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融改革的意义与突破路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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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具有开创性、全局性和综合性,将会在全国产生示范性意义。能否引导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这次温州金融改革能够取得何种成果的关键。那么,温州金融改革释放出何种信号?改革会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将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温州金融改革释放四大信号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同时获批实施。与以往的单一经济政策为目的的金融改革不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是一种综合性试验,是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所做的战略性安排,其意义更为不同寻常。

首先,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但由于其敏感性,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目前的形势“倒逼”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加快进程:一方面,占据国民经济总量“半壁江山”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本解决,转型升级难度大。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动力,相当程度上需要由金融体制改革来提供。另一方面,温州民间借贷大规模连环崩盘,引发老板“跑路潮”,并有向全国蔓延的趋势。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率先把温州充裕的民间资本从“地下”引到“地上”,将民间金融正式引入正规金融体系,具有相当大的破冰意义,可以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具有开创性。

其次,同温州地区一样,我国许多地方都具有“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特点,也存在中小企业主“跑路”现象,因此,在温州开展金融改革试验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具有探索意义。放开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温州金融实验的任务不仅要解决地方问题,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温州金融改革的探索,为全国层面的金融改革提供经验。可以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具有全局性。

再次,中国金融体制与中国的经济结构不匹配,迫切需要对现行金融体系加以全面改革。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创新、地方资本市场、产权交易、风险防范、民间金融发展等多个方面,在改革内容上具有前所未有的综合性,是一揽子改革方案。这些改革内容的综合效应是为温州、为全国开拓出一条化解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投融资困局的新路子。可以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具有综合性。

温州民营经济占全市国民经济比重达到81.6%,民营企业数量占99.5%。此外,温州拥有高达6000亿元且以年均14%的增速增长的民间资本容量。在温州开展金融改革试验,不仅会促使民间资本与企业家精神的结合,为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条件,解决温州经济与金融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可以从中看出未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强烈信号。

第一,推动金融市场化走向深入。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说明金融市场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释放出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依靠市场力量来配置金融资源等政策信号。

第二,进一步加快金融开放。如方案提出“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温州的外汇资源、海外关系、遍布全球的温商等构成了温州试水国际市场的良好背景,同时说明金融业进一步走向开放是未来改革的重要目标。

第三,发展金融产业,为转型升级服务。方案中相当大部分内容是围绕金融产业化展开的,为民间资本的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如“成立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等等。释放的信号是要为民间金融正名,建立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无障碍通道,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与发展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

第四,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经过多年的“野蛮”生长,民间金融已有很大发展,但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借此改革机会,加快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温州金融改革的挑战

(一)金融业要素发展不平衡

温州金融业组织体系较为完善,但金融业发展不平衡。从机构分布看,银行一业独大,证券、保险、期货等发展较为薄弱,外资银行、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基本没有。从机构级别看,除温州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外,主要是分支机构,总部经济薄弱,金融业要素发展不平衡,辐射功能有待提高。

(二)金融要素供给结构不协调

目前,温州中小企业融资依然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模式,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在温州发展缓慢,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模式发展滞后,远远跟不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金融人才短缺

温州金融人才总量、相关的法律会计人才、结构比例近年来虽有所提高和优化,但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十分紧缺,自今年3月底“温州金改”获批以来,温州市进行了一系列“招才行动”,但效果并不明显。人才短缺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主要挑战之一。

(四)金融创新先发动力弱化

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处于停滞状态,银行业务经营同质化,创新动力不足,自身优势和特色不明显,部分券商用低价策略进行不正当竞争,服务质量和投资者教育滞后,部分市场存在市场饱和等问题。近年来浙商资本的外流及大量“地下金融”的存在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大量民间资本的无序流动,以及资本“利滚利”带来的巨额利润直接削弱了温州金融创新的动力。

三、温州金融改革的突破路径

充足的民间资金是温州最鲜明的特色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以游资形式在全国无序流动,不但没有为本地区产业发展升级作出应有的贡献,还经常成为冲击正常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不能有效地引导和利用民间资金,一直是温州金融业的“遗憾”。因此,能否引导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这次“温州金改”能够取得何种成果的关键。

(一)完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体系,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

金融理论以及西方国家的发展实践表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来适应。一般来说,各国的企业融资都走了一条“自有资本或直接借贷—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道路。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时期,银行贷款以及资本市场将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比如十年前的美国,非金融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就有40%来源于银行贷款,35%来自债券,9%来自于股票;同年,德国非金融企业外部融资80%来自于银行贷款,15%来源于债券和股票。两个国家来自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融资额都超过了80%。由此我们需要认识到,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是有不同地位的,它是和经济不发达阶段相适应的,一旦进入产业升级的通道,应重点通过发展完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体系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来寻找新的融资方法。

1、就现阶段而言,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形式是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产权明晰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能够使专门从事融资的、有一定经验的、又有大量资金支持的法人或自然人有一个合规合法的渠道,改变金融领域的垄断局面,重构竞争有序的金融生态,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从操作层面看,要分层次、有步骤地引导民间融资进入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民间融资机构逐渐改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正规金融体系,改制方向应该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二是鼓励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融资机构入股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三是对不愿意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融资中介可以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其注册资本金、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区域限制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

2、进一步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体系的条件。目前来看,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体系还存在不少困难。根据现行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条款对村镇银行设置了相应的门槛,将不少民间投资挡在了门外。因此应争取监管部门给予温州民间金融更大的发展空间,争取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村镇银行设立必须有一家法人银行成为出资人的这一硬性规定。防范民营银行的风险可以从提高注册资本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着手,使民营银行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管条例或办法,推动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降低民间借贷比重,大力提高民间投资的比重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60%以上进入到非生产性经营领域。要改变这一现状,需大力鼓励民间投资,将借贷资金转变为权益资本。民间投资相对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民间投资必须与具体的产业、项目直接联系,因此其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不会形成上下线的扩散。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要降低民间借贷比重,大力提高民间投资的比重,两者的交替是必然的。

1、明确功能定位,做足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文章。以民间资金的投融资创新为重点,加强民间资金信息透明度,加快金融资源整合,大力促成健康的股权投资交易;以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为重点,加大银企合作力度,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服务密切相关的新型金融企业,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全面提升金融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产业细分定位,以股权投资为创新点,带动金融业整体发展。结合民间资金“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特点,着重发展投资型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完善股权投资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多样化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在发展投资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完善整体金融体系,最终形成综合性股权投资信息和资金集散中心,成为引导全国民间股权投资的风向标。

但是民间投资也面临一个问题:投资项目的选择。以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好项目并不多,因此需要针对不同层次的投资主体提供不同层次的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

鉴于目前相当一部分资金所有者缺少投资知识,可行的办法是将资金交给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专业化投资,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三)民间融资有序发展要做到“三化”

民间融资有序发展要做到三点: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

1、阳光化。阳光化就是信息公开,目的是消除信息不对称。首先要求借贷双方了解彼此情况。出借方知道自己的钱给了谁,用于什么项目;借款方知道借来的钱来源于谁。要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操作层面就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对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同时,为提高积极性,应该实行免费登记,若借贷主体主动登记,可享受登记机关提供的投资者教育、借款人信用信息查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可在撮合中优先获得贷款。二是要加强中小企业及城乡居民的风险意识教育,增强民间金融活动的透明度。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当事人契约化运作,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规范化。规范化就是建章立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仍处于“灰色地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民间融资在“阳光下”规范运作,实为当务之急。

(1)出台可操作的民间融资管理制度

为民间金融发展构建一个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对民间融资经营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和投向、利率浮动区间、风险纠纷的应对措施以及利息收入的税收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也应对民间融资非法行为进行界定,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金融制度的管辖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任何以资金借贷业务为经营对象的经营主体都应该具备一定资质,凭照经营。最核心的要求是,必须运用自有资金放贷。因此可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用的是自有资金,那么风险就是可控的,不会因为吸收存款而导致风险向社会蔓延。民间借贷要保持不能演变成募集公共存款,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界限。主体资格也应做一定的限制,比如限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人员的进入。

另外,对利率浮动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从目前状况来看,“4倍基准利率”的标准已经与现实情况有了差距。1994年制定这一标准时,企业利润率在20%-30%左右,而借款利率却很低,但目前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56%,4倍即超过26%,这远远超过当前企业10%左右的毛利率,再加上中小企业面临的“三荒两高一低”,过高的利率无法支撑。可考虑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重新确定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区间,具体参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作深入研究。

(2)制定科学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控办法

第一,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等风险预警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二,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并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银行、工商、税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民间融资机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服务体系,便于及时查询贷款方的所有信息,实现信息的综合利用,把民间融资机构的风险降到最低。如典当、担保等机构应加入征信系统。

(3)建立统一的民间融资交易平台

由地方政府主导组建公司化的运营主体,搭建虚拟的网络平台和类似于交易所的物理平台,引导民间借贷各机构、个人入驻,为资金融通需求各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安排借贷双方见面洽谈,最后撮合资金供求双方达成借贷交易。待资金供需方意向达成后,该平台协助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整理借贷资料归档,并向主管部门备案,以此达到政府掌握和监测民间资金动向、信息公开以及风险提示的目的。

第一,确立民间借贷准入门槛条件,对民间借贷实行登记注册制度。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登记等服务,掌握民间融资动态,引导民间融资活动走向“阳光化”。

第二,提供民间融资的标准化合同,为借贷双方达成交易后的合同进行编号和登记。控制放贷风险,可仿照银行风险管理要求,对放贷人设置适当放贷最高额和比例限制。

第三,提供信息披露、预警、监督、评估等功能,一旦有合同违约便进行公布,这样可大大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第四,制定国家金融支持或救助民间金融的条件,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危机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

(4)打造完备的民间融资保障体系

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合理有序引导民间资金。民间闲置资金规范庞大,这些资金始终都在探求投资方向与出路,有着强烈的增值意愿与渴望。这些资金如合理引导,则“利国利民”;如无序使用,则无疑“洪水猛兽”。因此应在有关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建立各地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加强对民间资本使用的引导,推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内省与自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组织化、系统化管理。

二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等级测评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允许民间借贷行为人使用征信系统,切实解决在贷款决策中,有关借款人、保证人资信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减少借贷风险。

3.法制化。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仅有的一些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导致民间金融长期“异化”发展。因此,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需进一步推进,尽快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运作。明确规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资金来源与投向、贷款额度与期限、利率水平以及纠纷处理等,清晰界定合法和非法融资活动的界限,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要予以规范,为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金融业法治环境。改进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与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一办一行二局”的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间的监管协调能力,建立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的金融活动,推动民间借贷从“地下”野蛮生长向“地上”理性发展转变。

(四)健全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1、完善地方性金融机构体系。利用温州民间资金充足的优势,积极发展本地证券、期货、信托、基金、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改变银行机构单支独大、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2、做强特色金融机构。继续探索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特色金融机构的发展途径,充分发挥其经济“毛细血管”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大力引进外地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外地优秀金融机构落户温州,鼓励全国性和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温州设立管理中心和功能中心,形成金融机构管理和信息的集聚。注重引入国际先进的区域金融中心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引导金融机构间良性竞争,促进各金融主体间的协同合作。

4、加强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高效、规范、齐全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体系。提升本地现有的金融中介组织的专业水平,健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等机构,提供法律、会计、资信、评估等专业化服务,填补温州金融中介服务的空白,构建完整安全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地金融中介组织,为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和推动本地企业上市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五)完善金融产业保障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对金融的领导,完善金融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温州地区金融发展的高效金融管理体制。完善日常工作的合作机制和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干预机制,严防出现管理真空。

2、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完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涉农银行机构增加涉农贷款。充分利用国家对支农贷款、小企业贷款、创业贷款和科技贷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维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减免营业税政策,鼓励其做大做强。

3、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应在巩固现有金融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更多的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支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和设立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的契机,配合国家改革试点的需要,紧跟国家相关政策步伐,加快出台试点工作配套实施细则,建立试点推进机制,有效推进各项有现实意义和长期社会效应的试点改革。

4、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多渠道实现人才战略。编制金融人才紧缺目录,明确引进专业人才的优惠措施。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合作,多种形式培养各层次金融人才。健全金融人才的柔性流动制度,拓宽金融人力资本投资渠道,建立温州与其他地区的金融人才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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