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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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9)05-0112-15

自秦汉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帝国体制以来,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对于广袤地区的基层社会的统治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与社会课题。相对于分封制度和西方的采邑制度,中央政府实施对于基层社会编户齐民的直接统治,构成了帝制时期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特色。

就中古时代而论,自北魏冯太后采取李冲提出的三长制,取代此前宗主都护制,北方乡村地区就开始摆脱强宗豪右的控制,回归于中央政府的掌控之中。李冲的建议是:“宜准古法: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之。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夫,党长三夫;三载无过,则升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百官俸。此外复有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① 三长的职责主要是户口控制与户籍编造、赋役征调与派发,当然,也承担乡里社会保障的部分职能。这种制度接续了秦汉的乡治传统,也奠定了隋唐乡里制度的雏形。

关于隋唐时代主要是唐代的乡里制度的研究,中外学术界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和唐令都有过充分的讨论,其中不乏精湛的成果。② 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讨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乡制的特色;第二,里正及其职能;第三,邻保与村正;第四,乡治的困境。

一、乡制的特色

隋文帝即位之初,规定以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各置长正;京畿之外则置里正(相当于闾正)、党正(相当于族正),“以相检察焉”。③ 这些制度是与人口、赋役制度一起颁行的,与北魏“三长制”的内容大同小异。唯一的变化是把三长中的最高一级(北魏为“党”,隋为“族”或“党”)的标准户数从一百二十五家变成了一百家。

开皇九年(589)二月,苏威建议设置统领五百家的乡正,理词讼之事。遭到了李德林的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朝廷之中,支持李德林看法的官员甚众。但是,由于宰相高颎的支持,李德林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第二年,全国统一之后,虞庆则到关东巡视考察,回来报告说:“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废除了乡正的诉讼之职权。④乡正又称乡长,大业末年依然设置。⑤

无论是李德林反对的理由,还是虞庆则反映的问题,都说明乡级行政听取词讼,很难摆脱人情爱憎,难免会有权钱交易。

关于唐朝乡里组织的完整记载,据《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引大唐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原注:若山谷阻远,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需别置村正。⑥

据此,唐代乡里基层组织基本继承了隋代的制度。主要变动有二:一是对于“乡”级组织进行了改造;二是设置了村坊组织。这里先谈“乡”,关于村坊,后面再谈。

如上表所示,北魏时代的三长制没有“乡”的组织。隋代统一全国,宰臣苏威和高颎力主在“三长”之上设置管理五百家的乡正,很可能是考虑到,在废除乡官及郡级机构,并省州县之后,需要加强基层的统治。虽然不久其司法职能被废止,但是,终隋一代乡正(长)的职位仍在。李渊晋阳起兵,就得到晋阳富豪乡长刘龙的支持。⑧ 唐代初年大约是废除了隋代的乡长制度。否则,就不会出现贞观年间新设乡级行政主管,几年后又废罢的事情。《通典》卷三云:“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⑨ 贞观年间的乡长居然配置两名“佐”官,可见当时确有强化其职能的意图。⑩ 贞观十五年废罢乡长之后,乡级组织依然存在:“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11) 乡级的司法行政事务收归了县司,耆老负责礼仪教化之类的工作。

那么,这样的乡级组织,有乡而无长,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一种机构?研究者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乡”只是名义上的基层组织,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一级基层政权,只有“里”才是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在基层行政中起重要作用。(12)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乡与里是上下二级关系,一些学者明确提出唐代的乡里制是“县以下的两级管理体制”(13)。还有比较多的学者对以上看法有所折中,他们虽然不否定乡的存在,但是倾向于把“里”看成是县以下的乡村社会的中心,或认为“里”是乡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乡的下级组织;也有的主张乡只是一个户籍管辖区或财政供役区,而不是作为一级行政区存在。(14) 还有研究者认为唐代基层组织实行“乡”实“里”虚而以乡行政为主的基层管理体制。(15)

导致以上对于唐代县以下基层行政机构产生种种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是西域出土文献资料中,五百户的乡作为户口和赋役征发单位始终存在,却没有设置乡级干部,里正实际主持乡政工作却只是百户之长。换言之,“乡”是土地户口赋役等工作的申报单位却没有乡级主管干部;里正主持土地户口赋役申报工作,是以“乡”而不是“里”为操作平台进行。这样一种矛盾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就会有不同的解读。在基层行政运作中,你若强调执行官员,那么就是以“里”为主;你若强调操作平台,那就是以“乡”为主。这种体制其实正是唐代乡制的特点所在。

这一特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唐代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中,乡毫无疑问是最基层的一级实体政务组织。《唐六典》卷一记载中央政府与地方的文书传达方式说:“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16) 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的总汇,州、县都是地方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向下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书为“符”;县下达于乡的文书也称为“符”。这就表明,全部政治制度设计中,乡具有地方上基层政务实体的意义,一点也不虚。考察一下天宝年间的官方统计资料,天宝元年的情况是:“天下郡府三百六十二,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帐,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大体平均每乡五百户。天宝十三载统计资料中,郡府和县数都没有什么变化,乡也依然是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个,但是,全国的户口数却已经达到了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户,平均六百户一乡。(17) 所谓“县成于乡”,乡的行政主体位置十分明确。

白居易《钱塘湖石记》云:“若岁旱,百姓请水,需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18) 此处措辞,“(州)符下县,县帖乡”,符、帖的用法略有差异。许多情况下也把州县下行到乡的文书称为帖或者文帖,盖帖与符有相通之义。比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高昌县下太平等乡主者的文书称符,而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却也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19) 可见乡作为县政的承接者,终唐之世都没有改变。县以下政务工作的施展,是以乡而不是里为操作平台进行的。白居易说“县帖乡,乡差所由”,到了乡级,就无法再发帖文,因为乡就是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其次,虽然乡政府是实体运作,但是乡长却是虚位,主持五百家乡政的却是其下一级、掌管一百家的里的负责人——里正。五里正共管乡务,里正因而就成了实际上的乡官。这是唐代乡级行政的另外一个特点。

唐代户令云:“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里正收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田地。若全户不在乡者,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需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县司勘量多少,临时斟酌,不得侵损百姓。其籍至省,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州县承错失,即于省籍具注事由,州县亦注帐籍。”(20)

仔细分析这一段关于户籍编造的法令中县司与乡里的关系,可以发现,乡的出现在两种场合,一是户籍编造的场合:县司责成里正收取各家各户的手实,是以乡为单位进行的,手实是户籍编造的基础档案。二是户籍制作和保管的场合:编造百姓户籍之时,以乡为单位(“乡别为卷”)装表在一起,并在其上写明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其中,州县直接盖印,而乡无印。这就是政府机构和基层民户管理组织的差别。这个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不是别人,就是五位里正。(21) 所以,吐鲁番文书中高昌县下于太平乡的符采用“太平乡主者”来称呼当值的里正(22),这代表了官方的称谓。墓志中也有“安西乡里正”的提法(23),并不说是某里里正,反映了民间的看法。

王梵志诗云:“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飧。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差科取高户,赋役数千般。处分须平等,并檑出时难。职任无禄料,专仰笔头钻。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愚者守直坐,黠者馺馺看。”(24)“文簿乡头执”,这个乡头是谁呢?就是那个号称“五里官”的里正,是里正们在主持乡务。他们在县衙当差,甚至在县司吃饭堂。

如此看来,所谓乡、里只是县司为了便于全县管理工作而作的一种行政区分。五百户一乡、百户一里,县司把全县户口按照规定的数字作一划分。根据《元和郡县志》的记载,开元时期的乡数与户数之比,大体保持在每乡五百户左右,也有超过五百户的。元和时期的乡数与户口之比则多数有错误,而且每乡户口数普遍很少。(25) 显示唐代后期乡制已经陷入混乱。

总之,唐代的乡是县以下的最基层管理组织。“乡”以下的“里”不是承接县政的独立管理单位,里正作为乡务的实际主持者,并不以里的负责人在县司活动,而实际上是以乡的名义在进行管理。

二、里正及其职能

里正是乡务的实际主持者,已经如上所述,那么里正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呢?

如前所述,唐代乡里制度较之于北魏三长制的第二个变化,是村坊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所谓“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是指那些被编入乡里的民户,按照其居住地域的不同,又有坊村的小区组织相约束。里是按照民户之数量划分的,大体以百户为限。(26) 村(坊)是以居民生活聚落来划分的,聚落大小多数在十至一百户之间。假如有某村超过百户,也许该村就有两个以上的村正。

唐代取消了邻保(五家)与党正(一百二十五家)或族正(即唐代的里正,管一百家)之间的那一级组织,而用坊村取代了北魏三长中间的第二“长”。(27) 但是,村坊并不构成里的自然下级。简单说来,乡里是依据行政原则划分的基层行政组织,坊村是按照居住地域原则划分的小区管理单元。在这种小区管理单元下,居民按照家庭所在地被划分为乡村居民户和坊郭居民户。下面,从里正与村正(坊正略同)在人选、命名以及职责上的不同,来讨论乡村行政与小区组织的差异,进而论述唐代县以下基层行政的特点。

首先是里正与村正的人选资格上的差别,里正的角色显得比村正更重要。《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引“大唐令”说:

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28)

这里明确县级政权(所谓“县司”)负责基层干部的选拔。选拔物件是勋官六品以下即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以及白丁中有德(清平)有才(干练)之人。这类人选要优先满足里正的要求,其次是满足坊正的要求。如果当里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相邻的里中简拔。至于村正,则取白丁充当。其实,勋官六品以下,也与白丁差不多,但是,毕竟是有过军人经历,而且立有军功,与地道的乡村农民相比,应当更有行政工作能力。

“令”文不说村正从邻村简拔,只说从白丁甚至是中男和残疾人日中选任。里正与村正选取条件的这点细微区别,乃是因为里正是行政官员,可以不在同里居住,村正则必须是本村之人,否则就无法管理小区事务。至于最后一句“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充”,是考虑到缺乏合适的白丁人选,或者现有白丁急需承担必不可少的赋役(首先是兵役)的情况下,可以取十六至二十二岁的中男(唐代中男和成丁年龄颇有变动)(29) 以及轻度残疾之人来担任里正、坊正和村正。敦煌文献唐天宝差科簿残留名单中,有十二人的身份是村正,其中十七至二十二岁的中男十人(唐初以十六岁以上为中男,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改中男年龄为十八以上,则十七岁尚未及法定中男),三十五岁的白丁和三十六岁的自丁残疾各一人;而在该差科簿所记十名里正中,年龄为二十九至四十岁的上柱国子、上柱国或品子共有五人,三十至四十岁的白丁五人。(30) 从这样一些任职者的条件就可以看出,天宝年间敦煌地区,多数里正的年龄较大,身份较高;而村正相对来说比较年轻。这说明当时当地的里正比村正的任务更为繁重,职权更为重大。

其次是村与里在命名方式上有差别。村的名称以自然形成的方式为主要特征,里的名称以人为命名的方式为比较常见。我们知道长安的坊都有美名(31),唐代的里也各有佳名,例如,相州邺县万春乡绥德里(32),京师通轨里(33),神都弘敬里(34),东京毓德里(35),洛州洛阳县上东乡嘉善里。(36) 此外,还有怀德里(37)、静恭里(38)、德懋里(39),等等,出土文书记载的西州有静泰里、安乐里、六乐里、忠诚里、仁义里、归政里、德义里、成化里、礼让里、和平里、顺义里、昌邑里、淳风里、长善里、安义里、慕义里、归化里、高昌里、投化里、永善里、净化里、积善里、尚贤里、弘教里、依贤里、淳和里、柔软里、长垣里、高泉里、独树里、新坞里、新泉里、横城里等。(40) 这些“里”名,绝大多数都寓有美好意义,应非自然形成的行政区域,而是由行政当局命名,按照人口的多少而整齐划定的。

相反,村的名称则十分多样化,其中尤以姓氏命名最为普遍。《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留下了圆仁所过的许多村名(41),此处且以河南县平乐乡为例,墓志中见到的村名有:翟村、王晏村、李村、王村、郝村、杜郭村、陶村、马村、王赵村、杜翟村、景业村、伯乐村、朱阳村、晏村等等。(42) 我怀疑,其中王晏村也许是王村和晏村的合称。但不管如何,用姓氏命名是非常普遍的情况。

村与里名称的这种差异表明,与自然形成的村落不同,里是一种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制度规定五里组成一乡,平乐乡在墓志中已知“里”名有:

河南县平乐乡缠佐里(43)

河南县平乐乡张阳里(44)

河南县平乐乡安善里(45)

河南县平乐乡安川里(46)

河南县平乐乡河东里(47)

假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五里为一乡,也许平乐乡就是由以上五里组成(48),其下至少有十四个以上的村庄。(49) 平均大约一里有三个村,平均每村大约三十户左右。村的民户多少不作硬性规定,就凸现了以居民自然生活空间为管理单元的划分原则。但这个平均数字与三长制中的第二“长”(管辖二十五户)很接近。由此也可以解释,唐代废除北魏和隋初的二十五户那一级管理机构,乃是因为设置了村正和坊正这样的自然聚落来取代。

最后,是里正与村正坊正各自对于下属民户在管理职责的分工有所不同。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它包含四项内容:一是民户家庭人口的登录;二是农业生产的奖劝;三是治安与秩序的管理;四是催督农户的赋税徭役。这些职责的核心是催驱赋役,其他三条都是为这一条服务的。

坊正与村正的职责则有异于是:坊正“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村正“掌同坊正”。唐代城中的“坊”乃一封闭的居民区,乡下的“村”也是一相对封闭的居民聚落。坊正和村正的职责主要在维持本小区的治安秩序,虽然“督察奸非”与“检察非违”的字面差异不大,但是,由于它是与小区的管钥工作联系在一起的,更凸显的是其保安责任。

举例而言。吐鲁番文书《唐永淳元年坊正赵思艺牒为勘当失盗事》:(50)

1 (前缺)坊

2 匊仲行家婢僧香

3 右奉判付坊正赵艺专为勘当

4 者,准状,就僧香家内检,比邻全无

5 盗物踪迹。又问僧香家口云:其铜钱

6 耳当等在厨下,被子在一无门房内

7 坎上,并不觉被人盗将,亦不敢

8 加诬比邻。请给公验,更自访觅

9 者。今以状言

10 囗状如前。谨牒

11 永淳元年八月 日坊正赵思艺牒

12 (前缺)方

这则文书涉及永淳元年(682)一个叫僧香的女佣(某人家婢)报了失窃案,县衙的判司责成坊正赵思艺去调查。本文书就是赵思艺的调查报告。大意谓失主家的铜钱在厨下,被子在一间没有房门的炕上(原文的“坎”疑即“炕”),并没有失盗的迹象;比邻也没有入室行盗的踪迹。于是,坊正检查后请官府给予鉴定报告(“公验”)。这个案件处理居民失窃问题,符合坊正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故县司责成坊正出面处理。

与村正主要负责本村治安不同,里正是县司的吏职,要经常到县衙办公。唐朝末年,僖宗幸蜀,有张升摄涪州衙推,“州司差里正游章当值”。(51) 这是少数州司直接给里正派差的事例。涪陵里正范端,办事干练,“充州县任使”。(52) 无论是“充使”,还是“当值”,都表明里正要在州县(主要是县)承值公务。此外还有一些间接材料,说明里正是县司办案工作的主要协助者。唐朝开元年间,东光县令谢混之,因为苛暴而吃官司,中书令张九龄派御史张晓前往按问。告发者也被带去同往。谢混之不知告发者究竟是什么人,乃“遍问里正,皆云:不识有此人”。后来在整个案情发展中,里正都作为在县衙服役的“吏人”忙前忙后。(53)

《广异记》载:开元年间,“有卢氏者,寄住滑州,昼日闲坐厅事,见二黄衣人入门。卢问为谁。答曰:是里正,奉帖追公”(54)。下文说是卫县发的帖文。县司派里正追捕寄住之民,类似的事例并不鲜见。有一个叫朱同的十五岁少年,父为瘿陶县令,“暇日出门,忽见素所识里正二人,云判官令追,仓促随去”(55)。后来朱同被送到阴司及遣回阳间的过程,都是二里正相随。可见,里正在地方抓捕人员的事件中,充当执法的角色。

官府特别之需索,也靠里正去办理。“唐何泽者,容州人也,尝摄广州四会县令,性豪横,唯以饮啖为事,尤嗜鹅鸭。乡胥、里正,恒令供纳”。(56) 县尉也是向里正征索官府需要财物的县司官员。滑州灵昌县尉粱士会就曾经判道:“官需乌翎,何物里正,不送乌翎!”(57) 这两个例子,前者鹅鸭是县令个人的需求,后者乌翎是官府的需求,都要依靠里正去获取。

综合这些材料,我们感觉到,里正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轮流到县衙里当差听调,而不仅仅在乡里办公。

吐鲁番出土文书里也发现了两件有关里正当值的材料。

文书(一):

阿斯塔那376号墓《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58)

1 昌:康达、令狐信、樊度、汜惠 直仁

2 检不到人过。思仁

3 白。

4 六日

5 二月六日里正后衙到

6 化:尉思 严海 张成 宋感 仁

7 西:巩才 马才 曹俭丞直 仁

8 顺:曹感 贾提严似仁 到

9 平:赵信 史玄 牛信 张相仁

10 戎:阴永仁 到

11 大:慈弥[ ] 康洛令直 李艺 仁

12 昌:令狐信 樊[ ] 仁 (后缺)

文书的左边是高昌县各乡的乡名简写,右边是各乡里正之名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第五行“二月六日里正后衙到”中的“后衙”字样,与王梵志诗歌中反映乡头催征纸张“后衙空手去,定是搨你勒”(59) 中的“后衙”可以互相印证,证明里正(乡头)是要到县衙听差的。而第七行的“丞直”、第十一行的“令直”字样,也许是说这些里正由县令、县丞处当差,而其他里正按照通常情况应该在县尉的统领下,在诸曹处理相关事务。因为县尉负责征收赋税(60),所以文书中所发现的“抄”上有尉(县尉)、典(佐、史)的署名。

文书(二):

阿斯塔那91号墓出土《唐西州高昌县宁大等乡名籍》:

6 宁昌 孟定 曹贞 汜阿柱 马武贞 王才欢

7 崇化 索延信 汜信 马武贞

8

高士通(61)

本件文书的结构与文书(一)相似,左侧是诸乡名,右侧人名中的赵延洛等在其他文书中的身份是里正,所以研究者大多认定这份文书也涉及里正上直问题。(62)

以上这两件文书涉及两个时间,一个是二月六日,一个是十一月十八日。《唐律疏议》卷十二规定:“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63) 居民有向里正定期申报家庭人口现状的义务,这种居民自己申报家庭人口的文书被称为“手实”。里正依据居民提供的“手实”编造户籍。在西域出土文书中保存了若干唐代居民自报家庭人口的手实残本。唐代户籍的编造是每年的正月到三月,此处文书(一)签署的二月八日,正处在户籍编造期间,这说明造籍期间里正需要上直,协助县司共同完成户籍的编造工作。《唐律疏议》卷十三又规定:“依田令,应收受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供给受。”说明每年十月开始的土地还授,是在县衙由县令主持进行的,里正只是这项工作的助手,具体从事本乡里簿籍的勘造工作。此处文书(二)签署的十一月八日,正处在勘造簿籍期间,故里正应该上直。总之,在县司进行全县土地还授或户籍编造工作时,县下各乡的里正均需要到县衙协助办公,所以西域出土文书中往往有多名里正签署的户口帐、欠田授田文书等,说明这些档的签署是里正在县衙共同完成的,在乡里并没有里正固定的办公场所。(64) 也许里正上直期间,还能享受厨餐,如前引王梵志诗所写的那样,“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飧”。

在户籍登记、土地还授等重要工作之外,里正未必需要全部到县衙办公上直。因为在当地了解居民实际的户口变动情况,是里正履行职责的基础。

里正对于城乡居民家庭现状及其动向的掌握,以“户”为单位进行。《通典》卷七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居民家庭被划分为两大类别:“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居民的各类人口按照年龄被划分为不同类型:“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其中,中男(女)的年龄范围是十六至二十岁,丁男的年龄是二十一至五十九岁(丁中的年龄,前后有所变动)。确定人口年龄、身份的工作过程,叫做团貌,是里正的重要职责。

除了家庭人口现状的登录,还有对家庭人口变动的审查,也是基层政权的职责。所谓家庭人口变动主要包括新生、死亡和成长三个方面。

家庭成员无故脱离家庭,户主不仅要予以如实申报,而且要设法加以阻止,否则就会犯罪。“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减三等。”脱离户籍的,家长要判三年徒刑。假如脱户者是无须承担课役之人,家长的徒刑可以减为二年。若该家庭没有男夫,以女为户主,则减刑至一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间婚嫁虽然无须政府机关出具证明,但是,户口的更动却是必须报请基层政府备案的。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原注: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州县脱户准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妄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总之,居民家庭人口的现状记录及其变动,国家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来加以掌控。掌控的办法就是完善的户口登录制度,并通过这个办法实施着国家权力对于居民家庭生活的干预。

三、邻保与村坊

如上节所述,唐代村正的主要职责是小区治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职能在逐渐扩大化。

唐代的村是有村门的。《旧唐书》卷三十七《五行志》:“隋文时,自长安故城东南移于唐兴村置新都,今西内承天门正当唐兴村门。今有大槐树,柯枝森郁,即村门树也。有司以行列不正,将去之,文帝曰高祖尝坐此树下,不可去也。”(65) 大约正因为有村门,所以村正手上有管钥可以掌握。这使人联想到村落与中古坞堡组织之间的某种历史痕迹。唐诗有“绿野村边树,青山郭外斜”之句,至少可见一些村会带“郭”(墙)。

村治的基础是邻保。邻保本置于村坊之中、里正之下,“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就是要家庭与邻里之间互相监督,组成一个有互保连带责任的居民小组。“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意思,就是说五户人家中,每家以相邻的其他四家为“邻”,加上自家,一共五家,构成一保,故又称“伍”或“伍保”。一里就大约有二十个称为“保”的居民小组。(66) 设置邻保的意义除了治安秩序的检察外,还有一种赋役上的连带责任,即在户口、田地登记中,邻保有互相担保记录真实的义务;在户口逃亡的情况下,邻保有分摊逃户租税的义务。唐户令:“诸户逃走者,令伍保追访,三年不获,除帐,其地还公。未还之间,邻保近亲(或四邻伍保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庸代输。户内口逃者,同户代输,三年(或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67) 敦煌出土文书中,有里正解决逃户税钱问题的案例。

《唐景龙三年(709)十二月至景龙四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有一宗案件是:

112]□分常田二亩

113 右上件大女先已向北庭逐粮在外,死活不知。昨

114 被前里正左仁德逐追阿弥分地入收授出给,比来

115 阿弥所有户内□钱,恒是本里代出。其户内更两

116 人,户见未绝,地未出,望乞处分。(68)

这件文书大约是逃户阿弥所在的里正给县司的报告。内容为大女阿弥逃亡后,其应缴纳的户内□钱此前由同里代为交纳。前里正左仁德要求收回阿弥的土地,现任里正以其户内尚有两人,并未成绝户,也没有退还土地,请求县司如何处理。前里正要求把土地收回,其法律依据就是上述“唐律”中的规定。文书此处有“恒是本里代出”。究竟逃户所欠钱是里正代出,还是邻保代出?不太清楚。事实上两种可能都存在。按照“唐律”应该邻保摊付,王梵志诗则说“租调元处出,还须里正倍(赔)”(69)。

邻保组织是帮助里正实施职责的有力助手。《全唐文》卷二百七十收录席晋《对移乡判》之判题曰:“丁适他邑,伍谓其叛,追之。遽出旌节以徇,伍诉诸邑吏,将纳之。圜土曰:未有授也。”判文作者的态度肯定人民可以自由走动,因为这个到邻县去的某丁有走动的凭证(旌节),并不是逃户:“今则旌节有凭,伍人何逐捕之有?”(70) 这里出现了伍人和邑吏。邑一般指县邑,邑吏则为县中之吏人,这只能是里正。里正或称某县里正,如吴清居住在湖城天仙乡车谷村,称为“湖城小里正”。(71) 又有“赣县里正”。(72) 伍保追逃亡之户,其直接报告的负责人就是邑吏(里正)。

邻里关系本来是居民小区中的最基本关系,当邻里中的伍保成为里正的下属或助手,那么,小区之中的村正、坊正又扮演什么角色?《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诸强盗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疏议解释说:“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在这里坊正、村正与里正放在同一系列,都是伍保的“主司”。因为这件事涉及居民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既是村坊长正之责,也是乡里行政官员里正之责。《旧唐书·食货志》有“村坊邻里,递相督察”一句,也可以印证在安全问题上,村坊与邻里具有互动之关联。但总体而言,坊正或村正大约相当于寝室的“楼长”那样的角色,甚或小区物业保安兼管理员的角色,而里正才是街道或居委会的“行政干部”。

我们注意到,唐代中后期,村正和里正之间的关系有所变化。变化的方向是,村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由于村是居民生活小区,王梵志诗:“遥看世间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生死,合村相就泣。”(73) 居民点有社邑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朝廷发布的一般民间公共活动规范,都以村为单位发布,鲜有提“里”者。

如开元十七年八月五日千秋节(玄宗皇帝生日),朝廷定为法定节假日,民间活动有“士庶以丝结承露囊,更相遗问,村社作寿酒宴乐,名赛白帝”。德宗贞元五年,制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士庶以尺刀相遗,村社作中和酒,祭句芒神,聚会宴乐”。直到元和二年,皇帝生日时“士庶村社宴乐”(74) 的活动才被停止。从这里可以看出,乡村中的宴乐活动以村社为单位,不以里的名义安排。又如,玄宗开元二年十月六日敕云:“散乐巡村,特宜禁断。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所由官附考奏,其散乐人仍递送本贯入重役。”(75) 散乐就是指雅乐之外的一般大众音乐。“散乐巡村”就是指歌舞下乡巡回演出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出现,也是因为村是居民点。朝廷不允许散乐巡村,受到处罚的人就是村正而不是里正。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规定:“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自今已后,村坊街市等,不得辄更铸佛写经为业。”(76) 唐宣宗大中五年,虽然提倡佛教,也禁止在“村坊”设置佛堂兰若。(77) 但是,这只是官方的规定罢了。唐宣宗本人在大中九年,就亲眼看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地方官醴泉县令李君奭祈福。(78) 可见乡村的寺庙照样实际存在。无论是禁止敕令,还是实际存在的规定,都表明村坊愈益成为国家政策的关注重点。

又如学校的设置情况。开元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敕:“其天下州县,每乡之内,各里置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但是到了安史之乱之后,贞元三年正月,右补阙宇文炫上言:“请京畿诸县乡村废寺,并为乡学。并上制置事二十余件。”由于乡村废寺其实都设置于“村”,因此在废寺设置乡学,就是把学校建立在村这一级居民点之上。尽管这条奏疏并未获得批准,其实却道出了当时的实际情形,如在敬宗和文宗朝为宰相的窦易直,幼年家贫,就是“受业村学”。(79)里学向村学的转变,也昭 示了唐代后期乡村基层组织的发展方向。

一般人提到自己的出生地、葬地和籍贯,多数情况下习惯“乡—村”连称,与唐代前期多数称乡或者乡、里,形成鲜明对比。如《太平广记》卷六十三:“唐元和十二年,虢州湖城小里正吴清,妻杨氏,号监真,居天仙乡车谷村。”(80) 这位里正的住地已经不用某乡某里,而是说某乡某村。房山石经题记咸通年间的《巡礼碑题名》有:“固安县政和乡程村正”李弘琳,程村正即程村之村正;又有“归义县得化乡西杨村突将杨方谏”、“东杨村突副李匡实”;(81) 这里提到居住地都用县—乡—村的结构。《李府君墓志铭》:“君讳让,本贯魏州莘县太平乡北孙村人也。”(82) 介绍志主的籍贯是也用某县某乡某村,而不说某县某乡某里。

这不是个别现象,笔者系统地搜集了一下《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的记载,在唐代开元之前的墓志中,绝对多数墓志记载葬地的为某某乡,或者某某乡某某里。比如“洛州洛阳县清风乡月城里”(续编贞观007);“兖州任城县黄山乡定丘里”(续编贞观018)。但是,开元之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多数葬地记为某某乡某某村,比如:“洛阳县清风乡五品子赵思忠,葬于吕乐村之平原礼也”(汇编开元211);“河南县平乐乡崔村”(汇编开元374);“河南县朱阳乡之朱阳村”(汇编千元010);“江阳县嘉宁乡五乍村”(续集贞元052);“蓟城东南八里会川乡从善村”(续集太和004);“易县西南候台乡北韩村”(续编咸通022)等等。

在住地以及葬地表示方法中,从“乡—里”结构到“乡—村”结构的这种变化,清楚地告诉我们,唐代中后期,“村”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里”。

再看唐代官方面向基层社会发布的朝廷公文,一般使用村坊或者乡村(村乡),鲜有称乡里者。这在玄宗时代就已经出现,之后更形普遍。兹举《唐会要》中的若干事例如下:

天宝四载三月敕:……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卷八十四《定户等第》)

天宝五载八月敕:朕所撰《广济方》,宜令郡县长官,选其切要者,录于大版上,就村坊要路榜示;仍委采访使勾当,无令脱错。(卷八十二《医术》)

其年(元和十三年)六月,京兆尹李游奏:诸司使诸军所由官徒等共九十四人挟名。伏检元和二年三月敕,并委京兆府,比从十年更无逃亡补替等处,遂使影占文牒,散在村坊,凡欲差役,皆无凭据。臣祈请诸司案旧名额。自元和二年,其逃亡补替挟名,乡县牒臣当府,令别与。(卷七十二《京城诸军》)

(长庆)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卷八十六《奴婢》)

(长庆)四年三月制敕:应属诸军诸司诸使人等,于城市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自今已后,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卷七十二《京城诸军》)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卷六十九《都督刺史以下杂录》)

会昌元年正月制:……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卷八十五《逃户》)

上述这些诏敕或者奏表,涉及的事务,并不限于治安工作,而是广泛及于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户口和赋役方面这些以往只是里正掌管的内容。总之,村与里的关系在逐渐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唐代基层管理愈益按照自然村的模式进行。因为居民的实际家庭生活,都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而进行的,对于整齐划一的“里”的认同感比较薄弱。

但是,这并非说里正被村正取代了,相反,里正的职能集中到了“乡”的事务上,“里”的事务倒是被弱化,而由村正取代了。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村正对于外来人口入住本村问题要向里正请示和报告,不仅因为涉及村坊治安的本职工作,而且因为里正实际上是乡司的负责人。

在唐代前期已经有村头协助里正去催征赋役的情况。王梵志诗云:“村头语户主,乡头无处得。在县用纸多,从吾相便贷。我命自贫穷,独办不可得。合村看我面,此度必须得。后衙空手去,定是搨你勒。”(83) 这里的乡头可以看作就是主持乡务的里正。“乡头”在县衙当差,用纸甚多,要从村头那里借贷纸张,村头自己无力置办,于是召集全村户主征集。乡头(里正)在县衙需要较多的办公用纸,就是因为他们在县司当差的缘故。

王梵志诗又云:“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驱将见明府,打脊趁回来。租调无处出,还须里正倍(赔)。”(84) 里正的催征赋役工作,需要有村头(正)的合作。催征不上来的话,里正要负赔偿之责。王梵志一般认为是隋末唐初之人,庸调等的征收也是唐代前期的制度。这说明在村设立之初,村正就自然而然成为里正催征赋役的帮手。

玄宗时期,里正、村正共同承担赋役征催似乎已经制度化了。唐玄宗《赡养百姓及诸改革制》:“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犹恐编户之中,悬磬者众,限数既少,或未优洽。若有此色,尚轸于怀。特宜每乡前放三十丁,仍准旨条处分。待资产稍成,任依恒式。其所放丁,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仍令太守子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有不当者,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县令解,太守、本道使不举者量贬降。”(85) 这则诏书发布于天宝五年(746年)正月,“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的具体对象,就是里正、村正。里正相对于乡而言,村正相对于村而言。唐制,凡一村超过百户,增置村正一人,则一村正所管最多不超过百户,这一点已经与里正所管相似。在里正掌管一乡之同时,村正似乎成了里正掌管百户的代理人。乡村、乡村,乡与村所对应的负责人分别是里正与村正。这则诏书等于是中央政府在现实中承认了“乡—村”体制在基层管理中的实际作用。

如果说以上还只是村正协助征收赋役或者放免租庸的话,那么,中唐时期杜甫《东西两川说》就提到村正直接出面催征赋役了:“村正虽见面,不敢出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86) 杜甫的话凸显出,在这个时期一般村官很难履行赋役催征的职责。于是,选择“有力人户”担任村官便成为自然的选择。杜牧在黄州刺史任上,就提到“乡长村正,强为之名,豪者尸之”(87)。这里的乡长其实就是“五里官”的里正。(88)

到了五代时期,乡、村成为县司下属基层组织,甚至不提及里了。后唐左补阙王延长兴元年(930)十二月上奏建议:“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唯司贼盗。从之。”(89) 后周显德二年(955)五月诏:“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90) 这些材料都表明,“乡—村”已经取代“乡—里”成为县司以下的基层行政机构。

四、乡治的困境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的意思,不仅因为国家的财政税收依赖于农民提供,而且也因为有“载舟覆舟”的警示。中央政府要依靠乡村基层组织控制人民,又要防止他们鱼肉人民。这本身就矛盾。

王梵志诗:“早死无差科,不愁怕里长。”(91) 可见,里正在民户心中的形象极其糟糕,里正催驱赋役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国家赋予基层政权以干预居民家庭生活的权力,难免会出现滥施权力的贪官污吏,于是,为了长治久安,国家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基层政权的胡作非为,剥夺乡村长正差派赋役的权力,扮演保护农村居民的角色。这就是中央集权下乡治的困境。

在唐朝前期,正如王梵志诗《富饶田舍儿》所说:“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亦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索面驴驮送,续后更有雉。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县官与恩泽,曹司一家事。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92) 富裕人家在受到里正追役的情况下,可以交纳钱物,并用钱财打点里正和县司官员,不必应差。差役于是落到了贫穷百姓身上。开元时代已经制定法令,防范此类事情发生。

依据宁波天一阁新发现《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以此以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之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93)

这条令文要求各县县令要亲知部内人丁贫富、多寡、强弱等情况,在收受手实的基础上,编造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这个联署者是谁?既然是在里正收受手实的基础上制作的,联署者中很可能就有五位里正。按照研究者目前的理解,“天圣令”是以“开元令”为基础编制的,那么这个规定就是唐朝前期的制度。制度的目的,是防止里正等基层乡官在差役分派中上下其手。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又发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豪强之家拒绝当差应役。

著名的《唐开元二四年(736)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有一则判文提到:

初里正朱本,据户通齐舜着幽州行。舜负恨,至京诣台,讼朱本隐强取弱,并或乞敛乡村。台使推研,追摄颇至。再三索上,为作此申。牒使曰:此县破县,人是疲人,一役差科,群口已议,是何里正,能作过非?如前定行之时,所由简送之日,其人非长大不可,非久行不堪。在朱本所差,与敕文相舍,类皆壮健,悉是老行。简中之初,十得其四,余所不送。例是赢,不病不贫,即伤即荐,役者准敕不取,交(较)贫者于法亦原。其中唯吕万一人,稍似强壮,不入过簿,为向陇州,且非高勋,又异取限。如齐舜所讼,更有何非。或云,遍历乡村,乞诸百姓,昨亦令人访问,兼且追众推研,总无所冯,浑是虚说。至如州县发役,人间难务,免者即无响无声,著者即称冤称讼。此摇动在乎群小,政令何关有司,众证既虚,朱本何罪!昨缘此事,追摄亦勤,廿许人数旬劳顿,农不复理,身不得宁,忝是职司,敢不衔恤。具状,牒上御史台推事使。这里已经不是差遣贫弱的问题,而是根据“户通”征派符合条件的民丁,遭到了豪强的抵制。强势的里正或许会欺凌弱势村民,弱势的里正又不能威慑地方豪强,乡治的困难,于此可见。

实际上,开元令文规定的派役方法,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所以恐怕未必真正能做到,唐代后期一些地方官把类似的措施当做“新政”来推行。

杜牧《与汴州从事书》记述襄邑县令李式往下派发牵船夫役的做法云:“某当县万户已来,都置一板簿,每年轮检自差,欲有使来,先行文帖,克期令至,不拣贫富,执掌一切均同。计一年之中,一县人户,不着两度夫役,如有远户,不能来者,即任纳钱,与于近河雇人,对面分付价值,不令所由欺隐。一县之内,稍似苏息。盖以承前但有使来,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今即自以板簿在手,轮转差遣,虽有黠吏,不能用情。”

然后杜牧又谈到自己的行政体验:“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着,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遍,贫者即被差来。若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正典正,无因更能用情。”(94)

以上李式和杜牧的行政经验总结,道出了州县以下派遣赋役的行政运作模式问题。这里略作分析。

以往的派遣夫役程序,是州司发文帖到县司,县令作出批示,交由相关的判司制作成派遣夫役的正式帖文,交给里正办理。要注意的是,这个帖文是面向全乡的。以乡为单位征点夫役。帖文虽然是交给里正办理,但是,差发工作却要遍及于全乡,这是因为里正就是乡司的实际主持者。李式的改革办法是,他作为县令自己制作一个掌握全县丁额的“板簿”——差役名簿。轮流差派,不分贫富,这样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轮差的机会,防止了“所由”的上下其手。

杜牧在担任刺史期间,也学习李式的做法。除了夫役之派遣外,凡是征发竹木瓦砖工巧等工匠当差,他也制作了一个板簿,如要使役,就自己检阅板簿进行差点。否则,像以往那样,先下文帖到县,县里再付判司成案,交由里正去面向全乡征点,里正典正就会从中作弊。显然,这个办法与《开元令》(《天圣令》)的差别在于,开元令强调按照贫弱来征派徭役,而李、杜的做法只是按照人头顺序来差派役事,不管居民有贫富的差别,后者反而被认为更公平。其原因就是只要有差别地征役,就会给基层胥吏上下其手的机会。

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95) 这个诏书中的差科簿与《天圣令》中的“九等定簿”在立意和方法上也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其能否公平实行,也就可想而知了。

李式和杜牧改革夫役或丁匠差派方式,都是为了防范基层胥吏在决定差役人选时做手脚,由州县长官直接按照预定的差科簿点派,可以保证派役的公平和公正。唐代后期迄于五代,兵荒马乱,人口逃散,政府的控制局面的能力也日益削弱,社会财富与民户土地的转换加速,州县设定的差科簿更加难以及时反映居民真实的家庭情况,于是,为了保证服役的征发,强有力的乡村基层组织自然必不可少。

后唐长兴二年(931)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顷亩者。”(96) 县司直接选任村长,由村长与村民协议摊派。后周显德五年十月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97) 三大户担任的“耆长”,与唐代前期乡官耆长完全不同,在这里,耆长是共同掌管百户之事的村官,也负有均摊民户损耗之责。显而易见,这样的村官,非豪而且富不可。

总之,乡治的责任越来越落到豪民身上,而基层社会的治理依然在沿着从“乡—里”到“乡—村”这样一个模式前进。

结语

唐代在县政权以下乡村基层社会设置有两类组织,一个是乡、里,一个是村、坊,这两类组织都建立在居民的家户之上。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这是基层行政组织,带有基层政权的性质;在城居者为坊,在乡野者为村,这是居民小区组织,主要负责治安责任。连接两者的是邻保。邻保一方面在治安上为坊村服务,另一方面在赋役摊派上又为乡里服务,从而使其具有双重身份。其实,这种双重身份是因为他们建立的基础都是当地的居民家庭。

在唐代乡、里机构中,“乡”是县以下按照人口多寡划分成的政务管理实体,里正是协助县令管理这些区域的负责人,其任务是提供相关区域的民户数据,监控其数据的变动。一方面,里正是县司的胥吏,承担着县司派遣的任务,里正在县司服务期间,多数情况在县尉及其诸曹(佐史)当值,协助编造本乡户籍材料。另一方面,里正又是乡司的实际主管。这已经暗含了“里”功能的弱化。

“里”的功能的弱化以及里正主持“乡”务的制度化,是中唐以后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发生变化的重要推手。这种变化的基本方向就是“县—乡—里”结构让位于“县—乡—村”结构。具体表现为整齐划一的“里”的功能在逐渐退缩,而自然居民点“村”的功能在扩张和强化。发生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是随着户口的增长(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的户口数较之于贞观增加了将近四倍),乡和村的人口都在扩张,村与里的法定户数之间的差别愈益缩小,村取代里的可能性在提高,村的独立性增强,作为居民实际生活的自然聚落,在管理上也有诸多便当之处。于是,唐前期的“乡—里”结构向后期的“乡—村”结构转变。不管是涉及赋役和户籍问题,还是涉及居民生活秩序的内容,管理层大多数情况直面乡村或村乡。“村落”作为管理实体,愈益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

唐代中央集权制度下乡治的困境在于,乡村胥吏既是中央政府控制乡村的爪牙,又是残害村民、危害乡村稳定的元凶。中央政权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操控得当,其实是至今都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

收稿日期:2009-05-15

注释:

① 《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六,南齐武帝永明四年(486)二月。设立三长的年代,诸家颇有争议,最近的讨论见侯旭东《北朝三长制》,其考订的年代为北魏太和十年(486),收入所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8—112页。

② 早期的研究有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度研究》,《敦煌研究》1989年第3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近年的研究有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1305年版,第133—243页);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1306年版);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博士论文有李浩:《唐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3);刘再聪:《唐代“村”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3)。日本同行的论著有宫川尚志:《唐五代的村落生活》,见《冈山大学法文学部学术纪要》五(1956年);曾我部静雄:《中国及ぴ古代日本にぉける乡村形态の变迁》第二章第四节《唐の乡里制と村制》(吉川弘文馆,1963年);中村治兵卫:《唐代の乡》,《铃木俊教授还暦纪念东洋史论丛》(1964年);佐竹靖彦:《唐宋期にぉける乡村制度的变革过程》,见《新しぃ历史学のために》104(1965午)。与此相关的还有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の研究》(创文社,1986年)。

③ 魏征等撰:《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680页。

④ 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参见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之说,载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参见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107页。

⑤ 《唐故蓬州安固县令孙君墓志之铭》:“父长迁,隋清德乡长。君隋大业八年被举辽西郡书佐。”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⑥ 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3—64页。

⑦ 根据魏征等撰《隋书》卷二《高祖纪下》的记载,开皇九年颁布“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的法令的同时,还有“百家为里,长一人。”这个记录不见于《通典》和《隋书·食货志》。很可能此时乃是把原来的族长和党长改称里正。

⑧ 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一,第7页。此刘龙当即《旧唐书·刘文静传》中的刘世龙,记云:“大业末,为晋阳乡长。”

⑨ 参见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

⑩ 咸丰五年增修《太谷县志》收入《乡正马君墓志》(见《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226页,注云“首题似非原文”),这位名叫马恽(599-675)的前乡正,上元二年(1575)去世时77岁,隋亡时不足20岁,不可能任乡正职务;贞观九年(635)为37岁,故推测马恽就是贞观时期设置的乡正(长)之一。

(11) 杜佑:《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乡官》,第924页。

(12) 参见孔祥星:《唐代的里正——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13) 参见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第24页。

(14) 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第67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108页。

(15) 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198页。

(16) 李林甫:《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7) 刘昫等:《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第216、229页。

(18) 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668页。

(19) 释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5页。

(20) 宋家钰:《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6—47页。

(21) 唐长孺在研究了西州户口帐后,指出“诸帐都是以乡为单位的、由五个里联合申报的当乡”。他得出结论说:“唐代籍帐都是以乡为单位,但乡却不置主管租调力役的乡官,这些职务分属所管五个里的里正。”见所著:《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收入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9、166页。

(22) 《唐永淳元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收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392页。张广达指出:“从现有资料来看,高昌县下给武城、宁戎、宁昌、太平诸乡符中之各位当乡主者,几乎均指各乡里正而言,诸乡事务牒具,也由里正具名。里正地位极为重要,这一情况和敦煌、内地相同,证实了唐代在有些时候乡级政权由里正行使”。见氏著:《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

(2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惟永徽六年岁次癸卵十二月丙申朔十三日戊申,故安西乡里正阳士通春秋廿四,殡葬斯墓。”(第83页)这里只说安西乡里正,不说某里里正。

(24)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

(25) 如华州条:“开元户三万七百八十七,乡七十。元和户一千四百三十七,乡二十二。”有的版本元和乡作七十二,校点者贺次君注引《考证》云:“按户数减于开元二万九千余,乡不宜更增于旧。诸州率多脱错,无左证者不具录。”见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3及注32)。即使按照二十二乡计算,元和乡平均也只有60多户,而开元乡平均超过500户。

(26) 杜牧《通典》卷三在“每里置正一人”的令文之下有小注:“若山谷阻远,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这样的变通措施,表明每里实际户数和里正职数因实际情况会有所变通。

(27) 据魏征等撰《隋书·高祖纪下》记载,开皇九年把原来统领百家的族长和党长改称里正的同时,把作为二十五家的里正或间正废除了。唐代当是继承了此一制度。

(28) 杜牧:《通典》卷三,第64页。

(29) 唐朝初年,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或二十二岁入丁,开元二十九年改以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入丁,前后有所变化,具体情况参见王溥撰:《唐会要》卷八十五《团貌》。

(30) 敦煌天宝差科簿有村正若干,有中男或自丁残疾为之。参见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

(31) 参见杨鸿年:《隋唐两京坊里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32)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009。

(3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010。

(34)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上册,上元003,《大周游骑将军左武威卫永嘉府左果毅都尉长上直营缮监上柱国孙阿贵夫人故成都县君竹氏墓志铭》。

(35)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天宝:124,《唐故河南府洛阳县尉顿丘李公墓志铭并序》。

(36)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016。

(37)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019。

(38)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024。

(39)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册,天宝186,《唐故朝议郎平原郡长河县令卢府君墓志铭并序》。

(40) 参见张广达:《西域史地丛考初编》,第117—120页。

(41) 参见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第69-71页;李浩:《唐代的村落与村级行政》,收入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六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6页。

(42) 均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

(4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显庆020,《大唐故程君墓志铭并序》。

(44)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下,开元350,《唐故朝散郎行潞州长子县尉太原王公墓志铭并序》。按《唐代墓志汇编》上龙朔079《唐故定襄参军古君墓志铭并序》有张相村,估计此处村与里同名。

(45)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上元042,《大唐袁氏故柳夫人墓志》。

(46)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贞观124,《大唐石宗卫大都督杨君墓志并序》。

(47)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开元166,《大唐故太子仆寺丞王府君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

(48) 平乐乡又有杜翟里(见《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89,《唐故御史中丞汀州刺史孙公墓志并序》),又有杜翟村(见《唐代墓志汇编》下开元503,《大唐故赵府君墓志铭》),村名与里名完全相同,与张相村情况相似。估计是该村户数符合成立一里的条件。

(49) 陈国灿的研究曾提供敦煌地区13个乡名、18个里名,但未有村名,见氏撰:《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度的演变》,第39—50、110页。齐涛的书提供了许多村名,但是过于分散,看不出与里的关系。

(50)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41页。

(51) 李昉:《太平广记》卷四百三十《张升》,第3494页。

(52) 李昉:《太平广记》卷四百三十二《范端》,第3506页。

(53) 李昉:《太平广记》卷四百四十九《谢混之》,第3676页。

(54) 李昉:《太平广记》卷一百四《卢氏》,第704-705页。

(55) 李昉:《太平广记》卷三百八十四《朱同》,第3062页。

(56) 李昉:《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三《何泽》,第948页。

(57) 李昉:《太平广记》卷二百六十《梁士会》,第2029页。

(58)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三],第291页。

(59)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134页。

(60) 李林甫《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第753页。

(61)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三],第8页。

(62) 参见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收入氏著:《西域史地丛稿初编》,第124页;李方:《唐西州诸乡的里正》,《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九卷,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0页。

(63) 长孙无忌奉敕撰:《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下文引此不出注。

(64) 参见赵璐璐:《里正与唐代前期基层政务运行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7,第49页。

(65) 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三十七《五行志》,第1375页。

(66)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光化002,《唐故扶风郡马氏夫人墓志并序》,第1166页,云:“明州慈溪县上林乡石仁里三渎保。”这个“三渎保”颇似邻保之名称。但后文又有“当乡湖内山北保”,似乎为地名。

(67) 参见宋家钰:《唐代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44页。

(68)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三],第562页。

(69)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651页。

(70) 董诰编:《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版,第2741页。

(71) 李昉:《太平广记》卷六十七《吴清妻》,第418页。

(72) 李昉:《太平广记》卷二百一十八《杨玄亮》,第1672页。

(73)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11页。

(74) 并见王溥:《唐会要》卷二十九《节日》。

(75) 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四《杂录》。

(76) 王溥:《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

(77) 王溥:《唐会要》卷四十八《寺》。

(78) 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九《刺史上》。

(79) 赵璘:《因话录》卷六《羽部》。

(80) 李昉:《太平广记》卷六十三《吴清晏》,第418页。

(81)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石经组编:《房山石经题记汇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

(82)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编》咸通010,第1040页。

(83)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134页。

(84)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651页。

(85) 李昉等奉敕编:《文苑英华》卷四百三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190页;董诰编:《全唐文》卷二十五,第284页。

(86) 杜甫:《东西两川说》,收于董诰编:《全唐文》卷三百六十,第3656页。

(87) 杜牧:《樊川文集》卷十四《祭城隍神祈雨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03页。

(88) 刘聪:《唐代村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论文,2003),认为唐代后期又恢复了乡长的设置,其实这里的乡长(正)依然是“五里官”的代名词。

(89) 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百五十七《台省部·奏议六》,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674页。

(90) 刘昫等撰:《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五《周书·世宗纪》,第1529页。

(91)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583页。

(92)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第645页。

(93)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正:《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67—468页。

(94) 杜牧:《樊川文集》卷十三,第198页。

(95)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

(96) 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十五《租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01页。

(97) 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十五《团貌》,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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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_公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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