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工作的十大新变化_财会论文

2008年:会计工作的十大新变化_财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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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货币政策从紧 别让资金链“惹祸”

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货币政策在2008年将由稳健转变为从紧。这就意味着2008年将会比稳健政策更加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

这对一些企业来说,尤其是对一些资产负债率太高的企业,将面临严峻考验。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企业往往会遇到“一刀切”的待遇。这将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一旦遭遇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难以维持甚至失败。从巨人集团史玉柱的失败到德隆集团倒闭再到央企华源集团因爆发财务危机而不得不进行债务重组,其原因惊人地相似: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经营失败。所谓资金链,是指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是企业经营的过程,企业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地良性运转。

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一些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短贷长投,加大了财务风险。而在货币政策从紧、货币信贷总量受控的环境下,这种财务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从财会工作的角度分析,2008年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应对:一是不断夯实企业的盈利基础。二是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企业投资、筹资和成本费用预算。三是加强财务分析,密切关注宏观经济中从紧的货币政策带来的新情况,深入分析汇率、利率、税收、原材料价格变化,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变化二: 深入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

在过去的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相继实施,这给财会工作带来了蓬勃景象。2008年,根据总体部署,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将进一步扩大准则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新企业财务通则在2008年也将深入贯彻实施。

因此,对2008年的财会工作来说,深入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仍将是重中之重。

对上市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一年。经过一年的实践,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上市公司在2008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为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整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

对于中央国有企业来说,2008年将是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一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按照财政、国资监管等管理部门的指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工作。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相关制度,细化核算内容,规范实务操作,扎实做好资产负债全面核查,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和金额,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并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中央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条件成熟的,可以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尽快适应财会改革的需要;条件还不具备的,应该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为下一阶段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准备工作。

变化三:税收政策调整“税会”更加协调

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它们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两者的关系也往往被概括为“税会”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逐渐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调整。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两者的适当分离是必须必要的,但如果两者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因此,税收政策的调整必然会对财会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就2008年的财会工作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财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注重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实现了简化税制的目标。

据有关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缩小应税所得与会计盈余差异方面进行了调整,增强了新企业所得税制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互动。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会计盈余是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总额,强调客观与公允。应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认的应税收益,强调及时足额缴税。这些不同,导致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强调截至某时点累计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更体现对差异动态变化的关注,加大了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暂时性差异。这使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摩擦成本增加,企业涉税风险加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并从资产计价等方面对差异进行了协调。

二是在扣除项目上既大大缩小了差异,又继续保持一定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是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的突破性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工资、三费、借款费用等方面的扣除差异大大缩小,并在业务招待费、企业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继续保持差异。

变化四:上市公司按新准则披露年报

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2008年4月30日之前将公布所有上市公司按新准则核算的年度财务报告,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究竟有何影响,将给股市带来怎样的震动?新准则规定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年损益,该规定是否会促使大量劣质上市公司疯狂重组,导致股市重新洗牌?公允价值计量能否被广泛接受,股民手中的股票是否充满泡沫?诸如此类疑问的存在将导致今年的年报披露赚足眼球。

据有关专家分析,按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披露的年报有以下几大关注点:一是新准则下的报表格式与老准则有较大差异,资产负债表中的很多项目名称发生了变化,同时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列示于股东权益之中。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包含了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一栏与原来报表中的净利润数一致,同时损益表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项。这也是新会计准则的最大亮点。二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非货币交换和债务重组允许确认交换和重组收益,这两项规定可能会对有较多非货币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较大影响。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后,其营业收入额会有较大影响,根据收入准则,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要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三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权益方面有以下几点变化:将少数股东权益合并列示于股东权益中;新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变化五: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将尘埃落定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别于1997年5月28日、1997年7月17日颁布,1998年1月1日实施,迄今已有十周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事业单位从以上级拨款收入为主逐渐转变成以经营收入为主,事业单位企业化、事业单位事企分离改革都给现行准则和制度带来了冲击:难以与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相适应,难以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相适应,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适应,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要求不适应,与加强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管理的要求不适应。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实施和财政改革、财会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也逐渐提上了重要议程。同时,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也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力度的加大,一些事业单位也相继被列入被检查单位行列,并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通过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来促进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呼声日益高涨。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将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制度。据介绍,我国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的方向已基本确定,其中一个重大变化是要突出“两个适应”的总体指导思想,即与财政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充分体现近年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成果,反映改革动向;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适应,要能够反映事业单位改革的趋势和政策取向,要在规范管理、科学核算、激励约束、提高效益等方面深入研究,作出规定。

随着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的尘埃落定,贯彻实施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制度将成为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事业单位在2008年应做好实施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准备。

变化六:企业内部控制将有新标准

近年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可以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呼唤,也是规范资本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国际潮流,更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机制”。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必须有一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依据和基本参照。而当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自己权威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也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风险控制发展;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内控要求也有待于进一步协调,以便为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价提供统一性标准。

为此,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许多监管部门、大型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保障。与此同时,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公开选聘了86名咨询专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为构建我国内控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支持。

目前,该委员会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操作指引将发布。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操作指引将发布,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将成为重要的议程。2008年,企业财会工作要做好各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准备工作。

变化七:会计信息质量的“紧箍咒”越来越紧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要强化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经营、依法执业,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切实发挥财政部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

自199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列入财政监督的重要工作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10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企业1263户,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300多亿元;对120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上下联动,也开展了覆盖面广、投入力量大的会计监督检查。

随着会计监督的强化,会计造假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所好转。但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形势依然严峻,会计信息失真的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近年来会计监督所发现的问题便充分说明了会计监督还面临更大挑战。

因此,财政部提出在2008年将强化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将会计监督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邦靖在2007年会计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关系到资源配置,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因此,在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的“紧箍咒”将越来越紧。对企业的财会工作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一方面,要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确保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要聘请执业质量好的事务所。另一方面,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变化八: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要考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因素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提出2007年将在部分企业试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08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全面展开。

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收益收取办法》)。财政部同时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收益收取办法》界定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试行范围,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交措施;规定了《收益收取办法》的执行时间。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影响。对企业来说,利润不再是由国有企业自己全部支配使用,这必将影响企业留存的利润,进而会影响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筹资方式等。因此,国有企业在编制预算时要考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这一新变化。

变化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2008年,对金融企业的财会工作来说,一个重要变化是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适应了金融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要求,对需要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二是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自2006年实施新会计准则以来,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和资产负债表按照银行、证券和保险重新进行了分类和调整,要求对评估备案表项作相应的调整。

资产管理与企业财会工作息息相关,金融企业的财会工作在2008年要积极应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的财会工作。

变化十:《注册会计师法》修订 高级会计师正高职称将形成全国性制度

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90周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20周年。注册会计师以其超然独立的身份,履行着“经济警察”的重责,这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也是一个充满艰辛和挑战的行业。《注册会计师法》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和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是层出不穷。如何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是否有权批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发生诉讼时,注册会计师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如何制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处罚尺度如何统一?正因为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迫在眉睫。遗憾的是,《注册会计法》的修订工作自1999年4月开始启动,2001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新法千呼万唤不出来。近年来,包括“安然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案件给会计界造成了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注册会计法》修订工作更需谨慎稳妥地进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近年内完成《注册会计法》的修订工作。《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和完善,能否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对2008年的财会工作来说,高级会计师正高职称将形成全国性的制度。目前,高级会计师属于副高职称,只有某些省市组织过一些正高职称的高级会计师的评审。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将探索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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