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确保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管理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确保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管理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强化金融风险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资产负债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夏季,东南亚发生了金融危机,其影响波及很多国家。世界银行1997年的报告声称银行系统是中国经济的“薄弱部分”。为了避免在大部分亚洲国家已经发生的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提出了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而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稳健举措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设在31个省的分行,建立跨省的大范围的地方支行,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过分插手银行工作,以防止不良债权进一步增加;其次,政府在国内发行325亿美元特别国债,用于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调整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三,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利率,改革准备金制度以增加社会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尽管如此,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尤存,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风险监督职能并努力振兴面临风险的商业银行系统,已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笔者拟从强化人民银行金融风险监管以及依法保障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强化我国人民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建设

金融风险监管是为防止金融危机和金融市场失灵而设的,始于中央银行的产生。现代金融风险监管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风险监管的内容主要也有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名称、所在地);内部控制监管(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会计系统、计算机业务系统);经营监管(包括利率、结算、现金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从实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负责审批证券机构。由于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监督不力,金融各业均出现了不少问题,金融风险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过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约一半以上是亏损企业,这些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了银行呆帐坏帐过多,因而很容易由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第二,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一些地方已出现过度投机进行房地产交易为特征的局部泡沫经济的迹象;第三,我国金融领域中还存在着混乱无序的情况,如违章拆借、从事违法的证券投机和违规操作等。

另外,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没有很好地确立,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存在明显不足,金融监管立法极不完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对金融监管有一些较粗略的规定外,目前的监管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最终使得金融监管随意性较大而又可操作性欠缺,金融监管效果不理想。

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修订人民银行法的有关内容,增加条款,详细规定人民银行监管的内容、组织机构与手段。金融监管的内容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组织机构方面,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应职责明确、互相协调,要健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非现杨检查主要由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进行;现场检查主要由稽核监督局进行。至于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严格实行许可证管理,把它作为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强调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机构审批标准和要求,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董事会成员、经营计划等,依法界定已经获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违法经营时由中央银行吊销其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保险法》、《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规范。我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许可证管理时,必须首先做好依法清理机构工作,以减少不稳定、不合法的机构进入金融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机构,要建立优胜劣汰的监督机制。

2、依法进行金融稽核。人民银行要依据国家有关的金融法律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判断和评价,以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事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商业银行法第六章、保险法第五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督、稽核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尽管内容很笼统,但毕竟已经有法可依了。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付诸实践。从内容上可开展信贷业务稽核、存款业务稽核、会计结算业务稽核、财务收支稽核、信托业务稽核、外汇业务稽核、保险业务稽核等。人民银行在进行具体的稽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视不同情况可依法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冻结存款帐户、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金融稽核把检查(主要以检查会计核算材料为主)、评价、建议、处罚综合起来运用,对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资产风险、操作风险具有重大作用,应该法律化、经常化地开展。

3、建立存款保险缺席。借鉴国外的作法,人民银行可以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为社会公众存款提供一张安全的保护网,以树立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存款保险可以消除因某一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消极影响,从而减少使整个银行体系出现不良的连锁反映的可能性。

4、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经营监管。金融业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任何形式的风险集中都可能使一个经营正常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因而准确估价和有效控制风险集中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监管时,大多建立起一整套合理的风险监控标准,并以此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进行监督。移植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作法,我国于1994年由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在其中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呆帐准备金、资产集中程序、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另外,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也有类似的指标要求,强调我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遵守。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有义务监督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定标准进行全面的运营,应动态地检查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以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5、健全危机处理机制。无论金融监管多么有效,仍然无法避免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是金融监管机构在处理金融危机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西方国家一般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实行停业整顿或清算,最大限度地清偿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努力减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所引起的社会震荡。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还没有过商业银行被接管、商业银行合并、解散、破产的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就没有这方面的风险。旧体制下银行风险由国家全部承担,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银行要成为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定了其难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遇到濒临破产的命运。为了稳定金融秩序,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4条到第72条就商业银行的接管、分立与合并、解散、破产、清算作了规定,几乎每一项都涉及到要由人民银行同意并亲自组织实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金融动荡的出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人民银行应全力以赴依法实施接管与清算,确保社会的经济稳健发展,不致因小部分银行的破产而影响全国的金融与经济。

总之,人民银行应健全强有力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它客观上拥有最广泛的金融信息、最多的金融调控手段、最广泛的金融服务系统,因此它对全国的金融机构应具有最有效的调控能力。

二、依法保障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

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是从宏观上、从外部对整个金融机构、金融业进行监管,以防止金融系统危机的“多米诺”效应的发生,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就金融机构体系本身来讲,商业银行是占主导地位的,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金融运营的稳定与否,因而尤为重要。银行系统是中国经济的“薄弱部分”,商业银行尤为如此。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致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一定的风险,处境艰难。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以利润为核心的经营责任制,没有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二,资产质量差,风险准备不足;第三,利率僵化,缺乏完善的风险规避手段;第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不能迅速融通资金、转换资产,获取流动性。另外,银行人员素质差,银行内部控制和稽核力量尚不完善等。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要规避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要振兴我国的金融、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必须从商业银行的内部依法管理入手,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长期发展的成果。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营运过程中,按照实际需要,运用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手段,对经营的各类资产与负债进行计划、控制与调节,使之在总量上均衡、结构上优化,从而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协调平衡,以达到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的。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践中,资产负债管理可以最有效地防止风险,资产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可借助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得到最大程度的弱化。

那么,如何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呢?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法》,就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资产与负债比例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调一切商业银行必须依法实施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的五项原则,并把五项原则视为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基本方针,以控制银行风险为主要内容。所谓五项原则具体指:规模对称(总量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期限对称)原则;偿还期对称(速度对称)原则;目标互补原则(目标替代原则,即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三大基本目标的均衡协调,不是各占一定比例的绝对平衡,而是可以互相替代和补充的);资产分散化原则,指银行资产要在种类和客户两个方面适当分散,以降低信用风险,减少坏帐损失。

2、依法确定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建议在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法中,应明确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标,具体应包含下列内容:稳定或增加银行净利息收入和股权价值;控制非利息收入与支出;以具体的资产业务为依托保证资产质量;满足流动性需要;保持适宜的资本,这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安全运营,而且资本限制成为银行扩张业务规模的法定约束条件。

3、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指标体系。1994年初人民银行发了一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贷款质量指标等,但人民银行发的通知毕竟在法律层次上、权威性上差一些。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39条再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虽然法律层次上有了,但就商业银行法的这些仅有的指标规定来看,是不够全面的。所以建议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法中就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指标体系做出更加全面、细化的规定,以便商业银行在操作过程中有足够的量化依据,合法运营。

4、依法建立高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其管理职能。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商业银行均依法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与协调。其人数一般3-9人,由总裁、信贷部主管、财务部主管、信托投资部主管、营业部主管、市场部主管等人组成。我国目前各商业银行虽也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但其职能有待进一步明确、依法强化,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要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有在人民银行的金融风险监管之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的方法进行经营管理,并逐步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才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实现公平竞争。否则,不利于资金的引进与自身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可能在竞争中因面临金融风险又缺乏挽救风险机制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当前,全面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障碍正在逐步被排除,商业银行的包袱相应减轻了,条件已经具备,我们的商业银行再没有理由止步不前。商业银行要配合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便在当今世界金融动荡中确保安全、稳健地运营,最终保证国家宏观金融秩序的根本稳定。

标签:;  ;  ;  ;  ;  ;  ;  ;  ;  ;  ;  ;  

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确保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管理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