斑。2002年,有500多人。2003年10月,广交会、义乌博览会期间,达1500人。2004年4月,广交会期间,达2000多人。2005年以来,聚礼人数继续增加,多时达4000人。据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清真寺阿訇估算,目前在义乌的中外穆斯林已达3万多人,其中国外穆斯林占60%左右。他们分别来自也门、沙特、阿联酋、伊拉克、科威特、巴勒斯坦、伊朗、黎巴嫩、叙利亚、约旦、利比亚、埃及、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马里、突尼斯、摩洛哥、苏丹、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可以说,来自伊斯兰世界的商人是义乌小商品市场的支柱之一。他们在义乌开办贸易公司,把大量中国货物销往各自国家。有人介绍说:“有一个阿拉伯人,就有一个公司;有多少阿拉伯人,就有多少个公司。”此话虽稍嫌夸张,但也折射出在义乌立足发展的阿拉伯公司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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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乌阿拉伯外商社会交往关系呈现
(一)阿拉伯外商同家人的关系
相当多的阿拉伯外商来到义乌之前,已经有亲戚或者朋友在义乌,他们初到义乌之时,这些朋友和亲人为他们提供了金钱、实物或是情感等各方面的支持。等到他们在义乌扎根后也会为那些后续到达义乌的其他阿拉伯外商提供类似的社会支持。一部分打算长期定居的阿拉伯外商甚至已经将家人接到义乌一起生活。阿拉伯外商除了延续和加强已有的朋友关系外,也有些人直接将自己的妻子和子女等家人接到义乌一起生活。家人为他们提供了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尤其是情感和物质等方面。
(二)阿拉伯外商同中国人的关系
阿拉伯外商和普通义乌市民之间的交往遵循着一般的人际交往规则,即平等互利的原则。阿拉伯外商和义乌市民之间因为文化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很快双方之间就做出了调整和适应。阿拉伯外商调整义乌市民喧闹的生活习惯,这是他们尊重中国文化和公民的表现;广大的义乌市民适应阿拉伯商人使用香水、习惯夜生活、每周五做礼拜等习惯,也表现出他们对阿拉伯外商的尊重。双方在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原则下,相互调适,最终形成了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阿拉伯外商同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阿拉伯外商到达义乌后,接触最多的管理机构莫过于警察局和出入境管理局。按照中国的管理规定,外商到达义乌后就应该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定居义乌则需要到社区和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且他们日常生活中需要随时接受警察的检查并出示护照和有效签证。合法身份的阿拉伯外商和警察之间是配合并服从警察管理的良好关系。他们作为身处异国他乡的外籍人口,深知配合警察的检查以及维持和警察的良好关系的重要性。
(四)阿拉伯外商同阿拉伯人之间的关系
来到义乌的绝大部分阿拉伯外商都是从事贸易活动的,他们和来自不同阿拉伯国家的朋友间的交往遵循“情感+利益”的关系准则。因为他们是朋友关系,所以刚来义乌的阿拉伯外商会得到他们的朋友在诸如租房、搜集产品信息、寻找贸易公司等各方面的帮助。这个时候他们之间是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更多体现的是朋友之间的感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阿拉伯外商逐渐和那些帮助他们的“朋友商人”之间产生了生意上的合作或者竞争关系,这个时候就形成了利益上的关系,他们之间或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合作赚取利润,或在某个产品上产生竞争,最终胜者获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旦朋友之间产生商业上的竞争,他们虽然为利益而争斗,但是有个底线,那就是不让对方亏本。在他们看来,尽管他们在生意上是竞争关系,但在生活上依然是朋友,不会让对方在生意上输得太惨。
三、阿拉伯人社会交往与社会关系依赖的原则
纵观阿拉伯外商的社会关系交往原则,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到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第一层,也就是处于内核的社会关系,即他们和他们亲人之间主要的情感原则;第二层,他们与既是朋友又是商业伙伴的群体之间遵循着的原则主要是“情感+利益”的原则;第三层,则是处于外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与一般商业伙伴以及利益相关的警察的关系,他们之间遵循的则是工具性的利益性关系,要么商业利益将他们联系,要么他们通过金钱购买庇护关系。
关于社会关系的内涵,应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是什么样,即社会关系的基本结构描述;二是附着于这个基本结构上的内容,即互动遵循的基本原则,解决的是该结构依据何种行动逻辑的问题;三是这个架构及其逻辑的实践形态,即在实践中它又表现出什么动态特征。前两方面关注该理论的静态面向,第三方面关注动态面向。[]
四、结语
义乌的阿拉伯外商在生活层面上,与广大的市民之间尽管存在着一些小摩擦,但能通过双方的理解和改变得以调适;在工作层面上,阿拉伯外商既与中国商人或贸易公司竞争与合作,也与来自阿拉伯国家的其他商人竞争与合作,竞争和合作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在管理层面上,合法居留的阿拉伯外商配合服从警察的管理,部分灵通人士则与警察形成了共生关系,共生关系的基础仍然是利益。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阿拉伯外商与亲人和家属之间的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形成了社会关系的内核;而与一般的商业伙伴和庇护关系下的警察之间完全是利益关系,形成了社会关系的外核;在内核和外核之间存在着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与阿拉伯外商既有利益关系,也存在着一定的情感关系,遵循着情感与利益并重的原则。
论文作者:杨信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10
标签:义乌论文; 阿拉伯论文; 外商论文; 穆斯林论文; 关系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利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3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