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文_赵园园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文_赵园园

(郑州财经学院,河南省 郑州市 450000)

摘要:市场竞争是交易机会与交易资源的争夺。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的需求是相对固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资源的总量相对来说也是确定的,经营者对交易机会和交易资源的争夺势必此消彼长,因此,需要一定的竞争规则来平衡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希望能够为两种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1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1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源于英国。1980年6月3日,当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时,国内尚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这一空白直到两年后才得以打破。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两年后的1984年3月12日,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则更晚一些,1990年9月7日,该法才正式出台,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至此,构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三大支柱法的体系得以搭建完整。“中国知识产权‘起步晚,成就大’”,这是已故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奠基人之一郭寿康教授,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的评价。郭寿康教授早年曾全面参加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一位参加了几部重要知识产权法律起草的专家。而回顾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这段历史,不难发现,中国知识产权能够做到“起步晚,成就大”,离不开历届党和政府对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的重视,亦离不开国际化发展中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实需要的推动。

1.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法,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为使命。何种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为市场所鼓励,何种竞争行为不正当,被市场所否定,具有可归责性和违法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之提供判断基准进而实现市场竞争的有效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已经形成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和一般条款的规制路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条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利益衡量的路径。上述规制路径的优劣,有待深入的检讨、补强与完善,从而为推进市场竞争法治提供善治的良方。

2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第一,立法的基本点不同。知识产权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制定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的基础,仅仅包含了权利的消极和权利所有者权力使用方面,以此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并没给予权利人相应的控制权利。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赋予了权利人相应的权利,在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权利人要求行驶自身权利的时候才可以禁止相应的关系。第二,权益保护侧重点不同。知识产权法主要基于竞争对手的基本利益,将权益保护的重点放在个人权益的保护上。侵权责任是其中基本前提,包含了整个社会利益。实践中所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并不是因为个体的权益遭受到损害,是以相互作用的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前提的关系。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面向社会、更加宏观,知识产权法更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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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似之处

第一,法律主要内容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种法律皆是体现一种价值取向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定程度上使得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扩大,无论是在商标法调整领域还是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调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能够很好扩大其调整范围,解决一些知识产权法还不能很好解决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类似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属于一般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很多问题出现不能很好解决,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特性恰好弥补其不足,更好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第二,法律立法目的上存在相同性,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专用权所有人专用权力,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竞争,进而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繁荣的目的。反不正竞争法立法目的则是建立公正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好消费者与竞争者权益。从这一点来看二者存在很大相似性,最终目标皆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第三,法律指导原则上存在类似性,某种意义上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立法指导原则。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而民法基本原则便是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知识产权法也将诚实信用作为自身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立法出发点来说,皆是为了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竞争关系,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诚信的社会发展所需环境,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贯穿反不正当竞争法始终,成为其必备原则。

4具体关系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之外进行扩展适用时必须符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精神,且原则上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及其特别规定没有抵触。例如,在“泰盛诉暴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家复制权和发行权,针对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播放器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会影响原告的实体销售,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即便该案的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也应由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提起诉讼。该案的原告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主体并不适格,若其能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获得保护,则与著作权权利体系的设置目的相违背。著作权法通过“以行为设权”,使不同的著作权权项可以控制不同的作品利用行为。若该案原告能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获得保护,无异于认同“只要拥有一部作品的某一项著作权权能,就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对这个作品的其他多种利用行为”的结论。在不存在额外因素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可能有违知识产权立法政策,肆意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扩展适用时须考虑是否存在额外因素,防止在提供补充规制的同时变相为处于公共领域的成果予以替代保护。

5结束语

总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都十分有必要,虽然二者有相同也有区别,但是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能够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增砖添瓦。因此,将二者统一起来科学合理处理好二者适用关系,能够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业发展,也能为民族繁荣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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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璞立,龙圣锦.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初探[J].经济师,2018,04:67-69.

作者简介:赵园园(1989.06-),河南省鹿邑县人,研究生学历,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赵园园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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