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于民”是如何可能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宗旨的一种伦理学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伦理学论文,情系论文,于民论文,宗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在新历史时期如何体现与实践,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提出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民本主义思想。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我认为, “三为民主义”作为一种民本主义思想的主要特征在于,从内在的道德主体性(“情”)与外在的伦理规范性(“权”)这样一个双向的角度,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人作为一个政治性主体实现“为人民服务”(“利”)这一道德目的的可能性,因而,它是对马克思主义行政伦理学的重大发展与贡献。
一、“情为何物?”
人是一个由知、情、意构成的生命主体性存在。在这一存在的心理结构中,“情”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是什么,这是“情系于民”这一民本主义命题得以证立的前提所在。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情”是指主体对于外在刺激的一种内在反应状态。人有喜怒哀乐之情,根据《礼记·乐记》所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所以,喜怒哀乐之情皆“非性也”,乃是“感于物而后动”的结果。既是“感于物而后动”, 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也就是说,“情”从形式上讲虽然是内在的主观性的,即所谓“情动于中”,但从内容上讲则具有外在的客观的被决定的性质,所以谓之为“感情”,即因感动而生的情。但是,人之“情”在表现形式上之所以会有喜怒哀乐之别,又是同外在的“物”的刺激与主体内在的需要是否相符合相关联的,合之则喜,违之则怒,这是人之“常情”。正因为“情”“物”之间的关系关涉人的“需要”与“需要满足”的客观过程,所以,“情”作为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实际上具有价值判断的性向。
当然,“人心之动”并非只有“情”一种形式。事实上,在“心”感“物”而动的过程中,主体的需要并不只是表现为一种单纯的本能欲望,而是表现为以社会需要为主的多层次需要,且即使是本能需要也都采取了社会需要的形式。 正是人的需要的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需要本身的心理结构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知、意、情三者相互作用的复合体。这就是说,“情”作为“心”感“物”而动的一种心理反应形式实际上蕴含了“知”与“意”的影响,或者说“知”与“意”参与了“情——感”的过程,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在这一过程中还起了定向作用,这种定向作用使得“情感”或“情绪”皆表现为对一种事物的“态度”。而在这种“态度”中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的性质如何,与主体之“知”的性质是相关的。如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知”在孟子那里主要是指“是非之知”,在宋明儒那里主要是指“德性之知”或“良知”,因此传统社会人们的情感体验大多具有道德感情的色彩。相比之下,西方的思想传统及近代以来的思想则十分突出“物性之知”,而“物性之知”所形成的判断乃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一种纯粹理性,价值判断则是一种实践理性,由于纯粹理性的目的是求“真(truth)”与求“是(to be),而实践理性则是求“善(good)”与求“应是(ought to be)”,故当两种理性参与到“感物而动”的情感活动时,人的情感体验就更多地具有理智感的色彩。
以“知”(包括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为“情”(也包括“意”)的基础,意味着“情”作为感性的存在中包含了理性的成份,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将“情”归结为“知”/理性。因为,“情”是人脑的机能,它“感物而动”,是客观刺激物影响大脑皮质活动的结果, 它与人的需要直接相联系,而“知”作为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活动则不一定与人的需要直接相关联。如一个人看到苹果时会发生对它的认知活动,但并不一定会产生情绪性反应。但如果主体这时处于“想”/需要吃苹果的状态,则苹果的显现就会引起主体的情感反应。而且这种情感反应会使主体对苹果的认知活动暂时退居“二线”。不过,当“想”吃苹果的主体在一筐苹果中选择吃哪一个时,“知”又会占居心理活动的主导地位。当然,当主体的需要处于一种强烈状态时,也有“饥不择食”的时候。
总之,“情为何物?”这一问题所展示的乃是主体关于自身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因而我们说“情”不是一种外在的“物”,而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乐记》说“是故先王所以慎感之者也”,先王所“慎”者并非是“感(情)”本身,而是被“感”的对象, 以及“感”之所以发生的心理机制。我认为,《乐记》所论是符合“情”之实的。
二、“情系他人”的基础
既然“情”与“需要(desire)”具有如此紧密的关系,那么,“情”的性质如何便取决于“需要(desire)”的性质如何。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基本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宿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五种需要表现为一个由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逐层递进的过程。姑且不论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所存在的局限性,可以肯认的是,在人的需要中,生理需要/自然需要/物质需要/低级需要的满足是人类行为的出发点,但是,我们知道,需要(desire)无论是生理的还是精神的,都是主体存在的一种“欠缺(want)”状态,而这种“欠缺”状态也就决定了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必然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又使得个体的人必然地成为“天生的社会动物”,[1] 从而也就使得人的自然需要一开始就表现为“社会创造的需要”。普列汉诺夫说:“什么是实际的需要呢?在我们的哲学家看来,首先就是生理的需要,但是人们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必须生产某些产品,而这种生产的进步,又使另一些需要发生,这些需要和原有的那些需要同样实际,不过它们的性质不再是生理的,它们是经济的,因为这些需要是生产发展所引起的后果,是人们在生产进步中必须进入的相互关系所引起的后果。”[2] 正因为如此,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始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
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及满足需要的历史性表明:需要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这就意味着包括道德需要在内的人的高级需要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具有他律性质的社会强制的结果,而是内在于主体内心世界并获得主体情感性认同的具有自律性质的“应当”性需要。 而我们知道,道德需要在表现形式上是一种利他性需要,它往往意味着主体要作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但问题是:主体能作出多大程度的自我牺牲呢?能否道德到牺牲自己生命的地步?主体在作出自我牺牲的过程中内在情感状态如何呢?是勉强为之还是甘之如饴、视死如归?
如前所述,人的生理/自然/物质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它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人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因为它毕竟是“人的需要”,所以它首先是一种为我的需要,或利己的需要。两个饥饿的人(假设为一男一女)面对一块面包时肯定都想将之据为己有, 尽管他们都知道或者说双方通过辩论等方式让双方都明白对方的存在是难以改变的事实,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方的存在又能满足自己诸如安全、性甚至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要。不管双方最终选择的方案如何,可以肯定的是道德需要与物质需要之间的矛盾都会在主体的内心世界里引发激烈的情绪或情感反应。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人的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即自然情感取向于利己或“情系于己”,道德情感取向于利人或“情系于人”。那么,由“情系于己”到“情系于人”又是如何可能的呢?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儒家学说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孔子在论证他的仁爱之说时提出,“为仁由己”,意谓仁在“己”内而非“己”外,而“仁者爱人”不仅是说仁者应该“爱人”,而是说“爱人”是人作为仁者的一种内在需要。人之所以为仁者, 即孟子所谓“仁者,人也”,是因为人作为存在首先是关系或伦的存在,其中最为基本的一伦便是家庭。而在家庭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血缘之情即“亲情”,虽然是一种自然情感,但它具有利他的性向,所以可以作为仁爱这一道德情感的基础。把“亲爱”提升为“仁爱”,这无疑是孔子最重要发明。但由此也决定了儒家仁爱学说的理论局限。因为,“仁爱”既然始于“亲爱”,则“仁爱”的展开须从“爱亲”开始,由爱家庭之人向外层层推开,以至“泛爱众”或“博爱”,形成一种由内而外、由亲而疏的“波纹式”结构。我认为,在一个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里,孔子的这种仁爱方式自有它的现实合理性所在,但是,问题在于:没有了血缘作基础的仁爱能否顺当地由家庭向外推展开来呢?一个人如何可能爱人之父如爱己之父呢?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里,个体存在的“经济人”属性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亲情”联结社会关系的纽带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契约型关系逐渐取代了情理型关系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导模式,这更加使得传统的仁爱方式在实践中难以顺当地展开。鉴此,我们对“情系于人”的可能性的探讨就不能依赖传统仁爱之说的路径,而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
首先,必须认识到的是,在人的自然情感如血缘之情中虽然包含着道德情感的内涵,但是,道德情感却并不能由自然情感自然而然地化升出来。因为,孔子仁爱所赖以成立的血缘之情,从表面上看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但实际上为孔子所不了解的是, 一夫一妻制家庭同样只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与此相联系的乃是私有制及阶级社会的产生。这就是说,在一夫一妻制家庭关系中,经济或利益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本质所在,血缘自然之情的牢固性其实不过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利益关系与之具有同构性或同一性的结果,用恩格斯的话来说,这是“两种生产”还未产生分化的结果。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生存和发展能力增强,个人对家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越来越弱,取而代之的是对物的依赖性占主导地位,这一点必然要带来利益关系在表现形式上的变化。与此相应,现实的利益关系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的制约越来越强,并逐步形成了一种具有功利主义色彩的“市恩”心态。在这样一种人情氛围之下,人的道德感情的确立就不能再走自然感情的升华之路。
其次,道德情感的生成渗透了比一般情感生成更多的道德认识因素,它具有合情合理、情理交融的特征。道德情感作为主体实践精神把握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虽然离不开对利益关系的考量,但是,由于主体的价值态度与他对道德必然性/“绝对命令”的体验分不开, 而道德必然性又是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及其规律,并表现了人类完善自身的道德需要,所以,当主体将这种必然性作为自身发展的一部分、一个内容加以认知、体验时,所形成的情感就不是一种自然情感,[3] 或者说不是一种从人的自然需要中延伸出来的情感,恰恰相反,它是在对自然需要如情欲的超克/节制/引导中形成的一种人类高级的情感,即道德情感。正因为如此,道德情感在表现形式上除了指向他人与社会的同情心、尊重外,还包括了羞耻和自尊等指向自我的情感体验。由道德情感的生成及其表现形式可知,道德情感并不是像孟子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先验性的存在,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道德必然性的主体内化的结果。这就意味着主体要建立起一种“情系于人”的道德情感就必须深入地领悟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道德必然性,并将此必然性内化为主体的一种“绝对命令”,唯其如此,“情系于人”才是可能的。
第三,道德必然性的主体内化之程度及在此之上的道德情感之强度又是同主体社会实践的深度与广度分不开的。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可以发现,主体对于他者的同情感与怜悯感的产生与“我”——“他”之间的实际的利益关系并无直接的相关性,诚如孟子关于“孺子入井”所证明的那样,面对小孩掉入井里的危险,“我”心中升起的恻隐之心并不是因为“我”与小孩的父母之间有很好的交情,也不是因为“我”想因此而赢得乡里的赞誉,等等,但是,主体的这种恻隐之心能否转化为一种实际的道德行动却与“我”——“他”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儒家仁爱的差序原则或亲亲优先原则就是基于血缘家庭关系在人的社会关系中的根本性地位而确立的。孔子虽然把“泛爱众”当作仁者的目标之一,甚至认为一个人能够“博施济众”则“何事于仁!必也圣乎!”[4] 但他又认为即使尧舜等人也未必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使主体无法做到墨子式“兼爱”或基督教式的“博爱”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空间难以超出血缘;地域等自然关系的限制。而墨子之所以提出“兼爱”思想,恰恰又与他所从事的手工业生产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即使是在传统社会里,手工业的生产方式及其活动空间都要求突破血缘、地域等自然因素的限制。所以,从根本上说,人的道德感/“情系于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和多深程度上展开取于主体的实践活动的方式及其活动的范围。
三、“情系于民”的可能性
根据以上所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与执政党在实践中做到“情系于民”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她的党性规定性之中,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这种先进生产力主要表现为一种以工业化、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 这种生产方式无疑使生产活动的主体突破了传统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地域性和血缘纽带的限制,特别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化大生产的国际性拓展使得现代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有了前所未有的进展,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人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必然性——集体主义的认识与体验有了更深的社会实践根基,从而有利于共产党人道德情感内化的增强与升华,有利于“情”之所系的对象由个人/家庭向社会/民众的超越,换言之,使“情系于民”成为可能。
第二,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如前所述,任何道德情感都是以一定的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道德情感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所以,她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从而也就意味着她的情感取向必然是利他的和道德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组织毕竟是由一个一个的共产党员组成的,而共产党员也是人,他有着人皆有之的人的各种需要,正因为这样,每一个共产党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始终存在着“人的需要”/“人性需要”与“道德需要”/“党性需要”之间的紧张,这一点也使得时刻加强共产党员的道德修养与党性修养成为必要。但我想指出的是,党性与人性之间的紧张并不意味着党性与人性的完全对立,相反,党性应该以人性为基础,应该在包容人性的基础上超克人性的弱点与不足,只有这样党性的确立过程才会成为主体(共产党员)的内在需要。同时,也只有这样,主体的自律才不会停留于纯粹的道德修养方面,而会重视以他律为特征的执政能力培养。
第三,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所谓先进文化,就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体现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社会成员最根本利益,反映时代发展潮流的文化。由于文化的核心在于价值观念,故先进文化所体现的主要是关于社会应当如何前进的价值观念。 它包含两个基本点:一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一是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要求。后者是价值目的所在,前者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中国共产党要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内在地要求她成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先进文化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的是新的技术革命这一科技文化的支撑,甚至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与先进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文化就不可能是先进文化。但是,科技文化只是先进文化的一个方面,而且它具有价值中立的性质,因此,先进文化必须具有道德文化等人文内涵的维度才是真正的先进文化。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要成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内在地要求她发展出一种对社会、人类的人文关怀与价值理性,即内在地要求她“情系于民”。
第四,中国共产党“情系于民”的可能性还体现在它的历史继承性上。中国共产党自她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富强而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政党,因而她具有一种道德到牺牲自己生命境地的道德的最高境界, 这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革命传统为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与发扬,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有机构成因子。只是在新历史条件下,这样一种“党性”确实面临着各种因素的侵蚀,在一部分共产党员的身上“党性”受到遮蔽,“情系于民”让位于“情系于己”。因此,如何去蔽以让“党性”的光辉永不失色,这是新时期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大课题。为此,我认为,加强对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教育与革命传统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中国共产党“党性”中所包含的“道德性”积淀了中国近代社会以来深厚的历史内涵,它作为一种道德必然性的主体(共产党)内化是先进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因而以“情系于民”为主要内涵的道德情感具有比历史上任何一种道德情感更深的理性蕴含和历史蕴含,它需要主体对之有一种自觉的认知,方能“扩而充之”。
总之,“情系于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情感特征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所决定的,但是“党性”是一种动态的内在规定性,就像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一样,“党性”也只是一种“端”/萌芽/可能性,它需要主体通过理性地自觉方能发扬光大,方能从可能性走向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