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_养老保险论文

论铁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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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而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机制,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实行过渡性的行业统筹办法,搞好行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现结合铁路实际,谈点认识。

一、铁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必要性和局限性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因年老失去工作能力后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数额的收入和物质帮助,是先交后享用,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产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始于50年代初期,采用社会保险制度,到60年代因“文革”原因由社会保险演变成企业保险,即企业把退休养老金全包下来并统一管理。铁路也一样。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分配形式,如果仍以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就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总之,原来的养老保险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铁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7年实行了保险费用系统统筹;1993年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95年铁道部颁布了《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改革的目标,即用三年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铁路经济承受能力,具有铁路行业特色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履盖全行业,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1994年铁路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从目前看是非常必要的,但也有局限性。

(一)必要性:铁路系统统筹是社会统筹保险在一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是我们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内容在铁路行业中的具体表现。由于铁路跨省越区、点多线长、流动分散、覆盖全国,是一个联动性很强的行业,而全国各地在执行社会保险条例中做法不一,管理不完善,缺乏横向网络。因此,硬套一个地区模式,难以切合铁路实际,铁路纵向管理见长,便于实行长期保险和全包管理。铁路利润长期上缴国库,本身并没有多少节余,改革难以一步到位,一下子全纳入社会统筹范畴,企业、政府、社会均缺乏必备条件。所以,现阶段实行行业管理、系统统筹确有必要。铁路系统统筹适合铁路行业特点,便于实施和管理,并且体现了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保证了铁路职工的待遇水平。如果不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硬性与社会统筹接轨,不仅会把刚步入正轨的铁路养老保险拖跨,而且会影响职工队伍稳定。

(二)局限性:1.铁路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改为行业保险,只是实现了“量”的改变,仍旧是把职工的养老费用“包”起来,并没实现“质”的突破。2.养老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险问题,除了自我保险,还具有调剂互助的作用,而行业统筹则限制了这种作用,使调剂作用只在行业内存在,而对整个社会则削弱了这种作用。这些局限性限制了铁路养老保险发展,使铁路行业管理为寻找发展的空间,最终要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去。

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铁路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负担重,基金缺口大。

铁路是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调剂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来说是铁路企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个人交费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4%,基金采取现付式,即:已离退休职工需要多少,养老金就向企业和在职职工收多少,收多少就付多少,只留下部分积累。以广铁集团公司长沙铁路总公司为例:

据96年初核查在职职工55119人,离退休人员共21213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1700万元,各单位承担保险金12000万元,统筹基金合计13700万元,而实际上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将近16500万元。

分析:

1.实际月退休养老金收入:

16500万元/年÷21213人=7778元/人年

7778元/人年÷12月=648元/人月

21213

2.实际负担率=────×100%=38.5%

55119

3.盈亏:16500万元-13700万元=2800万元(缺口)

结论:目前运作机制自身是支大于收,难以自负盈亏,而且进入了较高负担率(接近4成)时期了。

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

1.负担比例不合理,来源单一。根据计算,长铁总公司实际负担87.5%,个人仅负担12.5%,说明个人缴费制虽然在执行,但个人缴纳比例较低,职工本人自我保险意识和责任还不够强,而企业承担负荷太重,难以维持;另外除了企业、个人两项资金外,再无财源补充,说明个人补充保险,商业储蓄保险,企业其他保险均没能跟上,使企业压力过大,无法分流。

2.历史欠债。过去,铁路企业实行高积累,低消费,低工资制,职工退休金直接在运输支出中列支,禁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没节余。这样养老保险金从全国统筹退到企业仅够支付,一切调剂功能都丧失了。财务制度改革后,改在管理费列支,管理费则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好坏来提取,一旦遇到退休高峰,而企业效益不佳,则企业不堪重负。

3.退养金标准偏高。湖南长沙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约为170元/月,而目前铁路离退休养老金全月平均为648元,已超过了3.8倍多,与一些在职职工收入不相上下,甚至超过不景气企业职工的收入,事实上已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福利金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4.管理制度不严。(1)个人收入登记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缴纳方法是根据职工上年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来缴纳的,而职工实际收入多少并不是很清楚的。基层单位只是根据一个平均收入数来缴交,而不是按职工实际收入缴款。这就造成基金收缴率不高,导致应收养老保险金流失。(2)专款没有专用。一些基层单位专业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掌握支付标准不严,把职工抚恤金等应列福利费的费用,却列入养老金帐上。一些实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及承包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有意漏、欠、少交养老保险金,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上情况致使专款没有专用,造成基金少收多付,积累减少,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作。(3)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无疑使本已紧张的养老保险金“雪上加霜”。

(二)铁路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体制的不健全主要反映在人、财、物管理服务的不到位。

1.人员、机构不到位。按铁道部要求各级应有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目前路局、分局两级机构已基本成立,人员也在陆续到位,但许多基层单位没按500人以上单位配专干,由劳资员兼任或临时抓差均有,影响了管理的有序进行。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不统一归口,也加大了管理的成本、费用,浪费了资源。

2.财产管理不到位。不少单位养老保障的收、支、运营并没有从财务部门中分离出来,仍由财务部门掌管。资金仍归财务部门代收、代付,往往出现错记、错支、错转的现象,影响了保险金运作。

3.设备管理不到位。铁道部要求千人以上单位要配微机,实行电脑管理,目前许多基层单位没做到,更谈不上计算机管理,财务管理的预决算、审计。

原因:1.一些领导认识上偏差,有误区。认为搞好安全生产就行了,保险能过得去就可以了;养老保险机构属社会职能,对我安全运输生产不能带来直接效益,不用太重视;反正迟早要交地方,投入太多说不定连老本都收不回。

2.企业办行业保险无先例可鉴,只能边干边学,难免会有曲折。

3.国家和企业责、权、利关系没有明晰化、规范化,许多实施细则仍在探讨中,缺乏法制化下的可操作性。

(三)养老保险保值增值难。

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当前养老金节余额的80%左右用于购买社会特种债券,20%存入银行留作支付2个月的费用。如何求“保值增值”最大化?这是现行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当然安全,但利息不高,如出现高通涨,实难保值增值。

三、若干政策性建议

(一)合理确定负担率及保险水平。1.加大个人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统一比例进行征集,并随着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过程中,逐步地提高个人比例,最终达到以个人帐户月缴纳占本人工资8%的比例。

2.调整基本保险待遇水平。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水平比例)大约为83%,这在国际上也是比较高的,铁路比他更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企业、个人均能承担,也较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

3.应明确国家的责任。过去企业没有养老金积累,在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后无资金保障,这种资金压力完全由企业承担是不合理的,而先用在职职工交纳的“未来”钱也是不科学的,应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国家应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并在上缴国家的税利(收入)中划出一块做专款专用,以补不足。

4.健全具体法规细则,确保这一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纳入法律的规范中,进行有序指导和有效监管。对漏、欠、少交现象均有相关的法规进行约束、监督和处罚,使保险工作步入正轨。

(二)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必须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把职工一生的贡献和社会发展成果与养老待遇挂钩,引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形成兼有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益特点的自动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动态机制。具体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帐户,所在单位也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记入,存入个人帐户中,这种个人帐户的好处是:个人帐户可以随时查验,便于监督,扣企业款项也方便;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是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养老金多少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直接挂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不能移作它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并作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而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确保资金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另外,企业、个人应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系统。同时,企业也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形成较好的铁路行业保险的机制。

(三)建立和健全管理体系。养老保险金应尽快移交保险机构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基金收、支、运营一体。人员和机构应合理配置,凡500人以上企业应配专干,对千人以上企业应配微机并组织专业培训。在机构设置上,管理和运营要相对分离,以利监督和操作。为便于运营管理,应尽快让离退休人员统一归口,统归保险机构负责。只有责、权、利到位,才能建立起管理和服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应多渠道多层次使养老金保值增值。1.国家把对基金的保值,作为对社会保险事业资助的方式。对存入银行的基金作为特殊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待,给予同样的保值贴补率;对购买国家债券、规定特殊的优惠利率;对购买特种定向的债券、可规定“浮动利率”,使其实际利率永不为负值。2.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目前仍属财务部门代管的专项基金应允许购买除特种债券外的其它较高利息的债券。铁路部门可以把基金集中起来用于新线建设或旧线运营改造,以期获得较高收益并降低风险;还可以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领域的投资,使保险基金获得较佳投资回报。对用基金进行实业开发要给予一定的优待,以助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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