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简《周易》遁卦六二爻辞新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易论文,二爻论文,楚简论文,辞新释论文,遁卦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周易》遁卦六二爻辞以前看来似乎问题不大,但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本面世之后,将楚简本与帛书本、今本对读,发现还是有一些地方值得探讨。下面,在前修时贤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同行参考。
一
楚简《遁》卦六二爻辞濮茅左释文:“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考释:“”,从玉、从弋,字也见于《曾侯乙墓》竹简四二、六○,作“”、“”,音与“执”近,可通,意缚、结,或读为“弋”。“”,从力,乘声,字也见于《包山楚简》、《郭店楚墓竹简》、《仰天湖竹简》等,亦“胜”字。“”,字待考,或释“敚”,《广韵》:“敚,强取也,古夺字。”以喻牢固。马王堆汉墓帛书《易之义》:“《遁》之‘黄牛’,文而知朕矣。”《象》曰:“执用黄牛,固志也。”(第177页)[1]。
徐在国说:“”也见于上博竹书(二)《容成氏》38简,读为“饰”。《周礼·考工记·匠人》:“置槷以县。”郑注:“故书槷为弋。杜子春云当为弋,读为杙。”“槷”从“埶”声。可见弋、埶二字古通。由于埶、执二字形体相近,典籍中常常相混,裘锡圭先生有文章讨论过。疑今本《周易》“执”字为“埶”之误。[2]
李学勤则认为:帛书本“执”作“共”,简本则是“”字。猜想字本作“巩”,帛书本以音近写为“共”,简本应为“(攻)”而有形误。(第57页)[3]
案:如濮、徐说,“”隶定为“”,因为古文字中“戈”、“弋”多混用。又“弋”、“埶”音近,而“埶、执二字形体相近,典籍中常常相混”,因此“”与今本的“执”通。但濮或读为“弋”,恐不可从。依《说文》:“弋,也。”朱芳圃认为:“字象橛形。今呼木桩。”(第76页)[4] 后来写作“杙”。如此,六二爻辞则作“杙之用黄牛之革”,即用“黄牛之革”“杙之”。“之”指代的是人,“杙”为木桩,即使是名词作动词用,文义仍不顺。徐疑“埶”为本字,恐怕也有问题。《说文·丮部》:“埶,种也。”“埶之用黄牛之革”,更为不通。
不过,今本的“执”亦非本字。于省吾说:“执”应读作“絷”。《员鼎》:“王命员执犬。”“执犬”即絷犬也。《礼记·月令》:“则絷腾驹。”《释文》:“‘执’如字。蔡本作‘絷’。”《老子》注:“无所系絷。”《释文》:“‘絷’,本作‘执’。”《诗》:“白驹絷之维之。”《传》:“絷绊维系也。”然则“执之用黄牛之革”,即《诗》之“絷之”也。……旧读“执”如字,囿于手执之义。不知既绊系之,无须手执也。(卷三,《双剑誃群经新证 双剑誃诸子新证》,第34页)[5] (注:高亨亦有此说,但高亨自言“于氏《新证》作于拙著之前”(《周易古经今注·重订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李学勤将“”隶定为“”,以为是“(攻)”之形误,也亟富启发。长沙子弹库楚帛书丙篇和郭店楚简《成之闻之》篇简10皆有“”字,学者都以为“攻”字异体。(第701页)[6] 可见“戈”和“攵”作为构件可以互用。但左边的“工”和“玉”却没有互用例,因此李认为是“形误”。
帛书《易经》本此字作“共”。邓球柏说:“共:双手将牲口笼头(或套子)安置于牲口嘴上(俗称同上)。《说文》:‘共,同也。从廿廾。’又‘同,合会也。’同套子套牲口,大小合会方能牵引控制。”(第89页)[7]“共,引申为执,扩张为巩固,控制。”(第84页)[8] 这一解释是建立在以帛书《易经》本的“勒”字为本字基础上的。问题是楚简本此字与今本同,皆作“革”,可见“勒”并非本字。既是“黄牛之革”,其给牲口套笼头的说法就无据了。释为“以黄牛之皮套上”,恐怕也不合文义。
张立文则认为:“‘共’,假借为‘执’。”(第27页)[9] 我们知道,所谓“假借”,必须音同或音近。“共”古音属东部见母,“执”为缉部章母,读音根本不同,又怎能“假借”?
李学勤猜想帛书本的“共”和楚简“(攻)”皆为“巩”之假借,三字古音同,通假不会有问题。(注:“共”和“攻”古多互用,如《书·甘誓》:“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墨子·明鬼》引“攻”作“共”。《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引同。《史记·刘敬叔叔孙通列传》:“吕后与陛下攻苦食啖。”《汉书·叔孙通传》“攻”作“共”。例见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而且今本《周易·革卦》初九爻辞有“巩用黄牛之革”。《说文·革部》:“巩,以韦束也。”其义与“执(絷)”同。
不过“”为“(攻)”形误的解释比起“”通“絷(埶)”说来,可能后者更胜。因为除了前者形误史无前例而后者几为常例外,还有文献的内证。
今本《周易·遁卦》六二爻辞之“执(絷)之用黄牛之革”,《革》卦初九爻辞作“巩用黄牛之革”。“执(絷)”与“巩”义符相近而声符不同。它们皆从“丮”,非常清楚;一个从“纟”,一个从“革”,似乎不同,但义近可互用。“执”今本不从“纟”,而“巩”金文也不从“革”,如《墙盘》作“”,《毛公鼎》作“”,皆从“工”从“丮”,不从“革”。所以,义符可以说是相近。“执”依《说文》是以“”为声,而“巩”当是以“工”为声。所以,声符不同。因此,今本的“执(絷)”与“巩”是两个读音不同的近义字。
今本的“执”楚简本作“”,而今本之“巩”,楚简本则作“”。“执”在楚文字中一般写作“”(注:例可参李守奎《楚文字编》第595—596页。),而“”显然是从金文的“”来。它们的形符“丮”尽管衍出了构件“女”,但性质依然相同。
今本的“执”和“巩”帛书都作“共”。“执”和“共”同义。《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传:“共,执。”《韩奕》:“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毛传:“共,执也。”《商颂·长发》:“受小共大共。”郑玄笺:“共,执也。”所以,今本的“执”帛书作“共”,当属同义换读。而“巩”帛书作“共”,既有音同的一面,也不能排除有义近的一面。如果依帛书本两字都以“共”字为说,以其本字皆为“巩”,固然可以解释楚简的“”字,但在今本《周易》的经文和《小象传》里都会遇到麻烦。
《小象传》:“执用黄牛,固志也。”说明《小象传》所本的经文是“执”而非“巩”,以“固”释“执”,又说明“执”与“巩”义同。所以,帛书的“共”,与“巩”恐怕没有关系,依毛传、郑笺,当是“执”的同义辞。
“用黄牛之革”前,帛书本和今本皆有一“之”字,而楚简无。《小象传》引“执用黄牛”,虽无“之”字,但从文例看,当是省略。值得注意的是《革》卦初九爻辞,楚简本、帛书本和今本皆无“之”字。这与楚简本《遁》卦六二爻辞是一致的。如此说来,似乎是帛书本和今本《遁》卦六二爻辞衍一“之”字。但从《遁》卦六二爻辞与《革》卦初九爻辞的比较看,一是说“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一是说“执用黄牛之革”。后者似乎是截取前者之文,前者似乎是后者的出处。所谓“执之”之“之”,于省吾、高亨(第255页)[10]、李镜池(第66页)[11] 等皆以为代词,为“执”之宾语。其实此“之”字乃结构助词,用在这里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表示“执用黄牛之革”是整个句子的一部分。到《革》卦初九爻辞,“执用黄牛之革”不是分句了,作为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结构助词的“之”字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所以,从楚简本、帛书本到今本,都没有了“之”字。懂得这一道理,就知道《遁》卦六二爻辞“执之用黄牛之革”应该要有“之”字,帛书本和今本是正确的,楚简本没有“之”字,当属脱文。
二
对于濮茅左的“‘’,字待考,或释‘敚’,《广韵》:‘敚,强取也,古夺字。’以喻牢固”说,学人们也有不同的意见。
杨泽生怀疑此字从“八”从“丈”,认为可以隶定作“”。根据《说文》认为字“从菐从八;八,分之也,八亦声,读若颁”的分析,简文“”所从的“八”当有兼表音、义的作用,似可读为有分义的“判”、“牉”或“”。《说文·刀部》:“判,分也。从刀,半声。”《楚辞·九章·惜诵》“背膺牉以交痛兮”王逸注:“牉,分也。”《说文·斗部》:“,量物分半也。从斗从半,半亦声。”“判”、“牉”和“”三字所从的“半”字,《说文》说:“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为物大,可以分也。”实际上也是个“从八、八亦声”的字。因此“”可以有分的意思。马王堆帛书《周易》与简文“”对应的字作“夺”,今本《周易》作“说”;“说”字一般读作“脱”,训为“解”,正与简文“”表示的“分”义相近。[12]
陈斯鹏说:此字从“兑”从“又”,只不过“兑”之末笔与“又”之首笔共享,以致稍难辨认。其实就是“敓”字无疑,与“说”、“夺”通。[13]
何琳仪、程燕说:“”,疑释“”。今本作“说”。“豕”与“兑”声系可通。参《会典》555—557。[14] (注:2004年12月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也收入此文,但不见此条。可能是作者认识有了变化而删去了。)
黄锡全说:此批《周易》简有几见“丈”字,如简7作,简16作,所从“十”之竖笔基本垂直,与此字竖笔向左撇出书写相近,但并不相同。“丈”字从“八”似乎也不太好解。“八”下左侧下方有一点,可能是简上污点,如同简“九”之上方、“莫”之下方的污点。根据字形字义,此字有下列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楚系文字“癹”写作的省变之形上部的“八”很可能为“癹(癶)”的省形,又兼为声。但也不排除已变为从“攴”省,从“十”、“八”的可能。如为“癹”省形,在此读为“拨”。癹,并母月部。发、拨,帮母月部。拔,并母月部。夺、敚,定母月部。脱,透母月部。说,书母月部。拨、拔与夺、脱音义相近。《广雅·释诂》拨,弃也,除也,绝也。王念孙《广雅疏证》:“拨者,《史记》太史公自序云: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史记·扁鹊传》:“一拨见病之应,因五脏之输。”拨,即拨开衣衿。“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癹(拨)”,就是用黄牛皮带捆绑住,使之不能分拨开或解除。
第二种可能就是“弁”字。其形与上海简《民之父母》的、信阳楚简的所从类似。弁、辫、辨、辩等属并母元部。变,帮母元部。月、元二部阴阳对转。《说文·刀部》“辧,判也。”“判,分也。”辧、判有分离、裁断等义。两相比较,似以第二种可能性较大。[15]
案:上述诸说中当以何琳仪、程燕说最为有见。简文“”与金文“”字的下述形体最为接近:(趩簋)、(克钟)、(师簋)、(毛公鼎)、(秦公镈),其上部虽略有不同,但也有(墙盘)、(师朢鼎)诸形,(卷二,第49页)[16] 其上部的写法和简文上上部完全一样。因此,隶定为“”是可信的。“”古音为邪母物部,而今本“说”为书母月部,声韵都不同。但文献中通用之例却不少。如《诗·卫风·硕人》:“说于农郊。”郑玄笺:“说当为襚。”《左传·文公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释文》:“襚,《说文》作祱。”《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乃奉百金往税。”《集解》引韦昭云:“税当为襚。”(第555—556页)[17] 孙诒让:“‘兑’当读为‘隧’,二字古通用。襄二十三年《左传》:‘杞殖、华还载甲夜入且于之隧。’《礼记·檀弓》郑注引之,云:‘隧,或为兑。’《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篇又作‘兹于兑’,是其证也。”(第130页)[18] 所以,今本的“说”楚简作“”,一点也不奇怪。帛书本作“夺”,“夺”与“敓”常互用,音义皆近。而“敓”与“说”皆从“兑”得声,本字应该相当于今天的“脱”。如以“夺”为本字,楚简的“”就不好解释了。
值得注意的是,楚简的“”与今本的“说(脱)”还有意义上的联系。“”的后起孳乳字有“遂”。《说文·辵部》:“遂,亡也。”《广雅·释诂三》:“脱,离也。”可见“(遂)”与“说(脱)”义近。而《说文·辵部》又云:“遁,逃也。”可见所谓“说(脱)”、所谓“(遂)”,与卦名“遁”义也是相通的。
三
由此来看“莫之”句的断句和释义,有颇多值得检讨之处。
虞翻对此句的训释是:“莫,无也。胜,能。说,解也。乾为坚刚,巽为绳,艮为手,持革缚三在坎中,故‘莫之胜说’也。”(卷第七,第6页)[19] 其训“胜”为“能”,训“说”为“解”,并以“莫之胜说”为句,后人几皆本之。如侯果解《小象》就说:“六二离爻,离为黄牛。体艮履正,上应贵主。志在辅时,不随物遁。独守中直,坚如革束。执此之志,‘莫之胜说’。殷之父师,当此爻矣。”(卷第七,第6页)[19] 王弼注:“居内处中,为遁之主,物皆遁已,何以固之?若能执乎理中厚顺之道以固之也,则莫之胜解。”(卷四,第48页)[20] 朱熹本义:“以中顺自守,人莫能解,必遁之志也。”(第101页)[21] 皆是以“莫之胜说”为句,以“说”为“遁”、为“解”。
程颐则说:“‘莫之胜说’,谓其交之固,不可胜言也。”(卷三)[22] 尽管还是以“莫之胜说”为句,但已释“说”为“言”;其“不可胜言”虽然没有解释“胜”字,仍可看出与训“胜”为“能”说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唐人史征的解释:“有此之善,人莫胜已,可脱免逃遁而去也。”(卷四)[23] 事实上他已将“莫之胜说”读成“莫之胜,说(脱)”。(注:孔颖达正义:“能用此道,则不能胜已解脱而去也。”(《周易正义》卷四,《十三经注疏》本,第48页)尽管还维持“莫之胜说”的断句,但仍可看出史说的影响。)
近人高亨说:“爻辞言:人用黄牛革绳绊豚之身,以防其走失,但豚物小力微,不能胜任此革绳,以致不能行动,则宜解脱其绳。此喻人利用工具必须适合外物之条件”(第305页)[24],“故曰: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第255页)[10] 此释义或与史征有所不同,但断句是一样的。
笔者认为,史征、高亨对爻辞的解释尽管有一些问题,但其断句是正确的。
首先,“莫之胜,说”的断句在《周易》经、传中能得到支持。
《周易》经、传有“莫之”的共4卦,除《遁》卦六二爻辞外,还有:
《贲》卦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渐》卦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愿也。”
《旅》卦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象》曰:“以旅在上,其义‘焚’也。‘丧牛于易’,终莫之闻也。”
其中《渐》卦九五爻辞及《小象传》皆有“终莫之胜,吉”之句,比较之下,《遁》卦六二爻辞也当以“莫之胜,说”为句。
其次,帛书《衷》篇的解释也能印证。
帛书《衷》篇的22行有一段话:“易曰何校,刚而折也。鸣嗛也者,柔而□□□□黄牛,文而知朕矣。涣之缘辞,武而知安矣。”“而”字后至“黄牛”前,约残4字。我作释文时,将后面的三个残文补为“也。遁之”三字。(第431页)[25] 其中“也”字、“之”字是根据上下文例补出。而卦名“遁”则根据《遁》卦六二爻辞“执之用黄牛之革”补出。本来《周易》经文有“黄牛”之称还有《革》卦初九爻辞,为什么要定为《遁》卦呢?因为《衷》篇对“黄牛”的解释是“文而知朕矣”。所谓“朕”,当读为“胜”。而《遁》卦六二爻辞正有“莫之胜说”之句,“文而知朕矣”之“朕”,正是“莫之胜说”之“胜”。此外,《遁》卦六二是阴爻,故称“文”,而《革》卦初九为阳爻,如称“文”,则不类矣。因此,帛书的这一段话可标点为:“《易》曰‘何校’,刚而折也。‘鸣嗛’也者,柔而□[也。《遁》之]‘黄牛’,文而知朕(胜)矣。《涣》之缘(彖)辞,武而知安矣。”
帛书《衷》篇:“[《遁》之]‘黄牛’,文而知朕(胜)矣。”所谓“文”,当指“执之用黄牛之革”。因为黄是中之色,革有柔性。所谓“知”,可训为“为”或“致”。(注:《吕氏春秋·长见》“三年而知郑国之政也”高诱注:“知,犹为也。”《读书杂志·史记第二·乐书》“知礼乐之道”王念孙按:“‘知’,当依《乐记》、《祭义》作‘致’。”)所谓“文而知朕(胜)矣”,是说《遁》卦六二爻辞“执之用黄牛之革”,是用文,是用柔道来致胜。其解说的重心落在一个“朕(胜)”字上。如果“胜”训“能”的话,解说的重心就应当是“说”,而不应是“朕(胜)”。先秦文献里“莫之能”+动词的句子很多,如:“金玉满堂,莫之能守。”(《老子·第九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老子·第七十八章》),“与物相刃相靡,其行尽如驰,而莫之能止,不亦悲乎!”(《庄子·齐物论》),“言察乎安危,宁于祸福,谨于去就,莫之能害也。”(《庄子·秋水》)“圣人藏于天,故莫之能伤也。”(《庄子·达生》)“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强莫之能任;至大也,非至辨莫之能分;至众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至者,非圣人莫之能尽。故非圣人莫之能王。”(《荀子·正论》)等等。在这些“莫之能守”、“莫之能胜”、“莫之能止”、“莫之能害”、“莫之能伤”、“莫之能任”、“莫之能分”、“莫之能和”、“莫之能尽”、“莫之能王”的用法中,动词都是重点,而“能”都是起辅助作用的。所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文而知朕(胜)矣”,突出的是爻辞“莫之胜”的“胜”字,此“胜”字只能是动词,不可能作“能”解。既然如此,就只能以“胜”字断句。如果以“说”字断句,“胜”只能训“能”,帛书《衷》篇“文而知朕(胜)矣”就不好解释了。
因此,无论从《渐》卦九五爻辞及《小象传》“终莫之胜,吉”说来看,还是从帛书《衷》篇“文而知朕(胜)矣”的解释来看,《遁》卦六二爻辞只能断句为“莫之胜,说”。
从上面的讨论可知,帛书的“夺”从“敓”来,而“敓”即“捝”,偏旁从“扌”与从“攵”可互用。今本的“说”与“捝”的关系如何?高亨认为:“说借为捝。《说文》:‘捝,解捝也。’”(第255页)[10] 这是以“捝”为本字。段玉裁注:“今人多用‘脱’,古则用‘捝’,是则古今字之异也,今‘脱’行而‘捝’废矣。”(第640页)[26] 由此可知,今本的“说”,我们今天读作“脱”,其实依古人当作“捝”。从“兑”之字与从“”之字可通用,而且楚简本“”当读为“遂”,也有“逃亡”之义。那么,“捝”与“遂”何为本字呢?朱芳圃的意见可供参考:“《广雅·释言》:‘彖,捝也。’《玉篇·彐部》曰:‘彖,他乱切。才也。豕走捝也。’(捝,今本误作悦。)……彖善逃窜,古人名动同词,引申有走捝之义。对转术,孳乳为遂,《说文·辵部》:‘遂,亡也。从辵,声。’亡与逃义同,《辵部》又云:‘逃,亡也。从辵,兆声’是也。旁转文,孳乳为遁,《辵部》:‘遁,逃也。从辵,豚声。’”(第10—11页)[4] 这些论证尽管有不够严密之处,但可看出“捝”、“遂”、“遁”音形义有诸多相关处。“捝”与“遁”有意义方面的联系,是可以肯定的。而“遂”与“遁”除此外,还有形近的一面。以“遂”来表现“遁”,较之以“捝”来表现“遁”,可能更贴近一些。从这一点看,也许楚简的“(遂)”为本字较之“说(捝)”更好。
由上述楚简本和帛书本、今本文字的比较分析,可知《遁》卦的六二爻辞当作:“絷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遂。”是说用黄牛皮绳捆绑起来,没有谁受得了;还是赶快跑吧。虽然没有用“遁”字,但主旨还是说“遁”,还是说要及时而“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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