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公平中的收入差距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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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4-0071-06

       公平意味着公正和平等。相应地,分配公平具有分配公正与分配平等两种内涵。或者说,分配公平是分配公正与分配平等的“合题”。分配公正即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与获得相称。分配公正要求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和分配过程公正。分配平等,即通过适当的调控,使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分配平等要求分配结果相对平等,哪怕是由个人的自然天赋、工作能力、身体素质、知识结构、性别差异等造成的收入差距,如果过大,也要进行调节。在分配公平视域中,收入差距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要进行调控?如何进行调控?以下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正分配无法避免收入差距

       收入的获取和分配均要公正。在分配公平视域中,公正获取要求被分配的对象通过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手段取得。获取不公正不仅破坏分配公平的源泉,而且直接导致无法容忍的收入差距。影响分配公平的不公正获取常常表现为:某些企业通过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破坏生态等手段牟取暴利;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轻松取得高额利润;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诸如民企和国企、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受到不一样的政策对待;等等。公正获取是公正分配的前提。如果创造和获取收入的方式无法得到公众认可,那么公正分配就无法谈起。因此,要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分配公平,要通过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等确保收入的获取公正。

       公正获取之后便是公正分配。公正分配要求有一套合理和科学的分配制度和机制来公正地对待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全体成员。这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分配原则公正。公正分配的依据是贡献。公正分配的基本精神是多贡献多获得,少贡献少获得,无贡献不能获得,简言之,获得与贡献成正比。公正分配原则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就是,社会成员收入的多寡与其投入的劳动、技术、管理、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形成过程中的贡献相符,即收入差别要与贡献差别相一致。其二,分配程序公正。分配总是由人来完成的,人会受到利益、情感、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为了做到不偏不倚,需要把分配的步骤合理化,并以严谨、完善的程序固定下来。分配的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比如,要想最公正地分蛋糕,那么切蛋糕者应该是最后拿取自己那份的人。[1](P66)其三,分配过程公正。这要求在整个分配过程中,贯彻执行公正的分配原则、分配程序。为确保按原则和程序办事,不仅要加强操作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而且主管机构要通过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有力监督。

       收入差距由多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所致。在此暂且不论“改革不完善和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人以违法和败德的方式攫取暴利”、“个人劳动努力程度和志向抱负不同”引起收入差距(前两者可以通过改革、建设和发展逐步削弱,后者无关社会公平正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单就个人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来说,即使完全做到了获取公正、分配公正,也会产生收入差距。

       个人难以克服的收入差距至少有三种。第一,因个人天赋、智能、体力等差异而形成的收入差距。社会成员有天赋高低、能力大小之别,在市场竞争中,天赋高的人、聪明的人、有特殊才能的人比其他社会成员要取得更多的收入。第二,因社会条件和家庭出生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距。社会条件不同比如,甲出生在土地贫瘠的山区,乙出生在物产丰饶的平原,甲比乙付出更多的努力,但结果可能是甲少乙多的收入悬殊。家庭出生不同比如,张三出生在贫困的家庭,一穷二白,创业需白手起家,李四出生在富裕的家庭,从小受良好的教育,而且有父辈积累的充足的创业资金,他们两人即使先天禀赋相差不大,但后天环境、条件不一样,在社会竞争中也会产生差距。第三,因机会、运气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距。竞争市场变化万千,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可能纯粹由于时点不同而结果大相径庭,甚至“好运”使人一本万利、一夜暴富,“歹运”使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依据公正分配原则产生的收入差距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正分配强调个人收入与劳动付出或非劳动要素投入等贡献成正比。“贡献”作为分配的尺度真实反映了各人的劳动努力程度或投入多少。而且,公正及衡量公正的尺度都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任何尺度比“贡献”尺度更为公正。现实中,由于个人劳动能力、拥有非劳动要素的质量和数量等自身条件的差异,按贡献分配必然产生某种程度的收入差距。以“贡献”为尺度的公正分配是一种激励机制,它不仅可以使能力较强的人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与付出相称的收益,还可以使能力较弱的人受到压力,通过刻苦学习、不断实践等方式奋起直追。以“贡献”为尺度的公正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是对“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之收入结果均等的否定,它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平等分配要求控制收入差距

       平等指的是社会主体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益、承担相同的责任。具体到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方面,平等则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中受到平等对待。如果一个社会有能力让每个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而现状是一部分人富裕另一部分人贫穷,那就说明穷人没有受到平等对待。就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平等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它反映着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给人民提供的最大承诺就是实现社会平等。

       平等是相对的,平等之中包含着某种不平等。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对比之中,离开不平等就无所谓平等。平等不能简单理解为平均或均等。平等并不意味着使其极端化、绝对化。在平等的相对性问题上,恩格斯指出,人们自然生活条件方面的不平等永远存在,“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2](P349)。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自然条件的不平等都客观存在。不仅自然条件的差异无法完全消除,而且人的生理、心理、能力、需求等个体差异也无法完全消除。

       平等分配不等同于平均分配。平均分配即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按人头均等分配物质产品。从历史的高度看,平均分配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而且,它只有在物质稀缺、客观上需要共渡难关的情况下才具有伦理正当性。人类社会早期,生活资料极度匮乏,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为了维持和延续社会成员的生命、保存社会整体的力量,平均主义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薄弱,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生存的基本需要,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发展起点,平均主义是别无选择的分配方式。但是,在最困难的时期已经渡过、社会经济有所发展的时候,继续进行平均分配就会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和人们自主性的发挥。平均分配不是理想的分配方式,即使将来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实行平均分配。原因在于,平均分配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而是每个人分得同等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如此,不仅没重视人的能动性,而且可能造成浪费。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是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各尽所能前提下的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义务既是平等的(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又是不平等的(各人能力不必苛求一样大);每个人的权利既是平等的(都可以各取所需),又是不平等的(人们需要上有差异,比如胃口有大小之别,因此所需食物数量不尽相同)。这种权利与义务、平等与不平等辩证统一,即达到了真正的、实质的平等。按需分配与平均分配不可同日而语。按需分配辩证地看待平等,承认差别或差异;平均分配机械地看待平等,抹杀个性和特殊需要。按需分配是真实、完美、全面平等的体现,是指引人类向“自由人联合体”不断奋斗的一面旗帜;平均分配只有在恶劣条件和特殊情况下,为保存和延续生命、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才有其存在的根据和价值。

       现阶段的平等分配要以承认收入差距为前提。分配结果平等不求各种分配结果绝对相等。分配结果绝对相等、毫无差距,那是平均。平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范围内是平等,但不能反过来说平等就是平均。在大多数情况下,平均分配恰恰是对能者、勤奋者、投入较多者的不平等。平等是相对的平等,相对的平等也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是公平的,只要它能够给每一个人,尤其是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好处。从这种意义上说,当前我们选择以“竞争”为重要特点、以“贡献”为分配依据的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是符合公平要求的。因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虽然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差距,但是能激发社会活力,并且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好处。我国追求“共同富裕”,倡导“以人为本”,力争“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及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幸福的“中国梦”,都不会主张将收入差距一概抹平。

       承认收入差距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差距、任凭差距无限扩大。过大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贫富两极分化,是典型的经济不平等,是实质的、根本的、深层的不平等。而且,经济不平等又难免损害政治平等、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当收入差距过大时,社会缺乏制衡,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相比,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会用资本左右权力,使法律、政策等规则的制订对自己有利。不仅如此,富裕阶层还会用资本左右社会舆论,给自己披上一层“道德”的外衣,用“道德”抬高自己贬低别人。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影响平等,而且影响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影响有效需求进而影响生产效率。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对日常消费品的需求倾向呈递减趋势,“有钱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这样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危害效率。其次,影响劳动力素质进而影响生产效率。在两极分化的社会里,穷人的教育、医疗、营养、住房等条件得不到改善,这必然会制约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再次,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生产效率。收入差距过大不但会使社会丧失凝聚力,而且会激发阶层矛盾,引起摩擦和冲突。社会发展没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效率自然上不去。最后,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生产效率。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低收入者无论怎么努力都于事无补,他们便自暴自弃,从而妨碍社会效率的提高。

       平等分配要求控制收入差距,哪怕公正分配前提下产生的收入差距。这不仅是由“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平等和生产效率”的后果决定的,而且是由“贡献”尺度的伦理局限性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最主要的贡献是包括技术和管理在内的广义的劳动,按劳分配产生的争议最少,因此也是最公正的。但是,以劳动贡献为分配尺度,“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P364)。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收入是公正的,可是它承认劳动者客观存在的不同天赋条件,没有充分顾及到劳动者的出生地域、家庭状况等其它方面的不同情况。“一个人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或者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因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不是应得的。正如没有一个人天生就应该是智障者,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天生就应该是天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该出身于偏远的贫困农村,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应该出生于大城市。如果一个人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和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是偶然的,并且从道德的观点看不是应得的,然而这种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导致了分配的不平等,使某些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那么这些更多的收入在道德上就不是他们应得的,所产生的不平等就是应该加以纠正的。”[3]除了“劳动贡献”,我国现阶段,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投入也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投入了土地、资本等而无权参与分配或未得到相称份额的分配,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不公正的。问题是,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必然造成一部分剥削另一部分人,并且产生比劳动能力差异引起的更大的收入差距。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需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应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如果在全社会按土地、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分配成为主体,那就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分配方式了。综上所述,收入差距并非完全由劳动努力程度和志向抱负不同造成,调控收入差距,包括按贡献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完全能够得到道德辩护。

       三、分配公平之关键在于动态调控收入差距以至“适度”

       分配公平有其内在矛盾,即分配公正与分配平等的矛盾。分配公正和分配平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公正分配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平等分配要求缩小收入差距。其统一性表现在:公正分配要求贡献与获得的比值相等,这是平等;平等分配不求每个人都分一样多,它承认贡献大的人应该多得,这是公正。分配公正和分配平等的矛盾是分配公平向更高层次、更高阶段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维护、实现和发展分配公平,既要坚持分配公正,又要注重分配平等,要寻求分配公正与分配平等的有机统一,使分配公正和分配平等保持一定的张力并和谐向前推进。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收入差距使其不至于过大或过小,或者说,调控收入差距使其“适度”。

       何谓适度?辩证法认为,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掌握适度原则。适度,即适当、适中、得体。关于适度,无论中国传统哲学还是古希腊哲学,其中都有详细论述。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说:“过犹不及。”(《论语·先进》)他认为,做事情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既不能够过头,也不能够不到位,要不偏不倚、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儒学经典“四书”之一的《中庸》开篇第一段即讲:“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意思是:“中”是天下最根本的东西;“和”是天下最行得通的道理。达到了“中和”的境界,天地就到位了,万物就健康成长了。在“中和”一词中,“中”即无过无不及,恰如其分;“和”即做出的行为符合规范、节度,从而达到一种和谐之境。简言之,“中”即适度;“和”即和谐。只有做到“中”,才能达到“和”;或者说,只有做到适度,才能达到和谐。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被过度和不及所破坏,而为中道所保存”[4](P28)。追求中道是他美德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在他看来,美德是一种适中,过分和不足都是恶。

       收入差距适度的含义是什么?众所周知,收入的不合理分配有两个极端:一是两极分化;二是平均分配。两极分化,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还会阻碍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平均分配,一方面是对能者、勤奋者、投入较多者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两极分化和平均分配的“中道”,笼统地说就是公正分配与平等分配相统一的公平分配。收入差距适度,即做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体现了我国先贤圣人们所讲的“执两用中”的智慧,也就是,执“两极分化”和“平均分配”两个极端,用“公平分配”之中道;或者说,在把握公正分配和平等分配之对立差别的前提下,保持公正分配和平等分配这两个对立面的统一。

       确定收入差距,使其适度的依据是什么?收入差距应该适度,其依据是衡量分配公平的社会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要通过某种程度的收入差距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生产效率和整个福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控制收入差距以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正常发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经济权利,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只有收入差距适度,社会才能和谐进步;只有收入差距适度,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有可能。

       收入差距之“度”是僵死的还是发展变化的?度是一个范围或区间,是随人随事、因时因地而变动的。“度是变化着的。在这个时间和空间,度是这个量级,但在另一个时间和空间,度可能就是另外的量级。度在量级上的变化使事物自身的发展和事物之间的互动关系呈现出阶段性特点。”[5]收入差距之“度”亦如此。分配公平的内涵是分配公正和分配平等。分配公正的核心是得所当得,而“当得”的标准是历史性地变化着的。比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内“当得”的标准是“劳动贡献”,非公有制内“当得”的标准是劳动、资本等“要素贡献”;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劳动贡献”和“要素贡献”的标准都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各尽所能”前提下的“需要”标准。分配平等也是历史变化着的、相对的平等。比如,我国现阶段还允许私有制一定程度的存在,分配平等只能要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太大;而到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按需分配,人们的经济地位真正平等,那时的“分配平等”和现今的“分配平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如何确定收入差距之“度”?亚里士多德在谈“中道”时认为,中道难求,但追求中道也有一定的方法。首先,要“两恶之中,取其小”。中道的位置并不一定像某线段的中点那样准确。中道可能离其中一个极端较近,离另一个极端较远。对于两个极端,应当力图避免其中与中道最为相反的一个,即最远的一个。其次,警惕个人偏好。个人偏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产生错觉。只有努力纠正偏好,才容易走上中道。再次,特殊情况下要矫枉过正。也就是说,有些时候需偏于过度或不及,因为这样做反而更容易走向中道。亚里士多德追求中道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确定收入差距之“度”。它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三点启示。第一,两极分化和平均分配是两个极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较之平均分配,离公平分配也更远,所以首先要避免两极分化。第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均贫富”的社会理想,加之社会主义与贫富悬殊水火不容,所以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平分配常常在理论和实践上与平均分配、“吃大锅饭”相混淆。在追求分配公平时,应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力求避免这种偏好。第三,公平分配的具体政策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特殊时期需矫枉过正。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分配原则不能变,但具体的分配政策是可以做灵活调整的。分配政策在特殊时期需稍微偏向或偏离“公正”或“平等”。当生产力水平一般、亟须调动社会成员的能动性时,要更加注重分配公正。为彰显“多贡献多获得”,可以适当牺牲一些平等,这样有利于在将来达到更高水平的物质富裕的分配平等。当然,也不能放纵对平等的“牺牲”,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收入差距已经很大而且呈继续扩大之势时,就要高度警惕了。这时,要把分配平等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为了维护分配平等,可能要求“公正”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比如,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从收入差距之“度”的视角怎样看待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动态调整?建国伊始,我国的经济基础差,物质供应短缺,为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只能实行平均分配。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情况好转,继续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政策,其低效率的弊端则日益暴露。为了克服这种弊端,邓小平同志号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种号召下,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于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会议文件中讲的“公平”,是狭义上的“公平”,即本文讲的“平等”,以下同),该提法在中央重要会议文件上一直延续到十六届三中全会。这与我国经济长期落后,需要快速增加国民财富和综合实力有关,也与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有关。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下,我国生产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一提法的弊端日益凸显。于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不再提“效率优先”,公平也不再处于“兼顾”地位。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八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可见,在效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在保持效率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中央把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并日益重视。从收入差距之“度”的视角看,处理分配平等与生产效率的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收入差距的调控具体体现在初次分配前、初次分配中、再分配中、第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是在创造收入和财富的企业内,由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自主进行的分配。初次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格局是否合理,会对收入差距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初次分配前,要公平分配各种资源(包括公共生产资源、教育资源、就业资源以及维护劳动者健康的医疗卫生资源等),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竞争的起点相对平等;要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方式保证收入的创造和获取公正,对于特权收入、非法收入和非规范收入等,都必须坚决予以取缔或阻止。初次分配中,要切实做到按贡献分配。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在所有贡献中劳动贡献是最根本的。而且,低收入群体所具有的能够用来获取财富的全部手段几乎就是他们的劳动力。因此,当前,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初次分配中,都亟须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付出与所得不成比例,劳动收入严重偏低,这种不公正是造成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再分配是由政府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这一收一支的方式来进行的分配。政府是维护和实现分配平等的核心主体,它所主导的再分配对缩小收入差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分配中,政府要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再分配能力,比如,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管理;扩大转移支付的范围,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整、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扶持特殊地区、特殊人群,帮助他们脱贫或走出困境;等等。在利益的初次分配之后,一些高收入团体或个人会自愿地将其收入和财富的一部分,以捐款、救济、赈灾等形式用于援助那些收入低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这就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再分配的重要补充,它对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平等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要以道德教育、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等方式引导人们树立慈善理念、参与慈善事业,规范、支持、监管社会慈善组织,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6]虽然在收入差距调控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公正和平等,但侧重点并不相同。初次分配前和初次分配中主要强调公正。收入差距多产生于这两个阶段,一旦这两个阶段公正缺失而造成贫富悬殊,即使进行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也于事无补。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平等。这两个阶段,一方面是通过社会保障、慈善救助等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另一方面是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解决收入获取和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差距过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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