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商品营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中应注意论文,商品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风物长宜放眼量”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全国首批242 家科研院所已向企业化方向转轨,出售技术商品将是他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然而,近年来科技商品营销状况却并不太好,相当一部分未能迅速转移到生产领域。对此,科研界同志每每认为企业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但企业界同志却说,科技商品的价格太贵,我们买不起。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科技商品价格到底放在什么水平上,才能“货畅其流”?
诚然,科技商品价格应由它的使用价值决定。从这一角度看,大部分科技商品的价格基本反映了实际使用价值,并不太贵。但科技商品毕竟是一种特殊商品,只有被应用于生产实践,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没有生产单位接受和充分有效的运用,其价值就不能实现。可见,科技商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要靠生产者创造,如果依据使用价值的全部作为确定科技商品价格的能数,显然偏高。
目前,许多科技商品价格企业认为价格可以接受,低的企业却认为高得咋舌,也恰好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问题。
应当看到,科研工作的任务是面向经济建设和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展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目的也正在于更好地增强科研的自我发展能力,并进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而绝不仅仅是为了盈利。现在,确有少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把这当作是发财的机会,一切向钱看,科技商品价格提得太高。事实上,和其他商品一样,科技商品如果不能为生产单位购买,卖方也根本无利可得。所以,从自身利益角度衡量,也应该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才是。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强。因此,科研部门应借鉴企业促销商品所采取的薄利多销多盈利的做法,让科技商品也进行主动让利销售,通过薄利多销促进科技成果大面积地向生产领域转移,使之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样,广大企业在科技的源源注入下,技术素质迅速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长,自身实力日益壮大,科技商品购买力就会明显增强。科研单位应“风物长宜放眼量”,对科技商品降低销价,走薄利多销的路子。
切忌技贸中的“骗销”
一位厂长告诉我,他们通过技术中介机构引进了一项专利产品,当时说好本地区只转让一家,可新产品开发出后,本地另一家企业的相同专利产品已上市,后经了解,就是从那家技术中介机构引进的。
的确,在技术商品贸易中,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不符合职业道德的现象:有的技术中介机构把专利产品销价定得太高,为了买方能接受,也搞“回扣”,给好处,使个人得好处,企业损大利;有的技术中介方,违背专利买卖协议,任意扩大专利销售范围,造成专利产品产出大大超出需求,影响到买方的专利开发效益;还有的技术中介机构,将过期的专利技术资料四处推销,多处出售,使一些厂家特别是一些经济薄弱地区的企业拾人牙慧,步人后尘,产品市场销路差,亏损严重……技术贸易中的“骗销”危害性是很大的,不但有损买方利益,而且对卖方利益也将产生很大负影响。由于买方受骗,就会产生不信任感,不敢贸然引进专利技术,从而使专利转化难问题变得加剧,直接影响专利研制者的利益和积极性。可见,技术贸易中的“骗销”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整个技术贸易的顺利进行。
鉴此,我们在培育技术市场时,切不可忽视正常经营秩序的整顿和建立。当前,首先要搞好技术商品价格评估,改变目前技术卖方张口要价却缺乏依据的无序状况;
其次,要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力度,对形形色色的“骗销”案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要强化对技术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经营状况的随机监察,以保障其经营有序健康进行;
再次,要改革技术贸易方式,目前“一锤子”买卖的做法,买方风险较大,不利于技术转化中的有关难题在卖方协助下顺利解决,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即买方按技术评估价,将款项交付公证机构或律师存银行,再根据新品生产经营情况,按协议分期提取支付给卖方。
另外,也可采取定活结合的办法,即给一定数目现金给卖方,为技术使用定金,然后再按生产经营取得的效益,买卖双方定额分成。这样,买方卖方共同承担风险,技术转让就会公平一些,也会容易许多。这对于促进技术贸易繁荣,无疑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养在深闺人未识”
据《国际经贸消息》载,今年广交会期间,首次参会的中国西南通讯研究所等6个科研院所,尽管带来的30多种产品都属高科技行列, 大部分在国内占有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达到了90年代中期同类产品水平,但摊位前的客商却很少。经分析原因,原来,这些科技院所对自己的高科技产品过去一直宣传得不多,参加广交会前,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宣传,以致好的高科技产品却“养在深闺人未识”。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高科技领域并不鲜见。这些科研院所的一个共同缺点,就是对自己的高科技产品宣传不够。他们认为,自己的高科技产品够得上先进,“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肯定会得到顾客青睐,大搞宣传,倒反显出“叫卖”的格局,丢了高科技产品的格;也有人认为,高科技产品凭其技术先进性,在技术市场竞争中一定会“走上风”,不怕不抢手;甚至有些人,虽然也积极推销高科技产品,但却羞于叫卖,怕被别人喊“科商”丢面子……可见,这些人还缺乏市场营销本领,特别是对于如何运用广告宣传等媒介,提高自己高科技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在技术市场上的外向竞争能力,还知之不多,做得更少。似这样,在竞争激烈的国际技术市场的竞争中,又如何克敌制胜,畅销自己的高科技产品呢?
应当看到,在国际高科技产品的市场上,我们并非“一枝独秀”,面对众多强有力的竞争者。只有强化经营攻击力,尤其是打出我们高科技产品质优价廉的名声,才能吸引客商,争取客户,使自己的高科技产品畅销。否则,如果我们仍羞于言商,在广告宣传上不作较多投入,继续沉默下去,那么,就意味着我们自动放弃竞争,退出国际高科技产品贸易的舞台。
可见,要想使自己的高科技产品畅销于国际技术市场,不但要加强产品开发的国际市场取向,以适销促畅销,还要注重加强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经营攻击力。只有两手抓,两手都“硬”,才能使自己的高科技产品成为走出“深闺”的靓女,受到众多客商的“求娶”,从而,畅销国际技术市场,取得理想的开发效益。
推进专利执法进入市场
近翻报纸,看到两则强化专利执法的报道:一则是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对市场上销售的专利产品,进行了一次检查,结果发现,个别企业将已申请专利但未授权的产品,说成是已获专利的产品;也有个别企业将已丧失专利权的产品,仍以专利产品出售。对此,他们都依法进行了处置。现在,企业专利意识越来越强,各种新颖别致、创意独特的专利产品纷纷推向市场,消费者十分欢迎,因此,大凡冠以专利名称的商品,销售行情都很好。于是,一些厂家便搞起了假冒专利的鬼把戏;不是专利的产品也打出了专利旗号,借以迷惑消费者,促进产品的销售;才申请专利,还不知能否批准,就早早地将产品贴上专利标签,拿到市场出售;一些几年前就已丧失专利权的产品,仍一直以专利产品的名义行销市场。
凡此等等,都充分表明,假冒专利现象目前客观存在,消费者专利打假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强烈,然而,出于专利产品属于特殊产品,缺乏专业知识的人,即便是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同志,也往往很难识别和判断,所以,没有专利管理部门的人参加,专利打假工作就难以开展,一些地方假冒专利产品至今仍充斥市场。可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专利产品进入市场,走进人民生活,市场上的专利执法和打假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专利管理部门应积极将专利执法工作推向市场,当作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在做好专利申请代理工作的同时,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市场,对销售的各种专利产品进行随机检查,一旦发现假冒专利产品,就应按照《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者进行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使专利保护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步入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做得更加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