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元璋对总理的罢免_朱元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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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废丞相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丞相论文,朱元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对朱元璋废丞相这一历史事实的综合辨析,并稽核史界的有关认识,考察了这一历史事件的几个重要问题。认为,朱元璋废丞相虽具有随机性(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而更为根本的,它是封建政治制度演进的逻辑必然。君主行为之能动性,限废计划之周密性,即其表征。

朱元璋废丞相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这一事件的具体过程,我们并非完全清楚。八十年代初,关文发先生发表《试论明朝内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文〔1〕, 将废相的过程分为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十一年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十三年正月废丞相三个步骤。这一概括,为此后发表的多种出版物所采用。关文还认为,废丞相是朱元璋有计划的行动。但是,后一观点却较少为学界所接受。对于废相的原因,学界多归之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通过对朱元璋废丞相过程的考察,我们认为:丞相之废除,并非是明祖当时面临相权极度膨胀,对皇权构成严重威胁,从而采取的防御性措施,而是鉴于历史与元朝亡国的教训,经过深思熟虑和多年探索,充分利用当时的社会政治条件,借助更加成熟的官僚体制来维护、巩固和强化皇权的结果。同时,对废相过程的探讨,本文亦冀有所补充。

一、明祖之理念与中书都省的缩编

朱元璋初称吴王,开始模画建国的蓝图时,就极注意总结元朝的教训。他曾对左相国徐达等人说:“卿等为生民计推戴予。然建国之初,当先立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2〕可见,防止出现权臣、 威福下移是朱元璋建国伊始就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根本的办法是消除权臣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洪武九年,他经历多年的探索后,概括政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说:“上下相维,大小相制,防耳目之壅蔽,谨威福之下移,则无权臣之患”〔3〕。这一原则, 既是对此前经验的总结,又是此后政制改革的指导。而废丞相,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

明初袭元制,在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吴元年(1367)立御史台时,明祖谕台臣曰:“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4〕。按元制,“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 宣政诸院许自言其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5〕。由此可见,中书省的地位远较台、 院为重要。照明祖的说法,中书乃“政之本”。

朱元璋朝廷的中书省是从其江南政权时江南行中书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甲辰(1364)正旦,朱元璋即吴王位,建百司官属。置中书省。设左、右相国,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属官有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检讨,照磨,管勾,参议府参议、参军、断事官,都镇抚司镇抚,考功所考功郎等。以李善长为右相国,徐达为左相国,常遇春、俞通海为平章政事,汪广洋为右司郎中, 张昶为左司都事〔6〕。

此中书省官制基本上沿元之旧,规模较小一些。六部当时未设,考功所为元代所无。

中书省官制的变化,在洪武十三年以前,是处于一种省官及其掾属逐渐缩编,六部官制不断扩充完善的状况。

洪武年间,中书省的正官,除了加省衔而出征者不算外,多是缺而不备。据《明史·宰辅年表(一)》,自洪武元年至四年正月,虽然中书省设左、右丞相,但因右丞相徐达长年征战在外,任中书丞相者实只有李善长一人。此后丞相事实上也只有一员。如洪武四年至六年正月,汪广洋任右丞相。六年七月至十年九月,胡惟庸任右丞相。十年九月任命两相,胡惟庸迁左丞相,汪广洋复召为右丞相。至十二年十二月和十三年正月,两丞相相继诛死。

平章政事一职,洪武年间一直是虚设的。

左、右丞,洪武元年有赵庸和王溥,也只是一种荣衔,然后洪武二年九月至三年七月,杨宪任右丞,迁左丞,寻伏诛。汪广洋任左丞的具体月份不详。据《明史·汪广洋传》,“三年,李善长病,中书无官,召广洋为左丞。时右丞杨宪专决事,广洋依违之,犹为所忌,嗾御史劾广洋奉母无状。帝切责,放还乡。宪再奏,徙海南。宪诛,召还。……及善长以病去位,遂以广洋为右丞相,参政胡惟庸为左丞。”则汪广洋任左丞的时间不长。胡惟庸任左丞至六年七月。此后,七年有右丞丁玉,至九年正月出征延安,七月还,十年九月改御史大夫。此后不任命左、右丞。

参知政事,其员多不备。元年八月至十一月无参政。二年五月至九月,六年一月至五月无参政。任职者任期多短促,满一年者在十四人中惟胡惟庸与侯至善二人。而诸人任此职时,俱不闻有何政绩。洪武九年闰九月,诏定中书省左、右丞相为正一品,“汰中书省平章、参知政事……,惟李伯升、王溥等以平章政事奉朝请者仍旧”〔7〕。 到十二年九月和十一月才又有参政与左、右丞的任命。但此时的中书省,已临其末日了。

从上述中书省正官的任用情况看,洪武时期从未全员过。不过在洪武九年以前,基本上仍遵守多相制的原则。如李善长任左丞相时,有丞杨宪、汪广洋。汪广洋任右丞相时,有胡惟庸为左丞。自洪武六年正月汪广洋因“巽柔怠政”被贬为广东参政后,至十年九月召还任右丞相,实际上是胡惟庸一人独长中书。其间虽有参政的任命,但任此职者只是备员而已。右丞丁玉亦类此。所以《明史·胡惟庸传》说他“独相数岁”。

与中书省正官员多不备的情况相一致的是其掾属亦不断缩编。掾属的缩编,在洪武建元以前就开始了。吴元年(1367)六月,革参议府〔8〕。据《元史·百官志》,中书省设“参议中书省事,秩正四品, 典左右司文牍,为六曹之管辖,军国重事咸预决焉。……大德元年止置四员,后遂为定额。其治曰参议府,令史二人”。可见参议府职能之重要。曾任参议者有李饮冰、杨希圣诸人〔9〕。

洪武二年六月,革中书省照磨、检校所,断事官〔10〕。元代中书省掾属有“断事官,秩正三品,掌刑政之属。”“检校四员,正七品,掌检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文牍稽失之事。书吏六人”。“照磨一员,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11〕。元代法律规定,“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12〕。

由此可见,参议府参议、检校、照磨诸官俱是中书省臣所谓宰相者综理六曹百务、监督其行政所必不可少的属官。朱元璋撤掉了这些属官,则明初中书宰相控制部曹的能力就较元代差一等了。

朱元璋撤销了中书省的检校、照磨诸官,但诸官的职能并不能因此而废弃,故须将其职能从中书省独立出来,另立衙门。《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一载:“洪武三年四月,置磨勘司。上尝以中外百司簿书填委,思所以综核之。因览《宋史》,见磨勘司而喜。至是遂设其官”。同书卷九十三载:洪武七年八月辛丑,“刑部侍郎茹太素言三事。……二言磨勘司初设官吏数少,难以磨勘天下钱粮,请增设官吏,各分为科。……上命磨勘司增设司令一员、司丞五员、首领官二员、书吏二十人、典吏四十人,分为四科”。可见磨勘司的规模不小。磨勘司既然磨勘天下钱粮,则侵夺了中书都省稽核上计的职能。到洪武十年六月,明祖又将磨勘司革除了。原因不详,可能是因为其职能已归并于户部。

二、皇太子预政对相权的侵夺

洪武时期中书都省不断缩编,特别是自六年正月到十年九月间,实际上是胡惟庸独长中书,即所谓“独相数岁”。按照《明史·胡惟庸传》的说法,这种状况是有利于丞相专权的。而将废相的主因归结为相权与皇权矛盾的学者则据此认为此种状况造成了矛盾的激化。然而,通过考察史实,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有不确之处。胡惟庸独长中书之事发生在皇太子预闻国政,架空中书都省职能之后。这一因素,既是汪广洋于六年正月遭贬的客观原因,也是此后中书都省设官趋简的主要根据。

下面据《明太祖实录》,将洪武十三年前皇太子预政的记载一一列出。

洪武五年十二月辛已,命省府台臣,今后有司所奏之事,皆启皇太子知之。

六年九月乙卯,命诸司今后常事启皇太子,重事乃许奏闻。

十年五月庚子,命太师韩国公李善长、曹国公李文忠共议军国重事。凡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悉总之,议事允当,然后闻行之。

六月丙寅,命群臣自今大小政事皆启皇太子处分,然后奏闻。半年后,明祖觉得太子处理政务有不稳当处,遂又行亲理。十二月丙午,谕太师韩国公李善长等曰;“……朕与卿等议;今后诸衙门一应事务,必合经由东宫与尔群卿等决可否,然后闻奏,庶得嗣君将来作有道之主。卿其依朕命而行之。”〔13〕

洪武五年十二月始,太子预政。预政敕最初是下给省府台的,然后再由它们转达诸司。故《实录》云:“命省府台臣,今后有司所言之事,皆启太子知之。”后来则不再提省府台,而是直云“诸司”、“群臣”了。既然诸司群臣政事皆先启皇太子处分,然后奏闻,则可知启本直送太子处,不先经由中书。

黄瑜《双槐岁钞》卷二《朝会纪事》载北平按察司副使刘崧自纪朝会事云:“洪武六年秋,予承乏副北平宪。迨九年闰九月,幸及一考,以十一月赴觐。明年正月至京,则朝廷更制,内外官率九年为任。……是月十有一日,予赍所书事迹,赴考功监投进。监在奉天门之西南上,其导之进者,则殿廷仪礼司正也。越三日,吏部尚书王敏,于大本堂启云:‘北平按察司副使刘崧,以考满至京,未经注代,俾往复任。今宣谕在迩,宜令听候者。’东宫可之。”然后就是二月二十九日早朝听宣谕,三月朔旦陛辞,听戒谕,赐膳。退诣省府台,以次辞射而出。由刘崧事亦可证启事不由中书。这也说明,由于皇太子的预政,中书丞相处理中央诸衙门事务的权力便被侵夺了。

三、六部官制的发展

与中书都省正官及其掾属不断减缩的趋势相反,六部官制却在不断发展。

中书省初设四部以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至洪武元年八月丁丑,始定六部官制。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唯刑部设侍郎二人〔14〕。

吴元年(1367)七月,置太常、司农、大理、将作四司,不隶中书〔15〕。《明史·杨思义传》云:“初,钱谷隶中书,吴元年始设司农卿,以思义为之。”则司农司设立后,钱谷之职掌当从中书分离出来。至洪武元年定六部官制,以将作司隶工部,革司农、大理二司。司农卿杨思义、少卿刘诚分别改任户部尚书与侍郎。大理司卿周祯改任刑部尚书〔16〕。说明明代自定六部官制始,即有明显的改变传统六部与九寺并存体制,以六部兼并九寺相关职能的趋向。

洪武五年六月,定六部职掌,岁终考绩以行黜陟。六部分设属部〔17〕。

洪武六年六月,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六部俱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户部增设为五科〔18〕。

洪武八年十一月,以户、刑、工三部庶事浩繁,增设官员。户部五科、刑部四科、工部四科,每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19〕。

六部官制的扩充,分工的明确化,以及事务的集中,使六部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虽说“六部初属中书省,权轻,多仰承丞相意指”〔20〕,但自洪武五年十二月太子预政后,则中书作为六部总辖可能已徒具形式。况且朱元璋乃一雄杰勤政之君,诸务多就朝堂论决,即使在太子预政前,六部尚书多有秉君命而行政的时候,此后更是如此。

如明代首任户部尚书“[杨]思义首邦计,以农桑积贮为急。凡所兴设,虽本帝意,而经画详密,时称其能”〔21〕。

有关朝廷礼乐诸制度,太祖多集思广益,命廷臣集议,择善而从。议定礼乐诸制度,本为礼部职掌,故由儒士出身的礼部尚书当有特殊的表现。崔亮,洪武元年冬代钱用壬为礼部尚书。“初,亮居礼曹时,即位、大祀诸礼皆其所条画,丞相善长上之朝,由是知名。及为尚书,一切礼制用壬所议行者,亮皆援引故实,以定其议。”洪武二年,议上仁祖陵曰英陵,复请行祭告礼。太常博士孙吾与以汉、唐未有行者,驳之。亮援引汉唐故实定其议。又秉帝意,将省牲地移离神坛二百步〔22〕。

吴元年,太祖令中书省与御史台、翰林、大理诸官定律令。洪武九年闰九月,又命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考订厘正九十有三条。有时则撇开省臣。如:洪武元年八月乙卯,“命儒臣四人同刑部官讲唐律,日写二十条取进”〔23〕。再如“洪武六年闰十一月己丑,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24〕。

又如吏部,洪武十一年三月丁亥,“上谓吏部臣曰:‘朝廷悬爵禄以待天下之士,资格者,为常流设耳。若有贤才,岂拘常例。今后庶官之有材能而居下位,当不次用之。“由是李焕文自西安知府,费震自宝钞提举,俱擢户科侍郎。其余九十五人,悉量材擢用郎中、知府、知州等官”〔25〕。

六部长官直秉帝命,对于丞相作为六曹总辖的地位无疑是有损害的。

四、丞相“出纳帝命”、“进退庶职”职能的削夺

中书省作为“政本”之地的不可缺乏的制度基础,是中书丞相在政务信息的处理和传递中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是“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另一方面则是帝命之宣,必由中书。明初沿元制,应有类似的规定。明祖在《中书左右丞相诰》中说丞相的职掌之一就是“出纳王命”〔26〕,指的就是中书丞相的这种地位。所以,胡惟庸对于刘基之子刘琏隔越中书径奏的违制行径甚为不满〔27〕。不过,这种违制行径得到皇帝的默认,他也无可奈何。况且明祖自建国伊始,对丞相的这种特殊地位就深怀不满。龙凤十年(1364),明祖就对廷臣指出:“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言犹水也,欲其长流。水塞则众流障遏,言塞则上下壅蔽”〔28〕。

为了防止言路堵塞、上下壅蔽,明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六科给事中和通政司的设置,使丞相失去了在政务信息处理与传递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吴元年,明祖袭元制设给事中和起居注,秩正五品,俱为史官。洪武四年改正七品,至六年三月,“定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二人。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庭左右执笔记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本之后,仍于文簿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以防壅遏欺蔽之弊。如有特旨,皆纂录付外施行。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置钦录簿三:中书省一,文职官录之;大都督府一,武职官录之;御史台一,监察御史录之。”

同时定奏启本格式,并规定:“若系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不待朝会,合奏闻者,于给事中处报知引奏。省、府、台各置铜柜,凡所录旨意文簿收贮于内,以凭稽考”〔29〕。

由此可见,明祖以朝堂议政的方式亲操诸事的决策权,然后以给事中督察省府台执行。而边报及钱粮机密重事由给事中不时引奏,则在很大程度上削夺了中书和大都督府掌机密重事的权力。

洪武四年五月,朱元璋命工部造用宝金牌及军国调用走马符牌。用宝金牌二块,省府各藏其一〔30〕。八月,改制用宝金牌,仍付省府收掌。“凡军机文书,非大都督府长官与中书丞相及在省长官,不许入奏,亦不许擅自奏请。若有诏急令调军,中书省即会大都督府官同入复奏,然后各出所藏金牌入内请宝出用。如大都督府先奏旨,亦如之。其有不行酌会者,以奸臣论”〔31〕。

边报等机密重事由给事中不时引奏,则打破了上述规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

对于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省的制度,从朱元璋建国伊始就十分重视言路通塞,知其早怀不满。到洪武三年三月,置察言司,掌受四方章奏〔32〕。这便意味着地方的军政事务和臣民的建言章奏可越过中书省而直达御前。同年七月,革察言司〔33〕,原因不详,或许明祖此时尚屈于习惯的压力。

同年十二月,儒士严礼上书言治道,认为不应隔越中书省奏事。太祖览书后,驳之曰:“夫元氏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神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揽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通达于上,而犹欲塞之,可乎?……今观礼所陈,诚未达时务者也。”〔34〕

从严礼上书言不应隔越中书省奏事可知,隔越中书省奏事之事必定多有其例。但是,此种行为毕竟有违制度,而要改变制度首先必须改变与此种制度相适应的观念。严礼的上书,给明祖以机会,使其得以明确地批评旧制,正面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为隔越中书奏事诸制度的实施作舆论准备。

洪武十年六月,诏臣民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35〕。七月,置通政司,掌四方章奏。

通政司为明祖创制,是察言司的承袭和完善,“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明祖谕通政使曾秉正曰:“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无壅遏之患。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36〕

由明祖的上谕可知,通政司是一个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机关。它的主要职掌有二方面:一是下情上达,将臣民的章奏,特别是那些须皇帝知道的章奏,不经中书即转达给皇帝;同时向皇帝引见须引见的人。二是王命外宣,通政司负有“执奏”、“驳正”的责任。所谓“执奏”、“驳正”并非针对皇帝的命令,而是针对中央各机关是否严格执行了皇帝的命令。所以,通政司的设立便意味着在外诸司奏事不由中书省,而且中央机关的行政要置于通政司的监督之下。

洪武十一年三月壬午,太祖命礼部定奏式,申明天下〔37〕。《明史·太祖纪》记录为:“太祖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实录》中并没有类似《明史》这种表述方式的字眼。但据本文的论述,《明史》的这一论断是有充分根据的。如前文所述,洪武五年十二月以后,太子预政,凡事先启太子裁决,不经中书;而朱元璋又采取朝堂论政的方式,亲聆诸司奏事,则在京诸司奏事不由中书可知。通政司设立后,在外诸司民庶奏事亦不由中书。由于奏事程序的变化,所以奏式要作相应的变化,故有洪武十一年三月申明奏式之事。到此为止,“奏事毋关白中书省”的改革便从制度上完全确立了。

奏事既不关白中书省,录旨、封驳又有给事中和通政司,则中书丞相“出纳王命”的职能便从制度上削夺了。与此同时,中书丞相另一项“进退庶职”〔38〕的职能亦受严重侵夺。

前面已提到太祖直接下命吏部之事。此外尚有考功、承敕与司文三监的设置,以分丞相及吏、兵二部“进退庶职”之权。

洪武八年三月,置考功监,设令丞等官〔39〕,“大小之职,必由此而黜陟”〔40〕。

洪武九年四月,更置考功、承敕、司文三监〔41〕。

从《实录》所载给武官诰敕之制,可以见三监与翰林院、中书舍人及省、府、台的关系。洪武九年四月癸卯,“命中书省兵部定给武官诰敕之制。其特授升除者,大都督府同承敕官以上旨附籍。其初入仕者,具年籍、父祖己身功迹。其已入仕及升除者,具所历功过年籍。大都督府咨于中书省送兵部复奏贴黄。考功监察考同,奏附籍。部拟散官,移文翰林院撰文,付司文监校勘,奏付中书舍人书写。署名用印,转付承敕、考功二监,并还本部。以次署名用印,赍赴省府台官署名,仍付司文监对同,署名用印,方付兵部给授。如袭职降用者,大都督府勘验,具年籍、祖父功迹,降用者具其罪名,奏旨处分,承敕监官附籍。其咨省送部复奏、贴黄、参考、对同、拟官、撰文、署名、用印、给授如前”〔42〕。其文网之繁密可谓难以复加。

考功监与吏部的关系,从前引《双槐岁钞》所载刘崧朝觐考察之事亦可见一例。受考者须先具事迹赴考功监投进,然后由吏部尚书启闻东宫定夺。

由上述事例可知,明祖将文武官考选诸事按其运行程序细目分设机构掌管,而其中又须屡次上奏,则吏、兵二部,大都督府与丞相,俱不可能专擅选官。又由于明祖紧握人事权,吏、兵二部尚书往往直承其意旨,故中书丞相“进退庶职”之权,事实上被架空。

既然丞相“出纳王命”、“进退庶职”的主要职能已有名无实,那么中书作为政本之地位就徒有其形式,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在洪武十一年后,它的废除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五、丞相的废除

对于权力被架空而徒有其名的窘况,性格不同者,处理的方式亦相异。谨厚自守的右丞相汪广洋采取了浮沉守位的策略。明祖《废丞相汪广洋》敕云:汪广洋“自居大宰之位,并无点督之勤,公事浩繁,惟从他官。剖决不问,是非随而举行。数十年来,进退人才,并无一名可纪,终岁安享大禄”〔43〕。

这种状况,完全是由明祖架空丞相权力所造成的。

洪武三年任左丞的汪广洋,有职有权,明祖对其则是另一种看法。史云:“诰词称其剸繁治剧,屡献忠谋,比之子房、孔明”〔44〕。

权力欲较强的左丞相胡惟庸,不甘心原有权力的失去,仍紧抓手中余剩之权不放。洪武十三年正月所颁的《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中,胡惟庸的罪状是“构群小夤缘为奸,或枉法以惠罪,或执政以诬贤”〔45〕,并无《明史·胡惟庸传》中所列的巨奸大恶。

明祖既为雄猜之主,同时自洪武六年以后,丞相的作为既有太子预政的干预,又有诸司的牵制,又有太祖亲聆庶政的临察,故丞相处于皇权无微不烛的监视下。胡惟庸的恋权行为当然会为太祖所不容。况且,至十年七月通政司设立后,中书都省和丞相已属赘疣。所以,到十二年九月,便借中书省臣怠慢占城贡使的事端,逮捕二相,欲因以废黜之。

御史中丞涂节诸人奉迎太祖的意旨,乘机罗织丞相的罪名,未料涉及太祖指使胡惟庸毒杀刘基的隐秘,遂演变为一场大狱案〔46〕。结果,诛两相、一大夫、一中丞,废中书。这样,在中国历史上袭用了将近十六个世纪的丞相制度便宣告结束了,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政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六、结论

朱元璋之废丞相不仅是废除了某人的丞相职位,而且还废除了丞相制度本身。对于朱元璋废丞相的原因,学界多归因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且特别强调胡惟庸独相时期的专权对激化两者间矛盾的作用。由本文的论述可知,虽然不可否认明初皇权与相权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特别是对历史上及元朝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侵夺教训的认识,是朱元璋自立国始就极注意权臣问题的根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明初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已经达到了非消灭其中一方始能解除的程度,更不能说明由于胡惟庸的专权激化了矛盾。因为胡惟庸独相时,正是相权被架空的时期。相反,在朱元璋废丞相的过程中,皇权一直处于主动的地位。废丞相并不是朱元璋面对皇权受到相权的现实威胁而采取的一种被动的反应性措施,而是他追求更为稳定的皇权,在充分吸取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制度改革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朱元璋废丞相不仅仅是废除了某个人的丞相职位,而且还废除了相权得以存在的丞相制度。

另外,关于洪武九年六月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废丞相的关系问题,尚须附赘一笔。吴晗先生认为行省改为布政司,使地方的军、政、财权集中于中书省,“中书省的职权愈重、威权愈大,和皇帝的冲突、矛盾也就日益严重、尖锐,愈益不可调和”。这种矛盾的发展导致了朱元璋废丞相〔47〕。而关文发先生则认为,因为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所以行省改制为布政司,就削弱了中书省的权力基础〔49〕。我们认为,两位先生的看法都有道理,但恐俱有臆测的偏颇。通过对废相过程的论述,可知由行省改制为布政司与废丞相并非单纯的因果关系。丞相制既可与元代的行省制并存,也可与汉唐的郡县制,宋代的路、府、县制并存。中央集权是君主专制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中央集权并不必定导致君主专制。同样,中央集权也不必定导致相权与皇权矛盾的激化。中央集权到底是加强了相权还是皇权,还取决于中央政权的权力分配。而从本文的论述可知,到洪武九年六月行省改制时,既有皇太子的预政,又有明祖朝堂论决,越过宰相,直临中央诸司;复又有六科给事中之设立,削夺了中书丞相掌军机钱粮重事的职权,同时对中书之执行君命予以监督,此外还有承敕等三监分中书与吏、兵二部之人事权。所以,九年的行省改制既不会造成地方的军政财诸大权集中于丞相,而丞相权力的架空也并非由行省的改制所造成。

注释:

〔1〕〔49〕关文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3〕〔4〕〔6〕〔7〕〔8〕〔10〕〔14〕〔15〕〔16〕〔17〕〔18〕〔19〕〔23〕〔24〕〔25〕〔27〕〔28〕〔29〕〔30〕〔31〕〔32〕〔33〕〔34〕〔35〕〔36〕〔37〕〔39〕〔40〕〔4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卷一一○、卷二一、卷一四、卷一○九、卷一九、卷四二、卷三○、卷一九、卷三○、卷七四、卷八三、卷一○二、卷三○、卷八六、卷一一七、卷九九、卷一四、卷八○、卷六五、卷六七、卷五○、卷五四、卷五九、卷一一三、卷一一三、卷一一七、卷九八、卷一○五、卷一○五。江苏国学图书馆影印本。

〔5〕〔11〕〔12〕《元史》“刑法制”、“百官志”、 “刑法志”。

〔9〕〔20〕〔21〕〔22〕〔24〕《明史》“李善长传”、 “陈修传”、“杨思义传”、“崔亮传”、“汪广洋传”。

〔13〕〔26〕〔38〕〔43〕《明太祖集》卷七、卷四、卷四、卷七。

〔45〕《全明文》卷二。

〔46〕吴晗:《胡惟庸党案考》,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1 卷。

〔47〕吴晗:《朱元璋传》第165页,三联书店196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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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元璋对总理的罢免_朱元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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