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本质属性_政治文化论文

论道德的本质属性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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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本质的问题,是研究具体道德问题的始发点,目前国内对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之间、 乃至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相互关系问题上的种种认识分歧和实践差异,追根溯源, 都与如何理解道德的本质这个元问题有关。

道德是什么?在众多的道德释义中,使道德完全主观化的倾向占据上风。

我国目前最有代表性的道德定义有三个版本。一是《辞海》的表述:道德是“社会意识形 态之一。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P.1061 )。二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表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 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为 、活动”[2](P.123)。三是《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的表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系的 、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3](P.557)。笔者认为, 这样的道德释义,没有摆脱使道德完全主观化的倾向,未能准确、简明地揭示道德的本质。 可以说,我国现行道德定义存在着严重的偏颇和失缺,是一大堆概念、一系列判断的罗列堆 砌,让人读了之后依然说不准道德究竟是什么,这当然不能归咎于前辈学者,也许是道德这 个 社会现象太纷繁复杂,人类对它的准确认识、把握和表述需要更长的时间吧。

笔者斗胆对道德的本质属性作出一种新的概括,以就教于学界同仁。我认为,道德的本质 是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这一命题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属性有且仅有两条,一是行 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二是行为的自主自觉性。这里的“自主自觉”,是指行为出自于主体 的“自主自愿”而非出自于强制逼迫或受骗上当,并且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对人对己的利害性 在行为之前是已经(起码也是有所)“觉悟和意识到”的。“行为”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从 广义上讲也包括人们的言论。“人”和“己”是相互对应的,并且各自都可作或小或大多层 次的理解。“利害性”是指或有利影响或有害影响的一种性质。这一命题涵盖了下列四层内 容:(一)一种行为只有、也只要它具备了自主自觉性和对人对己(主要是对人,下同)的利害 性,它才是、也就是道德行为。(二)一种行为只要、也只有它不具备自主自觉性或不具备对 人对己的利害性,它就是、也才是非道德行为。(三)自主自觉行为对人产生有利的影响,包 括与此同时对己有利或有害两种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或说有正道德的。(四)自 主自觉行为对人产生有害的影响,包括与此同时对己有利(即损人利己)或有害(即损人害己) 两种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或说有负道德的。以上(一)和(二)揭示了道德与非 道德的区别,是本文关于道德本质属性的命题所直接表达的内容;(三)和(四)揭示了正道德 (道德的)和负道德(不道德的)的区别,是得出这一命题的基础,又是这一命题所能接纳涵及 的内容。

笔者认为,道德有着多层次、多方面的特性,作为道德的本质属性,应该能起到区分道德 与非道德的标尺的作用,应该能够融纳道德的(正道德)和不道德的(负道德)两种情况。本文 给出的这个命题符合这两个“应该”,因此可以作为对道德本质属性的概括和表达。并且, 这个命题内含的逻辑思路是:着眼于人们的行为活动(实践),并通过省察行为的动机(“自 主自觉性”是对行为动机的鉴别要求)和行为的效果(“对人对己的利害性”是对行为效果的 鉴别 定性)来判定行为的性质。笔者自以为对道德本质属性的这种探求思路坚持了实践第一的观 点和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如果对道德本质属性的这一命题能达成较多共识,那么,“道德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可以 这样来回答:道德是人通过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而得到确证的一种品性。

为了说明笔者为什么对传统的道德释义提出疑义,为什么把“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的利 害性”作为道德的本质属性,大致需要厘清以下几对相互关联的概念:

(一)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道德关系的构成)。道德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显现出来的, 在不涉及人与人的关系的领域是无所谓道德的。在此,我们把具有道德意义的人与人之间的 相互关系称为道德关系。

具体地考察和分析一下道德关系是如何构成的,那么不难看出:道德关系是道德主体通过 道德行为对道德客体发生利害影响而结成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主体是行为活动的 发出者,是施动的一方;道德客体是行为活动的受影响者,是受动的一方;道德行为是行为 主体事先意识到自己行为活动对己对人的利害影响进而自主作出的行为,行为一经成为道德 行为,那么行为主体就是道德主体,行为的利害影响所及的人(与“己”即行为者对应的那 个“人”)就是道德客体。

无疑,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都必须是人,自然物一般不能成为道德主体或道德客体。不过 ,这里的人,即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既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群体的人,如某个单位 、集体、民族、阶级、国家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设之为A,表示单个的人或群体的人) 与人(设之为B,表示与A对应的另外的单个的人或群体的人)之间构成的道德关系不一定是固 定单向的,而可以是多种样式的,如用→和←表示作用方向,那么在A和B之间结成的道德关 系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A→B在这一道德关系中,A是道德主体,B是道德客体。

A←B在这一道德关系中,A是道德客体,B是道德主体。

A←→B在这一道德关系中,A和B均既是道德主体又是道德客体。

动态地考察道德关系,即把道德关系作为运动着的过程,并把这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 察,那么A←→B是道德关系的常态。因为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总是双向的,人的道德义务与 道 德权利总是对应的。但是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又必须把动态道德关系的整体还原解剖 为许多个静态的道德关系的基本单元,这种基本单元要么是A→B,要么是A←B。从道德关系 的基本单元的角度来考察,A→B和A←B两种表示形式可归结为其中的任何一种,在此姑且就 用A→B来表示。

在A→B这个道德关系的基本单元中,A的行为活动使B受到积极的影响,即对B有利有益,则 A是道德的;如A的行为活动使B受到消极的影响,即对B有损有害,则A就是不道德的。至 于A的行为活动在对B发生有利(即利人)或有损(即损人)的影响时,对A自身发生的有利(利己 )或有害(损己)的差别,不是道德关系的属性的本质因素,并不会改变A的道德的正负性质, 至 多可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其道德属性。所以,从A→B这一道德关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 论:道德就是道德主体的行为活动对于道德客体所发生影响的性质及其程度,正道德的常见 形式是舍己为人、克己让人和利己利人,负道德的常见形式是损人利己(注:在这个结论中,没有对应地在负道德的常见形式中列上“损人损己”。这是因为,在基 础单元的道德关系中,由于A的行为活动是受他的意识和目的支配的,一般来说损人总是利 己的,不会发生损人损己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结果,那么A的行为活动是事与愿违,不是 他自觉自愿要达到的结果,而是他的行动方案违背了某种客观规律。当然,如果从道德关系 的动态整体来看,损人者最终也害己的情况是常有的,甚至多少还是一种必然结果。不过, 这里我们只是在分析作为基础单元的道德关系。)。由此,我们可以 概括出道德的一个基本的、首要的属性是:主体的行为对人对己(主要是对人)的利害性。 “克己让人”、“利己利人”、“损人利己”、“对人对己”这一类词中的“己”和“人 ”需要作出必要的界定。这里的“人”,不是笼而统之的“他人”,而是除了敌人、坏人、 恶人之外的“他人”,这个“人”不是“自己”,却又是“自己人”。“自己”,可以理解 为自身一人;境界稍宽一点,则可理解为自身的家庭(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 ;再宽一点,则可理解为自身所在的基层单位、组织或团体;更宽一点,则可理解为自身所 在的民族、国家、种族。

(二)道德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 3](P.288)。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人类的生存、延续和发展,必然要与自然界发生关系 ,一方面人要受到自然的制约,另一方面人必须认识、改造自然以利用自然,这就是进行生 活 资料的生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第一种关系。同时,人们在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中又必然形 成人与人之间协作劳动和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即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第二种 关系。从社会关系存在的不同领域,可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 等。其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相互之间的关系”[3 ](P.421),也称之为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第一性的关系,它决定 和制约着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思想的社会关系。

道德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方面”,“它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它渗透 于一切社会关系中,遍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它的维系不是依靠国家强制的手段, 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和启发个人自觉;(3)它要求个人对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以 至在必要时做出不同程度的自我节制和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2](P.125)。

通过对社会关系与道德关系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道德关系必定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 系可以是道德关系,也可以不是道德关系。道德关系特殊性在于行为的自主自觉性。道德关 系 是行为主体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活动对人对己(主要是对他人,下同)会造成利或害的情况下 而自主地去行为活动,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主体不是出于自主自愿而是出 于某种强制逼迫或受骗上当,或者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对人对己会造成的利或害没有觉 悟和意识到,那么,他发出的行为尽管客观上也对他人产生正面的、有利的或负面的、不利 的影响,也生成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能成为道德关系,他的这种行为就无道德可言,应称 之为无道德(或零道德)。例如,某工作人员晚上去办公室取一样东西,把正在那儿作案的小 偷吓跑了,尽管这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单位财物的损失,但也不是他的美德。 因为“吓跑小偷”是无意中发生的,而不是他事先“觉悟和意识到”了的。由此进一步,还 应指出,行为主体对自己将发生的行为仅从这一方面、这一层次上意识到对人对己的利或害 , 而没从那一方面、那一层次上意识到对人对己的利或害,那么,他发生的行为仅能从这一方 面、这一层次上分析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而不能从那一方面、那一层次上分析是道德的 还是不道德的。总而言之,行为主体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发生利害影响而形成的人们之间 的相互关系和非自主自觉行为对人对己发生利害影响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 关系,而只有前者才是道德关系。《社会历史观大辞典》指出:“道德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自 觉和自愿,是行为主体能够进行自主选择。”[3](PP.560-561)我在这里则进一步把行为的 自主自觉性作为道德的基本的和必要的条件。

与此同时,还必须指出,道德关系只能渗透、依存于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能脱离了 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因为,至今人类社会不存在脱离了经济、政治、文化等领 域而独立的道德领域,不存在脱离了人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文化行为等行为活动而独立 存在的纯粹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也不存在脱离了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的纯粹的道德。 道德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一种关系;它对其它各种社会关系的依存性,不同 于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对经济关系的依赖性。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决定于经济关系,又反作 用于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有其相对独立性,可作为相对独立的一种关系存在。而 道德关系离开了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等社会关系就无法独立存在,它没有政治关 系、文化关系相对于经济关系的那种相对独立性,它只是这些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 ,而不能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道德即使与初看起来十分相似的文艺相比,也是有 明显区别的:文艺尽管源于生活,但是文艺可以凭藉文学、电影、电视、戏剧等作品作为载 体 而相对独立,与生活的原型相区别、相分离;而道德则没有这种相对独立的载体和形式,它 只能依附、依存于人们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之中,而不可能分离、剥离出来。尽 管在日常用语中一般都将道德与经济、政治、法律、艺术、宗教等概念并列使用,但在探究 道德的本质这样专门性的论述中,必须注重概念、逻辑的严密性,不能把道德关系作为与经 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并列的一种社会关系。

(三)道德行为与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是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活动。道德行为 是连接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中介。离开了道德行为,主体与客体就构不成道德 关系。道德行为“伴随人们的其他活动,如政治、经济、法律、艺术创作等社会活动而存在 ”[3](PP.560-561)。脱离了政治、经济、法律、艺术等社会活动而孤单地、独立地存在的 纯粹的道德行为是不存在的,诚如喻承久、张梦义同志在分析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彼此容纳、 彼此依赖的属性时所指出的:“交换行为,从市场经济观之,是经济行为;从道德角度观之 ,是道德行为。对此,我们只能在思维中相对区分,现实中二者是浑然一体的。”[4](P.18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呢?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何在呢?笔者认为,就 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也即是否具有对人对己的利害性和自主自觉性(这点在前文 已有论述,在此从略)。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在关涉自己利害和 他人利害的情况下,从本人意志出发自主选择的行为。

道德意识是一定时期的道德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实践(道德行为 )基础上形成的道德心理(包括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信念)、道德观念(包括道德认识、道德 理想)、道德理论体系的总和。道德意识的产生、形成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过程。道德意识一 经形成,就会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起到指导作用,使行为主体的活动转化、提升为道德行 为,从而干预和影响社会生活。从另一角度讲,一定的道德行为是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外显形 式和对象化,没有道德意识也就没有道德行为。因此可以说,道德行为和道德意识是在人的 社会实践中孪生伴长的。道德意识可分为社会道德意识和个体道德意识。社会道德意识是各 种个体道德意识交互作用的结果,是个体道德意识的集合或推广。个体道德意识则是一定社 会道德意识在个体意识中的体现,因而它总是体现着和从属于某种社会道德意识。一定社会 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这一社会的社会道德意识,是一定社会根据其利益和需要在道德实践中 形成的、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以维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准则。其中,道德原则是人们应当在 社会关系的一切领域普遍遵循的准则,道德规范是人们在某一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应 当遵循的准则。

由上可见,道德行为是构成道德关系的基石,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的反映;道德行为及其 连接的两端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构成道德关系,道德关系决定着道德意识,而道德意识又通 过 指导道德主体形成道德行为从而反作用于道德关系。所以,在概括道德本质、界定道德 定义时,不宜把道德的原则、规范、心理这些道德意识同道德的行为活动不分本末地混杂在 一起作为同一层次上的东西,更不能把道德完全落实在作为道德意识的规范之上。

(四)道德事实与道德评价。道德事实是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自主自觉作出的、对道德客体 和道德主体自身发生了利害影响的行为。简单地说,道德事实就是道德行为。首先,道德事 实是一种“事实”。作为事实,应该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对这种事实是否意识到、 如何评价它为转移的。道德行为具备这种性质和特点,它是一种活动,一种实践,一种客观 的社会存在。同时,道德事实又是“道德”事实。它与非道德事实的区别在于它是行为主体 觉悟和意识到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而自主自觉地作出的一种行为。这里,自觉意识不仅停 留在对行为活动的对象的认识,而且已经认识到行为对他人和自己(主要是他人)会带来什么 影 响(利或害及其程度),这种认识是一种道德意识。所以,道德事实又是有意识参与了的,不 能误认为讲道德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就意味着它不能有意识的参与。当然,有意识参与了 的道德行为仍可以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能误认为有道德意识参与了就不可能是一种客观存 在。实际上,正常人的任何行为活动都是有意识参与的,它们也都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

道德评价是对道德事实也即道德行为作出判断和评估,也是透视道德关系而对道德主体的 一种评价。它是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进行全面的审察,即将这种行为 的动机(含目的意志)、过程(含方法手段)、效果统一起来作分析审察,然后得出该行为是善 (道德的、高尚的)还是恶(不道德的、卑劣的)的评判结论,这个结论也是对道德主体的道德 品性的评价。在道德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道德的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道德评价能够帮助人们 端正道德观念,明确道德责任,认清道德选择的方向,矫正和激励道德行为。

由上可见,道德评价是基于道德事实的一种活动。在这里,道德事实即道德行为是第一层 次的东西,道德评价是第二层次的东西,应该是道德事实与其它事实不同的特殊性质决定着 道德评价采用了与其它评价不同的特殊方式。因此,道德的本质应当从道德事实即道德行为 中去寻求和揭示。

作为道德的定义,应力求客观准确而又简明扼要地揭示出道德的本质即道德区别于其它社 会现象的根本属性。现行道德定义对道德本质的揭示,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和境界,具体的 偏颇欠妥之处有:(一)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事物很多, 道德是怎样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呢?这一判断没能揭示出种差,用“定义=种差+属”的方法 来考察,这一判断构不成定义。再说,道德是不是仅仅只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这也值 得深入反思探析。(二)说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这未免太空泛,因为一切社 会现象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三)说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也还显得宽泛,因为 人类社会生活中除了经济关系以外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这么说。(四)说道德是“依靠人们 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系的”,这没有找准探寻事物本质的“入口处”,因为事物的根本属 性应从事物的内容中而不是它的形式中探寻,而某一社会事物靠什么维系是它的形式而不是 它的内容。(五)说道德是“以善恶进行评价的”,这已经“以末当本”,因为:对事物以何 种方式进行评价不应成为该事物的本质属性,相反它是由事物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再说善恶 本身是一个道德范畴,它正是需要在厘定道德的本质的基础上加以解释说明的东西。(六)说 道德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把道德的本质“落实”到规范上,意思是说道德是一种规范 ,而这里的规范正是道德的规范,显然,把事物的规范说成是事物的本身是不恰当的。(七) 说道德是某种“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这是把具有决定与被决定关系 的两个层次的东西混为一谈,因为原则、规范、心理意识总体上都属于意识,行为活动是实 践,属于存在,从根本上说,这里的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后者决定着前者。另外,道德是行 为活动所内含、体现的一种品格和品性,而不是行为活动本身,也就是说,对行为活动可以 从道德上分析和鉴定它的性质,但它本身不是道德。

由上可见,目前通行的道德定义未能准确简明地揭示道德的本质属性,这说明,目前对道 德本质的把握仍处于有点混沌不清的阶段。虽然有些重要的文献(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哲 学》、《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等)已开始提出一些合乎道德本性的真知灼见,但还没有从根 本上、体系上摆脱使道德完全主观化的倾向。本文就此提出质疑,诚望学界同仁指正赐教, 以期真正求得道德是什么这一问题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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