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秩序及其治理机制_治理理论论文

区域秩序及其治理机制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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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区主义思潮在全球扩展,地区一体化的实践也因此得到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区”单元特征进一步显现。全球范围内 以地理板块为特征、经过地区化整合且不断制度化的地区组织已经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 一个结构性层次,地区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活跃在国际政治的舞台上,成为国际关系创建 、维持和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地区秩序的建构过程, 对地区秩序的性质与特征、地区一体化与地区秩序的关系、地区秩序的形成机制等进行 分析和解释,应该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地区秩序的内涵与特征

秩序意指一种有序的状态,亦指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关系。(注:国际关系理论所研究 的秩序主要是“国际秩序”。国际秩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机构、规则、行为模式)来定 义。星野昭吉认为,国际秩序与国际机构、规则是相互关联的。从国际机构的角度看, “大致相当于所有机构结成的系统或等级序列的机构”。从规则的角度看,“秩序就是 全球层面上的连续性行为(规则),它们约束行为体的价值分配活动”。星野昭吉:《变 动中的世界政治》,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赫德利·布尔认为,“确保国内 社会或国际社会基本的或首要目标的人类行为模式或倾向,构成了国际秩序”。See H.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Press,1977,p.20.;基欧汉认为,秩序是“确定约束行为、引发期望、指明责任的一整 套长久性的规则”。See 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88,p.383.)任何秩序都是在一定 范围内的状态或关系。地区秩序是某一特定地区(Regions)范围内的秩序,这里的“地 区”是指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基础,由若干国家依据共同的意愿而建构起来的社会生活 空间。地区秩序是在经过地区化过程或一体化安排所形成的特定地区社会内的秩序,是 地区内各行为体(地区组织、国家)所建构起来的地区组织与其成员、成员体之间以及地 区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各层面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关系与结构状态。在观念层次上, 它表现为某种价值、目标或愿望被共同接受或认同,并受这种价值和目标的约束,行为 体有基本相同或一致的意愿取向;在技术层次上,它体现为形成约束、规范行为的一整 套规则并且规则是有效的。

地区秩序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认知和分析。依其涉及 的对象,地区秩序可以被区分为地区政治(安全)、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秩序。地区 政治秩序是指地区内成员体在政治层面上就相互之间的政治性问题(主要是政治共识、 政治互信、安全保障与战略等)所达成的共同意向以及所作出的制度安排;经济贸易秩 序主要是涉及地区共同市场的建立、关税壁垒的消除、各种生产要素流通的便利化措施 以及投资、经贸发展战略等经济内容,并由各单元行为体相互之间所确立的互惠性关系 和规范约束各自行为的规则;社会交往秩序是指政治、经济内容以外的,诸如,人口流 动、文化交流、教育和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和环境保护等社会性内容的协议和措施。

从其内部运行机制看,可分为决策秩序和执行秩序。地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共同体, 规范成员体的相互关系和保证集体的一致行动都需要有统一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决策方 式和规范化的程序以及确保这一程序有效性的措施构成地区的决策程序;决策离不开执 行,地区共同体决策的具体化责任可能是由某些超国家机构来承担,但主要的是由成员 体的政府来完成,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分歧或偏差,因此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或程 式加以保障,这些体现地区整体性要求,协调地区成员一致行动、纠正偏差的正式和非 正式的规则、惯例以及相对稳定的运作程式,便构成了地区的执行秩序。

从其建立和维护的方式看,可分为正式制度秩序和非正式制度秩序。正式制度秩序是 以超国家机构、政府间组织作为建立和维持地区秩序的主体,并以正式制度作为建立和 保障秩序稳定和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体现为在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的秩 序,它依赖地区组织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的规范约束力支持,是一种能较长久维持、相对 稳定的秩序;非正式制度秩序则是主要依赖成员体之间的共识、习惯和道义的约束而形 成或保持的一种相互关系,通过非正式的对话、论坛等磋商机制来协调成员体之间的互 动并获得一致性,对等性、协商性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式。

秩序由主体、客体、目标和手段等要素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决定了地区秩序的特征。 首先是主体的自愿自主性。地区秩序的创建、维持和变迁,从其参与的主体看,政府是 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行为体,各种非政府行为体也发挥重要影响。在地区秩序的形成 过程中,由于成员体利益的特殊性,相互之间的讨价还价的博弈关系客观存在,但对于 是否加入地区组织、接受形成秩序所必须的约定以及在地区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利益分 配模式,各成员体是自愿的,其行为选择是自主的。地区大国或强国虽然在其中占有优 势,但对其他成员难以形成强迫,正如约翰·平德对欧盟的分析,“欧盟有一个值得称 道的特点,即在这个组织内没有霸权,民主得以发展”(注:约翰·平德:《联盟的大 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其次,是目标指向的明确性。地区成员体参与地区一体化过程,愿意为建立秩序而作 出一定限度的主权转让,其目的是企图通过稳定的地区秩序而增加国家的政治利益或经 济收益,这在各个地区的一体化行动方案中均有明确的表述。目标的明确性并不意味着 目标的一致性,不同程度的一体化水平决定着目标选择的层次和限度。秩序使得利益具 有可预期性,行为体的利益共同性越多,意愿性就愈烈,建立和维护秩序的动力就越强 。

第三,是建构方式的多样性。由于各地区一体化组织的起点不同、历史上的传统渊源 不同、内部交流和相互依赖的程度不同、成员体的利益共同性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 差别性和聚合性不同等因素,地区秩序表现出较明显的个性特征,难以用一种通用的或 简单的模式来概述。从维持秩序的主导方式看,欧盟的超国家机构能力较强,并且建立 起一套联盟共同体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性(法制化)的秩序;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 是一种以主权国家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作为维护秩序的依据;而非盟、阿盟、APEC和南美 共同体虽然也有国家间的某些条约,但条约的内容及功能都很有限,仍然以双边或多边 的共同协商和协调为主要方式。

最后,是秩序的可建设性。地区秩序的可建设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秩序所包 含的内容具有拓展性。从世界范围内的地区一体化组织来看,一体化的内容都在不断向 新领域和更高层次渐进拓展和提升,表明秩序从经济秩序向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断“ 外溢”;二是秩序的总体取向是从不稳定态向稳定态方向运行,不会长期处于某种静止 状态。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在各地区表现出不平衡性,有的表现出强势走向,也有渐趋衰 弱而为内部不断新生的次地区组织所取代,有的则处于间断性的停滞和整合状态,但近 20年来,地区一体化的总体趋势是逐步增强,展现出地区秩序的可建设性空间和发展趋 向。

二、地区一体化与地区秩序的互动

从秩序的角度来考察一体化进程的政治意义,可以说,地区一体化为地区秩序提供一 种有效的框架,无论把地区一体化视为一种现实的制度状态,还是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 程,地区一体化与地区秩序两者之间都存在明显的相互建构关系。

地区一体化从三个方面为建构地区秩序提供了条件。首先,地区一体化使得成员体国 家利益更具有可预见性。国家利益依然是分析国家行为的重要依据,追求国家利益的最 大化、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利益的损害,是各国首要的战略选择。在国际范围内,每一个 国家虽然都努力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各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实际地位不同并存在 诸多变数,单个国家难以控制局势,尤其是弱势国家。在一体化安排的地区内,尽管国 家利益之间的差别并未完全消除,但相互合作可以减少利益冲突的机率,加强沟通与协 商可以降低获取利益的成本,通过对地区行为或制度的评估而明晰国家的收益是可预期 的。利益的可预期性和透明性,为地区主体消除顾虑、排除干扰因素、参与创建地区秩 序、实行地区治理提供了激励力量。

其次,地区一体化加深了成员体之间的多层次联系。地区内国家由于地缘关系和悠久 的历史渊源,国家和社会之间都有一定的交往,但这些交往是自发的,缺少稳定性和安 全保障。在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由于政治层的促动、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使得地区内 国家和社会的联系呈现出多层次和网络性,相互联系与渗透更加广泛、复杂而深刻。这 种联系与沟通不仅是止于经济和贸易层面,而且体现在文化、人员、劳务和人道主义援 助等多层面,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政府,也有经济集团、企业组织、民间团体,甚至还有 专家学者和公民个人;不仅有政府间的行为,也有非政府组织间和民间的行为。这种多 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网络关系,把政府、组织和地区公民社会联结起来构成一个互 动的系统,为地区秩序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组织基础。

第三,地区一体化的组织及其恪守的原则能够为地区秩序提供运作主体和价值理念。 地区组织的建立是地区一体化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地区秩序的谋划者、营造者和运作 者,统一的、具有明确的权责关系的主体可以缓解“无政府”状态的不稳定,同时地区 组织还具有规范整合功能。研究地区一体化的学者均从各自理论建构的需要出发,强调 地区组织对于地区稳定、安全与发展的重要性。被称为“欧洲之父”的让·莫内对建立 欧洲共同体的意义作出这样的描述,“欧洲的统一是战后西方世界发生的最重要的事件 ,这不在于它创造了一个新的大国,而是因为它的制度方面创建的一个新的方法,正在 永久地改善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人类的本性没有改变,但当国家和人类接受了同一 个准则和机构而保证采用它们时,人类相互之间的行为就会改变。这就是文明的进化” (注:Jean Monnet,“A Ferment of Change”,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No .1,1962.引自李巍、王学玉主编:《欧洲一体化的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4页。)。从地区组织所恪守的基本原则看,它为地区秩序的建立提 供了基本的理念支撑和行为依据。“世界上所有的主要地区组织,在它们的宪章中,都 把联合国不干预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神圣化。以非洲统一组织为例,正是依据这一原则 ,达成了后殖民时代边界的不可侵犯的协议,确保了一个由易受侵犯的弱小国家组成的 地区体系的适度和平。”(注:阿米塔夫·阿齐亚:“地区主义和即将出现的世界秩序 :主权、自治权、地区特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2期。)东盟在1976年签 订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在彼此的关系中以“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 、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征”、“互不干涉内政”、“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分歧 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原则。(注:托马斯·艾伦:《东南亚国家 联盟》,新华出版社1981年版,第413—415页。)这些原则具体化为成员体之间行为关 系的规则,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政治互信,有利于化解诸如“安全困境”等国际关系难 题,为地区秩序及其治理机制的运行提供政治环境和条件。

从另一方面看,地区秩序也会以其外在约束性和规范性力量促进和保证地区一体化的 发展。静态地考察,虽然世界范围内的地区一体化组织就其涉及的内容层次和制度化的 程度具有较大的差异,但差别中蕴含有共同性,即地区成员体之间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相 互关系、形成处理共同问题和协调集体行动的基本规则以及确认某些超国家机构的合法 性和权威。在稳定状态下,地区一体化组织内的经济政治关系结构、利益分配方式、议 题选择程序和共同决策的制度安排构成地区秩序。地区秩序虽然来自于主体的行为,但 一旦形成就会脱离其主体而成为一种外在力量,反过来对主体构成约束和规范。地区一 体化组织内的行动是一种集团的“集体行动”,根据奥尔森所揭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集团的共同利益可以等同或类似于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共物品都有供应的相联性 与排他的不可能性。公共物品的这两个特征决定集团成员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消费上存 在“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在集团内,既存在着合作性的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存在 着非合作性的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只有通过调整个体偏好和增加 共同预期,甚至是集体强制。(注:参见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 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秩序表明规则和制度的有效性,蕴含在地区秩序中 的规则和制度对地区成员的个体偏好是一种调整,任何过于强烈的个体偏好都有可能偏 离集体目标而导致规则的处罚,冒有损失更大利益的风险。因为,秩序规定着利益结构 和分配方式,漠视或破坏秩序,也就无法从秩序中获益。从动态的角度看,地区一体化 是一个“过程”,“一体化是指制造整体或全部的状态和把部分带到一起的进程”(注 :Ronald L.Watts,“Federalism,Regionalism,and Political Integration”,in David M.Cameron,eds.,Regionalism and Supranationalism:Challenges and Alternatives to the Nation-State in Canada and Europe,The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Public Policy Studies Institute,Montreal,Quebec,1981,p.5.),那么 就“过程”而言,过程与秩序是互为条件且相互促进,秩序保证过程的延续,过程又不 断建构规则。地区一体化的内容和层次的提升、地区组织功能的发挥、地区制度安排的 调整与变迁,都需要在有序的条件和环境下才能实现,有序性是保证这个过程顺利推进 的必要条件。秩序对于“过程”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地区内成员体之间业已建立的关系 ,同样也体现在制度的创新和变迁的过程。地区一体化的发展总是以新内容为对象,集 体行动必然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情况,规则和制度有时相对滞后甚至阙失,此时, 既存秩序以其惯性作用对一体化的进程发挥支持、维护和保障的功能。

三、地区秩序的治理机制

地区秩序是一种治理型的秩序模式。地区秩序形成过程中所存在的超国家决策、规则 的集体创制、行为体的意见表达和利益整合以及多元化的社会参与等机制,都集中体现 了治理的特征,地区秩序是地区内各行为体共同治理的结果。

第一,集体决定的决策机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地区决策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政 治的实际活动过程中,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人,在此意义上,对国家与政府未作区分), 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必然要建立一定的超国家组织机构或国家间组织机构,来承担对地区 化了的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为了建构地区秩序,保证地区内所涉及的一体化诸项管理 职能的实现,地区共同体必须具有形成政治安排的机制。在地区层次上,无论是制度化 的内容,还是意向性的框架,都具有超国家或国家间的性质,作为行为体的国家,其独 立性和自主性都因此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国家行为体并不消极和被动,其积极性和主 动性潜藏于各种政治安排的形成过程中,从议题的选择、条款的拟定到安排的正式通过 ,地区内国家平等、广泛参与的集体决定是保证其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机制。“一个 治理体系是不同集团的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集体选择的特别机制。”(注:Oran Young,International Governance: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Stateless Societ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p.26.)集体决定是集体选择、集体讨论和集 体认定的过程和程序的综合,决策的集体性在地区层次上的体现最为突出,存在于地区 组织机构的各个层次。就具体程序和规则而言,集体决定主要有多数决定和一致同意两 种形式。比如,《罗马条约》就规定欧共体委员会享有政策创议权,其立法决策机构部 长理事会要否决其创议,必须以一致同意的方式。《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理事会的 表决采取三种方式:简单多数、特定多数和一致同意,在颁布旨在使法律趋同化的指令 时和在理事会行使第235条规定的剩余立法权力时,一致同意是必不可少的。(注:参见 弗兰西斯·斯奈德:《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东盟 的决策模式是在作出正式决议前进行较为广泛的非正式协商,然后采用全体一致原则。 “全体一致原则是东盟决策中最重要的原则,它在东盟每一次重大决策中,都有体现。 ”(注:赵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发展同主要大国的关系》,中国物资出版社1 994年版,第136页。)上世纪80年代初,为了增加合作和提高集体决策的效率,东盟采 用“5 + X”的原则,即东盟某成员国由于缺乏准备而决定暂时不参加某项合作计划, 但并不否决此合作计划时,只要五个成员国同意,就视为全体一致,该合作计划即作为 东盟的计划成立。(注:详细内容参见:赵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发展同主要 大国的关系》,第138页;王士录、王国平:《从东盟到大东盟——东盟30年发展研究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296页。)集体决定并不表明在地区内成员体对 诸项方案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相等,它仅表明地区共同体的每一项行动方案,成员体都有 平等参与创议、讨论的权利;每一方案和议程也只有经过成员体的接受和认可才具有合 法性。当然,正如民族国家内的民主决策程序并不总是具有效率一样,地区集体决策的 机制如果走向极端而绝对化,也可能会影响地区一体化的进程,构成地区秩序演进的障 碍。欧洲一体化在六、七十年代的缓慢发展,“其主要原因是共同体采取一致通过的表 决程序,或者更直接了当地说,是由于共同体任何一个成员国都享有否决权的做法影响 了共同体的发展”(注:约翰·平德:《联盟的大厦:欧洲共同体》,第14页。)。《单 一欧洲法令》规定在理事会内将一致通过原则改变为多数决定原则,是基于提高效率和 增加联盟机构的权威而作的必要变更,但对多数决定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

第二,对话、谈判的意见、利益整合机制。地区一体化的过程是将不同利益的国家整 合为一个具有某种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新共同体的过程。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 经济合作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全新的表现;全球性问题大量涌 现,使得人们对国家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的理解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而把国 家利益放到全球化背景和更广阔的空间来认识,这些都是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动因和 价值基础。但是国家利益观的某种改变、共同利益的增长并没有完全消除国家利益差别 ,地区成员体的政治决策和行为选择仍是基于对自身的利益判断,国家利益仍然是影响 地区一体化现实程度和未来趋势的诸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无论在地区一体化的创制 时期,还是在一体化向深度拓展的过程中,地区成员体的意见分歧、矛盾冲突都会在行 动方案选择、规则制定等众多具体领域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始 终存在于一体化的过程并制约着一体化的现实能力和水平。“‘治理’是在众多不同利 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注:辛西亚·休 伊特·德·阿尔坎塔拉:“‘治理’概念的运用与滥用”,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治理所确认的“建立一致”和“取 得认同”的主要方式是合作、对话、谈判与协商。这一治理机制既存在于制度的创建过 程,也存在于地区组织、各成员体之间就更广泛的地区议题的选择和议定过程。从制度 的角度说,地区一体化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一次制度创新。欧洲一体化从法德煤钢联营共 同发展到今天的欧洲联盟,其间经历了几次具有重大标志意义的制度创新(以《巴黎条 约》、《罗马条约》、《欧洲联盟条约》为其中代表),但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每一 次制度创新,都是政府间讨价还价的意见表达和利益整合过程,首脑磋商、职能部门谈 判是制度创建的形成机制。以安德鲁·莫拉维克斯克为代表的自由政府间主义对欧洲一 体化过程以及几个重要文件的形成过程,专门从政府间谈判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欧 盟决策是在“两个舞台上先后进行的:成员国政府首先确定自身的利益所在,然后通过 谈判,努力将这些利益变为现实”(注:A.Moravcsik,“Preferences and Power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 Approach”,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1,p.481.)。欧共体机构和制度的作用是“为各成员国的 谈判提供一套规则,从而提高谈判的效率”(注:Ibid.,p.518.)。APEC是以自发参加为 原则的松散型、非制度化的经济合作组织,合作、对话、协商的机制作用更为明显。APEC的秩序是建立在四个具有层级关系的政府间会议的组织架构上,即领导人非正式会 议、部长会议、资深官员会议、委员会与工作小组。APEC成员体以不同的层级官员直接 参与会议的方式,推动各项议题的沟通与合作。除了政治与安全问题外,几乎所有的议 题均在工作小组与委员会之内交换意见、协调分歧而建立共识,这种治理机制被很多学 者认为是缺乏权威和缺乏效率,但如基欧汉和奈所指出的“不完善的管理与没有管理毕 竟不同”(注: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相互依赖与全球主义”,《战 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鉴于APEC组织自身的特殊性,非正式的领导人定期会谈 ,职能部门对话、谈判和协商的治理机制应是APEC建立、维持和推动地区秩序发展的有 效方式。

地区秩序也经常面临着争端与危机的挑战和考验。地区超国家机构或地区政府间机构 往往缺乏诸如国家所拥有的合法化、强制性的解决矛盾,维持秩序的工具。相互合作、 相互依赖是地区行为体建立、认同秩序的理性前提,但“合作并不等于和谐”(注:罗 伯特·阿克塞尔、罗伯特·基欧汉:“无政府状态下的战略和制度合作”,大卫·鲍德 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以基 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虽然十分强调国际合作和相互依赖的可能性,但也承认,国际 社会的合作是包含冲突的,“相互依赖的发展将增加有关行为者相互伤害的可能性”( 注:Oran Young,“International Regimes:Problems of Concept Formation”,World Politics,No.32,April 1980.)。地区秩序的稳定性还有赖于化解偶发性冲突和 解决规则外争端的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织中,争端解决机 制往往是制度和规则的组成部分,大多数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规则内程度加以解决,即 便如此,政府间的沟通、协商、谈判仍然是在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以外的消弥间隙、调整 利益、化解矛盾的重要补充手段。在低制度化的地区组织中,对话和协商的治理机制更 是维持秩序不可或缺的主要方式。

第三,宽容和开放的社会参与机制。与国际秩序的形成不同的是,地区秩序在创建、 维持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地区内的各种非政府的跨国行为体、政治团体、利益集团、公 民组织都事实上参与其间并发挥相当重要的影响。大量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到地区一体 化的过程,并不是基于预先的制度设计,而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追求和保护。因 为任何一种地区性制度安排或集体行动方案,都会触及不同行为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多 元化的行为体必然动员和依靠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充分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利益 期待,并通过其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地区组织目标的确立、规则的内容和程序、政策的 普遍性和差别性等施加影响。地区一体化最基础和最基本的内容是经济一体化,消除贸 易壁垒,实现商品、资本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仅是政府的目标,同样是公司、企 业和经济集团所追求的目标,后者是推动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太平洋地区的经济一 体化活动早期就是由一些工商界人士和经济学者提出构想,并以此为主体成立了太平洋 经济委员会和太平洋贸易发展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相关国家政治家们 的积极推动下,成立了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1980年),“开启了产官学三位一体的非 正式协商的先河”(注:由泽逸平:《亚洲太平洋经济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71页。)欧洲的政党组织分别在超国家机构和国内政治两个层次上对欧洲一体化行 动方案和政策选择施加过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注:详细研究参见陶涛:《西欧社会党 与欧洲一体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林勋健主编:《政党与欧洲一体化》 ,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东盟从一开始就重视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相互联系,为 加强与4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联系,东盟设置了东盟工商会,作为东盟与非政府组织联系 的中介,东盟工商会参与东盟的经济决策过程。(注:王士录、王国平:《从东盟到大 东盟——东盟30年发展研究》,第287页。)多元行为体的共同参与及其相互作用,为地 区秩序的形成和稳定提供更丰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虽然在此过程中,难以避免利 益或价值的矛盾和冲突,但正是通过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妥协、舒解和整合的治理过程, 地区秩序才呈现出开放的态势,更富有弹性。地区一体化过程中各种行为体相互作用所 构成的网络型参与互动机制,分解了国家单独承担建立秩序的责任;多元化的社会参与 ,也有利于改善地区组织的民主赤字,同时弥补了国家能力不足的缺陷,对国家行为也 起到矫正和纠编的作用。

结语

地区秩序作为地区内各行为体之间关系结构和状态的表现形式,它反映了地区各行为 体按照共同制订的原则、规范、目标和手段来处理一体化过程所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方 面的彼此关系,其外在的表现——地区稳定,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都有着积 极的建构意义。地区秩序的建立、维持和发展有赖于地区共同体的价值、目标和规则等 多种要素的综合作用,但其发生和运行机制集中体现了“治理”的要义,治理是地区秩 序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机制,也是分析地区秩序的重要视角和工具。尽管各地区组织都把 制度化作为一体化的目标,试图加强地区组织超国家机构的权威,但从过程来分析,治 理是重要的运行机制。地区秩序的发展还会面临各种困难,地区治理形式的不断创新将 显得愈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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