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宋代市政厅的主要职能_市舶司论文

再论宋代市政厅的主要职能_市舶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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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在中国古代海外贸易中的正面作用似乎是不容置疑的。从古至今,学者们几乎都众口一词地加以称道。笔者过去也一再对市舶司进行肯定。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情况并不那么简单。

宋代是中国古代市舶司制度最健全、功能发挥得最正常的时期。本文将通过对宋代市舶司设置意图及管理制度的研究,探讨它的基本功能。

从市舶司设置意图的角度考察,宋代市舶司可分为三个时期。

从宋朝建立到北宋熙宁初年为第一个时期。这时宋朝只在广州和杭州、明州设置市舶司。

广州在北宋初已是中国历史最久远、地位最为重要的外贸重镇。在唐代,发达的外贸使广州成为市舶使的发源地。在五代南汉国统治时期,外贸继续发展,这里充溢着的海外珍宝仍为世人所嘱目。宋军攻取南汉,兵临城下之际,广州城内的一些官员以为宋军只为海外珍宝而来,把海外珍宝全部销毁,宋军便会无功而返(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二,开宝四年二月。)。他们当然不会明白,宋军此行不但要获得海外珍宝,还要获得整个岭南。所以,南汉府库中的珍宝尽管在一夜之间被烧成灰烬,宋军还是留下来了。宋朝官员很快在这里设官置署,建立新的统治秩序。宋军于开宝四年(971 年)二月二十五日进入广州,六月十一日便在广州建立了宋代第一个市舶司。

宋朝在广州设置市舶司后,很快着手解决运送香药到京师的问题,似乎并不急于再建市舶司(注:《宋史》卷二六三《刘熙古传》。)。北宋初,泉州及两浙的一些港口也是海舶往来,海外珍宝的汇集之地。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四月,陈洪进向宋朝献纳漳、泉二州之后, 宋朝长期没有在泉州设市舶司。陈洪进纳土后一月,吴越国钱俶也向宋朝献上杭州、明州等十三州地,宋朝也多年不在这一带建市舶司。

在雍熙四年(987年)六月到端拱二年(989年)五月间,宋朝才在杭州设置了第二个市舶司,即两浙市舶司(注:两浙市舶司始设年份迄有争论。《宋会要稿·食货》三六之二载,雍熙四年六月,朝廷令两浙、漳泉商人将违禁香药、犀牙在限期内送至“官场”。这表明两浙尚未设市舶司。《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二则明言在端拱二年五月两浙路已有市舶司。因此,两浙市舶司始设于雍熙四年六月到端拱二年五月间。)。经过距钱俶纳土已有9年以上,距设广州市舶司更在16 年以上。宋朝显然一度满足于只设广州一个市舶司。

两浙市舶司在杭州设立不久,在淳化元年(990年)迁往明州, 次年又迁回杭州。咸平二年(999年),宋朝于明州再设一个市舶司。 杭、明州市舶司并存时代由此开始(注:《宝庆四明志》卷六《市舶》;《长编》卷四十五,咸平二年九月;《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各书记载互异处,以《会要》为准。)。宋朝在两浙市舶司选址问题上先取杭州、后改明州,再回复杭州,最后两地并置,显然经过一个先是举棋不定,最后才下决心的过程,其原因何在?

宋朝起初只想在两浙路设置一个市舶司,不在杭州便在明州。从内外交通条件看,杭、明州各有短长。杭州地处当时中国南北交通最主要枢纽大运河的南端,与京师水路相通,国内交通条件得天独厚。但它的海外交通条件却不那么好。从杭州出海,依次经过钱塘江和杭州湾。钱塘江的潮汐大、潮位高,本有利于海船航行,但它涨潮时间很短、潮涌大、水流急,又给海船航行带来了困难。杭州湾的浅沙较多,也不利海船航行。与杭州相反,明州海外交通比较畅达,对内交通却不那么便利。海船到达明州市舶司所在地定海县后,必须改用小船经杭州湾、钱塘江到杭州,或由内河循余姚江西上,转曹娥江、钱塘江到达杭州,经过这一番折腾之后,才能利用大运河。因此,两浙市舶司设置初期,设置地点在杭州、明州间摇摆,实际上是朝廷在以国内交通为重或以海外交通为重的两难之间作出取舍。从设司地始定杭州,迁明州后很快回复杭州的情形判断,朝廷更倾向于在杭州设司,也就是更重视市舶司设置地的国内交通条件。

两浙市舶司在其诞生之初,已带有独占性。端拱二年(989 年),朝廷命令:“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二。)。此命令在后人传抄时疑有漏字。笔者认为在“商旅”二字前漏了“两浙”一类的定语。因为同时期广州外贸颇为繁荣,史籍中也没留下广州商人要到两浙市舶司办理出海手续的迹象。但可以肯定,两浙一带的所有海商都得到两浙市舶司办理出海贩易手续,不得随意行动(注:笔者曾相信这是个全国性规定,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这只是个局部性政策。)。由于两浙市舶司具有独占性,所以它在杭州、明州两个各有独特价值的港口之间就很难作出圆满的选择。到咸平二年(999年), 宋朝才决定两地同时设司,让商人在两地任选一个市舶司办手续(注:《长编》卷四十五,咸平二年九月。)。在这样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里,明州发挥其海外交通的优势,杭州发挥其国内运输的长处,一表一里,两个港口的功能得到互补,使外贸得以比较顺利地进行。

宋初三市舶司设置情形表明,宋朝此时把外贸最发达的港口作为设置市舶司的首选之地,在不得不增设市舶司时,又把目光落到了国内外交通综合条件特别优越的港口。后来成为中国两个最大的港口之一的泉州港,因外贸地位不如广州,国内交通条件远不及杭、明州而没有进入统治者的考虑范围。可见,宋初统治者设置市舶司的意图在于通过市舶司直接掌握最大部分的进口货源,以便将它们运往京师。市舶司实际上是为朝廷获取舶货的机构。

三市舶司设立之后,未设市舶司的港口很快失去了平等竞争的地位。前谈到的关于端拱二年(989 年)宋朝下令两浙商旅出海贩易必须在两浙市舶司办理出海手续,就是不平等的贸易地位出现的标志。这道命令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加强管理。为着加强管理,地方官就可以负起受理文牒,发放出海凭证的责任;为着加强管理,泉州等海舶往来之地也应有市舶司。商人必须到市舶司办理出海手续的规定,实质上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把海外贸易集中于市舶司所在地。商人到市舶司办好手续接着就出海,设置市舶司的港口就自然成为出口商品的汇集之地。充足的出口货源、便利的航海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势必吸引众多的远洋商船,导致市舶司所在地外贸的繁荣。但这是依靠特权排挤其它港口而获得的发展,是少数市舶司对外贸的垄断。

但这一阶段市舶司的垄断并不十分严厉和周密。天圣三年(1025年)以前,每年都有二、三只船到福州附近贸易,当地官吏百姓用“钱物、金银转买真珠、犀象、香药等”违禁宝货。朝廷接报后,只是“申明条贯下本州”,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四。)。另外,在一些贸易较发展的港口,市舶司垄断权似乎更无人理会。神宗即位之前,泉州“舶商岁再至,一舶连二十艘,异货禁物如山”。泉州的官吏并不出面制止,不少人还参与贸易活动(注:晁补之《济北晁先生鸡肋集》卷六十二《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纯)行状》。)。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宋代市舶司的第一时期,宋朝主要希望通过市舶司获得大部分舶货并运往京师。市舶司对外贸的垄断既不十分严厉,也不十分周密。

宋代市舶司的第二个时期为时较短,仅限于神宗朝(1068—1085年)之内,市舶司的数量仍然是上一时期的那三个。

神宗朝是一个改革的时代。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的大规模改革。自熙宁二年(1069年)起,宋朝还着手进行外贸制度改革。这年九月神宗给发运使薛向的一份手诏说:“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一焉。昔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术也。”他令薛向“创法讲求”笼海商之术,使宋朝能“岁获厚利”(注:《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六。钱刘分别指吴越国统治者钱氏家族和南汉国统治者刘氏家族。)。

宋朝很快推出一系列措施发展广州等市舶司所在地的海外贸易,取得了显著成效,宋朝的外贸收入由此攀升至前所未有的水平(注:见拙作《熙丰时期的海外贸易》,《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 不过外贸的发展既没有使市舶司制度变得更为健全,也没有使外贸本身获得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熙宁时期,宋朝最主要的市舶司广州市舶司变得有些动荡不安。熙宁五年(1072年),宋朝开始把熙丰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易法逐步推向全国,二年后广州也设立了市易务。市易法号称平抑物价,打破富商大贾对物价的垄断,使商品周转流通,而其执行机构却纯属牟利性质。市易司(务)进行商品交易以获利,出贷钱货以取息,官员地位的升降也都以收息多寡而定。市易务在广州设立后,为着提高业绩,立即侵入市舶司的领地,不但要从欣欣向荣的外贸中获利,还想把市舶司排挤出局。熙宁七年(1074年)七月,朝廷令广东提举常平司审决广州市易务官员昌邈擅自进入市舶司,对蕃商物货进行拘留拦阻一案(注:《长编》卷二五四,熙宁七年七月。)。此事表明市易务侵夺了市舶司的利益,也证明几个月前关于广州市舶司因市易务的缘故亏损岁课二十万缗的说法并非无根之论(注:《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也在熙宁七年七月,宋朝的另一条命令称:“广州市舶司依旧存留,更不并归市易务”(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六。)。权势熏人的市易务显然曾希望取消市舶司,将一切市舶之利据为己有。

神宗朝泉州、密州的海外贸易继续发展,但广州市舶司的生存尚且困难,增设新的市舶司的希望更是渺茫。不仅如此,宋朝对这类港口外贸的限制更加严格了。熙宁七年七月的一道命令明确规定,只有市舶司能够抽解和购买舶货中的专卖品,别的港口遇有应抽买的专卖品都要将专卖品密封,派人押赴邻近市舶司抽买(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五——六。)。这种做法不利于外贸的正常发展,但若彻底实施,却能使市舶司垄断专卖舶货,给宋朝带来更多的高额利润。

但事态的发展不如统治者设想的那么美妙。市舶贸易的迅猛发展,导致广州等地乳香一类专卖品在官库中大量积压,难以及时卖出(注:黄裳《演山集》卷三十三《中散大夫林公(积)墓志铭》。)。未设市舶司港口的海外贸易继续发展,在广南、福建、两浙、山东等地,违法商船“恣其所往,诸系禁物,私行买卖。”在密州,地方官甚至公开收买禁物并洋洋得意地向朝廷报功(注:苏辙《龙川略志》卷五。)。所有这些,不仅直接冲击着舶货专卖制度,也间接冲击着市舶司制度。

宋朝不是重新研究上述两项制度,而是把问题归咎于管理不够严厉。元丰三年(1080年),外贸失控,乳香积压更加严重,宋朝终于推出“元丰市舶条”。这一条法规定:只有广州、明州、杭州市舶司能够放行外贸商船。它们有固定的管辖范围,广州市舶司负责东南亚及其以西地区的往来商船、贡船;明州负责日本、高丽的往来商船、贡船。违反规定者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即使是大赦和官员离任也不得减免。监督和惩处工作由有关地区转运司长官负责。(注:条法内容详见拙作《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这一条法使市舶司垄断了东南沿海的各类海外贸易,其实质是以广州为重点的市舶司垄断贸易法。“元丰市舶条”的颁行标志着市舶司垄断贸易制度进入最严厉的时期。

宋代市舶司的第三个时期最长,从北宋哲宗朝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前夕。这时宋朝对于市舶司的设置和裁撤多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所以市舶司的兴废较频繁,变化最大的是两浙路的市舶机构。

我们知道,神宗朝采取严厉措施令广州等市舶司垄断东南沿海的海外贸易,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舶货专卖给宋朝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但条例公布后很快受到官员和百姓的反对,一些条文相继失效。在泉州,商人出海外贩卖,本来合理地利用了季候风的方向,春去夏来,一岁一往返。元丰市舶条却迫令他们往返都绕道广州,结果只能三岁一往返,加上航路上有焦石浅沙之险,所以出海商船费重利薄。许多商人不是违抗法令私自出海,就是停止出海另谋生计。某些官员便乘机对商民进行残酷打击。泉州外贸因而受到严重损害,广州外贸收入也未见增长。极端严厉的做法显然没有带来朝廷收入的相应增长和有利于外贸发展的秩序。对此,当时就有人建议设置泉州市舶司,以“息弊止烦”,但朝廷没有接受(注:《永乐大典》卷三一四一《陈偁传》。)。

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年幼的哲宗继位。宣任太后重帘听政,任用司马光等人,推翻熙丰新法,外贸领域的极端做法也在否定之列。元佑二年(1087年),泉州成立市舶司,后一年,密州也成立了市舶司。泉州、密州市舶司的设立标志着宋朝放弃了用极端严厉的手段保证少数市舶司垄断海外贸易的做法。

取而代之的做法是根据港口外贸收入的多少决定市舶司的兴废。当一个港口外贸大发展,设置市舶机构能获厚利时,就设市舶机构;反之,就撤销。徽宗时期(1101—1125年),政治极为腐败。蔡京得到徽宗支持长期高居相位,大肆搜刮社会财富任意挥霍。为增加外贸收入,蔡京初任宰相时,就立即恢复先前一度废罢的杭州、明州市舶司(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八。)。此后他在政治上几度沉浮,在他短期罢相时,他所热衷的市舶司制度就受到政敌的打击。他一复相,又很快着手进行重建,政和三年(1113年)还增设了秀州市舶务(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一。)。因此,徽宗时期市舶机构的兴废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与其它多数时候的情形有所不同。

北宋至秀州设立市舶务为止,共设立了6个市舶机构。 南宋定都杭州,高宗时朝廷在两浙路的温州、江阴军就便又设立了两个市舶务。南宋后期的淳佑十年(1250年),朝廷又在澉浦建立了市舶场(注:《澉水志》卷上《坊场门》。),这是宋朝最后设置的市舶机构。温州和江阴军在北宋时已有相当发展的外贸;澉浦地处杭州湾北岸,是当地的重要出海口,三处增设市舶机构使宋朝能够更周密、更便当地囊括市舶之利。

现在我们重点考察一下闽浙市舶司的变动情形。

南宋初年,宋朝财政极度紧张,宰相李纲提议上自朝廷,下至地方,省冗员,节浮费。市舶司此时被视为“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的累赘,故李纲提出“提举市舶,除广南外,余路并归转运司”(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一;李纲《梁溪集》卷六十二《乞省官吏裁廪禄札子》。)。因此,两浙、福建市舶司于建炎元年(1127年)六、七月间被归并。但时隔不满一年,朝廷以自从市舶司并入转运司后,市舶之利“亏失数多,市井萧条,土人以并废不便”为由,又恢复了两个市舶司。(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五,建炎二年五月。)。

这里涉及到市舶司与国家财政和外贸的关系问题。

我们知道,市舶司不过是个执行政府命令并由官员运作的机构,建炎元年它的名声所以很坏,与北宋末政府腐败关系极大。那时徽宗、蔡京集团拼命搜刮各地财富以满足其无穷的贪欲,各地各级官员也竞相仿效。市舶司便成了官员们取悦权贵和中饱私囊的机构。但在建炎元年归并市舶司之后,两浙、福建外贸毫无起色,急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官员便又怀念起市舶司来了。

其实从历史经验看,外贸发展与否与市舶司并无密切关系。熙宁时期广州外贸大发展,市舶司却处于动荡之中。元佑时增设了泉州、密州二个市舶司,使市舶司总数达到创纪录的5个, 但元佑元年至绍圣四年(1086—1097年)的12年间,宋朝市舶贸易总收入每年平均不及50万贯,低于仁宗皇佑时的水平,与英宗治平、神宗熙宁水平相距更远(注:《文献通考》卷二十;见拙作《熙丰时期的海外贸易》,《河北学刊》1992年第5期。)。徽宗统治前期,宋朝市舶贸易收入又大幅度攀升,9年之间年均收入达110多万贯(注:《文献通考》卷二十。)。 但此时市舶机构却在政治角逐中动荡着。可见,外贸是否发展,关键不在市舶司。

历史经验也证明,外贸由转运司或其它地方性机构管理同样可行。宋代名相王安石在一首诗中谈到仁宗时的江阴军:“黄田港北水如天,万里风樯看贾船。海外珠犀常入市,人间鱼蟹不论钱”(注: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五十五《予求守江阴未得酬昌叔忆江阴见及之作》。)。由此可见当时外贸的繁荣。在当时未设市舶司的港口中,江阴军外贸并非最为发达,泉州、密州都远在其上。

建炎元年并归市舶司的诏令中还有如下文字:“令逐路将(市舶司)见在钱谷器皿等拘收,具数申尚书省”;在复置市舶司的文件中又谈到赐予市舶司价值三十万缗的度僧牒(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五,建炎二年五月。)。在转运司接管市舶贸易时,看来并未一起接收市舶司原有的本钱和设备。南宋初年,地方财政也很困难,买空卖空的对外贸易必然导致多抽解、少付费和贸易地点的迁移。另外,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垄断权在北宋中后期得到了强化,北宋末、南宋初这一特权并未取消。闽浙市舶司被归并后广州市舶司仍然存在,广州便成为唯一拥有外贸特权的港口(注:建炎初广州市舶司有无归并,史载不一,笔者认为它一直存在着。参见拙作《南宋市舶司初探》,《学术研究》1992年第5期。)。受到资金和市舶司制度的制约、 闽浙转运司是难以维持原先的外贸水平的。

可见,建炎二年宋朝恢复闽浙市舶司,并非把市舶司当作挽救外贸的灵丹妙药,而是利用业已成熟的市舶司制度使朝廷继续获得市舶之利。

绍兴二年(1132年),朝廷发现福建市舶司“设属置吏,费耗禄廪,其利之所入,徒济奸私,而公上所得无几”,一度再次撤并该市舶司(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五。)。绍兴十三年(1143年),两浙市舶司经济效益不佳,官吏俸禄超过其收入,该市舶司也再度关闭(注:《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二十九《罢两浙舶司》。)。乾道二年(1166)年,两浙市舶司第三度撤消,同样与成本高、收入少有关。南宋末年,腐朽软弱的宋军越来越招架不住元朝的进攻,而节节向东南败退。宋朝国内政治也日益黑暗。市舶司与其它许多经济部门一道成为没落王朝的牺牲品。市舶司在宋王朝最终覆灭前夕就因失去财政功能而被撤销(注:《宋史》卷四十七《瀛国公纪》。)。

在宋代市舶司的第三个时期,因各地市舶机构的增设,上一时期外贸领域的紧张状态得到缓解,而宋朝对外贸的控制力实际上却得到加强。

我们已经从市舶机构设置的角度探讨了宋代市舶司的基本功能。现在再从内部管理的角度进行考察。

从北宋初年起,宋朝就开始为市舶司配备一套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地方和中央两部分人组成:“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知州、通判和转运使皆为地方官。北宋元丰三年推行“元丰市舶条”之前,市舶司最高长官一般称市舶使,多由知州兼任,极少数时候由转运使等兼任。推行“元丰市舶条”期间,市舶司最高长官由转运使或副使兼任;市舶司最高长官开始改称“提举市舶司”。市舶司的第二号人物初称市舶判官,后改称勾当市舶司、管勾市舶司等,由通判兼任。中央直接派来管理市舶司的官员由三类人组成:京朝官为文官,在市舶司中起限制内侍的作用(注:《长编》卷一七二载,皇佑四年仁宗对大臣说:“国朝监唐世宫市之患,特置(杂买)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且防扰人”。)。三班即三班使臣,是低级武阶官,主要负责舶货的看守和运输。内侍是朝廷派出负责舶货买卖的宦官。

市舶司的管理系统从几个角度保证市舶司能够顺利地为宋朝获取外贸收入。地方和中央这两部分人员相比,地方官员地位虽然比较高,但只是兼职,市舶司的关键性运作是由中央派来的官员,特别是内侍进行。

约在徽宗即位前后,市舶司的管理系统出现了一个变化:市舶司最高长官逐渐由中央特别委派的官员充任(注:《宋史》卷三四七《王溪之传》可见,崇宁初年,知广州与市舶司长官已非同一人。)。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南宋后期,只有在新长官没有到任、外贸极为萧条或市舶司处于动荡之中,才会发生暂时性的改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外贸在其发展的早期,本是地方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那时,地方官把舶货作为地方的物品只向朝廷“上贡”。随着外贸的发展,唐朝开始在广州设置市舶使,外贸变得不再是纯粹的地方经济。宋代市舶司向朝廷输纳舶货已称“上供”,外贸与中央财政形成了明显的隶属关系。但北宋多数时候因市舶司最高长官由地方官兼任,外贸与地方财政还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北宋不少地方官就是以舶货作为俸禄(注: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二十九《尚书工部郎中欧阳(载)公墓志铭》。)。到了提举市舶司由中央派官员担任之后,外贸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就进一步疏离。南宋曾严令任何官员都不得任意动用市舶司的钱货(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三、之一七。)。 绍兴二年(1132年),福建市舶司被废罢, 朝廷下令将该市舶司的所有银器钱物运到中央政府的左藏库(注:《宋会要稿·职官》四四之一五。)。与北宋相比,南宋外贸和市舶司的管辖权、所有权更多地集中到了朝廷。

我们已经从市舶司设置及其管理制度的角度考察了宋代市舶司的基本功能。我们所得到的认识是:市舶司的设置与撤废并不是为着发展外贸。市舶司逐渐强化的垄断性与外贸发展所需要的自由和宽松的环境相违背,阻碍了外贸的发展。宋朝通过市舶司使外贸逐渐脱离地方经济而直接为中央集权服务。因此,宋代市舶司是宋朝通过对外贸进行压迫和改造,以获得更多垄断收益、加强专制集权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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