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节能社会的财税杠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杠杆论文,财税论文,节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政策:建立节能社会的首要工具
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
1.关于所得税方面
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倾斜:
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考虑的依据:目前财税部门正在酝酿的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由以往的降低所得税率、减免所得税或所得税返还等直接减免向税前抵扣、加速折旧等间接减免过渡。在这种背景下,单独对节能设备、产品实行所得税直接减免与我国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方向相悖。
2.增值税方面
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3个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这就决定了优惠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避免过多过滥。
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
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效果并不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或消费者选用节能设备这一具有正外部性举动的一种国家导向,效果更好的政策应该在其它税种中寻找答案。
3.其他税收方面
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选择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
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从引导社会节能消费倾向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政策:
1.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
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Ⅲ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
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3.开征燃油税
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4.设立新税种,抑制能源浪费
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的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在抑制耗能大户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是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的另一个动力。
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
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税收政策
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不仅应注重于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还应注重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
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府预算:节能事业发展的关键
节能应纳入政府预算支持范围
节能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征,必须由政府予以扶持。我们长期存在重能源供给、轻能源节约的偏颇,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节能始终未能放到应有的位置,节能的预算投入微乎其微。可以说,政府预算的缺位是中国节能及能源效率水平远远滞后于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教训极为深刻。
工业化国家一般通过预算投资、预算补贴、财政贴息、研究和开发投入等方式,着力深化节能投入。支持的重点包括法规制定、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课题研究,同时组织和引导企业对关键性、共性和前瞻性节能技术进行开发、示范,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节能不仅仅是国际化的大趋势,也是源于国情的正确选择,是确保我国未来能源安全、促进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安排,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公共财政预算反映和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未来预算结构调整和改革中,应该从政策到财力重视节能投入,为逐步建立一个节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政策建议
1.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
在现有的预算支出结构中,无节能支出科目。节能支出应作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得以确立,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为此,一方面要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节能预算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缩或削减其它支出来解决一部分节能投入。
经常性预算中的节能投入主要用于下述4方面:
一是节能科技的研究与开发。科技研发投入是衡量一国整体科技投入的重要指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世界科学报告》,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1%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发投入比重不断下降,1997年仅为0.54%,近几年有所上升,也不足1%。
二是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这是将节能技术变成生产力、推动节能科技进步的重要一环,政府亦肩负着组织、协调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政府预算需安排必要的资金,以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是节能教育和培训。全国节能重点企业就有7500家,这是节能教育和培训的重点。需要编印相关教材和举办培训班,其基本费用应由预算予以安排。此外,我国的各类学校需开设不同层次的节能课程,还需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进行节能方面的宣传,政府预算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节能管理监督体系建设。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了以节能服务中心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对于一部分具备条件的节能服务中心,政府可支持其改组为能源服务公司,使其通过开展节能技术的商业化经营,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能源管理和服务来求得生存和发展。对大多数节能服务中心,可给予适当的预算经费支持,为其发展创造环境,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企业的节能工作;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检测、监测、节能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的、合格的节能服务,并将企业的声音反映到政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2.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财政的节能投资力度
从中国的实际看,节能投资少,资金和节能任务不匹配,是长期以来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缺乏政府投资的有效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作为节能投资的主体,投资能力较弱,也缺乏有效的融资途径,大量节能技改项目难以及时实施,很多好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难以得到推广和普及。而在当今世界,技术进步的节能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仅有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且有助于培育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政府预算的节能投资,显得日益必要和迫切。
具体建议包括3方面:
一是逐步提高节能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强化节能投资符合国家预算内投资的改革趋向。预算内投资将会改变过去投资范围太宽、包揽太多的格局,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中逐步退出,对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产业予以投资倾斜。
二是预算内节能投资要更多地利用贷款贴息方式。近年来中央一级和某些地方选择一些节能项目,通过专项贴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深受企业欢迎,取得了明显的投资效果,进而有力地推进了我国节能的发展。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并在今后予以进一步推行。
三是要选择一些特殊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节能项目,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当然,这类项目并不是由预算内投资独立承担,而是与企业融资一道完成。预算内直接投资与贴息贷款比较,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更大,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投资来源,并减轻企业负担和压力。但受国家财力制约,节能的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不宜太多。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通常包括两种,一是无条件转移支付,二是有条件转移支付(亦称专项拨款)。“有条件”一般是指规定专门用途,要专款专用;另外一般要求地方亦有配套资金。
初步考虑提出3条建议:
一是中央的节能专项拨款主要是向中西部地区的能耗大省和节能大省倾斜,避免平均分配和撒“胡椒面“;
二是中央节能专款应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进行分配,避免“暗箱操作”和拨“人情款”;
三是接受节能专项拨款的省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从地方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与中央专款一道专门用于节能方面,不得挪作它用。要制订周密的规划安排使用资金,要把钱花在最亟需的节能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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