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来源结构看我国实现双收入计划的措施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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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确保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收入倍增成为关注焦点。从全国、城乡、地区三个方面的收入来源结构分析我国实行收入倍增计划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全国收入来源结构分析①

目前,在研究收入倍增问题上,学者们多从实现的难度、实现的重点、实现路径、实现对策或农村的角度进行分析。如董保华(2013)对收入倍增的预期调增、收入倍增的路径和瓶颈进行梳理分析,认为只有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三次分配中形成合力,才可能使我国走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1]。张红宇、张海阳等(2013)则从农民的角度分析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实现收入倍增目标,需要抓紧开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顶层设计,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全面促进农民增收,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持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刘尚希(2012)认为重构国家、企业和居民三者关系,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实现居民收入倍增的关键[3]。黄祖辉(2012)通过对城乡居民收入趋势的分析,认为居民收入倍增是指实际收入倍增,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基础上的“双倍增”,而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要确保劳动者收入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确保居民收入增长率与经济总量增长率同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居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的比重,调整企业与居民的税收政策[4]。但是,从收入来源结构的角度对我国收入倍增计划进行分析的较少。本文尝试从收入来源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能为相关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在数据的取得方面,因为在2002年之前,我国的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是按照国有单位职工收入、集体单位职工收入、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来划分的,这样一来,就无法计算出2002年以前的相关数据,这种情况在对城乡以及地区的收入来源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同样存在,下文中不再重复叙述。2002-2011年全国收入来源结构详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2-2011年全国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2002年与2011年的数据相比是上升的,上升了1.7%,上升趋势较弱;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10年间共下降了22%,下降幅度较大;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约87%,上升幅度非常大;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约14%,上升幅度不太大。

在这四类收入来源中,比重最大的是工薪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59.97%;比重最小的是财产性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2.23%。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以工薪收入为主体,经营净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1.从收入来源结构来看,我国收入倍增应该主要通过提升工薪收入水平来实现,而且对于中下层居民而言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更高。但是它只是一个短期内的选择,在长期内不能通过提高工薪收入水平来实现收入倍增,原因如下: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持续提高工薪收入水平违背市场规律,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行出现大的波折,最终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凯恩斯的宏观理论,在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劳动力市场雇佣人员时其工薪水平应由市场的供需决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我国亦为市场经济国家,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不可由政府主导长期持续提高工薪收入水平。

第二,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上升空间不大。如美国在1929-2008年工薪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直变化不大,基本稳定在70%左右的水平。与美国对照,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至多只能再从59.97%上升到70%[5]。

第三,工薪支出是企业人力资本方面的主要成本,它的长期上涨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空间下降或消失,最终导致企业倒闭;也可能导致劳动被其他生产要素替代。无论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最终都可能引起失业增加。

第四,长期提高工薪收入水平可能引发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完成收入倍增计划后物价飞涨,随后出现经济衰退,日本政府无法控制住疯涨的通货膨胀率应该是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只要劳动生产率与工资同步增长或略高于工资上涨,工资上涨就不会挤压利润空间或形成通货膨胀,所以工资的上涨不可以脱离经济的增长而单独发生,必须以经济的更高增长率为前提。按照经济学常用的“72法则”,经济变量增速只要超过7.2%,总量就能在10年内翻倍,工资性收入才有倍增的可能性。

2.转移性收入在收入来源结构里比重第二,事实上它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如1978年,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为18.91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52%;2010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为11 109.4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上升了1.78个百分点,但是同美国各级政府转移支付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以上相比,我国转移支付额度应该逐步增加。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转移性收入应该相应增加,如果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良好,或许可以达到在它自身基础上的倍增。但在长期内,假若工资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却并没有达到倍增,那么恐怕转移性收入的增加不能实现弥补工资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所留下的缺口。因为:第一,在任何一个国家里,转移性收入都是有条件、有目的的再分配,且数量扩张可能性边界很小。第二,转移性收入作为非生产性的“不劳而获”收入,增长过快,会严重损害公平。第三,从发展水平来说,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我国在2010年已步入高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将向高收入国家跃升),面临“中等收入陷阱”,那么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福利水平也不应太高,不应该脱离目前的发展阶段实行高福利,所以转移性收入也不可能超越发展阶段在这剩余的7年内大幅提高,所以转移性收入不适宜成为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增长点。

3.财产性收入在我国收入来源结构中比重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财产性收入具有顺周期性的正反馈机制。一方面,当危机出现时,居民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导致居民恐慌性地抛售手中的资产,造成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升期,由于“羊群行为”的存在,当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时,更多的居民对资产价格有上涨的预期,认为财产性收入的收益率和收益速度有可能会远远高于一般的实业投资,希望通过购买该资产以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造成大量社会资金流入股市、房市,导致经济泡沫化[6],从而使经济产生相当强烈的波动性,这样会干扰实际经济的运行。同时它对收入分配具有“马太效应”,财产性收入带来的差距易于代际相传,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可以适度增加,但需要加以控制,我国的收入倍增计划不能在长期内通过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来实现。

4.长期内应通过经营性收入的水平和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经营净收入是经济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经营净收入是居民自己经营、自己承担风险的收入,它的增长和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而且同通过工薪收入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相比较,通过经营净收入的长期增加来实现收入倍增计划成本较小。然而,从表1中可看出,近10年来经营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由于技术水平落后和国际分工中的劣势,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普遍不高,再加上我国较高的宏观税负水平,经营性收入的比重自然下降。这表明我国税费改革亟须进行,政府需要给我国的经营者营造一个越来越宽松的经营环境,最终实现收入倍增计划,这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运行。

二、城乡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一般来说,我国城乡发展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我国城镇和农村的收入来源结构同我国总体收入结构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实行收入倍增计划,需要先分别考查一下城镇和农村的收入来源结构。我国城镇收入来源结构详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2-2011年城镇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10年间下降了8.4%,下降趋势较显著;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的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124%,上升幅度非常大;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约125%,上升幅度非常大;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0年间共下降了约2.9%,下降幅度较小。

在这10年中,我国城镇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中分项收入趋势相反的只有一项,这就是经营净收入。从比重的比较来看,城镇的经营净收入比重比全国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小(2011年只占其约53.5%),而城镇的工薪收入比重比全国的工薪收入比重大(2011年是其108%)。在这四类收入来源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工薪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67.93%;比重最小的仍然是财产性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2.01%。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以工薪收入为主体,经营净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我国农村在这10年中收入来源结构会呈现怎样一种状态呢?具体情况详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2002-2011年农村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的趋势,10年间上升了24.7%,上升趋势较显著;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10年间共下降了23%,下降幅度较显著;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约65%,上升幅度较大;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10年间共上升了约102.5%,上升幅度非常大。

在这10年中,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中分项收入趋势大致相同。从比重的比较来看,农村的经营净收入比重比全国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大(2011年是其269%),而农村的工薪收入比重比全国的工薪收入比重小(2011年只是其71%)。在这四类收入来源中,比重最大的是经营净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53.6%;比重最小的仍然是财产性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2.89%。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以经营净收入为主体,工薪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我国城市与乡村的收入来源结构迥然不同。城镇主业收入是工薪收入,农村的主业收入是经营净收入,且转移性收入在两者之间的比重相差很大,城市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是农村的2.93倍,说明城市居民获得较多的转移支付。第二,我国城乡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结构并不全然相同,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结构的差别尤其大。我国在短期内通过工薪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增加,这样可能会提高城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水平。当然,城镇的收入水平可能提高更快,因为城镇主业收入是工薪收入,这样会进一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而在长期内通过经营净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倍增,农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速可能会大于城市,因为农村的主业收入是经营净收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长期内通过经营净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倍增会自发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三、地区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地区间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扩大,我国各地区的收入来源结构同我国总体收入结构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实行收入倍增计划,必须先分别考查一下收入最高和最低地区的收入来源结构。在数据取得方面,因涉及人口权重问题,2005年之前和2010年的地区人口权重数据缺失,故表4和表5均没有涉及这些年份。我国收入最高地区上海的收入来源情况详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2005-2011年上海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转折点为2008年,而2005年与2011年的数据相比仍是增大了,7年间增大了0.86%;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的趋势,7年间共上升了22%;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7年间共上升了约12.5%;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7年间共下降了约7.4%,下降幅度不太大。

在这7年中,上海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中分项收入趋势相反的有两项,就是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比重的比较来看,上海的经营净收入比重比全国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小(2011年只占其约29.1%),而上海的工薪收入比重比全国的工薪收入比重大(2011年是其118%)。在上海的这四类收入来源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工薪收入,在这7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71.25%;比重最小的仍然是财产性收入,在这10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1.62%。从表4中可以看出,上海居民收入结构以工薪收入为主体,经营净收入比重相对较小,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收入最低地区贵州在这7年中收入来源结构会呈现怎样一种状态呢?具体情况详见表5。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5-2011年贵州工薪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基本呈上升的趋势,7年间上升了4.75%,上升趋势较微弱;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7年间共下降了28%,下降幅度较显著;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7年间共上升了约36%;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7年间共上升了约30.8%。

在这7年中,贵州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中分项收入趋势大致相同。从比重的比较来看,贵州的经营净收入比重比全国的经营净收入比重大(2011年是其122%),而贵州的工薪收入比重比全国的工薪收入比重小(2011年是其92.4%)。在这四类收入来源中,比重最大的是工薪收入,在这7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55.3%;比重最小的仍然是财产性收入,在这7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1.57%。从表5中可以看出,贵州居民收入结构以工薪收入为主体,经营净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小。贵州与上海的收入来源结构各比重的不同,其实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城市与农村收入来源结构的不同。因贵州在人口比重上农村人口较多,综合起来收入来源结构较为接近农村的收入来源结构,而上海城镇人口较多,所以收入来源结构更为接近城市的收入来源结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地区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结构有不同之处,上海作为我国收入最高地区的收入来源结构与全国收入来源结构的差别尤其大。我国在短期内通过工薪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增加,这样可能会提高我国各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但是,收入较高地区的收入水平可能提高更快,因为收入较高地区的工薪收入占比较大(如上海工薪收入近7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71.25%,高于同期全国的均值60.13%),这样会进一步扩大地区间收入差距。而在长期内通过经营净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倍增,收入较低地区的收入水平的增速可能会大于收入较高地区收入水平的增速,因为收入较低地区的经营净收入占比相对较大(如贵州经营净收入近7年中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值为24.38%,高于全国同期的均值18.11%)。从这个角度来说,在长期内通过经营净收入水平的提高来实现收入倍增会自发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

四、结论和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从全国、城乡、地区收入来源结构来看,工薪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空间有限,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应把经营净收入作为收入倍增的主要增长点,通过提高经营净收入来实现收入倍增。相应的建议如下:

1.改革财税金融制度,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事实上,对所有国家而言,在企业和劳动力方面有两个普遍的规律:一是其全部企业的99.5%以上是中小企业;二是微型和中小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为9~15人,总就业的65%~80%是由微型和中小企业吸纳的。减少中小企业税负,既可以提高企业经营净收入,对我国经济转型和就业有极大的意义,又可以增强企业提高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能力,促进工资性收入的增长。

2.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收入来源结构对比中,转移性收入相差较为悬殊。为了社会的公平和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以及进一步的经济发展,我国应随着政府财力的发展逐步建立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3.应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以便实现收入倍增计划。如可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农业的弱质性和准公共物品特性是世界各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基础,通过农业补贴来达到支持农业的政策目标,从而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推进农村征地制度、农用地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民住房制度以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制度的改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①本文中数据若无特别标注,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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