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以理念为先导_环境友好型社会论文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以理念为先导_环境友好型社会论文

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观念先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友好论文,观念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在我国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其要义是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双向良性互动:一方面全社会都要努力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要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和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落实这一任务,需要观念先行,特别要从哲学上加以思考。

第一,确立新的“社会——自然”观

传统的“社会-自然”观,习惯于只是一维地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人与人的关系,忽视社会结构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简单地把自然界视为外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变的形而上学实体,是社会发展的外因。这是不全面的。越来越多的事实说明,人类社会具有两维性,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历史“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个人对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1](p.67)社会既是人与人的现实统一,又是人与自然的现实统一。人化的自然界与自然界的人化,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维度。

我们不能认为社会是变动的,而自然界则是不变动的。这种传统观念产生于农业社会,它与工业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不相符合。普列汉诺夫正确地指出:“社会人与地理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出乎寻常地变化多端的。人的生产力在它的发展中每进一步,这个关系就变化一次。”[2](p.170)自然环境通过对生产力的作用影响社会发展,它是一个可变的量。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所居环境改变之大,以及产生生态恶化之严重;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环境问题之复杂,以及环境日益成为制约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之“瓶颈”,都是铁的证明。马克思曾经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3](p.73)。恩格斯同样明确地指出:“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的两大变革,即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同本身的和解。”[4](p.603)这两大“和解”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现在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第二,建立人对自然界关系的科学形态

历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迄今大致经历了三种基本形态,即从“敬畏”到“征服”,再从“征服”到“友好”。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前进过程。因此,我们要把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到社会形态更替的高度来认识。

在古代原始时期,人与人的关系完全是一种极其狭窄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人与自然处于混沌不分、浑然一体的状态,还没有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区分。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类生存以采集和狩猎为生,完全顺从于大自然的恩赐。这时候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已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的狭隘关系。在这样一种被马克思称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根本特征的社会形态条件下,人类对自然界的完全依赖,造成人们将自然界视为神灵而加以虔诚地崇拜和敬畏。

代替“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与科技的结合,使得人们疯狂地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利用、征服、统治自然,企图使自然界完全成为服从于人类无限有用性的奴隶。为此,笛卡尔认为人要“借助实践哲学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康德主张“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洛克张扬“对自然界的否定就是通往幸福之路”,都极力阐述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观念。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则提出了“理性经济人”的设定,促使西方经济学朝着只研究财富增长的方向发展。这样,随着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幼稚态度和幼稚行为的结束,取代对自然界的崇拜和敬畏的是对自然界的征服和统治。这就是历史上人与自然关系的第二种基本形态。

随着人类对自然采取征服和统治态度,全面意义上的生态问题便结伴而至。史料表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始于1800年前后,这与欧洲的工业革命恰好同步。接下来200多年的资本全球扩张,使得环境污染越演越烈。在这种情况下,1949年美国学者福格特在《生存之路》中,首次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变化称为“生态失衡”。1987年世界环发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系统地论证“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1992年该组织在《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环境友好”的概念。这样就逐步明确地提出了构建人与自然第三种形态的历史任务,这就是努力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历史有自己的步伐。矛盾引导思维前进。如果把人类对自然的“崇拜”、“敬畏”,视为“正题”;把人类对自然的“征服”、“统治”视为“反题”;那么,构建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友好”,则应当被看作是“合题”。作为更高级的形态,“和谐”、“友好”既是对“崇拜”、“敬畏”的否定,也是对“征服”、“统治”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形而上学式的彻底抛弃,而是辩证的扬弃,内含对先前两种形态积极成果的自觉保存。它吸取古代人类“崇拜”、“敬畏”自然形态中之合理内核——尊重自然,去其神秘和不作为的消极性;它保留近代人类“征服”、“统治”自然形态中之积极因素——改造自然,去其企图统治自然的狂妄性。真正做到“尊重”与“改造”的合理结合,成为构建人类与自然“和谐”与“友好”形态的基本要求。

第三,辩证对待“人类中心论”

面对日益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引发了有关对“人类中心论”的重新思考。哲学家特别对其两大理论支柱——理性原则和主体原则——展开猛烈批判。海德格尔指出:“当我们把自然及其事物作为‘客体’来对待时,我们所注重的只是一种强制性、榨取性的意义。我们强迫自然提供知识和能量,却没有耐心地倾听自然以及生活、隐蔽于其中的东西的声音,没有为它们提供一个栖身场所。我们命令、剥削、肢解自然,也就决定了我们的对象、‘客体’会反对我们,它们以一种辩证的方式反过来惩罚我们。我们背弃了自然,我们也就失去了家园。”①于是在西方学者中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的主张。

我们是否只能在“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中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这里同样需要辩证思维。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方面应当认真反思近代西方哲学对理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的过分膨胀;另一方面,又应当正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不能笼统地拒绝任何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应当反对的只是其极端形式——“人类绝对中心论”。哲学上的所谓“绝对”,指的是永恒性、无条件性和无限性。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因为人类本身就是大自然之子,相对于自然界它不可能是永恒的;人对自然所具有的能动性,必须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它不是无条件的;人对自然的改造是有其限度的,应当限制在自然界生态环境能够容纳的范围之内,它绝对不是无限的。正是因为这个道理,构建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要求我们克服和防止“人类绝对中心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人对自然界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正确的主张是“人类相对中心论”,即实践一种在具体性、有条件性和有限性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它强调尊重人的存在价值、需求价值和发展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只有作为“人化”的自然和“实现人的本质”的自然,才是现实的自然。那种“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这里所说的“无”,其意不是指“不存在”,而是指“它是无意义的或者只具有应被扬弃的外在性的意义。”[5](p.179)说到底,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关系。马克思因此认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5](p.128)我们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构建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的社会主义社会。

需要重视的是,我们应当全面认识自然界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重意义和价值,避免只是用经济的眼光对待自然。随着对生态危机的反思,一些学者越来越强调自然界生态系统价值的多样性。罗尔斯认为,自然界存在着相互交叉的14种价值,如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消遣价值、历史价值、宗教价值、生命支撑价值、遗传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价值等等。[6](pp.53-54)我们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中,需要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将自然界的多元价值相互综合,避免将人沦为“经济动物”,从而防止和减少由于过度突出经济价值而产生的严重生态危机。这不仅要改变社会经济增长方式,而且要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如弗洛姆所指出的那样:异化的消费是现代社会制造的一种“虚假的需要”,“人本身越来越成为一个贪婪的被动的消费者。物品不是用来为人服务,相反,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7](p.174)因此,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需要。

总之,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不只是技术层面的操作,更深刻的是观念的更新。只有实现观念变革,方能树立和和实践科学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的主要特点是:不再片面追求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不再是片面以发展的“客体”(物)为中心,而是以社会发展的“主体”(人)为中心;不再认为发展是绝对没有极限的,而是实现将人类活动控制在自然生态能够容纳的范围之内;不是将科学技术与人文精神相分离,而是实现科学技术与哲学社会科学的同步发展。

注释:

①转引自郭小平:“科学的危机与人的困惑”,《读书》199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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