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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附军改编于原南宋军队,对南宋军投降军官和部队的收容整编是元江南统治和军事体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有关新附军的被整编过程和其整编后的制度、地位,十余年前笔者曾撰《元代新附军述略》等专文做过初步的阐述和讨论①。其中有些问题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以往日本学者如爱宕松男、寺田隆信等认为:“由于佣兵制怎么也不符合军户的原则,加上对南人的戒心,元朝从一开始就没有让新附军永久存在的打算。因此实行不再进行补充的方针,这样不到二十年新附军就会因老朽化而自然消灭,而元朝也只有以江北汉人组成的汉军军户存在了。”②国内权威学者则指出:忽必烈处置新附军的主要方式是别有用心地命新附军征日本、征爪哇,最后“达到了不杀降而降人自消的目的”③。笔者拙文对上述观点提出了疑问,以为“促使元对外侵略的主要原因是蒙古贵族尚武掠夺的传统思想。元对新附军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利用而不是消灭。事实上新附军远没有在几次出征后消亡。直到英宗朝,离宋残余在崖山溃败已有四十余年,老的新附军无疑早已全部退役,史料表明当时由军户制下继续当兵的新附军子弟组成的部队仍以新附军的番号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此后仍有学者在多部论著中坚持认为:经过十余年的整编之后,完全由新附军军官和士兵组成的军队组织已经不复存在;散编在各军中的新附军人,经过世祖朝后期十几年的战争消耗,已经所剩不多;至于新附军户,已成为和汉军军户几无区别的军户了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为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我们还找不出新附军户在经济待遇等方面等同于汉军军户的证明。但笔者在上述拙文中也承认:“泰定朝以后,新附军名称在史料中逐渐消失了。”经过这些年史料爬梳,笔者认为,自己以往对新附军问题的基本观点,包括到英宗时仍有大量新附军人及部队存在的看法大体上是正确的,至于仍有争论和以往不太清楚的问题,尤其是泰定朝以后元朝是否还存在新附军的问题,笔者有一些新的发现和想法,在此作进一步的论证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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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统治者开始系统的整顿处理南宋灭亡后的宋军问题是在至元十五年(1278),该年元廷接连发布了几个招诱拘刷新附军的文件⑤。之后直到元成宗大德初年,元廷在二十多年里威胁强制与经济利诱双管齐下,整编、拘括了超过20万的南宋降军和散布在民间的前南宋军人,一方面减轻了元朝对江南统治中的危险因素,同时也为自己的统治机器补充了武力。
前南宋军队和军人被整编成新附军时,大部分南宋军队原有的编制被打散并在元军万户、千户、百户的编制之下重新进行了编组,这种编组并非是将新附士兵“完全打散”并以个人的形式“附籍在侍卫亲军和各地万户府、元帅府之中”,而是仍按组织来分编的。至元二十年,元廷下令将所括新附军“立牌甲,设官以统之”⑥,后又规定新附军“以蒙古、汉人、宋人参为万户、千户、百户领之”⑦可以判断,新附军人在元军队体制中至少要保持百户以上级的组织。至元二十二年,元江淮、江西行枢密院以江南“蒙古、汉人、新附诸军相参,作三十七翼”⑧时,新附军是作为“诸军”中的一军,与汉军、蒙古军相参编成37万户的。以后这种组织长期存在。整编后的各地新附军组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附军以百户或千户的组织形式数目不等的分编在以汉军为主或汉军、新附军混编的镇守万户中。如参加攻宋的汉军万户部队益都新军万户府,整编后其管下包括了“蒙古、汉军”和“新附军”⑨。杨州地区有蒙古、汉军、新附军三十多个千户翼,新附军至少有十八个千户⑩。这是各万户内部的“相参”。另一类则是军事体制中“相参”以新附军人为主的新附军万户府,如江南的沿海万户府、湖州万户府、寿春万户府、建宁万户府、临江万户府、龙兴万户府,华北的大名万户府、太原、卫辉的新附军团等。这些万户府的指挥官往往不是南人,但其军队中以新附军人为主的性质在成宗及以后一段时期的史料中都有明确的记载(11)。
新附军人在元军队体制中至少要保持百户以上级的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军户制下后勤补给和管理的需要。元军户制的主干建立于灭宋之前的北方。北方蒙古、汉军户从军须自备鞍马器杖和日常盘缠,朝廷发给北方军户制下的军人的补助是每人每月五斗米、一斤盐,另每年支给冬夏衣装。军户占有土地四顷以内可以免纳地税,称为“赡军地”,赡军地所出作为出征军人自备鞍马器杖和盘缠的资费,称为“封装钱”。蒙古军、汉军军户均由奥鲁管理,奥鲁负责军户军人的签发、顶替,从军户征取军人的盘缠,和管民官一起处理军民相关的案件(12)。元代蒙古、探马赤军维持“即营以家”的特点,部队集驻之地即其军属所在,故其奥鲁由军队掌管。汉军军户固定于其军人被签点为军户的故乡,军人军属两相脱离,故其奥鲁由北方各地地方官兼管。
新附军户的后勤补给和管理与蒙古、汉军户都不一样。元统治者在搜刮整编前南宋军队时将原来完全实行募兵制的新附军也纳入了军户体系。日本学者认为元廷对新附军采取了“不再补充”的方针,这种看法如果从至元时期新附军籍确定后基本不再增加的角度说不无道理,实际上其他军种如汉军的军籍在确定以后也是基本稳定的。但“不再补充”如果是指老新附军人伤亡或退役后不再补充缺额就不符合事实了。因为如果是这种出发点,元廷就根本不必将新附军也定为军户,完全保持南宋原来募兵制的结构并不再募兵便可以很容易的使其自然消亡了。元统治者在整编新附军时反复强调要防止“哥哥兄弟孩儿们,替头里不曾交补,数目少底一般”(13),他们将新附军纳入军户制的目的说得很明白,是为了“所生儿男,继世为军,似为少失元数”(14)。显然,将新附军变为军户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新附军数量的稳定以期长期使用。不过江南的现实使军户制要完全推行到南方比较困难。元廷无法解散原南宋军队,因为南宋旧军必须控制,不能放归社会;而出于稳定的考虑又不能采取重新普遍计户签军这样的北方征兵方式,元统治者也不想大幅变动复杂的南宋体制,于是便在又要长期利用又要稳定社会的思路下将包括北方军户制和南宋募兵制生硬的混和在一起。这样新附军人除了被强制编入军户体系,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着典型的募兵制特点。元廷规定对新附军“照依亡宋体例,每月支给钱粮”(15)。新附军户始终“全家老小支请口粮”(16),“靠请过活”(17)。朝廷支给新附军人每月“正身六斗米一斤盐,家口四斗米”和一定量的韭菜钱(18)。新附军户无赡军地,其鞍马器杖等出征军需和军装基本全由国家供给。但新附军户没有蒙古、汉军户所享有的减免差发赋税方面的特权。新附军人在经济待遇上的这些特点必然造成其管理上和北方军户的不同。北方军户征点士兵的对象是“户”,军户是军队兵员的固定来源和后勤基地,在军队出征或远方镇戍离开军户征发地后,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奥鲁进行管理。而南方原宋军招兵的对象是“人”,国家用钱粮招募,供给士兵生活费用和战争使得军需,军人家属只是依靠军人俸禄为生。故国家只是和军人发生关系,不通过类似奥鲁的渠道和部门。新附军在元代虽然进入了军户系统,但其来源和供给仍然保持着南宋军队的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象蒙古、汉军那样设置奥鲁。新附军的家属既有大量随军的,也有相当多留于地方。随军的家属由所在部队为其建造营舍,其口粮的支给、户籍的管理、军户的顶替、除名、存恤方面的事物也由所在万户府直接管理(19)。留在地方上的新附军户,由所在地方官管理。但有关逃军的追捕,军户的签补和存恤等,应该由军人所在部队派专员与有关地方协调解决(20)。
上述这些新附军户在补给和管理上与蒙古、汉军户的差别决定了元军的后勤和补充管理相当的复杂和麻烦,也就决定了元军的不同征集系列军人在一支部队中不可能完全打散混合,如果完全以个人形式分散的将新附军混编入在北方另有奥鲁和赡军地的汉军部队中,那么在支给和补充时,新附军人,甚至同一部队的汉军在管理上就会出现极大混乱,一支部队中要分别解决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补给方式、不同军籍管理的五花八门的士兵的后勤和补充是不可想象的。元代一支混成部队中相同军户体制的士兵至少应该保持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才可能管理。从逻辑上说,只要新附军户的经济待遇和军人后勤、补给体制仍然不同于汉军,新附军最低程度的组织单位(如百户等或以上单位)就无法取消。同理,供给和补充体制的差别也决定了新附军的名称不能随意取消,否则供给和补充时无法区分。
从社会的总趋势讲,军户制这类征兵制的产生有其历史条件,即人少地多战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农民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强制性终身兵役或世代执役的兵制的弊病便日益突出。汉军军户农民是以供军役的形式充当差役,以自备鞍马器杖的形式交纳四顷以内耕地的地税的。国家强迫汉军户自己养兵出兵来尽义务,统治者不断发动战争,其负担立刻直接转嫁到他们身上,随着战争的频繁,他们的处境必然越来越糟,而这种处境又会波及地方,严重影响社会生产。而新附军则完全是国家养兵,军户本身除了出丁充军,对于军务无需有额外的巨大负担,因此在军制中相对来说受战争的影响小,对地方生产的影响也小。唐以后一般实行征兵世兵制的朝代到其中期都会走向募兵制绝非偶然。元军户制在元中期后迅速败坏,元末元统治者已日益依靠招募的地主武装了。既然开始时元廷保存了新附军的名称和特点,那么在元中期后汉军军户制日益瓦解时,也不会存在新附军在特点上日益等同于汉军的历史必然性。
新附军部队和名称的长期存在更重要的原因是政治上的。实行民族等级、分化制度是蒙古统治者统治中国的重要手段。出于利用和有意保持而不是淡化民族、地区差别的一贯政策,蒙古统治者是不鼓励同一性的,他们需要保持各民族集团和各地区集团的特性,故四等人制和汉人、南人等名称从元初一直延续到元末。而元军中不同的民族、地区征集系列实即四等人制在军队中的反映,元廷要长期利用江南的人力来补充军力,同时又要维护上述的政策,从这个逻辑上说,新附军的组织和名号也必须长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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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附军组织和名号是否在元后期已不存在?我们至今也没有发现有元廷发布正式取消新附军组织或名号的相关文件。元末新附军的记载确实少见,但这和当时一般记载已多以“官军”来指元朝军队有关,并非代表元军中各征集系列的组织体制已不存在,在军队内部,各种军队的区别仍然是保留的,新附军也不例外。
关于元末新附军的史料并不是根本没有。现可补充几条:
1.编于文宗时的《经世大典·序录》说元代镇戍体制是:“大率蒙古军、探马赤军戍中原,汉军戍南土,亦间厕新附军”,可见直到至顺年间新附军的征集系列和名号在制度上也并未有大的变化,否则《经世大典》应该有所指出。这一判断的有力佐证就是近年引起学界关注的保存于韩国、由韩国学者整理的《至正条格》(21)。
《至正条格》卷二六《田令·新附军地土》:
“至顺元年十月,户部议得:御史台呈:河东廉访司言:黄花岭(校注本注:山西山阴县)忠翊侍卫新附军人六百二十七名,家属一千五百九十七名,每年冬夏衣装,拟支中统钞八百余定。军人每名元拨屯田一顷,纳官子粒一千余石。所费甚大,所得至微,若于附近革罢大同屯储府、山阴等屯荒闲地内,每军一名量拟添拨地一顷,计地六百二十七顷,令各军自耕自食,却将冬夏衣装住支,先拨地土依旧办纳子粒,诚为便宜。参详:合准所言,宜令枢密院差官,与拘该有司官,一同照依四至地亩,从实标拨各军屯种。住支衣装外,据余剩地土,依上召人种田纳租。都省准拟。”
从本条至顺元年的呈文可知:第一,北方屯驻的侍卫亲军中此时仍然保留着新附军的名号和相当规模、成建制的部队。第二,这支部队的管理体制仍然沿袭着当年前至元时期整编南宋军队后新附军的管理办法,即经济待遇和军人后勤、补给体制仍然不同于汉军。首先是家属1597名仍然随营,家属显然亦仍然是由所在军府而不是由地方官府管辖;士兵及家属每年的冬夏衣装所费仍然由朝廷统拨支给。其次军士每名原拨给屯田一顷,后又各补拨一顷取代冬夏衣装的支给,这与汉军户四顷“赡军地”以出“封装钱”仍是明显不同。新附军至此仍没有丝毫并同于汉军的迹象。
2.原位于陕西安康县西北21公里的牛山,1974年运往西安并收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的元顺帝至正十四年(1354年)所篆《重修牛山土主忠惠王庙碑》记录了至正年间元陕西、四川行省官及所在诸王统领陕西、四川等地官军镇压当地红巾军之事。此碑碑阳落款诸王官员除录有“爱因班大王”、陕西行省平章政事、陕西行省右丞、四川行省参知政事、及知院、行宣政院高官外,军队的指挥官有“陕西等处万户”、“四川万户”、“当阳元帅”、“云南诸路都元帅”等。值得注意的是碑阴落款军官名单中最前面两行,分别是“忠显校尉□□□□万户府新附军千户所达鲁花赤权万户□□”、“进义副尉新附军□□□□千户吕世□”、“□武校尉新附军上千户所上百户□□”(22)。这是目前所见有关新附军的又一确实的元末记载。按陕西地区早在世祖至元十一年就有改编于宋军的生熟券军人的记载(23),至元十六年元廷又以“新附军三千付皇子安西王”(24)。川陕长期有新附军部队是无疑的。元末此碑虽是陕西四川的情况,但没有理由说这只是川陕的特殊军制。由此可证明,新附军和其他元军征集系列一样,一直到元末还保持着其建制,应该说新附军是和元朝官军一起灭亡的。
元廷对新附军的收编对元朝在江南和全国的统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在元朝的前、中期,从民间的角度看,元在江南没有实行北方中原式的大规模民间签军。尽管元朝在江南对新附军的拘刷也是一种强制性充军,有着种种弊端,也一度引起江南社会的动荡,但江南人民被迫服兵役的范围已基本上限于原南宋军人的圈子;对于已定的军户,也没有实行汉军户式的赡军贴军制度。这就使得江南地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军户制征兵对社会生产的破坏。应当承认,这在客观上对于江南地区社会生产的稳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另一方面,元中期以后,从统治集团的角度看,元虽利用了新附军,但镇戍江南仍是倚仗汉军为主,故硬把新附军由募兵制改为军户化,募兵制与军户制的矛盾和元廷控制利用的方针使得新附军最多只是维持原有的规模,没有扩充,这又使得江南巨大的人力资源在军事上不能为元廷充分利用,随着汉军军户制的败坏,元各地镇戍军力量的式微也就是必然了。
收稿日期:2008-10-30
注释:
①见拙文《元代新附军述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隋唐明清间士兵的构成与社会地位》,《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下编第三章,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关于唐、元士兵经济待遇的几个问题》,《杨志玖教授八十寿辰中国史论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
②(日)爱宕松男、寺田隆信:《中国の歷史》第六册《元、明》,东京:讲谈社,1974年,第180页。
③韩儒林主编:《元朝史》“前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页。
④史卫民:《元代军事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82-283页。
⑤《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新附军·招诱新附军人》、卷三四《正军·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元刊本。
⑥《元史》卷九八《兵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
⑦《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
⑧《元史》卷九九《兵志二·镇戍》。
⑨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官守志·大元统属官制》,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
⑩《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病故·各翼置安乐堂》。
(11)《元史》卷一三二《哈剌歹传》、卷九九《兵志二·镇戍》;《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病故·已死军无弟男寡妇及年老残疾许收为民》;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宣武将军寿春万户吴侯墓志铭》,四部丛刊本;《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军窝主罪名》、卷一七《户部三·籍册·军男与民以籍为定》、卷一八《户部四·军民婚·军殁妻女嫁例》;《元史》卷一六五《周全传》;王恽:《秋涧集》卷五一《大名路宣差李公神道碑铭》、卷九一《议大名券军》,四部丛刊本。
(12)参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13)《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替补·正军兄弟孩儿替补》。
(14)《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户·无夫军妻配无妇军》。
(15)《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新附军·招诱新附军人》。
(16)《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军兵税·新军限地难同汉军》。
(17)《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军复业体例》。
(18)《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粮·军人支盐粮例》、卷三四《兵部一·新附军·拘刷军人弟男》。
(19)姚燧:《牧庵集》卷六《千户所厅壁记》,四部丛刊本;王恽:《秋涧集》卷五八《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粮·兑支军人口粮》、卷一七《户部三·籍册·军男与民已籍为定》、卷三四《兵部一·病故·已死军无弟男,寡妇及年老残疾许收为民》。
(20)《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军窝主罪名》。
(21)《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
(22)此《重修牛山土主忠惠王庙碑》在毕沅《关中金石记》卷八、《嘉庆安康县志》等志书中均有简略记载。1974年,此碑为西安碑林博物馆收藏,并收入《西安碑林书法艺术》存目(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89年)。日本学者松田孝一曾对此碑做过详尽研究,可参见其论文《红巾の乱初期陕西元朝軍の全容》(日本《东洋學报》第75卷1-2号,1993年10月)、《重修牛山土主忠惠王廟碑の訳注と研究》(日本《大阪國際大學纪要·國際研究論鑿》第7卷第3号,1995年)。
(23)《元史》卷九九《兵志二·镇戍》。
(24)《元史》卷一○《世祖纪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