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性选择与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感性论文,乡村论文,秩序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1)07-0184-03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预设。[1]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且人们可以通过充分的信息收集、精心的计算、严密的比较而达成自己的目标。但是很多学者却认为,虽然古典经济学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是理性选择却并不能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所有行为,而且往往还只是解释了相当小的一部分行为,大量的日常生活选择规则遵循着另一条道路,即感性选择。那么究竟什么是感性选择,它对于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又有什么影响?这将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但要了解感性选择,我们首先需要从理性选择说起。
一、理性选择理论及其不足
理性选择是从西方经济学中发展出来的概念,是指通过逻辑思维、根据普遍性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明确的理性思维活动支配下开展的选择行为。[2]理性选择原则也可以概括为最优化原则,即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用满足。理性选择的前提条件是:(1)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2)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3)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4)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3]
理性选择理论自建立以来,不仅在经济学领域大举进攻,还向其他学科展开了扩张。加里·贝克尔就认为,理性选择不仅可以解释人们在经济领域的行为,而且还可以解释人们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行为。奥尔森也以人的“理性选择”为预设,提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即自利的个人不会为集体利益而作出努力。集团越是大,分享收益的人越是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所以在严格坚持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除非为集体成员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使收益和支出成正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否则由于大量存在“搭便车”问题,寻求自我利益的有理性的个人不会采取有利于实现集体共同利益的行动。[4]阿罗也基于“理性人”的假说,提出了社会选择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但是人真的是只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经济人吗?理性选择真是支配人们一切行为的首要原则吗?对此,学者们从三个方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第一,认为理性选择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不可实现。理性选择规则要求,人们必须获取所有相关知识,必须有一以贯之的明确的行为偏好,必须能提出所有可供选择的方面并预测每一方案的实施效果,还能对众多的方案进行排序。但是西蒙认为,现实中的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他经常不能获得全部的知识,信息处理能力也很有限,而且人们的偏好也往往是多样和经常变化的,因此,人们只是“有限理性”的,人们的决策也只是追求“次优”或“满意”,而不是“最优”。第二,认为人们的选择行为并不只是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科尔曼就认为以“理性选择”为原则的人,不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且顾及权利、地位、声望、信任和评价等“非经济因素”,而这种“非经济因素”也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5]第三,明确提出了人们的选择行为并非是“理性选择”就可以解释的。如卡尼曼就认为,人们的实际选择过程并非如“理性选择”理论所想象的那般简单,仅仅凭借严密的计算和逻辑推理就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人们所面对的环境是复杂的、变化的,因而人们的决策行为往往是不确定的。
二、感性选择理论的提出
感性选择概念还没有人作出明确界定,但这个概念的一般涵义而言,它被用来指那些在模糊的、被动的、尚未进入逻辑思维层面的感性意识活动支配下开展的选择行为。[6]而这种感性在卡尼曼眼里是一种快乐或痛苦的体验效用;在布迪厄那里,它被称为惯习。而所谓惯习,“就是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可以置换,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寄居在身体之中(或者说生物性的个体里)”。[7]
很多人一提起感性选择,就觉得这是一种低层次、不会达致成功的思维方式,而且还总觉得感性选择是和理智相对立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从心理学或认识论的意义上讲,“人的意识活动在其实际过程中,一定是在理性和感性两个层面上同时展开的。选择行为中的意识活动也是如此,从来没有脱离人们的感性意识活动的单纯由理性思维支配的选择行为”。[8]人们在作出选择行为时,以往的心理体验、个人感受、习惯、价值认同等因素是往往是难以避免的。选择行为开始时所包括的直觉、感情、态度、记忆等更多复杂的因素都是基于个人的主观心理而产生的,是和个人的主观感受、生活经历、情感特质密切相关的。[9]这种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基础,以伦理化、经验化、传统化的生活体验意识为依据,指向综合化目标的行为选择方式,就是感性选择,它遵循实践的模糊逻辑。感性选择不仅和理性选择一样具有自觉性,还具有创造性。[10]只不过感性选择的自觉性是经验层面上的,是在伦理关系和传统秩序中,通过具象性意识活动实现的。从很多艺术大师的感性创作中,我们就可以知道,感性选择不仅可以创造,而且可以创造出具有普遍性的事物。
三、我国乡村社会的感性特征
感性选择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选择方式,这一点对于我国乡村社会来说尤是,中国乡村社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亲情性、家族性、血缘性、圈子性和熟悉性。中国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往往依据的不是理性的逻辑推理,而是自身周边环境的错综复杂的联系。普通中国人好面子、讲关系、重亲情、立圈子,这些特点经常为人所诟病,但它确实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独有秩序特征。
对于这一点,梁漱溟和费孝通在论述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方式时已有充分的表述。梁漱溟曾指出,中国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的伦理本位与西方经济生活中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体现在,“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具体表现为:父子、夫妇有‘共财’之义;兄弟、宗族有‘分财’之义;亲戚、朋友有‘通财’之义”。[11]这显然不同于西方父子、夫妻分财,强调个人财产所有的个体本位经济秩序。梁漱溟还指出,“中国文化,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基本精神。和西方人不同,中国人注重‘向里用力’,他们不向自然界争取什么,也不向社会要求什么,安分知足,随遇而安”。[12]费孝通则论述了中国社会的“礼治秩序”。他认为,以土为本的中国人不是在团体格局中按照法律或规律等普遍原则开展社会行动,而是在家庭关系基础上,通过血缘关系、亲情关系和熟悉关系,在以自己为中心的水波纹般扩散开的差序格局中开展社会行动的。虽然差序格局中的社会行动不像西方团体格局中的社会行动那样有界限清楚、概念明确、原则普遍的规则性,但是它有自己特殊的规则性,即作为传统和经验而发生作用的“礼”。[13]费孝通关于礼治秩序的论述,实际上也是关于中国人选择方式的论述,在费孝通看来,礼是中国人的行为规范,是对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用逻辑推论、不用计算预测的传统经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形象示范和规定作用的仪式。不用逻辑推论,只需直接作为经验模式去效仿等等,这些都正是感性活动的基本特征。连同关于中国人在社会行为中依靠亲情、熟悉、血缘等关系的论述,他令人信服地论述了中国人社会选择行为的感性特征。[14]
当代许多学者也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乡村社会普通民众的感性选择进行了证明。陶传进通过对云南某村村民护林爱林、保护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考察,认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纽带、民间权威、价值信仰等资源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5]杨福泉通过对云南纳西族乡规民约的调查,发现“人情”、“面子”观念对人们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16]王铭铭针对仪式与象征在当代农村生活中作用在福建溪村进行实地考察,发现各种风俗、礼仪、习惯等感性层面的因素至今仍然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至于理性原则的理性分析、逻辑推理,人们根本都不是很熟悉。[17]
四、感性选择下我国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
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一般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一个就是乡村外的国家正式制度的推进,比如说国家改革目标的设计、国家信仰体系的确定以及国家公共权力组织体系的建立;另一个就是乡村本身的道德伦理、宗教信仰、家族等组织和制度资源的生长。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社会的秩序也因为这两方面力量的消长而发生着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强力渗透,形成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乡村社会的局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破除了乡村旧威权体系存在的经济基础,使共产党所确立的新的权威得以建立,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秩序建构。这个时期乡村社会的秩序在外部强力的推进下也处于“均衡”、“稳定”的状态,但这却是以乡村内部行动者积极性、能动性的丧失为代价的。而这种依靠强力建立的社会秩序不仅难以具有持久性,还带来了国家监控成本上升与乡村社会活力下降的双重难题。
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人民公社体制走向了终结,随之出现了新的适应现代民主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的组织——村委会以及机制——乡村基层民主制度。这使得乡村社会结构有了重大调整,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也有了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的实施使村民重新获得了自发能动性:他们从前一时期所倡导的“共产主义”、“集体主义”“一大二公”的理想情节中走出来,逐渐产生出个人和家庭利益需求,生产的能动性充分得到发挥;以前被取缔的乡村信仰如祭祖与祭神等活动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恢复;日常性的无论是以集体观看电影、录像、戏剧和参与农户举行的婚丧嫁娶等生命仪式形式存在的生活娱乐性活动,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目的的以集市和乡村小店为存在形态的集体空间都得到了自由发展;生产互助又成为避免家庭分散经营中存在一系列困难因素的重要合作方式。[18]总之,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秩序在充满活力的基础上保持了稳定。与人民公社时期不同,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与完善不再完全依靠国家外部力量强加的规定性权威,而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内在力量形成的内在性权威。这时的秩序是由乡村行动主体参与建构的,农村作为一个重要因子又重新进入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19]正式基于这一变化,乡村社会又重新建立了自然性的秩序。
而当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大潮又开始冲击原有的乡村秩序,这表现在对乡村自生性秩序的冲击上。一般我们认为,乡村自身性秩序生成的内在力量有两种:一是乡村内部的文化、习惯法,如乡村的宗族宗法制度,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二是乡村精英的活动及其权威的影响。习惯法往往是地方性的,虽然社会中原有的一些习惯法仍然会对一定地区人们行为有着规范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些习惯惯例的效力受到限定,其影响力在逐渐减弱。[20]而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在经济大潮中遭到猛烈冲击。以亲情为基础、以传统为导向的宗法礼俗已无法与经济力量抗衡,只能作为它的配合和辅助。在高度一体化的行政权力控制松动之后,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超越宗法关系的私人利益交换及时地取替了亲情关照,从而使宗法力量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的过程中丧失了独特的有效性。[21]乡土社会中的宗族势力逐渐减弱,权威逐渐丧失。而且由于现在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市场“唯利是图”的个人利益的追逐,使得乡村社会趋于陌生化,人际关系的纽带逐渐松弛,乡村人心涣散、文化乏味、集体感和凝聚力弱化,乡村社会原有的“熟人社会”、“温情生活”有被打破的危险。乡村精英一直在乡村社会生活中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杨福泉曾经描述了云南白沙乡玉湖村依靠“老民会”进行本地资源管理的情形,这种“老民”一般都是在村里有威望的老者,也相当于乡村精英,他们对维护乡村秩序有重要作用。[22]于建嵘则描述了当前乡村精英的一些特征,如年龄在30至45岁之问、初中以上文化、大都当过兵或者外出打过工,他们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他们清楚农民的利益所在,能将之有条理地表达出来,并敢于批评基层干部的行为。[23]但是随着市场化力量的发展,一是农村尊老爱幼的传统有所消减,老年精英的地位开始下降;二是年轻的乡村精英的视野开始关注于乡村之外,真正能留在乡村并能对乡村社会秩序提供足够影响的也不太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金钱利益的追求被无限刺激起来,这又导致乡村精英往往容易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变。
从感性选择的角度来说,构建乡村社会的秩序最主要的就是要发挥乡村文化传统、内在自发秩序的作用,还应使国家外生的制度选择、制度建设能与乡村的这种文化和自生的秩序相契合。具体来说,一是要重建有可能被破坏的传统乡村文化。这包括对乡村一些文化形式的保护,因为文化往往能通过自己独特的方式对村民的意识形态进行整合,形成大家的集体意识、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比如山西大同地区乡村的赛戏。张月琴通过考察发现:在村民生活中,较之主流文化,更具凝聚力、感染力、渗透力。这一仪式既反映着乡村社会与民众的现实关系,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乡村社会调节与控制的渠道和方式。[24]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对乡村文化的保护。二是政府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考虑乡村的实际特点,必须植根于乡村社会,充分尊重传统,赋予传统以应有的价值。外部的制度变迁往往是多变的、即时性的,但内在的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确是深远的、不会轻易被改变和消解的。乡村的文化传统、内在秩序是长期以来在村民中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是一个村落不可违背的道德或行为规范。这种约定俗成的秩序,对村民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违背这种秩序的外在制度建构注定不会取得成功。就像有学者所说,我们常常不自觉地认为一个社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创新与繁衍是由构成大传统的精英文化所主导,而忽略了小传统是主流文化与地方文化接触过程中再创造的合成文化。[25]我们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该是把国家制度建设与乡村自生秩序统一起来的一个很好的途径。但是我们仍需通过多种方法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提高广大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保护乡村文化传统,以此达致一个充满活力与生机的稳定均衡的乡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