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及其启示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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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会计审计史表明,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危机事件,必然影响甚至改变会计审计的发展进程、发展模式和方向(葛家澍,黄世忠,2002)。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其中暴露出的战略目标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公司治理等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研究,而利用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和美化问题尤其值得会计界的关注与反思。本文拟在全面介绍雷曼兄弟破产中会计问题的基础上,总结雷曼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一、投行的回购业务及会计处理

(一)投行的业务特征:通过回购筹集短期资金

回购业务是投资银行日常业务中常见的、主要的短期融资形式。在此过程中,一家机构以一项资产或证券作为抵押向另一家机构换取现金,同时承诺将在晚些时候偿还现金并购回相应资产,当协议到期的时候,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利率偿付现金同时取回抵押物。投行通过签订回购协议,将质量高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予以抵押并换取现金,其本质是一种获得现金的贷款。典型的回购交易由两个步骤组成:第一步,银行A将债券或权益类证券转移给交易对手银行B来获取资金;第二步,A返还所借的资金及利息,而交易对手则返还所抵押的证券(如图1所示)。

图1 典型的回购交易步骤

回购交易通常有三个好处:一是流动性,公司可以将隔夜现金进行投资,使其成为管理流动性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二是收益性,与传统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定期存款等)相比,回购能够提供额外的收益,具体的收益依赖于到期日及回购抵押品的信用质量;三是灵活性,即回购的本金能够随着经营所需资金头寸进行调节。根据Hrdahl and King(2008)的报告,2008年中期美国回购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美元,而根据美联储公布的、来自主要交易商报告的数据显示,2008年3月4日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有4.5万亿美元的融资是通过回购实现的。

(二)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SFAS 140

200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140)——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负债清偿会计,并于当年9月生效。根据SFAS 140的规定,常规的回购交易中抵押方将自己的债券资产抵押给交易对手,同时承诺在次日或数日后回购这些资产,这应看做是抵押借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有两个环节,一是将资产抵押并取得现金时,公司将此类交易作为融资活动进行会计处理,资产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账务处理结果表现为资产(现金)增加、负债(回购借款)增加;二是在承诺的回购日,公司偿付债务及利息并收回抵押资产,账务处理结果表现为资产(现金)减少、负债(回购借款)减少。

SFAS140还规定了一种“出售”的规则,即金融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当转让方放弃了对所抵押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在符合特定的条件后,转让方可以将其作为销售处理。这些条件包括:转移的金融资产已经离开转移方,即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也不再受到转移方及其债权人的控制;每个受让方有权利要求或交换其所收到的资产(或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转让方不再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对所转移的资产实施控制。

尽管同为回购业务,但作为融资的“常规”回购和作为销售的“特殊”回购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就SFAS140回购交易的概念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之后,雷曼将日常的回购业务分为常规回购交易和回购105交易,并自2001年开始首次使用回购105交易①,同时形成了相应的会计政策。按照雷曼的会计政策,常规的回购交易在账务处理上被看做是“抵押融资交易”(secured financing transactions);而回购105交易则作为“存货销售和远期回购合约”,在将证券类资产转移给交易对手以获得短期资金的业务中,公司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出售业务和一个远期回购合约,交易日体现为两项资产(现金、长期存货衍生品)增加、一项资产(债券存货)减少。这可通过一个例子予以简单说明。假定公司以105美元的债券作为抵押,筹集100美元的现金来满足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双方确定的融资费率为2%,常规的回购交易会计处理为:初始交易日,现金和抵押融资(回购)分别增加100美元,回购日对冲并确认财务费用2美元。回购105交易中的相关账务处理为:初始交易日在常规回购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同时冲销抵押融资(回购)100美元,增加长期存货(衍生品)5美元,减少存货100美元;回购日存货增加107美元,现金减少102美元,长期存货(衍生品)减少5美元。

二、雷曼的资产负债表压力与回购政策选择

(一)雷曼的资产负债表出现问题

2006年以前雷曼几乎完全专注于证券化或辛迪加合成业务,收益中的绝大部分来自这些业务的中介服务收费。但公司的CEO福尔德(Fuld)在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采取了与竞争对手不同的激进扩张战略,包括使用资本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广泛涉足商业房地产、住宅房地产、杠杆贷款、私人权益投资等高风险的自有投资业务,进而导致公司的风险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显示,即使在2006年下半年美国次级住房抵押危机冲击的情况下,雷曼仍然继续大规模地进行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操作,而之所以采用这种“反周期抄底战略”,是因为雷曼的高管们坚信次贷危机会导致其竞争对手收缩防线,在其他金融机构削减开支并减少风险资产的敞口及分布时,雷曼就有机会通过扩张获得竞争地位的上升,事实上早在1987年、1998年等历次经济危机中雷曼就曾通过这种战略获得超常发展。

由于并购,雷曼商业房地产资产的持有规模开始持续扩大。后来的事实证明,雷曼低估了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伴随着危机的蔓延和信用市场的萎缩,大部分与房地产相关的资产及证券最终被证实难以出售,流动性迅速减弱。资料显示雷曼资产负债表中这部分流动性差的资产从2006年的410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150亿美元,到2008年第一季度更是上升到1200亿美元②。

作为华尔街第四大投行,雷曼的业务具有典型的投行特征。一方面资产负债率较高,在2007年年报及2008年前三个季度的季报数据中,雷曼拥有的资产规模约为7000亿美元,而资本仅为250亿美元左右,资产负债率超过95%;另一方面,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严重,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大都是商业地产等长期资产,而负债则主要由短期融资项目构成,也就是说雷曼主要通过短期回购市场来筹集资金,每天从花旗、摩根等交易对手处筹借数以百千亿的资金来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2008年每天从短期回购市场中筹集的资金超过2000亿美元)。

(二)外部的关注带来进一步的压力

短期回购市场交易中信心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回购协议的交易对手失去了对公司的信心,就会逐步减少每日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进而导致公司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经营。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对手丧失了对参与银行的信心,主要的投资银行就无法按此模式继续存在③。

维持公司形象和投资者信心的主要渠道之一是保持与评级机构及分析师的良好关系,通过他们的观点来维系公司的市场声誉。而评级机构和分析师的常见观点是,利润表中的亏损无关紧要,对金融服务公司而言,损益表代表过去,而资产负债表才代表未来,因此雷曼的资产负债表规模及结构对维系回购交易对手的信心非常关键。

在对雷曼此类投资银行的评级过程中,标准普尔、惠誉等全球性评级机构都着重考察的一个指标是净杠杆比率,该比率是(总资产-抵押协议)/股东权益的结果,通常该指标越低,表明公司的信用质量越高。随着雷曼抄底战略的实施,一方面,雷曼的资产负债表中因积累了大量的流动性较差的房地产资产而显得规模庞大,另一方面次贷危机的蔓延以及信用市场的萎靡不振使得上述资产的变现能力和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雷曼面临的降低净杠杆比率的压力与日俱增。为维持交易对手信心,雷曼有两种选择来降低净杠杆比率:一是通过减少所持有的问题资产来减少分子;二是通过筹集权益性资本来增加分母。但伴随着第五大投行贝尔·斯通的倒下,第四大投行雷曼的存活能力受到置疑,想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大量权益性资本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并且所筹集的区区数十亿美元的资本对庞大的资产规模而言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减少问题资产就成为杠杆比例管理的最佳选择。而危机状态下出售资产对雷曼而言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市场普遍存在非理性,资产大幅贬值,一旦将所持有的资产出售就意味着公司的实质性亏损,雷曼的管理层则幻想着市场会在超跌的情况下出现反弹,在这种两难境地中,雷曼的管理层将目光转向了回购交易,并通过交易流程的安排实现“短暂”降低资产头寸的目的。

(三)雷曼高管通过回购105交易进行资产负债表管理

尽管在会计处理上与常规回购有所差异,但雷曼早期的操作仍然是将回购105交易看做是一种短期的融资工具,并对其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在2001年引入回购105交易、2006年引入回购108交易之始,雷曼高管层就对这两种“非常规回购”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例如进行总额控制,要求雷曼日常使用回购105/108交易额保持在250亿美元左右,其中105交易一般在170-200亿美元,而108交易则在50亿美元左右。

在2007-2008年度,雷曼得知公司的财务杠杆数字对评级机构和交易对手的信心而言至关重要,而由于危机的蔓延导致资产的流动性减弱且价值被严重低估,公司利用出售资产来降低财务杠杆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此背景下,雷曼“回购105交易”的目的发生了改变,高管开始利用这种“特殊”回购实现短期内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巨额资产的目的,从而能够报告比实际情况显著降低的财务杠杆水平。

这可以通过一个例子进行简要说明:在没有回购交易的情况下,假定期末雷曼的简化资产负债表如表2所示。

现进一步假定2007年11月27日(资产负债表日前3天)雷曼公司以2%的利率与交易对手(如花旗银行)签订了500亿美元的证券回购协议,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短期资金来偿还日常回购产生的负债,同时承诺在2007年12月3日回购这些证券。公司在将该笔回购业务确认为不同的交易时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常规交易下的会计处理及经济后果

在签订回购协议时,作为负债科目的抵押融资项增加500亿美元,同时现金增加500亿美元,总资产上升至8500亿美元;如果雷曼高管运用该笔资金偿还以前回购所产生的负债,则现金账户和抵押融资科目分别恢复至回购交易前的水平,总资产相应下降至8000亿美元,该笔交易对资产负债表及杠杆水平的影响如表3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常规回购交易中,公司通过滚动融资,在回购额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杠杆水平都与回购前保持一致,不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但回购到期、公司清偿抵押融资时会在利润表中产生财务费用10亿美元(500×2%)。

2.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经济后果

反之,如果公司将该笔融资业务重新分类为由存货出售和远期回购合约组成的“回购105交易”,会计处理上需要增加一个账户“长期存货——衍生品”来反映远期回购产生的衍生工具价值。上例中在获得资金时影响三个资产类账户,其中两个账户增加(分别是现金增加500亿美元、衍生品增加25亿美元),一个账户减少(用作“出售”的证券类资产减少525亿美元);如果公司用所获得的资金偿还前期回购产生的短期负债,则表现为现金(资产)减少500亿、抵押融资项目(负债)减少500亿美元,从而达到了期末将证券类资产“暂时”转移出资产负债表,进而美化财务状况和杠杆水平的目的。

也就是说,在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下,雷曼的期末资产总额减少了500亿美元。在股东权益额未变而总资产下降的情况下,杠杆水平相应降低,其结果如表4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在回购105交易下,因重分类导致的新增账户“长期存货——衍生品”会随着回购金额、回购利率的变化而变化,一旦交易对手终止回购协议,公司将被迫购回已经“出售”的金融工具,则增加的衍生品金额将相应出现在金融工具账户下,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进一步膨胀。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同样的交易(通过回购交易获得500亿美元的现金偿还负债),在常规回购和回购105交易下得出的财务杠杆数据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后者比前者的总杠杆和净杠杆都下降了2倍),也就是说雷曼期末大量的回购105交易能够“暂时”美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显得健康。调查报告显示,雷曼的回购105交易日常使用量维持在200-250亿美元的水平,但在年报或季报期末显著上升,其中2007Q4、2008Q1、2008Q2的回购105交易额分别高达386亿、491亿和504亿美元。通过这种回购交易,雷曼2007年11月30日、2008年2月29日和5月31日的杠杆分别被美化为16.1、15.4和12.1,而如果没有105回购带来的好处的话,则上述数据分别为17.8、17.3和13.9,差异高达1.7、1.9和1.8。

这种美化行为也达到了维持公司信用级别的目标,例如在2008年5月提交给穆迪的文件中,雷曼强调的关键点就是公司已通过积极的去杠杆化,强化了其资本状况;2008年6月5日,提交给标准普尔的类似文件中则强调存货资产比1季度降低700亿美元,总资产预计降低1400亿美元等。而穆迪、标准普尔两大评级巨头也接受了这一“利好”消息,在雷曼的财务报告公布日没有对雷曼的信用级别作出负面调整。

三、雷曼事件的会计问题剖析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雷曼事件既有次贷危机蔓延的外部因素,也有管理层战略选择和经营应对不当的自身因素。就公司内部而言,首先是公司高管对环境估计不足而制定的“反向抄底”战略导致公司的经营、财务等压力加大,其次是为了维持投资者和交易对手信心而针对评级机构所采取的杠杆比率进行的“盈余管理”,而会计处理仅仅是管理层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在此过程中雷曼管理层对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财务数据误导、信息披露缺陷以及对基本会计原则的违背,应引起会计界的关注与反思。

1.财务数据存在误导

为达到高质量财务报告的目标,各国的监管机构和会计团体就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展开了大量的研究。无论是1980年5月FASB发布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还是2008年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征求意见稿,都将“如实反映”作为决策有用信息的重要原则之一,也就是说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该“如实”地反映经济事项。

迫于市场以及维持公司信用级别的压力,雷曼在2007年末、2008年初的数个季度内通过回购105交易从资产负债表中“临时”移出了数以百亿美元的资产,一方面歪曲了公司的存货、负债等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也通过“临时”的去杠杆化误导了评级机构的结论进而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在此过程中,雷曼对回购105交易的使用,技术上遵循了SFAS140的规定,财务报表也遵循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要求,但由于它的同行们如高盛、美林等投资银行并不使用类似的交易,而雷曼自身所披露的资料也一贯显示,公司出于财务报告的目的,将回购交易看做是抵押融资交易,因此雷曼所提供的数据并没有清晰的反映出公司105回购交易的负债性质,报表使用者无法将雷曼的会计处理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结果进行比较,导致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及杠杆比例存在重大误导。

2.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FASB在2000年9月发布了SFAS140,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及负债清偿等会计处理。雷曼第一次披露有关SFAS140及其应用情况的资料出现在2000年11月30日的格式10K405中,其中解释了SFAS140改变了用来评价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受到控制的原则以及一个工具是否构成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但并没有就雷曼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表述。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13(a)款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雷曼控股需要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包括格式10-K的年报和格式10-Q的季报,雷曼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则对在美国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交注册表。这些格式表格都要求公司不要提供误导性的信息,但从雷曼公开披露的10-K和10-Q表信息看,自2000年至2007年三季度的所有格式10-K、10-Q中,公司都没有披露105交易的名称、特征及其使用情况,也没有披露公司根据SFAS140将某些回购交易作为销售处理的事实,因履行回购协议所需偿付现金借款产生的负债责任更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披露中得以体现。然而此类交易影响的杠杆比例接近2,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500亿美元,也就是说回购105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按照SEC相关制度的规定,回购证券是一种已知事项,预计在未来期间会合理出现,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因此雷曼应该在公布的财务报告的相应部分(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中披露回购证券并偿还现金的义务,包括公司承诺在季末之后7-10天内回购证券所需支付的现金数量及这些现金的可获得性及来源。而事实上雷曼没有披露上述数以百亿美元的回购业务,导致公司对流动性及资本资源的披露存在重大缺陷。

3.会计处理违背基本的会计原则

2008年5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以及决策有用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征求意见稿,指出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应该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相关性和如实反映。其中如实反映意味着财务报告信息必须代表经济现象的实质,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形式(即实质重于形式),为如实反映经济现象,财务信息必须是完整的、中立的、没有重大错误的。与常规的回购交易相比,回购105交易用作抵押的证券是同类债券、交易对手是同一家商业银行,仅仅是因为常规回购无法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表美化的好处,公司就采取了更为昂贵的交易处理,包括支付更高的借款利率(105回购的交易对手收取更高的借款利率)、损失更高的利差(回购105交易要求抵押的资产价值是所获取现金的105%,而常规回购通常只要102%)、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用作抵押的美国机构债券、国债及政府债要通过英国的公司进行离岸交易,因此相较于美国国内交易显得成本更高昂;此外因为交易对手数量有限,雷曼公司在交易的谈判中往往处于“价格接收方”的不利地位),更严重的是公司需要通过额外的手工处理,将业内惯用的“抵押融资交易”重分类为“存货出售+远期回购合约”,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四、雷曼事件的启示

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是为相关的利益实体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以利于经济决策(FASB,1999;IASB,2008)。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信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会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的投资、信贷及类似资源分配决策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IASB,2006;IASB,2008)。

作为次贷危机的牺牲品,雷曼的破产意味着华尔街投行业务模式的终结,而其中涉及的“回购105交易”也必将成为会计处理的经典案例被载入历史。从会计的角度看,雷曼破产给我们带来诸多的启示。

(一)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应该遵循基本的会计原则

就雷曼公司而言,对105交易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前所述,雷曼在对回购105交易的使用及会计处理中,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技术上的遵循,但正如美国证券法所述,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GAAP的最终目标是公允和准确报告,并通过确保财务报告的透明和准确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然而,对特定会计准则的技术遵循并不意味着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述,遵守准则的规定来编制财务报表仅仅是实现其目标的工具而已,而不是对公允的必然保证,只有反映经济实质的财务资料才能为决策者提供增量信息。

雷曼事件爆发后,美国的监管部门对其他投行进行了后续调查,结果发现另一家投资银行JP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在过去数年中同样有过将回购交易记录为销售的经历,其手法与雷曼兄弟的“回购105交易”如出一辙。与雷曼不同的是,摩根自2001年引入新的SFAS140准则之后,就在报表中详细披露了年末回购涉及的销售和购买价值,但这些交易一方面金额很小,另一方面管理层在报表中对其进行了完整披露,而且在2005年摩根与第一银行(Bank One)合并后公司高管层停止了该类交易,因此监管部门并没有追究其责任,投资者也未对其提出质疑。

综上所述,作为财务报告的提供主体,公司的高管层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表述和充分披露,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技术遵循。

(二)公司高管的诚信和道德观很重要

自2002年萨班斯法案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独立评价来重拾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各国监管者的制度安排之一,而诚信和道德观作为内部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日益受到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在雷曼破产案件中,公司的高管也知道回购105交易没有任何的经济实质,仅仅是一种在会计期末进行短暂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工具,甚至有高管将这种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形容为“吸毒”,并指出一旦被市场所知,公司的声誉将遭遇巨大的风险。即便如此,为了表现公司低杠杆的“健康”财务状况,维持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公司高管仍然在2007年Q2-2008年Q2期间的每个季末进行大规模的105回购交易,为报表使用者提供误导性的财务信息,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故意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是高管层道德沦丧的一种表现。

在雷曼破产案件中,有一位遵守道德规范和履行受托责任的正面形象——麦偢·李(Matthew Lee)不应被忽略。早在2008年5月,这位时任雷曼财务部高级副总裁的高管就曾向经理层提交一封信函,指证公司会计处理存在不当。在随后的调查该举证过程中,李明确指出公司使用500亿美元的“回购105交易”以在季度末暂时移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然而可惜的是,雷曼的经理们,尤其是负责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高管们,没有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季末依赖回购105交易减少资产负债表的金额、没有明确在2007年中后期及2008年度对回购105交易使用量激增的事实,更没有披露这些交易对公司公开报告的净杠杆比例的影响,从而不利于董事会的正确、及时决策。我国财政部2008年出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配套指引,将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责任提升到法制的高度,而雷曼事件中揭露出来的高管诚信、信息与沟通等问题,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了良好素材,如何通过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通过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塑造,让公司的高管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配套的信息披露和问题分析应强化

安然事件爆发后,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美国证监会2002年提出了额外的指南来强化公众、公司对财务报表进行深入讨论的责任,其中明确指出证监会长期关注财务报表的文字解释要求,因为枯燥的数字列报和简短的附注说明不足以对投资者判断盈余的质量以及过去的业绩是否能在未来得以延续提供充分帮助,需要公司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来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机会以便更为全面地分析公司。

雷曼事件中除了会计处理上的“不同一般”之外,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关键信息分析的深入程度上也有待加强。在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中证监会明确要求,管理层需要在年报中的MD&A部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讨论与分析,包括对所知的重大趋势、事项、需求、义务和不确定性等内容不仅要有一个“讨论”,而且要进行“分析”。对于雷曼公司期末余额高达500亿美元的回购105交易,管理层至少应明确披露其需要偿付的现金数量、偿付资金的来源、因偿还回购105交易债务可能导致的信用级别下降或杠杆比例恶化、该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等。然而雷曼在定期报告中并没有披露任何有关回购105交易的细节,仅仅解释了SFAS140改变了用来评价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受到控制的原则以及一个金融工具是否构成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等原则性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上存在不足。

对次贷危机中受到广泛关注和批评的衍生工具,公司理应重点披露和深入分析,然而雷曼对回购105交易中涉及的衍生工具并没有进行解释,例如2007年11月30日的年报脚注中仅注明雷曼的衍生交易合约的公允价值为386亿美元,没有提及回购105衍生交易是否包含在其中;MD&A的风险管理讨论中同样涉及衍生工具,指出柜台衍生交易到期的公允价值为413亿美元,同样没有提及回购105;此外有关金融工具及其他头寸等附注中也没有将回购交易中作为销售处理产生的“长期存货——衍生品”纳入说明,这使得即使是专业的投资人员也很难从雷曼的财务报表中获得回购105交易的相关信息。

可见,雷曼105回购交易中无论是“短暂出售”后需要予以购回的证券所需的现金债务,还是显著低于市场预期的杠杆水平,都没有在MD&A中得到分析,通过回购交易实现的杠杆水平下降以及存货减少都仅仅是作为一个“利好”消息传递给报表阅读者,而缺乏相应的分析和足够的证据,这既有雷曼刻意隐瞒的成分,也有监管部门指南需要进一步强化的不足。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1600家,各个板块的公司兼并重组、海外并购、金融工具创新更是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要适当关注现实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新业务、新交易,同时监管者、交易主体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在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关键信息分析的深入透明等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避免给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应提高

雷曼对回购105政策的选择,很大程度上迫于评级机构和分析师对杠杆水平的关注。如前文所述,采用回购105交易的最大好处,是能够实现将问题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短暂”移除的目的,起到美化财务状况和降低杠杆水平的作用。也就是说雷曼的会计政策选择,是在“事先”得知评级机构重点关注杠杆水平情况下的“理性选择”。在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对这种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财务指标首先应引起信息服务中介的关注。以审计师为例,审计人员应关注管理层受到压力的情况下可能采取的“盈余管理”行为。在本案例中,雷曼选择了与高盛、美林等同行不同的回购政策,同时通过雷曼国际(欧洲)子公司来进行“销售”业务,并取得伦敦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函来满足SFAS 140关于“真实出售”的要求。正是通过欧洲子公司的参与,才使得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雷曼控股公司将常规的抵押融资业务成功包装成形式上符合准则规定的“真实出售”的回购业务,进而给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全面分析雷曼的财务状况带来难度。这些行为理应引起审计人员的职业关注,但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对管理层的“杠杆美化”行为作出进一步的测试和查证,其疏忽责任显而易见。

对评级机构而言,评级模型和方法的透明性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就雷曼事件而言,标准普尔、穆迪等巨头在对投行的评级中所采用的标准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种做法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对评级观点做出复核和比较,但关键指标的披露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受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雷曼正是通过“有针对性”的信息加工来达到提升市场信心的目的。因此对评级人员而言,在作出评级结论之前,还有必要对受评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关注和复核,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调整。美国近期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就针对危机中揭露出来的数据造假问题,明确要求分析师合理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这对评级制度纳入证券发行和监管时日尚短的我国资本市场而言具有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瞬息万变,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内部交易、全球性交易都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带来挑战;另一方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评级、审计等中介服务的质量显得越发重要。在法制环境和制度配套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管理层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审计师、评级师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雷曼的教训告诉我们,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关注程序是否合法,应以风险分析、评价和应对为导向,将目光更多地放在环境、文化、压力等要素的分析之上,通过应有的职业谨慎和不为管理层预知的执业程序来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

总的来说,雷曼破产案件中,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帮助管理层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学术界和理论界理应从中汲取教训,在会计原则的运用、信息披露的完备、财务分析的深入甚至内控环境的完善方面有所思考,为制度建设和市场完善提供新的视角。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抉择,雷曼事件中暴露出来的衍生品监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尤其是在管理层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监管者、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的共同关注和积极应对。我们应充分认识雷曼破产的系统性原因,更应从中汲取教训,在制度的设计、执行和改进方面有更多的思考,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注释:

①之所以被称为回购105交易,是指公司出售金融资产给交易对手以换取短期资金,所转移的证券(公允)价值至少是所获得现金的105%。2006年雷曼引入了回购108交易,即所转移的证券(公允)价值至少是所获得现金的108%。

②2008年4月29日,雷曼公司固定收益部的核心资产负债表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的流动性较差的证券资产高达10875亿美元,其中521.2亿美元是房地产证券。

③截至目前,雷曼申请破产重组,摩根兼并了贝尔·斯通,美国银行购买了美林证券,摩根·斯坦利和花旗银行合资,美联储批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这两家最后的主要投资银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美国以资产管理、杠杆贷款业务为主的投行模式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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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兄弟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及其启示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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