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权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信许多审计人员都遇到过这样一个现象,当审计或者审计延伸需要到某一家公司时,经常被礼貌地告知:我们是股份制企业,要请示董事会后才能答复。如果这家公司国有股比例高,审计或者审计延伸则能进行;否则审计工作就会受到影响。确实,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国有独资企业日益减少,混合所有制企业日渐增多。如何正确看待并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企业目前的资本现状
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逐步将注意力集中到少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国有企业纷纷实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吸收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也有国有资本投向民营企业,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国有企业的资本成分日趋复杂。我们首先来了解银行业。已经上市的4家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前10大股东中,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分别占总股本的63.01%、41.84%、38.84%、17.37%。以民营著称的民生银行前10大股东的股本性质注明为境内法人股,但我们从名单上可以看到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共拥有股份20.44%。这4家银行的流通股持有者中不乏国有企业,这部分无法统计。随着国家对银行政策的放宽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日程表的公开,国有商业银行也将变成混合所有制银行。
同样,证券公司、其他公司也纷纷实行股份改组,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变化。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它的下属公司中不少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互交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例如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控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并是交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等8家金融企业的主要股东;是浦东发展银行等7家上市公司的前四大股东之一;还持有中国联通等5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国有独资企业也不似以前那么"纯"了。
二、《审计法》有关规定及审计习惯思路
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审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此外,《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控股"或者"主导"的含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为"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的企业"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企业"。
实际操作中,在资本比例的计算上存在分歧。例如甲企业的股东中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比例为40%,境内法人股60%,但拥有境内法人股的股东乙本身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乙的资本中也含有20%的国有资本,那么我们可以将甲的国有资本计算为52%。实际上企业之间的资本关系没有所举的例子这么简单,国有股的计算会比较复杂,目前没有公认的、权威的计算方法,因此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在国有资本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对于"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也没有具体的解释,通常审计机关以改制前是否为国有企业或改制后派出董事长的股东单位是否为国有企业来判断对方是否为被审计单位。这种习惯做法将因国企进一步改革而遭遇法律真空。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今后发展方向
1、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依据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从业者局部占有的统一,公有制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如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都要体现这一制度的基本属性。公有制的本质在不同的条件下要通过不同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并且应当随着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具体要求。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中国有和集体成分。
2、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以往相比,这是很大的突破。以前的提法是,股份制是一种实现形式。这一变化意味着更多的民营企业和外商都有购买国有股份的机会。理论上的突破必然带来中国混合经济的大发展,使公有制实现形式进一步多样化,从而增强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四、审计应随经济发展而调整内容
1、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审计法》以及后来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审计或审计调查是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即经济成分来划分的,而且审计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依法授权的资产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没有现在这么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审计工作的不断发展,审计领域已在一些方面突破了《审计法》关于审计对象与职责的规定,如经济责任审计。因此,为了贯彻依法审计的方针,我们有必要将含国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单位(不论国有是否控股或相对控股)以及跟踪国有资本的流向都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围,有了法律保障,审计监督将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2、增加延伸审计的有关准则
随着审计的迅速发展和审计手段、方法的改变,延伸审计是审计人员发现大要案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审计机关普遍应用的手段。由于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没有对延伸审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对延伸审计的对象、范围、时间、程序和处理处罚权限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使依法审计贯彻到每一个审计步骤,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体系。
3、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责
建议将审计监督范围扩展,并不是为审计机关捞取权利资本,而是为了使审计机关更好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不能随意将审计延伸对象变为审计对象,须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审前或延伸前要摸清被审计或者延伸单位基本情况,有的放矢。
诚然,国家审计最终要过渡到对国家的财政资金或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但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过渡阶段,法制环境仍须健全,社会审计的公信度尚待建立,国家审计暂不能放弃对国有企业或法人的监督,一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本建立,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放弃对这些单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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