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好主意的权利_相对主义论文

获得好主意的权利_相对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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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如何更好地认识和实践善是众多伦理学家一直尝试解决的问题。美国著名信息与计算机伦理(ICE)学者、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INSEIT)主要创始人理查德·A.斯皮内洛(Richard A.Spinello)通过对义务论、功利主义、美德伦理和契约论的审视,试图建构一种新的伦理规范。在其新作《全球资本、文化与伦理》一书中,斯皮内洛把权利作为善的核心,具体阐释了善念的内涵,确认了认识的路径,提出了相应的法则与原则,展开了对自然权利的论证。本文着重考察斯皮内洛的伦理建构过程与内涵,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斯皮内洛的规范伦理思想。

      一 斯皮内洛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拒斥

      斯皮内洛旨在为一种具有客观性的道德价值进行论证,因而,道德相对主义成为斯皮内洛首要拒斥的对象。他希望通过澄清道德相对主义的谬误,进而逼近对于客观的善的理解。

      一般而言,道德相对主义有两个主要分支:个人道德相对主义(personal ethical relativism)和文化道德相对主义(cultural ethical relativism)。

      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所有的道德原则是行为主体通过自我的接受进行确证的”①。这一点可以通过博伊曼(Louis P.Pojman)与菲塞尔(James Fieser)所勾勒的道德行为产生的一般性框架进行说明:“理性证成(rational justification)→生活方式(forms of life)→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判断(judgment)→决定(decision)→行动(action)。”②其中,“理性证成”会受到不同的道德理论、自由、知识和不偏不倚等条件的影响;“生活方式”涉及文化、信念、习俗、价值和实践等方面。通过博伊曼与菲塞尔对于道德行为产生的说明不难推断,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主张道德主体在享有某些自由权利、接受某种道德理论的情境下,通过不同的文化、信念、习俗、价值与实践等要素的影响,形成不同的价值认识,产生不同的价值规范并不断实践,最终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体系。斯皮内洛认为,“个人道德相对主义本质上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个体间并不存在一致的善的基础”③,不同的个体最终会形成不同的道德理想与道德价值。而且,随着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与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后现代哲学家对于个体差异的过分强调,个人道德相对主义更加呈现出一种极端化的倾向,严重破坏了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学假设,为拒斥客观道德的怀疑主义提供了条件。

      斯皮内洛对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认识凸显了该理论自身的重大缺陷,即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会陷入道德唯我论(moral solipsism)。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为形成某些一致性的认识设置了巨大的壁垒,掩盖了主体的不同认识之下拥有一致性的可能,最终导致现实社会中对于纳粹、军国主义等问题产生错误的看法。然而,道德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不同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它不会过分地突出个人的道德差异,而是更多地承认个体之间进行交流时相对于某种文化的一致性。对于此类文化道德相对主义,斯皮内洛同样给予了拒斥。

      文化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原则可以通过文化接受进行确证”④。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相比,它拥有某种一致性,即把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视为道德的前提,由此形成道德价值与道德原则,进而进行道德判断,展开道德实践。具体而言,文化道德相对主义主要得到了两种社会学研究进路的支持: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descriptive cultural relativism)与规范性文化相对主义(normative cultural relativism)。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不同文化或社会的道德价值与道德实践存在着差异,进而形成了道德冲突。其中,强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这种差异具有根本性,道德冲突不可消减;而弱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者则认为,差异的背后还存在着某些共同的信念基础,道德冲突可以得到缓解。

      同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一样,描述性文化道德相对主义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形而上学基础也提出质疑和否定,从而为道德怀疑主义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客观道德价值的怀疑者已然预设了某种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在实现怀疑主义论证的同时间接性地支持了道德相对主义。牛津著名道德哲学家麦基(John L.Mackie)对于客观道德的怀疑与否定清晰地展示了这一选择。在拒斥“客观价值于世界构造之外”的论证中,麦基首先通过道德的相对性论证(an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从社会学层面提出:“道德的差异反映了人类对于不同生活方式的坚持和参与。”⑤例如,一夫一妻的生活方式客观地决定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而并非通过制度确立了生活的方式。以此为基础,他从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两个层面否定客观道德价值的存在,对于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的认识给予了充分支持。

      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不仅为道德怀疑主义提供了条件,它也是规范性文化相对主义的重要基础,展现了对于道德与习俗的深刻认识。这一点得到了社会学家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肯定。本尼迪克特认为,“每一个社会所形成的独特的道德特征都较好地呈现了该社会所允许的习惯”⑥。对于这种现象及其本质的认识决定了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的最终选择。如果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以强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的理论作为道德认识的基础,道德将呈现出一种决定于当地文化的特征。不同文化各自持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展开对与错的认识。它否定了不同文化间存在某种具有一致性的客观认识基础,道德权威最终来源于某种习俗或规约。如果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差异中存在某些共同的信念可以得到确证,那么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则成为一种可能,进而可以适当缓解道德冲突。但是,囿于其所具有的文化或社会的依赖性,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仍然坚持将文化或社会作为重要基础展开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

      斯皮内洛认为,“规范文化相对主义对于道德客观主义的拒斥表明,不同文化间的道德分歧无法取消,不可解决”⑦。但是,它提出了对于宽容的需要:“宽容的美德会激发出我们对于不同的文化与道德间的差异进行主动认识、予以尊重的可能。”⑧这就为客观道德主义者解决道德差异与道德分歧提供了一条有益的路径。第一,“规范文化相对主义看似有益于消除种族中心主义这种独断主义(the dogmatism of ethnocentrism),促进对于道德多元主义与道德多样性的尊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秩序、合作与和谐”⑨,然而,规范文化相对主义的支持者仍然无法对纳粹与军国主义等民族主义进行批评,“无论他们对于该行径有多么得厌恶,也只能对此表示宽容”⑩。第二,斯皮内洛指出,文化体内部存在着个体与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等重要问题。当反对民族内的某些行为时,“如果没有更高的道德准则或跨文化的客观道德标准,他将如何有效地提出诉求?”(11)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将如何能够为黑色人种寻求到同等的公平机会?就此而言,规范文化相对主义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基础。第三,关于道德进步的问题。斯皮内洛认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跨文化的标准,我们将难以对于自己的历史文化进行评判,衡量其社会与道德的发展”(12)。第四,斯皮内洛深入到人性这一层面提出,“如果我们接受不同文化形式中具有普遍的人性这一基础,就可以发现诸如友谊与知识这样独立存在的普遍的善”(13)。

      道德相对主义对于个人或文化的过度依赖使之拒绝对于更为广泛或更为基础的道德价值、道德标准的探求,消减了通过人性进行道德认识的可能。它在承认文化或价值的多元性的同时过分地夸大了这种多样性,造成了走向主观主义的可能。斯皮内洛从道德实践中的困境着手,希望通过对纳粹和军国主义等民族主义、马丁·路德·金的胜利、道德进步的理解,以及友谊和知识的认识等方面进行道德反思,提出从普遍的人性寻求解释的可能。斯皮内洛的道德实践反思对于道德相对主义提出了重要的否定性论证,似乎可以拒斥道德相对主义于世界构造之外。然而,面对道德相对主义者如麦基的形而上学层面的诘难,斯皮内洛之前对于相对主义的否定性论证则显得并不充分。因而,如何能够从形而上学的层面对于客观的道德进行说明,或者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证明道德的客观基础,是斯皮内洛深入论证的关键。

      二 斯皮内洛规范伦理思想的建构

      如上所述,能否从形而上学层面实现对道德客观主义的合理性论证是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客观主义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矛盾。无论是柏拉图的相(forms),还是摩尔(George Moore)对善的不可定义的解释,都未曾对客观道德价值的否定者提出的形而上学质疑作出一个可接受的回应,从而为道德相对主义留有了一定的空间。然而,众多的客观道德价值的坚持者仍然认为,从形而上学层面对客观道德价值的说明虽然无法像事物的客观性一样进行直接性地呈现,关涉客观道德价值的论证依然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面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作为一名客观道德价值的支持者,斯皮内洛提出了一种别样的论证路径。他洞察到从形而上学给出客观道德价值合理性论证的难度,转而以权利作为善的核心展开论证。

      1.基于新自然律的道德法则

      斯皮内洛对于善的认识根源于传统的自然律(natural law)。鉴于对形而上学路径的放弃,他把自己对善的理解称之为新的自然律(new natural law),提出善就是“人的所要与所欲”(14)。然而,他所追求的善并不是粉刷房子、完成大学学业、参加棒球比赛等外在的工具善,而是类似于知识、友谊、健康和生命这些难以完全获取、必将不懈追求的内在善。斯皮内洛认为,“作为实现人类繁荣与完满的重要因素,内在善是行动的重要理由和规范的最终来源”(15)。从本质上讲,斯皮内洛所提出的善是一种自足的因素,它以自我为目的,无需任何其他的理由,最终造就人性的完满(fulfillment of human nature)。其实,从阿奎那开始,自然律的坚持者们已经提出过诸多内在善的条目。阿奎那把内在善具体化为生命、生育、社会生活、知识和理性的行为。此后,菲尼斯(John Finnis)、格里瑟兹(Germain Grisez)等学者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追加了自我完善、真实、正义、友谊、宗教、美的理解、婚姻、愉悦的活动等条目,使得关涉内在善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当然,不同的学者对于内在善包含哪些具体条目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对内在善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却趋于一致。这一点也充分地反映在斯皮内洛对于善念的认识之中。

      为了体现原则制定的合理性,遵照传统自然律的认识,这些内在的善念需要获得形而上学的证明。然而,既然斯皮内洛已经放弃了本体论的论证,因而他更多地希望从认识论的层面对善的客观性予以说明。斯皮内洛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实践理性的基础经验,对内在的善进行认识。例如,“我们在感受友谊的过程中,会发现拥有或成为朋友所具有的价值”(16);“这种内在善并非是历史的偶然,也绝不是偶然的心理现象。它们揭示了促使人类获得平等的某些现实的特征,代表了人类幸福的基本方面”(17)。从本质上讲,斯皮内洛对于善念的认识表现为一种倾向主义,即重在强调主体在追求某种目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于善的把握。这一点可以通过阿奎那对于善的认识得以说明。在阿奎那看来,当自然律被赋予自然本身之后,人就开始认识到善,而善赋予我们理性,让我们通过行动去追求。我们都具有自然律的知识,这些知识内在地指引我们去追求自然律。

      不过,即使我们可以通过经验对于内在善进行认识,知识、友谊、健康和生命等内在善可以指引人类的道德行为,它们也并不足以保证产生正确的行为选择。为了更好地实现善行,减少恶行,基于善念之下的道德原则就成为了一种必须,它可以更为具体地引导人的行为。斯皮内洛认为,“一个道德上正确的选择完全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它对于善、人与社会表达了充分的尊重”(18);而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则表现了一种非理性,“因为它展现了对于某些善、人与社会的偏好。而且,它经常会对理性主义者所视之为内在善的追求进行损坏、阻碍、甚至毁灭”(19)。基于此,他提出了道德首要法则:“自愿实施善行,避免恶行,可以获得完整的人的自我满足。”(20)其中,完整的人的自我满足并非是一种个体的、自我的满足,而是服务于所有团体、所有人的一种满足。他认为,“必须认识到在进行自我实现的过程中我们也会满足他人,而且,诸如友谊这样的善只能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才能实现”(21)。

      斯皮内洛关于道德首要原则的解释引自菲尼斯等人,从阿奎那的伦理思想中也可得到说明。阿奎那认为,自然律的基本原则是行善避恶。他的这一原则为此后自然律的支持者提供了一个基础。有些学者选择遵从阿奎那的首要法则并予以深化,但不进行具体原则的推演;还有一些学者则更多地考虑到现实的需要,从首要法则中衍生出了具体的原则。斯皮内洛选择了后者。通过首要法则,他进一步推演出三个具体原则:第一原则是金律(golden rule)或公平法则(principle of fairness),对于道德决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第二原则是禁止道德主体通过直接损坏、毁灭或阻碍基本的善而产生敌意、愤怒与报复;第三原则重在强调禁止违反基本的善,即使为了实现目的善而产生的违背也是被禁止的。

      斯皮内洛从内在善出发深化对善念的理解,提出从倾向性对善进行认识,在放弃进行形而上学的说明之后给出了一种新的论证客观道德价值的路径;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善的首要法则,并进行了原则的推演。但是,斯皮内洛并未就此止步,他希望把权利作为善念的核心,呈现出一种对于善的新的阐释。

      2.基于内在善的基本权利

      斯皮内洛在对内在善的具体化中并未像阿奎那等自然律的支持者一样列出众多的条目,他只是通过提出某些具体的善来说明内在善的一些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道德原则。斯皮内洛认为,权利的基础在于内在的善,“权利只有符合于善的要求,实现人类的幸福与繁荣才可称之为完整”(22)。对于善的认识是更好地理解权利的重要前提。以此为基础,他对权利作为善的核心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通过权利深化道德实践。

      综观伦理学史不难发现,关于权利本质的论证一直在持续。一般而言,权利由两部分组成:要求权与自由权。其中,要求权是指人们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要求,与此同时必须满足他人也具有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要求权在给予自己权利的时候依赖于他人对“你”的义务。而自由权则赋予了个体行动的自由,没有义务的限制。但是,囿于个体所拥有的权利局限于道德体系或法律体系之内,由此,也就为自由权进行了限定。那么,在法律与道德同时可以对权利进行约束的情况下,何者具有根本性?这也是斯皮内洛从道德视域进行权利探究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经常会无法对基本的人的权利提供保障”(23);而且,“法律与规则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24)。此外,斯皮内洛援引格伦登(Mary Ann Glendon)的观点提出,纳粹德国的残暴的战争“引起了诸多人重新审视以国家为主体所制定的法律”(25)。基于此,斯皮内洛进而提出,“法律并非总是致力于促进人类的繁荣,表达正义的原则,给予他人应有的义务,我们无法依赖于法律和世俗政权作为权利的来源”(26)。与法律权利形成鲜明的对比,道德权利只服从于正义或道德的要求:“它先于平等的法律,有自己的道德权威,即使并未在某一政治体的法律体系中得以反映也可以进行确认。”(27)通过如上论证,斯皮内洛试图确立道德权利的优先性。

      此外,斯皮内洛还试图回答“权利是否具有先天性”这一关键性问题。罗尔斯(John Rawls)与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赞成人类拥有先天的财产所有权,而怀疑主义者麦基对此则提出异议。他认为权利并非自明,需要创造与发明。他们之间的论争深刻地体现了权利本质的两种重要观点。就斯皮内洛而言,他拒斥麦基对于权利的认识,认为罗尔斯和诺齐克对于权利的先天性论述具有合理性。这一点也可以从他对自然律的遵从中得以确证。只是在关涉权利的归宿时,斯皮内洛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斯皮内洛不同意罗尔斯和诺齐克把权利归之于国家和政治团体的做法,认为个体而非国家才可以成为权利的拥有者。这也为他构建以个体为基础的道德认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斯皮内洛提出了归属于个体的14种权利:(1)自由或政治自由的权利;(2)免于做奴隶的权利;(3)免于酷刑的权利;(4)生命、健康、身体完整以及个人安全的权利;(5)法律与正义的审判面前平等的权利;(6)免于被任意地逮捕或拘留的权利;(7)免受歧视的权利;(8)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权利;(9)参与政治的权利;(10)接受最低程度教育的权利;(11)隐私权;(12)思想、意识与宗教自由的权利;(13)财产所有权;(14)生存的权利。斯皮内洛从权利通向善念的理解为规范伦理的建构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路径,也为基于新自然律的道德法则确立了一种现实的可能。

      在当前规范伦理的建构中,后果论者把目的善置于首要的位置,认为为了实现幸福、快乐等目的善,手段和次要影响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善的形式而存在。一般而言,道德规则对目的善具有绝对的严格约束,而对于工具善的约束则相对较弱。由之,关涉后果论者的批评都一般表现为其对于善的内涵说明和工具善的异议。斯皮内洛对于后果论的批评也由此展开。他认为,后果论使得道德成为了一种伪科学(pseudo-science)。为了实现善的最大化,后果论者会忽视人的基本权利与正义、内在的不公平与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所有的工具善都可以通过目的善的合理性进行证明。此外,“进行结果评价的时候也无法避免主观主义的问题”(28)。对于康德的义务论,斯皮内洛则认为它太过于严格,“灵活性的缺失会对义务论的广泛应用形成阻碍,使之无法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一条有益的路径”(29)。

      在拒斥了后果论与义务论之后,斯皮内洛对唐纳森(Donaldson)和邓菲(Dunfee)的契约论进行了审视。唐纳森和邓菲提出构建一种广泛的共识(broad consensus)作为客观道德的基础,与此同时,他们认为不同文化间应该拥有自由的空间。他们的道德认识提出了沟通文化多样性与道德普遍性以及道德实践的一种可能性,从而超越了道德相对主义。但是,斯皮内洛认为,“这些超规则只是反映了人类的某些共性,并未以人性为基础进行认识”(30)。此外,由于这些共识会不断发生变化,那么,以此作为道德规范的基础是否合适?也正是考虑到这些可能的不足,斯皮内洛转而寻求通过以善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进行规则的表达。他认为,“道德推理会在尊重个人权利与公平的基础上进行”(31),而“在进行基本权利的阐释与实践的过程中同样为道德自由留有了空间”(32)。

      斯皮内洛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论证展现了一种新的道德实践的可能。他通过把人性的决定性作用归之于内在善,提出了相应的道德法则与具体的道德原则,为自然权利的论证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通过把差异化的个体与文化统一于普遍的人性,斯皮内洛避免了个人相对主义陷入道德唯我论的错误境地,破解了文化道德相对主义可能形成的错误的民族主义认识,为个体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予以了合理性说明,也为道德进步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解释。他放弃了形而上学的假设,提出新的自然律,从倾向主义的视角进行善的认识,为客观道德价值的证明寻求一条新的路径。然而,在关注人性作为不同个体与不同文化进行统一的基础之时,斯皮内洛似乎过分地削弱了社会对于人的影响。不同的群体在其自然发展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由此产生差异化的道德实践认识,对此应当予以宽容与尊重。在不同的时期,人性与社会的交互式影响会形成不同的平衡点,从而造就不同的平衡模式和社会制度。因此,道德的实践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地关注人性的本质,也要重视社会环境的影响。

      斯皮内洛在创作《全球资本、文化与伦理》一书、提出如上的规范伦理时有一个具体的应用目标,即跨国公司。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作为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首要推动者,跨国公司一直都发挥着极为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跨国公司也表现出了诸如行贿、破坏生态环境等负面的道德影响。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道德行为,众多的伦理学家提出了跨国公司的道德建构问题。而斯皮内洛进行规范伦理构建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回答该问题。鉴于斯皮内洛把以权利为核心的善的论证看作一种道德规范理论,由此可以推断他的理论建构在应用伦理学领域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从而为网络伦理、环境伦理诸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可能路径。

      ①③④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19)(21)(22)(23)(24)(26)(27)(28)(29)(30)(31)(32)Richard A.Spinello,Global Capitalism,Culture,and Ethics,Routledge,2014,p.74,p.74,p.77,p.78,p.78,p.80,p.80,p.81,p.81,p.82,p.108,p.108,p.109,p.109,p.110,p.110,p.111,p.112,p.102,p.102,p.102,p.102,p.99,p.99,p.83,p.83,p.84.

      ②Louis P.Pojman and James Fierser,Ethics: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seventh edition),Wadsworth,2012,p.230.

      ⑤John L.Mackie,Ethics: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Penguin,1977,p.37.

      ⑥Ruth Benedict,Patterns of Culture,Houghton Mifflin,1934,p.223.

      (20)John Finnis,Joseph Boyle and Germain Grisez,"A Sounder Theory of Morality",Nuclear Deterrence,Morality,and Re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283.

      (25)Mary Ann Glendon,A World Made Anew:Eleanor Roosevelt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Random House,2001,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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