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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质量、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建筑产业发展需要。文章围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
引言
作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招投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广泛实施,成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可以保障招标人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快建设工程的进度,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制还不健全,当前的招投标工作仍有不少问题存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与配套文件,国家法律与地方规定矛盾
我国公共政策决策和制定层面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政府的决策系统及机构仍不成熟,人大及政府的决策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导致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前瞻性不足,制定出来的政策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不足。让各地区自己制定配套规定,与国家法律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必然造成规则不统一,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也间接造成了招标市场的混乱、规避招标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产生。
比如根据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原计委3号令)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超过200万元,设计、勘察和监理单项合同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一些省、市在制定地方办法时,对该范围和标准又进行了修改,比如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规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超过100万元或设计、勘察和监理合同造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上下政策不一致,是招投标法律体系不严密性的体现,使招标活动当事人或无所适从,或有空可钻。
2、政策不连续,后发的往往不是前面政策的改进和改良而是否定
比如3号令中明确的商品住宅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如满足规模标准无论是否政府投资必须进行招标。某省印发的一个通知中,则提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发包”。对超过规模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取消了强制招标。
再比如在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上,最早见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八十万的上限设置是为了避免招标人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80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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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成本低,处罚措施少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措施,但是由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或者其他因素,处罚往往避重就轻,即便从重处罚,与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而取得的巨额利润相较,也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不能伤筋动骨。因为违法成本低,所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对策
1.加快法制建设
《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当前,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我市招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夯实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梳理各部门各地区对招标投标制定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如有与《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根据具体原因,或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或无合理原因则直接取消。对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建立统一大市场。
2、运用诚信平台系统约束参建各方主体
通过诚信平台建设,实现建设领域“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项目各参与单位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项目业主均需在诚信平台登记注册,经手的项目各类如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信息需在诚信平台登记,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诚信平台记录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履约行为,并设置合理的评分体系,对各主体的诚信情况进行评价。招标环节引入诚信平台的评价评分,影响甚至限制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3、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遏制围标串标
通过海量的大数据和分析投标人预备投入本项目的机构人员状况,包括其资质、业绩、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现象依然严重,怎样发现串标行为,明确证据并加以制止、处罚,一直是个难题。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同一项目各投标人技术标相似程度,特别是相同错误和漏项情况为判定其串标行为提供有力佐证;
(2)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同一投标人在某一区域投标量和中标量,若出现中标个数少,甚至沒有中标,但投标依然积极,为判定其利润来源不在实际项目中标上,而是通过“陪标”、配合围标的方式获取非法收入提供佐证;
(3)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同一招标人的不同项目,若总是同时出现同样一批投标人,则为怀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提供佐证;
(4)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不同项目,若总是同时出现同样一批投标人,则为怀疑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提供佐证;
(5)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分析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如文件制作时间、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mac地址、投标IP地址等,以分析围标、串标行为。
4、形成常态化数据分析调查机制
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在招投标进行中的各个阶段均有痕迹和证据。
(1)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况在评标专家打分,特别是技术标主观得分上可以分析体现出来;
(2)招标文件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加分条件,甚至设置有与当前项目无关的资质要求等情况都在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中已一一列明。
结语
好的招投标制度应该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高重迎.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5,(2).
[2]魏培勋,等.《招投标法》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4,(2).
[3]甘露,等.招投标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论文作者:秦志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
标签:招投标论文; 项目论文; 投标人论文; 万元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招标投标论文; 大数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