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力平[1]2002年在《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我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发展的历程,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以及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出发,根据构建合理、有效的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重塑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模式。具体来说,对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重组,构造出资源管理与行业管理分离,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有机配合,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责明确,彻底分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本文还对新模式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总之,本文建立的符合国有森林资源特点和市场经济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护,并能为我国林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李红星[2]2009年在《中国林业利益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少林国家,经济和社会对林业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并使生态需求成为第一需求。但现实林情是,我国的森林为了生态保护的目的,一棵树不砍也不够用;为了用材的目的,一棵树不留也维持不了多少年。林业资源匮乏的直接原因,不仅仅在于历史上的过度采伐、无节制利用和林木生长周期长、恢复慢、所需投资大,更在于林业生产力落后,突出表现为林地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林地产出低,林产加工业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木材综合利用、保护利用、节约代用产业和林下特色经济、林业现代服务业都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部门办林业的羁绊也始终没有冲破,整个林业经济仍在封闭、低速、低效的状态下运行。尽管国家展开大规模的林业建设,实施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并推进国有林区和集体林业的林权制度改革及配套改革,但林业资源匮乏的状况未见根本好转。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构建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不注意研究和运用利益机制,缺乏与改革和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动力系统,导致林业经营特别是营造林活动比较效益低,林业微观主体缺乏活力,多元社会主体不愿进入,也无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达到政府与林业微观主体的目标函数趋向一致的林业利益机制,实属当务之急。本文以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为研究背景,以森林资源增加、林业叁大效益兼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多元社会主体、多元社会资本办林业为研究目标,以利益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为研究主线,按照激励相容的思路(即林业微观主体在利益机制激励下的理性逐利行为客观上起到资源增加、生态改善和产业发展的效果,实现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统一),重点研究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协调问题、国有林业企业市场化取向改革中的利益支持问题、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中的利益激励问题以及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利益整合问题,最终以利益机制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利益导向调动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还从利益激励角度,就国有林区改革模式、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的建管模式、经济限伐机制、分类经营改革功过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适度涉及了林业产业政策、对外经贸合作、木材市场宏观调控等相关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利益激励与协调角度出发,通过政府选择利益手段、设计并向市场输入利益参数,凭借市场机制的自动传导功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导向,诱导林业微观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和自主行为决策,形成社会资源在林业领域的积聚效应,从而协调林业两大效益间的矛盾,深入推进国有林业企业市场化取向改革,加快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支撑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利益机制理论分析到结合林业发展与改革实际的利益机制运用,从林业经济主要问题到林业新型利益机制的具体构建和运行,层层递进。通过研究力求构建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国有林业企业改革的利益支持机制,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利益激励机制,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利益整合机制等四项利益机制模式。构建每一个利益机制大体上都从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革或发展思路、构建利益机制促进改革或发展思路的实现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分别把握每一个问题的全貌并系统提出利益激励对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创新:一是奠基林业利益机制理论与应用方法:二是打通多元社会主体进入林业资源经营领域从事营造林活动的渠道;叁是设计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建管体制的改革模式,探讨投资主体换位、建设主体换位的具体办法,研究使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建管活动获得与商品林经营等同的产业属性的对策;四是探索出以经济限伐机制取代行政限额采伐制度的合理性和操作模式。在我国,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林业木材生产定位的长期影响,系统研究林业利益机制问题仍属新的领域,可依成法不多,但这类研究却极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意义上看,可以实现林业利益机制理论的完善与创新,寻找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动力。可将“机制设计理论”在我国林业改革发展中找到现实落脚点和简捷路径,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林情的利益激励理论体系、利益激励方法和技术路线,为我国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新的理论支撑,为以利益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借鉴。从实践意义上看,林业利益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以通过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破除政府林业、部门林业的羁绊,多方筹措林业建设资金,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增加林业资源数量和提高质量,是摆脱林业“叁危”(可采林木资源危机、林业企业经济危困、林区职工生活危难)困境的现实选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从而推动国有林业企业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有利于创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王兆君[3]2003年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研究》文中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森林资源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森林资源的锐减,给我国的林业建设以及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无论从面积上,还是从蓄积上都占半壁江山,居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才有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和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运营规律进行科学的研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然而林业改革的进程相对落后,尤其是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改革更加缓慢。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基本上还没有把森林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经营,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越位,经营者不到位,致使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危机。因此,研究国有森林资源运营的规律,为我国林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下内容。 第一,界定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的概念及其内涵,建立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的目标体系,并按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目际进行了定位。 第二,构建了符合森林资源特点的、适合中国林业实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系统模型。该系统模型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主体、运营客体、运营环境和宏观调控子系统组成。并总结和概括了该系统模型的八大特点。 第叁,通过对我国传统的和现行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过程的分析,揭示出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中的内在矛盾,并指出存在上述矛盾的制度障碍。从而得出结论: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本有效运营的关键,在于根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按照主导功能利用的目标,进行分类运营。 第四,创新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主体。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一元化的前提下,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分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分离,国有森林资源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竞争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与非竞争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分离。 第五,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创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探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六,设计并构建了新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森林资源国家所有、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管理。按照资产运营的目的不同,分别建立国有森林资源非竞争性资产和竞争性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提出了“内部监督十外部监督十稽查”的叁重约束的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体系。 第八,建立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效益评价理论体系和评价模型。 第九,为保证新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体系的高效运行,对新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环境保障条件进行了建设性研究。 本论文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从新的视角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分类,界定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的概念并概括了其特点,构建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系统模型,创新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主体及产权制度,设计并构建了新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稽查”的叁重约束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监督体系。
顾爱平[4]2006年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探索中徘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现有成果与挑战。本章简要回顾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历程,评剖了《行政许可法》的创举和缺陷,以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面临的七个方面的挑战,即行政管理理念转变难、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社会调控机制不健全、规避《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成熟理论指导等。第二章是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以及第叁世界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七个方面的经验,即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控制、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改革以市场为基本导向、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实行被规制者参与的官民互动、加强对改革的司法审查等。第叁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取向。本章论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模式和七个改革理念以及四个价值取向。第四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本章阐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即健全行政许可设定规则、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充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叁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即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改革
颜培瑾[5]2014年在《伊春市国有林权改革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少林国家,生态环境基础脆弱。我国共拥有林地面积3.06亿公顷,3倍于耕地面积,蕴藏着极大地发展空间和潜力。但受限于当前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和森林资源利用周期的客观因素,林业生产力十分落后,林业经济危困。我国全国森林蓄积量的70.6%是国有森林资源的蓄积。由此可见在我国国有林在林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此同时,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我们对国有森林资源可持续性发展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林区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以上背景国家确立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大力度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并着力推进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措施,国有林区林权改革应运而生,近年来全国各地以解决林业发展问题为出发点,大力推进林权改革工作,但进展和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其中以最具有典型特点的伊春为例:伊春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城市,是一个拥有400万公顷林业施业区的重点国有林区。自2006年4月,改革试点在伊春市启动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伊春市的林权改革工作已进行取得了诸多成效。如增加了林区职工收入、有效解决林区就业难问题、造林投入增加与加强森林管护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问题:林权改革的范围狭窄,承包主体单一;多元化社会主体难以进入林业;伊春市国有林区政企不分的痼疾没有得到解决;改革的生产方式与现代林业生产方式相去甚远;国有林业资源所有权虚置。基于以上问题,以林权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运用调查分析、实证分析等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林改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以及一些不足进行深刻的剖析,借鉴国内外林业发达国家林业管理以及林权改革的相关经验,进而从林业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四个方面提出相关改进措施。主要措施包括:通过解决资源管理与经营不分、政企不分、确立国有民营的林权基本形式和建立开放高效的国有林权管理体制等有效手段创新国有林业资源的所有权实现方式;通过扩大林权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林业企业组织和生产经营方式和实现林权经营主体多元化来优化国有林业资源的经营权;通过改革限额采伐制度与建立完善的林权交易机制来放宽国有林业资源的处置权;通过获取国有林权的经济实现、创新林业投资回报方式与完善活立木交易平台等改革措施来规范国有林业资源的收益权。与此同时要加快林权改革配套体系建设,从而保障林权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杨清[6]2003年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积极重大的作用,而作为一类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于空白。目前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重塑国有森林资源委托代理制度,对于理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对目前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现状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结合我国林业分类经营及资产化管理的改革实践,提出了分类构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模型的设想,并在此基础上分类建立了监督、激励机制,最终建立有效、完善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为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构建立一个科学的制度平台。最后,本文还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吉林森工集团所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也使得本文的写作更具有实践意义。
陈莹[7]2005年在《林业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完成我院的纵向课题《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机制的构建》,课题组赴思茅地区、西双版纳州、临沧地区叁地进行实地调研,并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森林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目前在我国滥发许可证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现行的森林保护体系当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行政许可不规范的问题。这反映出现行立法的不全面,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说明了我国缺乏有效的森林采伐办法和法制监督体系。当前国内许多学者专家都非常关注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修改意见,特别是2004年出台《行政许可法》后,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广泛思考。《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则对我国的森林资源和林业的行政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依法治理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权利寻租”,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国外有许多国家现存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较完善,在林业行政许可方面也有许多科学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对有关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以及相对完善森林行政管理对策和颇具可实施性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参考借鉴,研究学习。本文针对如何处理森林保护与森林采伐的关系,完善林业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个粗浅的探讨,以期为配合林业行政许可法制改革的步伐,为健全我国林业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本文以林业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为视角,运用比较、实证和借鉴的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的论述了林业行政许可制度法律方面的完善。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外林业行政许可法制体系现状,介绍了国外森林管理状态及森林法规,以及我国林业行政许可法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完善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论述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权的构想。第叁部分是完善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实体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林业行政许可主体法律责任的健全,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部分是健全我国林业行政许可救济途径,主要阐述了叁种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第六部分是加强对林业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着手。
杨清, 耿玉德[8]2002年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目前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总量不足 ,管理失控 ,资源破环、资产流失严重 ,其管理体制上所有者缺位 ,产权虚置 ,运营体制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理顺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重塑其委托代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保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护现有国有森林资源以及实现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廖扬丽[9]2004年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在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上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词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重要文件中,足以说明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因缺乏理论的指导,改革的指导思想不统一,中央与地方的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的效果不明显,改革面临重重困难。本文从政府管制经济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行政审批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在理论上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由于行政审批、政府管制与行政许可是同质的行为,在指向上是一致的。为便于研究,本文将政府管制和行政许可均视为行政审批。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六章,即政府管制理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及政府的自我革命——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改革。第一章:政府管制理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阐述了政府管制的基本概念及分类。通过对市场缺陷的分析得出政府管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市场缺陷并不是政府管制的充分条件,因为政府自身也是“经济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在政府管制的过程中会出现管制俘虏,产生政府失败。在确定政府管制目标的基础上产生的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之争,进而派生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这一理论为客观、公正地制定、执行政府管制政策提供一个更好的视角。本章为全文作了理论上的辅垫。第二章: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本章论述行政审批制度的沿革,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种种弊端的表象深入分析其原因,得出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共生关系的结论。虽然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制度作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入世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因为存在着经济体制转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法制发展不足等方面的限制和入世对政府的挑战等因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力与阻力并存。第叁章: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启示。本章着重论述国外行政改革的概况及美国、日本和韩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应注意借鉴以下方面:放松经济性管制与加强社会性管制并重,引<WP=4>入市场机制,促进竞争,重视对管制实施成本—收益分析;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与市场的发育程度结合起来,循序渐进地推动改革的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入行政审批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保障行政审批相对人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在改革的进程中注意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改革的进程。第四章: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此章是本文的重点。文中展望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即实行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并举,不断提升政府管制能力,构建服务型责任政府。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的行政审批制度,这一制度应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审批有据、审批有度、执行有力和规范有方。文中详细论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大原则、中介型渐进改革为主的改革路径、动力机制、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工具选择上论述了组织目标、激励机制、责任机制、权力结构和组织文化的五大战略,为改革注入新的理念。最后,为获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五章: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科学化民主化的审批决策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的审批救济机制,使行政审批权受到科学、严格的规范,使行政审批权责对等,使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最终使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第六章:政府的自我革命——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改革。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在以下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构建有限、有效的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构建精简、统一、高效的政府机构;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使得审批有据;努力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使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获得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最后是对传统行政文化进行创新,使之符合新型行政审批制度的需要。在结语中简要地对《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见解。
顾爱平[10]2005年在《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探究》文中指出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缺乏理性的制度设计和明晰的理念支持,总体上尚处于一种“探索中徘徊”的状况。而现在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迫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并且重点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了宏观构建和路径探析。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 第一章是行政许可之理论透视。本文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享有特定权利或自由所应具备的条件或标准的行政程序行为。行政许可不只是一种行为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涉及到权利与权力、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合理调适。分析了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制约行政许可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 第二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检视。本章分析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和改革动因,以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特征,通过回顾改革已经走过的历程和对行政许可立法的得失分析,认为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第叁章是国外行政(规制)改革之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欧洲大陆各国、原苏联东欧国家以及第叁世界国家的行政(规制)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深化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六个方面的经验。 第四章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宏观构建。这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长期目标、近期目标和叁个价值取向,以及树立有限政府、行政公开、诚实信用、正当程序、便民高效、公共服务、责任政府的改革理念。 第五章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路径探析。这是本文的第二个重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五个方面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严格设定行政许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方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其次,要从五个方面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推行激励性管制、打造服务型行政、重塑新型行政文化、建立官民互动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建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D]. 宫力平. 东北林业大学. 2002
[2]. 中国林业利益机制问题研究[D]. 李红星. 东北农业大学. 2009
[3].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研究[D]. 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4].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6
[5]. 伊春市国有林权改革政策研究[D]. 颜培瑾.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4
[6].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研究[D]. 杨清.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7]. 林业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D]. 陈莹. 昆明理工大学. 2005
[8].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初探[J]. 杨清, 耿玉德. 林业经济问题. 2002
[9].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廖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04
[10]. 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探究[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5
标签:资源科学论文;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 林业论文; 行政审批论文; 行政管理工作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农业论文; 政府管制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