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关系与民主管理的探索_劳动关系论文

学校劳动关系与民主管理的探索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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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制度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逐步完善,包括教育劳动力(教师人才)市场在内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启动施行,教师的职业身份开始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部”转为学校聘用的工资劳动者;公立学校教师由原先的政府统一管理逐步转为学校依法聘用、学校自主管理。这一深刻的变革,无疑会给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注入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也会给学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增添新的动力。但是,教师职业制度的变化,又必然会带来包括师资管理在内的整个学校管理制度和体制下的学校劳动关系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制。

一、教师职业制度变革引发的学校劳动关系与民主管理问题

从理论上说,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施行,并没有使公立学校教职工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和学校主人的身份和地位发生变化,即使是在“公转民办”的“转制”学校和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场地、部分校舍入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公民合办”学校,教职工根据国有资产的程度仍然部分或大部分具有学校主人的身份和地位,他们仍然是这些学校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然而,在实践上,无论是在公立学校,还是在“转制”学校或“公民合办”学校,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教职工的学校主人翁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是在实行教师聘任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的选择权和要求没有得到尊重。聘任合同成为单方面约束教师的“紧箍咒”,学校对教职工毫无协商可言或协商余地很小,基本上由校方一方说了算。

二是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实现。近年来,教代会的活动和作用都呈下降趋势。其一,聘任制的施行,聘用权掌握在校方手上,教师的工作与生存权利同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相比较,前者当然更重要;其二,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工资劳动者的意识日益明显,校兴则留,校衰则走,渐成众多教师的择业准则,因而无意于自己对学校民主管理的参与权利;其三,一些校长视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为自己行使学校管理权力的制肘,将教代会的议题拟定、代表选择、工会领导组成等所有一切均紧紧攥在手中,使教代会成为徒具形式的工具,难以代表和反映教职工的意愿。

三是学校管理者与教职工的关系发生危机。在我们对影响教职工学校主人翁地位的因素调查中,有70%的教师认为是由于领导个人说了算,从而影响干群关系。

在公立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全民,教职工是当然的学校主人。而在现实中,教师作为教育劳动的提供者同以法人身份的学校订立教师聘任合同,这种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将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学校法人,使教职工又成了学校法人使用和管理的对象。从中小学的法人代表(校长或行政负责人)而言,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制劳动者选择的管理者,而实践上却又成了学校教职工的“老板”,学校与教职工表现为劳动力使用者与工资劳动者的关系。这似乎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教职工作为公立学校主人的同时,又是自己的信托法人所聘用的工资劳动者,进而成为学校法人代表的管理对象。这在现实中则表现为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失落。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学校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结成的经济关系。在我国公立学校范围,则表现为作为教育劳动力使用者的学校与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教师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学校与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权益等。如上所述,教育领域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教职工作为公立学校主人的同时,又是自己的信托法人所聘用的工资劳动者,进而成为学校法人代表的管理对象。对此,必须作出正确的解答,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学校劳动关系。

1.必须突破传统的学校劳动关系的旧观念,纠正对教师主人翁身份和地位的教条化理解。第一,要认识到教师的劳动或工作权利并不等同于教师终身就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的工作权利,往往被理解为对教师工作的统包统配,终身“铁饭碗”被视为教师职业制度的特征;政事不分政校不分的传统教育人事制度的实行,则从实践上确认了教师的终身就业;由于教师经济收入的长期低下,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几度大量流失,而采取的一些稳定师资队伍的措施,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教师就业的消极保护。随着《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施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教师的就业从政府的统包统配转由学校依法自主聘用、自主管理,以聘任制形式的劳动合同制代替过去的单一固定工制,并允许学校依法辞退教师。这正是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与渐趋完善的表现。第二,要认识到教师的学校主人翁地位不等于可以超脱学校管理。在现代社会严格有序的教育体系中,严格的教育管理是必须的。在教育领域,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在学校只是分工不同,是协作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因此,教师作为管理的对象并未丧失其学校主人身份。第三,要认识到强调教师的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不等于放弃制度约束。过去由于缺乏学校劳动关系的制度约束,以致缺乏教育劳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教师的权益和义务难以落实。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完善,应将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与义务同学校规章制度统一起来,并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

2.必须重新认识学校在劳动关系中应有的地位。第一,学校是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主体。学校是实施教育劳动的组织,现代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层次分明、组织有序、分工细化的依法依章进行的集体劳动,教师的个体劳动只有融合在学校集体劳动过程中,承担学校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才能实现其劳动的价值,并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以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目标而施行的各项活动及其措施,就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同学校紧紧连在一起。就此而言,学校是教师集体利益的代表。第二,学校是依法自主用人的主体。面对教育劳动力(教师人才)市场,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总体任务的承担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拥有学校的人事权、财经权、指挥权和决策权等办学自主权,而人事权,主要是支配教育劳动力的权力又是关键。学校被赋予办学自主权后,理应成为自主用人的主体。学校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必要与教师以聘用合同制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协调学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作为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代表,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从而取得支配教育劳动力的权力,这既保障了教师个人的劳动权益,又兼顾了学校集体利益。

3.必须重新认识教职工的劳动关系中所具有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第一,在公立学校,教职工仍然是学校教育劳动资料的所有者,这一身份决定教师是学校的真正主人。从宏观上看,教职工同全民一样,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决定了教师是公立学校的主人和平等地享有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权。这些收益权以对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用事业的享有而表现出来。从微观上看,作为公立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支配者和使用者,教师将学校的劳动资产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与自己的劳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直接结合起来,具体地体现了学校主人的身份和地位。并进一步由此决定教师在学校所处的主人翁地位。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教师是教育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主择业的主体。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劳动者具有对劳动力的使用、收益、处置权。教师在与学校的双向选择中,接受了学校的聘用,即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并相应获得了收益;同时也体现了劳动力的处置权,实现了自主择业。正是这种身份决定教师在学校中,已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学校,成为学校所聘用的劳动力,在学校人事管理中处于管理对象的地位。在进入学校教育岗位后,教师必须按照现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服从校长的指挥,在聘用合同期间,教师必须遵循学校规章制度。当然教师与学校决非像私有制下的劳动关系。在公共教育领域,校长与教职工,从所有权范围来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就学校内部不同角色而言,具有身份差异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都是政府或学校聘用的对象,都有被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的可能。总之,教师在教育劳动关系中具有学校主人和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并由此决定教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殊地位。

由于作为法人实体的学校是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主体,教职工又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和学校教育劳动资料的直接主人,这二者相互统一,充分体现了公立学校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劳动协作关系。同时,又由于学校是自主用人的主体,学校集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性,教师又是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性,决定学校和教师之间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关系,这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与教师的一般交易关系。

三、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制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是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一项根本制度。这个制度必须坚持,但也应该使它不断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因为教代会制度毕竟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出来的,制度的设定、运作及功能,是以学校办学自主权甚少或几乎没有的政府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为前提的。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并没有赋予其对学校管理权力行使的具体监督或审议权力,起不到对学校管理者行使权力的制约作用。就目前绝大多数学校而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等机构,与其说发挥了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不如说主要是起着舆论宣传至多是沟通的作用。

新的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以后,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的身份依然存在的同时,又是学校所聘用的劳动者,教代会、工会作为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途径,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必须加强。围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制这个基础目标,深化改革可选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推行“校务公开”,扩大教代会介入学校管理的过程和范围,包括参与学校的人事和财务计划与安排及处理的审议,尤其是校内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学校工作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与工作计划的预报制度,增加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学校常规化的公开议事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将学校各项管理权力的具体运作及成效,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落到实处。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教职工对学校管理事务的参与,有别于为传统体制所设置的内容与形式。

1.教师通过教代会、工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教师参与民主决策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教代会、工会推选出教师代表参与校务会议或校党政例会,使教师代表能够参与决策,代表教师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和审议;二是建立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双向交流信息制度。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并听取教师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教代会、工会及时反映教师的民主管理意见和建议。

2.教师通过教代会、工会对学校管理活动的监督。教师参与民主监督也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教代会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提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提交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的学校自评报告等,行使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二是教代会、工会对学校管理者的直接监督,及时反映、评价学校管理者的工作绩效,形成对学校管理者权力行使的制约。

3.教代会、工会对学校管理者的人事监督。对学校管理者的监督主要是对校长的监督,校长的考核、评价及遴选,应有教师考评这一项,并且占有较大的权重。教师有权推荐、建议、监督校长的产生和罢免。对学校内部组织的管理者应实行教职工选举制。教代会、工会及时向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并有权要求学校管理者改正错误。也有权越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学校管理者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

4.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教师作为合同聘用的学校劳动者,与学校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作为教师利益的代表者,应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校长进行交涉和谈判,以及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寻求法律保护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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