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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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所有制格局仍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特 征。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 国情决定: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 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注:《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1页。)十六大报告又 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注:《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所以, 一方面,中国无论怎样改革,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个基本点不会丢,也不 能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中 国不搞市场经济没有出路。这一点也是不能否定的。中国既然一方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 体地位,又要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就产生了一个公有制同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如 果这两者结合不好,将会导致不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走苏东等国彻底私有化之路 。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一、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可能天生兼容

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不是指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同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我 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同市场经济是天生兼容的。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同市场经济虽然有矛 盾,总体看两者仍然是兼容的。所以,这里讲的“兼容”问题是特指国有经济同市场经 济两者的兼容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国有经济内部,即国有企业之间及国有企业同政府之 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所有权高度统一的国有经济内部 的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变成市场经济关系。坦率地说,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不可能天生 兼容,而且这个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就能够理清楚。其中的难点 在于:从抽象的理论分析,假定国有经济是在一个所有权内的统一的整体,那么,它的 内部,即国有企业之间根本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市场关系即等价交换关系,它的激励机制 和约束机制也不可能完全按市场原则建立。那么,由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国 有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效率。理论界一部分人认为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其立论 的依据就在这里。以往改革的种种做法以及改革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也正好为这种理 论提供了论据。在过去的改革中,我们虽然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把单纯的经 营权授予企业;或将最终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两者分离开来。认为这样一分,企业就有 了独立的产权,就可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就真正地走向市场了。在他们看来,只 要国家不再下达计划,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企就已经分开了。企业自己走向市场,到 市场找饭吃,靠市场养活自己,就算市场化了,成为市场主体了。实际是不可能的。从 现代企业理论看,单纯的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仅仅是一种代理人的职能。从产权角 度看,企业经营权是从产权中分离出去的,不可能不受产权约束,更不可能与产权对立 。并且,这样一种外部赋予的经营权,其权力的大小有着极大的弹性,既可以多,也可 以少;既可以赋予,也可以收回。就法人财产权而言,它也不可能脱离最终所有权而独 立存在。企业并非因为被赋予了法人财产权就可以不受所有者的约束。企业也不应有了 法人财产权,就把自己看成同私人企业一样仅受市场约束,而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独立经 营的企业。现在,有些国有企业存在经济效益低下,尤其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存在经营 行为不合理:比如赢利的积极性不高、在职过度消费、只考虑眼前的效益,不考虑企业 的长远发展等问题,都可以说明,企业还没有成为、也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说穿了 公有制(主要是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还没有真正结合起来。

二、理论界的一些解释并没有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

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天生儿,所以私有制同市场经济是相容的,但公有制不是市场经 济的产儿,两者能否相容?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尽管公开发表反对两者兼容的 文章极少,但还是有人利用国企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力陈两者的不兼容性。也有不 少文章在论证两者可兼容时,却没有多少理论上的说服力。可以说,人们对这个理论问 题的理解还是浅薄的,甚至是混乱的。

当前的理论界是如何看待两者兼容问题呢?我们在这里择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人 认为,要实现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结合或兼容,“就必须在公有制内部创造出独立的产 权主体。而要创造出独立的产权主体,就不能不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 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仅仅下放经营权的办法并没有改变实现形式,仍然 是直接的实现形式,国家仍然是企业主,仍然是盈利主体,企业只是它的分支机构,能 够使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和兼容的实现形式,较多的是间接的实现形式,就是说,国 家只作为资本所有者,而不再充当企业主,不做‘职能资本家’,这样做,实际是要求 国家把资本的经济所有权让渡给独立的企业,也就是说,必须把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 同它的经济所有权分离开来。这种间接的实现形式并不是要求国家放弃资本所有权在经 济上实现的权利本身,不是根本改变公有制的性质。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使公有制 同市场经济能够结合和兼容的唯一途径”。

这些观点我们不敢苟同。企图通过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结合或 兼容起来。似乎“实现形式”无论怎样改变都不影响所有权的本质。虽然这里并没有具 体说明采用什么样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达到目标,即实现两者结合而又不影响到公有 制本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应该具体化,否则很难辨别是实现形式, 还是其它。很显然,文中的重点并不是谈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产权问题。他们认为 ,可以在“公有制内部创造出独立的产权主体”。这个“产权主体”是什么意思?是所 有权的“产权”,还是法人财产权的“产权”?如果是法人财产权的“产权”,主体独 立化不用创造,因为它已经客观存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法人财产权 的独立化。但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化,并没有解决两者兼容问题,很可能还会导致“内部 人控制”。如果是指所有权的“产权”独立,这是一种什么形式的“公有制”,令人费 解!这里所谓国家“不再充当企业主”,放弃“资本的经济所有权”这样的企业能否叫 国有企业?国家手中仍有“法律所有权”是什么含义?是不是名义上的?他认为国家不要 做“睁开眼”的老板,做一个“闭眼”的老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利仅仅体现在单纯 货币资本的收益吗?放弃了资本的经济所有权,还能保证货币资本的收益吗?现代企业理 论告诉我们,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是通过委托——代理制度实现的。但投资人 或股东并没有失去经济上的所有权,他们仍然掌握着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换句话 ,投资人不可能对公司的重大事务不闻不问。谁都知道,企业资产损失或重大决策失误 最终的承担者是投资人。从表面上看,投资人时时关注的是自己的投资效益,实际上投 资人时时关注的是自己所有权实现的有效性。

三、将国有制变成分级所有制是两者兼容的有效选择

无论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入手,还是通过所谓的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达到产权上 的独立化,都不可能解决两者兼容问题,反而会把理论越搅越浑。对于两者的兼容问题 ,没有一定的理论突破是不可能解决的。我们认为,要使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是人为的 粘合,而是内在的统一,即真正地兼容,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从理论上解决公有制本 身的问题,公有制本身的实质在于公有产权的统一性问题,即公有产权统一到什么程度 。是国家统一,省市统一,还是可以分割得更小一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两者是不可能 兼容的。我们知道,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公有制企业仅仅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存 在兼容问题。为什么集体企业不存在两者兼容呢?因为从市场角度看,每个集体企业本 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际上是放大的个体。集体企业同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基 本上没有矛盾,当然集体企业内部的公有制效率同外部的市场经济也存在一点摩擦,关 键看集体企业的机制是否灵活,包括它的经营机制、激励机制(分配机制)等,因为市场 经济的“商品经济解体作用”(注:罗郁聪:《现代社会主义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年版,第182—184页。)时刻在它的外部侵蚀着它的肌体。尽管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市 场经济对集体企业的效率没有太大影响。总体上,集体企业同市场经济是兼容的。为什 么同样是公有制,集体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而国有企业就不能适应呢?因为集体企 业虽对内是“公”,但对外是“非公”,是按照市场等价交换原则,是实实在在的市场 关系,所有市场经济的规则都必须遵守。既然如此,我们在解决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的 兼容问题时就可以沿着这条思路进行改革,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将国有企业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竞争性国有企业;一类是垄断性国有企业(注:参见杨继国、安增军:《政企 关系悖论》,《改革》1999年第6期。)。

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框架构造产权关系,即成为分级所有制。由此 可以分成省、市、县各级政府所属的企业。产权不再统一为国家所有制,而是省级所有 制、市级所有制和县级所有制。省级所有制也不是全省人人有份的所有制,而是具体归 属省级政府,由省政府派出机构和资产代表所有,市级、县级所有制企业也以此类推。 这些企业其内部仍然保持公有制,内部的财产是统一的,不能也没有必要瓜分掉。但企 业对外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国家不再直接拥有竞争性企业,在它们之间不能 再搞一平二调。这些企业同国家的关系就同集体企业同国家关系一样。它们的经营运作 以赢利为惟一目的,所有者的权益也归属各级政府。企业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改变 的只是公有化的程度,即过去是国家所有,现在是各级政府所有而已。我们知道,并非 公有化的程度越大越高就越优越,它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竞争性企业 ,从我们目前的发展水平看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掌握那么多全国性的国有大企业。 我们也不否认国家可以拥有少量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这些想法,不仅在理论上立得住 脚,在实践上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因为我们过去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这样的情况,名 义上是国有企业,实际上是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或县属企业。现在所改变的仅仅是名称 而已。比如县属国有企业现在就不称“国有企业”,直接称“县属企业”。名称变化一 下,割断同上级政府的联系。这种改革从操作上并没有太大变化。比如财务联系比较容 易改变,但统计数字上变化就大了,国有资产一下子减少了一大块,企业同国家的财政 关系不同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改变了等等,总之,他们不再是国有企业了。

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仍然应掌握在国家手中,这类企业不能以赢利为惟一目的。它 们不仅要考虑赢利,还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掌握这些企业,既是作为宏观调控 的工具,也体现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力。这类企业显然同市场经济不可能兼 容,它们首先考虑的不是最大化的市场利益,而是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它们的行为不是 顺市场而行,经常是逆市场而行。国家对这类企业,不是间接管理问题,而是直接管理 问题。如果这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就会打破市场中的“游戏规则”,甚至把市场搞乱 。所以,这类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不能独立化,这类企业只能由国家直接 管理。这样,垄断性企业就不存在同市场是否兼容的问题。

四、国有企业改革不会动摇现实的社会基础

将国有企业这样改革后,国有企业数量还将进一步减少,即便如此,这类国有企业还 是十分庞大的。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也要灵活,虽然是国家直接管理,直接 管理不等于就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方法要灵活,有的可以采用承包、租赁 形式,有的可以搞“原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这种计划经济不是苏联斯大林时代搞的 计划经济,而是搞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注:参见罗郁聪:《现代社会主义论》 ,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40页。)这种计划经济贯串一个总的精神——权 威与自治相结合。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内存在母公司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计划生 产和销售,是公司内部的计划性。那么在国有企业之间的计划性(仅限于垄断性的国有 企业之间)要比它的层次更高。我们认为这种计划经济同传统的计划经济有如下不同点 :第一,它是权威和自治相结合,而不是单纯指令式的、命令式的计划经济。(2)它是 一小部分垄断性国有企业间的计划经济,而不是全社会的计划经济。(3)它是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的计划经济,而不是排斥商品货币、没有竞争关系的计划经济。(4)它不是高 度统一的,而是分层次的。有全国统一的,如铁路、电网等,但非常少;也有省、市、 县内统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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