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干预”的再认识及其意义_市场失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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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2)01-0020-07

在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需要参考和借鉴西方经济学方面的有益东西。西方经济学界目前正在重新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这种重新认识在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思考,并应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吸取。

一、市场失灵与国家干预

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市场经济的最本质特征。第二,产品、劳动力和资本的所有权都进入市场,商品生产和交换覆盖全社会。第三,生产要素市场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突破国界,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由四大基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在国内各个领域以及在国际范围内都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仿佛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和调节着经济活动,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1](p.223)。但单靠市场也难以完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价格机制并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市场在配置全社会资源、实现全社会的一般均衡的过程中,还有赖于一些前提条件。除了市场经济内含的个人自由选择和个人之间激励相容原则的假设之外,还要求经济信息的完全对称、市场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无外部性、交易费用为零、人的完全理性等前提假设。但市场本身存在着许多天然的缺陷,现实的市场经济无法满足上述严格的假设条件。

第一,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常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无论是在欧洲、美洲还是亚洲,完全竞争的市场体制并非现实社会的事实,市场价格常常由一个或几个决策者控制着,这就必然影响或制约价格功能的正常发挥。如果实际上的市场不完全竞争严重扭曲了市场中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的特征,市场的作用将很难有效发挥。

第二,规模报酬递减导致垄断的形成。市场有产生垄断的倾向,从而抑制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企业在追求降低成本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或兼并的方式降低成本,最终由一个企业生产市场上所需的全部产品,实现产品成本最低,形成垄断。垄断的形成又冲击了市场发挥功能的完全竞争性假设。特别是在由于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等因素引起报酬递增的场合,市场配置资源有效性的前提更是受到强烈的冲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

第三,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市场个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相互影响,即外部效应。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破坏性的,但在市场价格中却得不到应有的反映。市场自身没有对这些外部效应进行标价的机制,不能通过价格制度对资源在有好的外部经济效果和坏的外部经济效果的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也没有促使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效益的机制。

第四,交易成本、信息交流的障碍以及知识和理性的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往往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这就带来了交易成本问题。随着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交易成本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是所有参与市场交换的人都能够得到别人自愿提供的有关商品交换条件的各种信息,也不是所有愿意提供商品交换信息的人能够有效地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的交易者。信息交流的障碍是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的另一个因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并不都具有进入市场所需要的全面的知识和理性,而明哲保身,追求立杆见影的做法,从长远看也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

第五,分配上的不公平。即使在市场作用发挥得很好的地方,分配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按照社会所接受的公平标准来实现,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财富分配过分悬殊和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从长期趋势看,在财富日益向少数人倾斜的同时,穷人和富人在人力资本上的积累也将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形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这对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来说不能不是一个大的缺陷。任凭分配的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加以适当的调控,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也会导致经济增长的波动或停滞。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陷之一。

第六,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市场经济的运行总是呈现出一定的经济周期性,而市场经济下的个人理性行为往往导致“合成谬误”,顺周期而动,进而加剧周期的波动。特别是在发生经济衰退时,个人会减少支出,市场需求进一步萎缩,经济更加萧条,甚至导致严重的经济危机。当经济过热时,个人会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进一步为经济加温,甚至形成泡沫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在这样的个人理性导致的合成谬误下,始终摆脱不了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的阴影,而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走出危机则要花费巨大的成本,经历很长的时间。

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市场失灵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里,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维持“合乎需要的”活动(包含消费和生产)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的价格—市场制度大约理想化系统的失灵。简言之,当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是低效率的时候,就出现了市场失灵,即是有许多因素阻碍着市场按照理想化的方式运行。而市场失灵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对集体或政府采取行动来改进资源配置的效率提供一个理由”。“如果人们想要在这样根本失灵的面前来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人们就必须承认自身利益,并探究非市场的选择办法。”[2](p.351)但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市场失灵学说引起了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怀疑。如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都向市场失灵的传统结论提出挑战,认为被说成“市场失灵”的许多情况都可能并正由市场力量加以矫正。布坎南断言:“市场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

二、对国家干预的再认识

关于国家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在西方经济理论中一直占据核心位置,经济学说史上几次重大的思想变革都围绕这个问题而展开。古典的自由放任学说和现代的国家干预学说尽管是两种对立的经济思潮,但在界定国家和市场的关系时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基于对市场的估价直接推出国家的职能范围。但这种思路无疑隐含着逻辑弱点。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和国家各自的职能范围非常容易确定,他们从市场正常运行所需的外部条件直接引申出国家的经济职能。由于在清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下市场运行的结果被认为是完美和理想的,国家仅需提供确保市场有效运行所必须的秩序安全和私有财产权保护。总之,市场调节的有效性构成他们限定国家职能的全部基础。

然而,自从庇古提出外部效应问题之后,古典经济学赖以立论的逻辑基础被大大地动摇了。庇古指出:在某些场合,个人决策和行动会给其他人的行为和决策带来有利或不利的邻近影响,导致私人边际收益(或成本)与社会边际收益(或成本)出现偏差,市场调节的结果不再符合帕累托最优准则。外部效应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如果政府始终恪守传统的“守夜人”职责,它将始终构成市场有效运行的一种威胁。曾经受到近一个半世纪推崇的市场完美秩序在庇古的抨击下似乎不复存在了。

庇古的发现暴露了古典经济学从市场秩序导出国家职能的思路的逻辑弱点:如果说政府不干预的全部根据在于市场的完美秩序,那么市场缺陷就成为政府干预的有力根据。庇古正是沿着这种推理的思路提出如下建议: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结果,国家必须越出传统上规定的边界,利用国家拥有的征税权力,对那些制造外部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个相当于私人与社会边际成本差额的税收或给予同等数量的补贴,具体视外部效应的性质(有利还是有害)而定,使企业和个人自动地按照效率标准提供最优产量。借助于国家的干预,市场秩序又得以重建,这一切似乎都无懈可击。

但产权学派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对庇古的分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外部效应的存在并不构成国家干预的必然根据。假定产权界定明确,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制造外部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与受其影响的企业或个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交换制造外部影响的权利而使双方的处境变好;产权的重新分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不发生影响;这里不需要任何外来的经济干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在逻辑上否定了庇古建议征税存在的根据。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对庇古的分析逻辑提出了进一步的质疑。布坎南认为,当人们谈论某种现存状态是“失效的”或“有缺陷的”的时候,这意味着一种“完美”的或“理想”的状况存在,并且表明施加一定条件和手段之后现存状态的“缺陷”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如果人们最终发现事实上并不存在可以用一种“理想”的纠正手段去改变现实的不足,这无异于现存状态是“完美”的,因为没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了。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理想化的国家干预正是隐含在庇古福利经济学全部分析中的逻辑前提。布坎南对庇古福利经济学的核心的批评在于,庇古在剖析市场失灵和呼吁国家干预的同时未能清楚地意识到:一个可供选择的政治解决方案也会带来外部效应问题,因而他的政策建议是缺乏根据和误入歧途的。[4]

布坎南的论证思路是:按照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经典假定,个人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其决策和选择的变动仅取决于外部的约束条件的变动;因此个人在市场安排和政治安排中的行为变化只能由他所处的不同制度环境来解释,而不能说同一个人在市场结构中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者,到了政治决策过程中又变成了一个克己奉公的利他主义者。在明确了个人行为一致性假设之后,布坎南进一步设定:(1 )与市场并存着一个由不同个人组成的纯粹民主式的政治共同体,一切集体决策都必须通过简单多数投票达成;(2 )个人参加政治决策和参加市场决策一样,都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假定不存在对简单多数制的额外限制,那么政治决策的结果将很容易预见:一个最低有效多数联盟根据简单多数原则将击败少数联盟,并在牺牲少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净利益。公共选择学派关于简单多数规则的模型显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将形成两大集团,一个是占全部成员的50%以上的多数获利集团,一个是低于50%的少数受限集团。该分析结果和对策论的分析结论完全吻合。这样就出现了多数获利集团中个人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或个人边际成本少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结果,这正是类似于市场失灵的“庇古离差”,即外部效应问题。政治决策的外部性问题是任何少于全体一致赞同规则下不可避免的结果。看来企图纠正市场缺陷的政治解决方案本身也会带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外在性问题,它并不像庇古隐含假定的那样理想和完美。既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改进手段,这不正表明含有外部效应问题的市场是“完美”的吗?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基础又在哪里呢?

也许有人会对上述分析依赖于“经济人”假定的事实提出质疑。布坎南认为,上述分析的基本逻辑和结论同样适用于“利他主义”假定。现假定每个人总是力图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那么,在简单多数规则下,不再有多数人剥削少数人利益的外部性问题;在市场过程中,个人将尽可能将自己施加于别人的外部影响考虑在内,结果同样不存在所谓的“庇古离差”问题。市场失效消失了,政府干涉的合理性根据也随之消失。这和前面的结论一样。

除了有关经济人假定之外,制度经济学还提出了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假定和信息不完全假定。所谓人的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在经济活动中都有一种投机取巧的倾向,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旦有可能就会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投机取巧。而投机取巧倾向之所以盛行,除了人类的自私本能之外,客观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也是重要因素。就是说,在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活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交易双方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一方可能掌握着比较充分的信息,另一方可能对交易的有关信息知之甚少。这样掌握信息的一方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利用自己信息充分的地位投机取巧,欺骗缺乏信息的一方,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见庇古福利经济学真正有效的前提假定是:个人在市场和政治过程中完全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在前一场合,他是一个自私自利的经济人,而在后一场合,他又变成了一个利他主义者。与行为一致性假定相比,这种有关人类行为的双重假定在分析的严密性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因为通过交换其假定来得出一个确定结论不符合分析的一致性要求。除此而外,从制度比较分析的角度看,将政府官员构造成利他主义者也有不妥之处,这在下面的分析中将进一步说明。

经济人假定构成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知识遗产之一。按照这种假定,个人根据他所受的约束,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行动。公共选择学派最重要的理论突破之一就是将传统上运用于市场行为分析的经济人假定拓展到政治决策领域,参加政治决策的选民和官僚被构造成最大净财富的追求者。经济人假定运用于经常被理想化的政治领域引起了很多非议。大多数经济学家已经习惯于接受关于政府的“仁慈君主”模型,该模型假定政府官员总是为追求最大化的社会利益而行使其职能与权力的。所以,许多人不愿意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经济人假定。经济人假定似乎有悖于他们所观察到的事实。

布坎南没有从经济人假定是否符合政治的经验这个角度进行争辩,而是从公共选择学派的根本宗旨——制度比较分析与选择这个古典意义上的角度来论证经济人假定的合理性。如果公共选择分析仅仅满足于描述和预测政府官员的政治选择行为,那么行为假定的经验性质就变得非常重要。但现在的问题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在于提供一种关于各种备选的社会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这种比较分析和主流经济学的区别是,前者关心各种备选制度约束下个人的选择问题。就制度选择分析的目的而言,行为假定的合理性不完全限于它是否符合现实状况,而主要取决于由该假定推出的分析结论是否有助于制度的明确选择。[4 ]布坎南曾引用斯图亚特·穆勒和大卫·休谟的名言,大意是政府官员应该构造成一个自私自利的人,甚至一个无赖,其原因不在于政府官员事实上总是这样,而在于这样做有助于制度上及时预防这种最坏可能性的发生,以增大制度的适应性,这正类似于对策论中“极小极大原则”,即在最不利的可能中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小偷或类似行为假定而进行比较制度分析的结果。小偷假定明显不符合真实情况,不是所有人都像小偷那样去侵犯别人的利益,但这是一种很坏的可能性,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加以必要的考虑。小偷或类似的行为假定正包含了对策论“极小极大原则”的基本思想。由于构造和设计最大限度地限制某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利益侵犯并促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规则和宪制是布坎南国家理论最核心的主题,因此,在他看来,经济人假定运用于政治过程的实证分析不仅具有很大的合理性,而且比运用于单纯预测和描述人类行为的研究目的具有更优越的意义。

现在可以看出,从一个理想的市场与理想的政府出发来确定市场与政府的有效边界,是自由放任学说和政府干预学说共通的弱点。现实中的市场和政府都有其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当发现一方有缺陷时在逻辑上都不必然保证来自另一方的替代将一定是合理的选择。上述思想有助于澄清西方经济学长期以来围绕着市场与国家关系的争论所存在的混乱与谬误,为人们正确选择两者的配合关系提供必要的审慎和理智。

三、对我们的启示

布坎南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并不妨碍我们从该理论中引申出一些对我国当前经济改革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思路和观点。当然,布坎南的国家理论完全以西方民主代议政体为分析对象。我国与西方社会在政治体制上的本质差别是我们在分析和借鉴时必须铭记在心的。下面就布坎南关于宪制和规则的思想对我国改革的启示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目标就是建立一整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我们所期望的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经济运行必须在新确立的基本规则之下得到保证。这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那样:要改变一种游戏或竞争的结果,改变参加竞赛的人并不重要,而改变竞赛规则最为重要。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弊病不能归于某些具体操作上的失败,比如所说经济计划缺乏精确度和科学性,企业不关心利润、效率而把产值放在首位,地方与部门间的相互隔绝等等。其实这些弊端都是过度集权的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因此单纯改变旧体制之下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环节而不在根本上改革权力过度集中的经济模式,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应该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这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但是,即使改革的目标模式业已确定,也依然存在一个如何从传统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过渡的同等重要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已开始关注改革的具体过程问题,如关于渐进和突进战略的比较分析。在这方面,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改革大致上可以看作是由中央政府颁布和推出一定的改革方案然后让其他各制度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农民和居民等等)付诸实施的过程。这个过程带有潜在的互惠性,因为改革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看,改革方案与战略的正确与否不再是唯一重要的了,同等重要的问题是,在改革过程中各制度主体能否形成建设性的社会合作,以确保改革始终处于增进各制度主体的共同利益的边界之内。

从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制度主体中政府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上。政府不是单一的实体,它是由许多不同的职能部门以及众多的政府职员构成,每一特定的部门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倾向。布坎南关于政治过程的实证分析表明:政府官员本身有一种强烈的实现自己独立利益的自然倾向,这种内在倾向若不以适当的方式加以限制,公众的利益将要遭到损害。类似的情况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也大量地出现过。这说明在我国同样面临一个如何设计一种适当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限制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问题。若对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不加限制的话,那么即便有了非常合适的改革方案,也将难以真正实施,甚至面目全非,使改革最终偏离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预期方向。

可见,我们必须对改革过程中的规则问题予以适当的关注。一种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最关键的作用在于使各制度主体(尤其是政府方面)相互做出的改革承诺具有相当的可信度,使各方的行为都限制在增进共同利益的范围内。无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实施,都应诉诸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法律系统来承当确立和执行规则的重任。一项糟糕的改革方案也许会给改革进程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一种无规则的改革则迟早会葬送改革本身。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的公报强调了中国经济在未来保持高速增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公报也指出:“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要大胆改革、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这句话显然把制度的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给予了充分肯定。

制度不仅要创新还要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人在交易活动中总是试图钻空子,投机取巧,人有破坏制度来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因此,任何一项制度,如欲有效地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具备保证该制度得以贯彻的实施机制。如果一项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那么这项制度八成难以贯彻,就会形同虚设。

制度的实施机制,就是保证制度得以执行和发挥作用的手段、工具、政策和措施,包括相应的机构、人员、惩罚措施等。不过,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主要并不取决于机构和人员的多少,而是取决于该制度的“违约成本”。所谓制度的违约成本,就是指一个人因违反制度而受到惩罚和付出代价的大小。这包含两重意思:一是违反制度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概率)的大小;二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的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由于人的经济人本性和投机取巧、趋利避害本能,由于违约常常能给违约者带来收益,人在采取违反制度的行为时,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要比较违反制度一旦被追究的可能损失与违反制度的收益之大小。如果违反某一项制度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很小,或者即使被发现,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罚比较轻,就意味违约成本比较小,人们就会选择违反制度。相反,如果违约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被发现有违约行为,惩处的力度很强,则表明违约成本较大。人们得自违约的收益大大低于潜在的违约成本,这时人们就会选择遵守制度。可见,制度不应该是单纯针对市场的,而且还要针对市场的调控机构与具体的决策者。

上述论述从另一个角度也使我们认识到了市场运行和进入市场的复杂性,因此,我们不宜简单地看待这些问题,不能抽象地空喊企业要走向市场、进入市场,而是必须对具体情况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当前我国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市场发育的畸形化是较为突出的。地区、部门或行业之间出现彼此封锁;权利关系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借“回扣”之名而施行贿、受贿之实的情况已普遍蔓延;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市场在很多情况下是靠人际关系去平衡,而不是通过经济规律作用的供求关系去平衡;更有甚者,过去一段时间的炒股票热、炒开发区热、炒房地产热大力冲击了真正发展生产力、创造真实财富的社会经济秩序,其后遗症迄今仍未根本消除;等等。所以,我们要真正建立起统一的、开放的、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确实是“任重道远”!诚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做持久的努力,又要有紧迫感;既要坚定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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