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

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

余兵[1]2000年在《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保险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历史将近一百年。在这近百年的保险法制建设中,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什么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国今后的保险法制建设。现在的保险法规还有些什么缺陷和不足?为了适应日益迅速发展的保险业,还应该制定哪些保险法规?此外,笔者还对如何搞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反复运用从分析到综合、从具体到抽象、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 本文的内容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保险立法开始于清朝末年,新兴的资产阶级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要求反抗外敌,改革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1902年下令斟酌旧律,拟定新律。在保险法律方面,清政府拟定了几部有关的法律,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等。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清政府的保险法制建设意识是值得肯定的。北洋政府期间,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保险契约法草案》和《保险业法案》均由于北洋政府的垮台而未获实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保险法规得到逐步完善。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共82条。1935年行政院颁布了《保险业法》,内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法则、附则7章共80条。这是两部很重要的保险法律,但国民党政府迫于帝国主义的压力没有颁布施行日期。抗日战争时期,保险法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和《保险业法》经过了修改。尽管如此,保险业没有一部公开实施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当局政府的软弱性及妥协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公有化作出了贡献,但保险业的发展仅靠制定强制保险法规来发展是不够的,而且会遭 到保户的抵制。新中国成立后至 19 7 9年,我国的保险业历经“四起三 落”,政府对保险业的作用认识不清,保险法制建设停滞不前。从1980 年恢复保险后,保险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由于保险业独家经 营,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可依,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是那时的真实写照。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 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自那以后,一系列配套的保 险法规的出台使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 了基础。 第二章是对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 进行探讨。我国近几年来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以《保险法》为基本框架,在保险业法方面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入《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乃A保险经纪人管 理规定(试行乃A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入《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监制管理规定》等。在保险合同 法方面,新《合同法》适用于保险合同。在保险特别法方面,《海商法》中 专门有海上保险专章,就有关海上保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自《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已将近五年了,它的不合理的方面也逐 渐暴露出来。如第16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条款不 合理处在于:一是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权的期限。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保险合同满一年后,投保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已是既成事实,保险人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二是保险人可 以利用“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来投机,因为保险人发觉投保人的过失行 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利用此条款,即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就不作 出反应,趁此机会赚取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利用此条款来解除合 同,其损失最多是退还保费(也可以不退还保费,因为保险法没有耍求 必须退还保费人又如第30条规定“关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争议”的解释通常是“各抒己见,互 2 相辩论\ 只要双方对条款的解释意见不一,各抒己见,就属于“有争 议\此条款是否可借鉴我国台湾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 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另外,第10条八5条石3条J4条、 104条等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其它保险法规也是如此,如《保险代理人 管理规定(试行乃第54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 第三章是对保

田瑞华[2]2017年在《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和谐、有序、平安中国的核心主题之一。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全面推进,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以及农业社会向工业、信息化社会的过渡,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价值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危机后对"福利国家"的反思和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给当代中国社会管理体系、制度、机制、理念以及方式也带来了警醒和反思,引发了理论界对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这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因此,全面、系统梳理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社会管理的战略发展历程,清醒地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探究制约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文化、体制、制度、机制、理念与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指导,提出创新中国社会管理之策,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全面系统地整理和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社会管理思想以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管理思想,并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为指导,对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历程以及中国党和政府社会管理的战略探索进行了历史回顾;同时,对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实践成效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面对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变化、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转型引发的挑战,以及社会管理本身存在的难题,结合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内蒙古等地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对策和建议。当代中国的社会管理格局经历了政府"一元"社会管控(1949—1978年)、"政府—市场"社会管理(1978—2002年)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协同合作的社会治理(2002年至今)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社会管理的战略,相应地也经历了社会管理战略初见端倪、形成以及提升并最终确立社会治理战略三个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指导下,当代中国的社会管理实践成效显著,并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当代中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正在逐渐向系统化发展;二是社会管理机制建设正在逐渐向全面化发展;三是社会管理制度日趋法治化和精细化。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及其创新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及其挑战,充分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体制机制、政策法规以及管理主体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及其方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路径方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引领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理念创新,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统领地位,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形成社会管理与民生并重、法治等理念。二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元社会管理格局。三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内部改革,健全社会规范体系。四是构建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全过程的运行机制。为此,针对不同类型矛盾分类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中加强源头治理·,创新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强化动态管理;创新应急管理机制中化解矛盾。五是创新社会管理策略,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要健全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强网络空间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创新社会协同体系促进社会自我管理。六是创新管理评价方法,大力提升社会管理者的能力。不仅要提倡民生优先,还要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吸纳民众,推进多元主体管理;奖惩并重,引导社会管理者行为。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中国化,当代中国社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治理,这是实践与理论的飞跃,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共同期盼的美好、稳定、和谐、平安的社会秩序。

何佳馨[3]2011年在《健康保险法研究》文中指出健康保险,是一个新兴的保险领域,不管在中国,还是在美国,相对于其他保险险种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它的历史是比较短的。对健康保险的法律规制,与整个保险法制的发展相比,时间也相对不太长。在美国,大约有100余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关于健康保险的法律规范的出现,则只有60余年的时间。至于在法律规范上给健康保险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更是到了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才出现的。与健康保险事业及相关法制建设的发展相适应,中国学术界对健康保险以及法制的研究时间也不长,成果不多,且基本上都属于对整个社会保障的研究。本文选择健康保险以及其立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重点评述在健康保险法制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的经历和经验,结合中国近年来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实践,分析健康保险立法的轨迹、内容、特点、经验和教训,借以推进我国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的改革和法制建设。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正文分五章。导论首先涉及本文写作的历史背景,即之前不太为人所关注的健康保险为何会在当今成为各个国家保险立法的前沿(在西方发达国家,健康保险的产值份额已经占到整个保险的三分之一以上),它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对健康的关注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什么内在的联系等等。接着分析了学术界主要是中国经济学社会保障学和法学各界对中美两国健康保险法研究的成果及其意义,论述了目前该领域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提出了若干自己的创新观点和想法,以及论文本身还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一章“健康保险法的理论基础”。本章对中美两国学术界使用的保险、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法等基础性概念进行了诠释,论述了美国健康保险法制所得以确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指出关注健康、追求幸福,倡导互助、强调共济,要求效率、体现公平,以及主张干预、突出福利等的思想,对美国健康保险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美国作为一个多元化的移民国家,在形成和确立健康保险法律制度时,也显示出了鲜明的多种理论来源的特点。第二章“健康保险法的形成和发展”。阐述了美中两国的健康保险及其立法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历程,其中美国的历史要相对长一些,经历的坎坷和挫折也更加多一些,当然,摸索到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一点。通过系统回顾美中两国健康保险法制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从中把握到若干特征,如美国健康保险法制的起源、发展、演变、成熟,带有很浓厚的自发性、零散性和多元性;同时也带有很强烈的渐进性,即美国的健康保险事业和立法是一个在长时期内逐渐进步、日益完善的过程;美国健康保险法制的发展、成熟,也是一个美国联邦政府不断加大干预力度、全民健康保险的改革不断深化、民众日益接受全民健康保险理念和计划的过程;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在健康法制建设方面,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中国,在许多领域都还是一片空白。这样,通过比较美中两国健康保险法制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要素,如法的历史性、法的社会性、法的渐进性、法的保守性等等。第三章,“美国健康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论述了现行美国健康保险法律的框架体系,即在美国,其依据健康保险法所确立下来的健康保险,主要有联邦和各州政府所资助的医疗保险照顾计划(Medicare)、医疗保险救助计划(Medicaid)、各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军人和印第安人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险计划,以及由私人健康保险公司所推行和实施的计划,如医疗健康保险维护组织(HMOs)计划、医疗保险可选择提供者组织(PPOs)计划、医疗保险按服务项目付费的计划(PFFs)等。在私人健康保险计划中,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企业主合作进行的“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健康保险”最为发达,约占到全美整个健康保险事业的60%以上。本章分析了这些健康保险计划的形成、制度内容、特征、效果以及其存在的问题,阐述了美国学术界对这些计划的评价和改良意见,并探索了这些制度的实施和学术界改良意见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中国健康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论述了新中国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健康保险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进程,分析了在此进程中已经确立起来的三大主要健康保险制度: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康保险、城镇居民的基本健康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下的医疗保险,以及正方兴未艾的我国新兴的商业健康保险,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笔者分析了上述各项健康保险制度在当前的运行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对推进整个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贡献,以及所遇到的困难,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所遇到的问题。笔者提出,唯有加快中国健康保险领域中的立法进程,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巩固现有的健康保险事业所取得的成果,并克服一些深层次的难题。第五章,“健康保险法制的改革以及若干思考”。回顾了美国自20世纪初叶开始的对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进程,重点讲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克林顿和奥巴马两位总统的全民医疗保险改革运动,分析了克林顿总统改革之失败以及失败的原因,奥巴马总统改革的成功以及成功的原因,阐述了决定美国健康保险法制发展和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论述了对改革成败起关键作用的重大国际事件、改革计划内容设计的好坏、改革目标和计划内容是否脱节、美国经济衰退和复苏对改革的影响、改革过程中有否失误以及改革在具体操作上的困难程度、反对派(在野党和反对医改的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是否足于强大、各种社会阶层对待医改的态度,以及美国特有的宗教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等,笔者所想说明的是,医疗保险改革,以及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仅仅是一个医疗界或法学界的事情,而是一场社会运动,涉及整个国家、各行各业、所有阶层以及每一个家庭的事业,如果立法没有高超到将这些方面的利益协调、平衡一致或基本一致的话,改革或者制度建设就会功亏一篑,走向失败。中国自2009年开始,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特别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美中两国尤其是中国的健康保险法制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虽然,这些建议和对策只是一个在校学生的看法,未必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毕竟是经过笔者近三年时间思考所得,对中国的保险业界和法学界或许会有一点参考借鉴价值。

胡建华[4]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李婧[5]2010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任何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都是该国法治实践的产物,是与一定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分不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逐步构建起来的。从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穿期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条件、历史脉络,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经验,探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2010年,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时间。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共识。然而,在审视已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进行理性的面向未来的回顾与反思。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核心话题,着眼于整体把握这一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与全局,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等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重点从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概括。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是一个相互伴随的演进过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而形成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第二章着力从实证的角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置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中,分别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建设四大方面,较为深入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提出只有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才能真正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章侧重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国际背景,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要始终坚持立足国情、科学借鉴、合理扬弃、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借鉴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借鉴内容。第四章主要从历史的维度观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本文首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渊源进行了考察,重点对这一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脉络进行了梳理,以其构建的重心定位和主要特点为依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三阶段说”。第五章重点从宏观层面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原则、框架和特征。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民主、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整体框架应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级的统一,并从总体上概括并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所突显的“三个着力于”的特征。第六章从问题入手进行经验总结,进而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新世纪新阶段,面对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在观念、制度和操作层面,面临着如何继续坚持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如何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怎样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等问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蒋青青[6]2016年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法治实践展开的前提和基础。任何国家或民族选择构建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都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法治实践为依据,合理继承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科学借鉴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和凝练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既具有一般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相融合,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演进相伴随,共历经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三个历史阶段,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奠定了法制根基、提供了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进行研究,既是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历史轨迹的宏观梳理,也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脉络的微观剖析;既是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基本经验的宏观总结,也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国内外经验借鉴的微观阐释。深入研究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这一重大课题,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为主题,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主线,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为重点,综合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力求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从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概括和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中华法系的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初创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渊源。第二章从分析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文化条件入手,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历程为线索,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萌芽、起步、发展、深化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起步、发展、深化阶段的经验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三章从分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国际、国内背景切入,以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发展历程为线索,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初创、曲折发展、停滞、徘徊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对苏联法学理论、苏联宪法经验、苏联部门法经验的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四章从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世情、国情、党情嬗变的背景入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重心转换为线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划分为起步、发展、形成、完善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起步、发展、形成阶段的经验借鉴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五章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在对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着力从整体上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经验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经验的观点。第六章从实证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必要性及主要对策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统一的根本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应重点从健全宪法监督,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杨发祥[7]2003年在《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文中认为计划生育是当代中国历史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开展计划生育历史的研究,对中国人口的现代化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九章。 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简单介绍了基本文献资料,交代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渊源。包括中国古代的计划生育思想、近代以来的国内外计划生育思想及活动。 第二至第六章分阶段阐述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历程。1949年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大体经历了五个较长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1961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提出与论争时期。其中,1949-1953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缺失与提出阶段;1954-1957年,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与初步开展阶段;1958-1961年,计划生育步入发展的歧路阶段。第二阶段(1962-1970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再起与停顿时期。1962-1965年,是计划生育的提出及其在部分市、县的试点阶段;1966-1970年,计划生育陷于停顿阶段。第三阶段(1971-1978年),是计划生育的勃兴与普及时期。以[71]51号文件的发表为标志,中国计划生育进入实质性的发展时期。第四阶段(1979-1991年),是计划生育的开拓与发展时期。1979-1984年,是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和政策调适阶段。1985-1991年,是计划生育规范化与制度化时期。第五阶段(1992年以来),是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探索时期。199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步入体制转型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迎接新的挑战,进行新的调适,逐步摸索出了一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第七章主要阐述了计划生育在运作实践中相关政策、运作机制及实际效果的地方差异,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军事单位与非军事单位之间、涉外婚姻与本土婚姻之间等呈现出多层次特征。我国计划生育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上,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在本章中,还阐述了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制化道路。包括“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中,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等。 第八章主要阐述计划生育的推行带来的社会变迁,包括计划生育对妇女、儿童、老人及家庭规模、功能和结构类型的影响,计划生育与我国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人口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关系,计划生育与城乡生育观念的转变以及新型生育文化的生长等。 第九章主要阐述计划生育的国际比较、中外交往及国际评价,从而更好地认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实施效果与国际环境。 结语主要阐述了中国计划生育的跨世纪回顾与反思,包括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轨迹、计划生育的特点与影响、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等,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律和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趋势进行了战略性前瞻与预测。

崔鸿雁[8]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文炳勋[9]2005年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也是一个高风险、高成长的朝阳产业。金融工作是我们党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金融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我们党的执政安全。回顾改革开放25年的历程,最引人注目和值得称允的成就之一就是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保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总结我们党在新时期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金融工作的主线就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作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探索、探寻、选择一条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金融制度的创立、发展和改革的道路,即从1978年起,逐步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改革道路,并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开展新时期党的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炼中共党史主题,拓宽党史研究视野,充实党史内涵,改善金融经济工作方法,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就在于“察金融之道,兴经国之业”。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与中国当代史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同时,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中国当代经济史密切关联。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是党史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在研究中必须坚持党史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即不唯书、不唯上、不唯尊。在全面、客观掌握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研究工作。其次,要从正面总结金融工作的历史经验,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并以此作为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材料。第三,研究重点以新时期金融工作方法,包括金融工作指导思想、思想方法与具体推进方法为主,为未来提供历史借鉴。第四,研究工作要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与从具体的历史背景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五,

刘湘顺[10]2010年在《马克思利益关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实质,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即为此意。利益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基础理论,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是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实质是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关系格局的重新调整。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的利益关系及其利益矛盾,事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前,理论界围绕利益和利益关系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不少新的成果,但是尚缺乏对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及其中国化发展的系统研究。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以下方面对马克思利益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研究。首先,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与逻辑分析方法,概述了马克思利益理论发展的历史,系统梳理了马克思利益思想的基本内容,分析说明了马克思利益理论的主要特点,阐明其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马克思利益观认为,“现实的个人”是研究利益范畴的出发点,利益的基本内容是物质生活条件,而利益的本质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利益是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原动力,生产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利益是阶级斗争的物质根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利益矛盾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利益共同体是马克思利益观的最高价值目标。马克思的利益分析方法是社会历史领域的科学研究方法。马克思利益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我们树立了正确的利益观、价值观,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利益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对于调整与完善我国目前利益关系格局具有借鉴意义。其次,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维度探讨了建国以来马克思利益理论在中国的历史演进,归纳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进而提炼出规律性认识。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勾勒出新中国60年来中国利益分配制度和利益分配政策变迁的轮廓和轨迹。从实证角度对这种制度安排下的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作出具体详实的分析和评价。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把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利益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课题,继承了马克思关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利益观,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毛泽东的“三兼顾”原则、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论、江泽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论、胡锦涛以人为本论等系列思想,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中国利益关系格局经历了由改革开放前的利益均等化、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到改革开放以后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的转变。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为指导,以我国新时期利益关系的重大变化为背景,对我国当前的利益矛盾与问题进行了剖析,对实现利益和谐总体原则、具体路径和工作机制作了探讨。本文提出,利益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整合利益关系必须从经济、制度、社会、党建、观念五方面综合考量,尤其是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机制。希望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益关系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D]. 余兵. 西南财经大学. 2000

[2]. 当代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研究[D]. 田瑞华. 内蒙古大学. 2017

[3]. 健康保险法研究[D]. 何佳馨. 复旦大学. 2011

[4].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研究[D]. 李婧.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6].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研究[D]. 蒋青青. 东北师范大学. 2016

[7]. 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D]. 杨发祥. 浙江大学. 2003

[8].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9].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D]. 文炳勋. 湖南师范大学. 2005

[10]. 马克思利益关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D]. 刘湘顺. 武汉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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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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