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价格改革的故事及其引出的过渡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理论论文,故事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一个价格改革的故事及其引出的问题
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价格改革是一个重要却艰难的改革。尽管我们今天可以说,中国的价格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但这一成功并非刻意安排的结果。
1985年,政府最高决策层酝酿进行全面的价格调整,即改变计划价格体系的结构。由于计划价格体系又和相应的财政政策相匹配(包括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或利税指标),因而要同时调整税收结构和财政结构,当时称为“价税财联动”。1986年决策层曾委托国家体改委的研究所进行政策研究,结论是难度很大,并建议将“价税财联动”改为生产资料价格改革;后来觉得还有难度,就改成钢材价格改革。就这样,这样一个改革计划虎头蛇尾,最后无疾而终。到了1988年,最高决策层实在承受不了价格体系的扭曲,以及“价格双轨制”导致的腐败引起的社会紧张,就接受了“放开价格,管住宏观”的建议,即控制总的货币供给量,然后全面放开价格。这又被称为“价格闯关”。但是在决定作出以后,居民们挤兑银行存款,抢购商品,导致了改革流产。此后最高决策层再也没有什么价格改革的举动了。然而,到了90年代初,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价格改革基本完成了。到了1995年,我国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已高达88.8%。
但是这样一个根本性的、但静悄悄的改革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大家视这一结果为当然。很少有人问一下,为什么当年“价税财联动”和“价格闯关”没有完成的伟业,却在不经意之间实现了呢?本文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易性质
制度变迁理论主要研究两个问题:(1)新制度安排如何产生?(2)怎样从效率较低的旧的制度安排转变为效率较高的新的制度安排?过渡经济学只讨论第二个问题,而且在假定“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的前提下,只讨论如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为了简化问题,便于讨论,我们参照康芒斯提出的概念,以“交易”为单位来定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康芒斯将市场中的交易称为“买卖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s),而把政府与公民间的交易称之为“限额的交易”(rationing transactions)。“买卖的交易”很好理解,它是组成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限额的交易并不那么直观。所谓限额,是指对一些经济变量的人为的限定,这种限定不是平等的经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决定于一个在法律上地位比他们高的权威”(康芒斯,1983,第86页)。限额有两种,数量限额和价格限额。所谓数量限额是指对经济当事人交易的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加以规定,而不管价格的变动;所谓价格限额,是指对经济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物品或服务成交的价格加以规定,而不管数量的变动(见图1, 并可参见康芒斯,1983,第86页)。由数量限额和价格限额,又可以引伸出第3种限额,即价值限额,它是由数量限额和价格限额共同构成的,具体表现为数量限额和价格限额的乘积。限额的交易有两个特征。第一,它必然是相对于市场交易(即康芒斯所谓“买卖的交易”)而言的。因为如果数量限额和价格限额与市场中的均衡数量和均衡价格相一致,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第二,它必然是强制执行的。这可以从第一个特征中引伸出来。因为市场交易的基本特征就是自愿。如果不存在强制,人们只会接受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注:当然,这里所谓强制,并不具有非常绝对的含义。它起源于谈判实力(bargaining power)的增长。限额的交易也不是自从有了政府以后才有的。卡特尔组织也可以实行价格限额或数量限额。它之所以能够将限额的后果(如较高的价格)强加于它的交易对象,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谈判实力。)。
图1 价格限额和数量限额
说明:图中Pr和Pr’为价格限额,Qr和Qr’为数量限额。
仔细观察一下可以发现,政府的几乎所有具体操作或交易,都是限额的交易。这里可以列举出3种政府活动:发行货币、 征税和保护人权与产权。政府发行货币是通过限额的方式。或者是数量限额,如中国传统计划体制中的现金发放量和贷款额度;或者是价格限额,如美国中央银行对再贴现率的规定和调整。在中央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之前,货币的“价格”(即与其他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和数量是由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这时,“伪造货币”不会有什么额外收入。税率则是政府规定的有关公共物品的价格限额。税收总额则是这一价格限额决定的数量总额。违背这一限额,即逃税,是有利可图的。保护人权和产权实际上表现为一系列的禁令。如禁止拐卖人口,禁止侵犯住宅,禁止盗印他人著作等等。这些禁令实际上就是数量为零的限额。违背这些禁令,并逃避了法律制裁,如盗印他人著作,就可以获益。上述3 种政府活动都偏离了市场均衡价格和数量,或根本就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和数量;并由此产生人们违背政府限额的动机,必须由强制力量才能保证政府的这些限额的实施。因此可称为限额的交易。
在传统计划经济中,这种限额的交易扩展到了经济的几乎各个领域。所谓计划,实际上是由各种各样的价格限额和数量限额以及两种限额的组合构成的。计划价格就是各种各样的价格限额,产量指标和配给定量就是各种各样的数量限额,产值指标就是计划价格和产量指标的乘积。当然除此之外,还有经济当事人的进入和退出限额。这种对人的限额是从价格限额和数量限额中引伸出来的(盛洪,1996a)。因此所谓计划经济制度主要是由限额的交易组成的,它必然带有限额的交易的基本特征:与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不相一致;需要强制性地执行。特别是,在价格体系中,买卖的交易的价格就是市场均衡价格,而价格限额就是计划价格。计划经济中的数量限额多因价格限额而产生,如城市中的粮食配额是因较低的粮食计划价格引起的;产量指标也多是因计划价格偏离市场均衡价格而成为必需。因此在计划经济中,较之数量限额,价格限额更为重要,价格体系的改革也就变得更为重要。
在两两人的交易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往往要借助于公共选择的方式来决定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公共选择导致政府采用限额的交易来具体实施公共决策。在这样的范围内,限额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当两两人的交易不存在外部性的时候,若还采用限额的交易,就会带来效率损失(盛洪,1992)。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就在于将限额的交易方式不恰当地运用于本来可以用市场交易完成的领域,因而计划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就是将这部分限额的交易转变为市场交易。这种转变就是所谓过渡的基本内容。
三、从限额的交易向买卖的交易转变的分配性质
所有制度安排都具备配置资源、激励和利益分配这3种功能, 而制度变迁会引起这3种功能的变化。 我们已经假定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意味着市场化的制度变迁会带来资源配置和激励效率的改善。那么这一变迁会对利益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买卖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各自导致的利益分配结果;然后就可以知道,从一种交易形式转变为另一种交易形式,将会对利益分配产生什么影响。
在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在市场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达成一项交易而获利,也可以通过“不同意”而避免一项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市场价格是在成千上万个“同意”和“不同意”中形成的,它恰好位于处于“同意”和“不同意”的边际上的买者和卖者的平均成本与平均效用相等的那一点上。因为人们可以自由退出市场,在市场均衡价格条件下,没有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任何偏离这一均衡价格的限额(价格或数量),都不可能在不损害某个(些)人的情况下,使另一个(些)人获益。由于市场价格本身就是一道划分供给者与需求者利益的边界,这一边界与按另一规则划分的边界不同,因而由买卖的交易决定的利益分配方案是区别于其他分配方案的一种分配方案。从整个社会的效率来看,交易双方获得了该交易产生的全部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即图2中e点以左,需求曲线以下,供给曲线以上的全部面积。
因为限额是相对于市场均衡而言的,价格限额必然会偏离市场均衡价格,所以当把限额加于市场时,就必然会引起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一些人在另一些人受损的同时获益。从短期看,当价格限额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时,原市场中的卖者就会受损,其中一部分卖者的平均成本就会高于价格限额,造成他们的净损失;而原市场中的买者就会获益,并且即使是原来(现实存在的)效用评价最低的消费者也会享受价格限额低于其平均效用的好处。从长期看,假如市场中的交易者可以自由进出,就会出现原有的部分卖者退出,又有新的消费者进入,这必然会带来短缺,给所有买者带来损害。如果不允许自由进入,已有的消费者就会保持价格限额带来的好处,但社会要多支付限制自由进入的成本,这一成本还会由在价格限额上获得好处的人来承担(盛洪,1996a), 例如城市居民的粮食配给。所以从长期看,所有的人都不会获得好处。相反,如果价格限额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短期内会给买者带来损害,给卖者带来增益;从长期看,无论是否允许自由进入与退出,则是所有的人都会受损。从效率角度来看,相对于实行市场价格时的情形,整个社会至少损失了相当于面积a-c-e的价值(见图2)。也就是说,在价格限额的条件下,不仅利益分配不同于在市场价格条件下的情形,而且其资源配置效率也低于后者。动态地看,价格限额还会抑制分工的发展(斯蒂格勒,1989,第31页;盛洪,1994,第241~244页),带来进一步的损失。
图2
说明:Pm是市场价格,Pr是价格限额;Pr低于Pm。当实施价格限额Pr,如果不许自由进出市场,并且如果政府会对卖者相当于面积a-b-f的亏损进行补贴,卖者会损失相当于面积Pm-e-a-Pr(阴影部分)的价值,而买者会增加相当于面积Pm-e-b-Pr的收益;而允许自由进出市场时,从长期看,卖者将损失相当于面积Pm-e-a-Pr(阴影部分)的利益,而买者将获得面积Pm-d-a-Pr减去面积d-c-e的利益。 在前一种情况中,社会损失了相当于面积e-b-f的价值;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社会至少损失了相当于面积a-c-e的价值,如果考虑到排队、 走后门、或者行贿获得短缺产品所耗费的资源,损失还会更大。
市场化的价格改革就是要将价格限额转变为市场价格。按照上面的分析,这一过程将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将至少增加相当于面积a-c-e的价值。然而现在的问题是, 这一转变同时会导致利益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重新分配。在图2的情境中,从长期看, 卖者将获得相当于面积Pm-e-a-Pr的价值,而买者将失去面积Pm -d-a-Pr减去面积d-c-e的利益。在这一再分配中的利益受损者肯定要反对这一转变。反对者将愿意付出略少于他们将失去的利益的价值(即Pm-d-a-Pr减去面积d-c-e)从事反对活动, 这些反对活动构成了改革的成本。简而言之,改革成本等于改革受损者将损失的价值。更严格地说,改革的成本相当于预期损失的净现值。在现实世界中,这些改革成本表现为抱怨,消极抵制,用脚投票(挤兑和抢购),上街游行,政治冲突……甚至战争。很显然,改革成本越高,改革越难成功;因而寻求改革成功的努力,就表现为对改革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案的探求。
从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引出过渡经济学的一般问题,即:假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或规则),已知一种制度安排(或规则)所带来的经济效率要高于另一种。我们能否找到一种方式,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用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替代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制度变迁带来的财富增长。
具体地,能够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实现上面所说的价格改革吗?
四、限额交易转变为买卖交易的时间性质和制度性质
从限额交易到买卖的交易的转变,不仅表现为价格水平和数量水平的变化,从而导致收入的再分配,而且是决定这一价格水平和数量水平的规则即制度安排发生了变化。限额的交易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买卖的交易则是两两人之间的交易,即市场交易。公共选择与市场交易有着重大区别。那么,从限额的交易转变买卖的交易,这一转变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
限额是经由公共决策设定的,也应经由公共决策才能取消;但市场交易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理论上无须政府的批准。这种情况引出两个问题:(1)从限额的交易向买卖的交易转变本身, 具有某种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性质,用什么方式来完成这一转变成了较为复杂的问题;(2)假若这一转变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需要用公共选择的方式来完成,因公共选择很难达成一致同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会在转变过程中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改变既定的利益格局,这与我们的既要改革,又要保护既定利益格局的追求不符。问题是,市场化的改革必然要采用公共选择(即政府强制)的方式,从而必然要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吗?
制度变迁就是用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旧的制度安排。制度不仅是一种空间存在,而且是一种时间存在;它不仅是众多交易的集合,而且表现为新旧交易的相继。因而它本身也具有延续性,即:它不仅对现有的交易发生作用,也对未来的交易发生作用。因而,旧制度安排的消亡可以有两种形式:(1)对所有的交易不再起作用;代之以新的制度安排;(2)仅对现有的交易起作用,而不对新的交易起作用; 在新的交易中实行新的制度安排。第一种形式是取消它的存在,第二种形式是取消它的延续性。在价格体系市场化的具体过程中,第一种形式相当于取消所有的计划价格,第二种形式相当于不再制订新的、或修改老的计划价格;而在新的产品或产品的增量中实行市场定价。在产权改革中,第一种形式意味着将所有国有产权转变为非国有产权,第二种形式意味着保持原有国有产权的存量不变,允许在此之外创立非国有产权。用公共选择的方式来决定市场化的道路,可以是在这两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
图3 中止旧制度安排的存在或延续性
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假定改革在瞬间完成。在左图中,改革以后,旧制度安排被新制度安排完全替代;此为中止了旧制度安排的存在。在右图中,改革以后,新制度安排只替代了增量部分;此为中止了旧制度安排的延续性。
从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1 )产权的初始界定规则;(2)交易规则,亦即定价规则。 第一个方面对应着限额交易的数量限额,第二个方面对应着价格限额。我们知道,取消旧的制度安排或产权界定规则的存在,代之以新的制度规则,会直接改变产权界定和利益格局,从而引起利益受损者的反对。对这样的方案进行公共选择,必然不会有一致同意的结果。然而如果承认以往的产权界定和利益格局,只是用新的制度安排对经济中的新增部分加以约束,就有可能使所有的人都不受损,至少有一个人获益。因而在理论上,如果对这一方案进行公共选择,有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现实中,一致同意的结果是公共选择的罕见的特例:它的选择对象是公共物品(在这里是对某一制度规则的延续性的中止),但它的后果不损害任何人。这与公共选择的一般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公共物品的一般性质(存在外部性成本,external costs)是不同的。
在改革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两种不同的改革道路,如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和中国“双轨制”之不同。为什么不同的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改革道路,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力量对比,历史时机,公共选择方式,以及决策成本(decision-making costs )和外部性成本,等等。但有一个因素很重要,这就是较好的改革方案能否被提出。改革方案是否能被公众和社会接受,固然取决于上述各种因素,但改革方案本身的优劣也反过来影响上述因素。一个不损害各方利益的方案没有外部性成本,决策成本也会很低,从而容易被公众和社会所接受。上面的讨论告诉我们,确实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方案。
五、计划权利、计划义务及其消亡
当我们采用了公共选择的方式(注:在中国,“公共选择方式”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现有的政治决策过程,又包括公众对公共决策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反应。)中止了计划经济的产权初始界定规则的延续性,即只对原有的国有产权体系起作用,而不适用于资产增量时,一方面并没有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却创造出了平行于原有国有产权体系的非国有经济体系,并且在这一新的体系中实行新的交易规则,即采取了买卖的交易的形式,从而形成了一个不同于计划价格体系的市场价格体系,后者又为估价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提供了参照(见图4)。
图4
说明:图A表示计划价格体系,其中,Pr 表示价格限额或计划价格;图B表示市场价格体系,其中,Pm 表示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对计划价格形成了参照,图A中的阴影部分表示在市场价格的参照下, 由计划价格界定了的“以Pr的价格购买”的权利的市场价值。
由于价格限额或计划价格必然偏离市场价格,用市场价格来衡量,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就是一种义务,而用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就是一种权利。我称前者为计划义务,而后者为计划权利(见图5;盛洪,1991)。 在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显现出来的市场价格,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理论上的;当在国有经济之旁出现了非国有经济,计划价格体系之旁出现了市场价格体系后,计划权利的市场价值就被明确地评价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废弃计划价格,就会遭到更强烈地反对。
图5 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
说明:A市场中的Rp为卖者的计划权利,B市场中的Op为它的计划义务;反过来,A市场中的Rp也可以看作买者的计划义务,B市场中的Op为它的计划权利。卖者和买者都可以用它们的计划权利对冲计划义务。
然而,如果允许就计划权利进行交易,因为交易是自愿进行的,就不会有人受到损害。一个经济当事人放弃他的计划权利就会得到补偿;而如果不想再履行计划义务,就可以用货币“卖出”。计划权利的交易不仅可以改善因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分割而造成的扭曲的资源配置,而且可以一劳永逸地消除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当经济主体就时间有限的计划权利(如1年)进行交易时, 他们只是获得了这一交易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当他们就永久性的计划权利进行交易时,他们就永久地消除了这种权利。在实际中曾经发生过的如粮票交易(非法的)和外汇额度交易(合法的),属第一种交易;永久性消除计划权利的交易的具体形式有:(1)买断;(2)资本化;和(3)对冲。 我曾在以前的论文中提到过前两种形式。所谓“买断”,就是支付给计划权利拥有者相当于该权利的未来收益净现值的货币补偿,从而使该拥有者永久放弃该权利;所谓“资本化”其实也是一种买断方式,只不过用债权或股权的方式支付(盛洪,1991)。然而在现实中,这两种形式较少发生。只有解雇国有企业工人时“买断工龄”和取消粮票时对城市居民的“粮价补贴”采用了“买断”方式。从一些企业中包含着一部分政府股权来看,“资本化”的形式也时有采用。但这两种形式不足以用来解释整个计划价格体系的消亡。决定采用何种交易形式的因素,主要是交易费用。当存在几种互替的交易形式时,人们自然要选择交易费用较低的一种形式。在现实中,这种形式就是“对冲”。
所谓“对冲”,就是用计划权利抵消计划义务,从而同时消灭两者。它的前提条件是,在计划经济中,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都互相存在着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因而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也都同时存在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并且两者大致相称。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既有用计划低价购买钢材的计划权利,又有用计划低价销售汽车的计划义务。对它来说,“对冲”就是用“低价买钢材”的计划权利抵消掉“低价卖汽车”的计划义务。这种交易方式也同时意味着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冲。例如在上述那个汽车制造厂与其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对冲”也意味着企业用“低价买钢材”的计划权利抵消政府用“低价买汽车”的计划权利。除了“交易成本低”这个显而易见的优势外,对冲还有两个好处:(1 )无需使用货币现金,这也可以被看作是节约了融资的交易成本;(2 )它的结果给交易双方带来了选择的自由空间,它也意味着降低了交易费用。
当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消亡后,就可以按市场价格交易国有资产,这种交易将最终导致国有产权的变革。
六、对价格改革故事的解释和基本结论
尽管最高决策层并非有意地选择了上面的道路,但结果却是歪打正着的。在改革之初,中央政府就作出决定,允许在国有经济体制外,发展个体经济和乡村集体经济(注: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转引自保育钧,2001)这实际上是“保持国有产权存量,将新的产权界定规则适用于增量”的政治语言的表述。对于乡村集体经济,表现为对当时被称为“社队企业”的乡镇企业政策的放宽。在1979年9月28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提出了“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转引自郑德荣等编,1987,第11页)。);在这之后,又允许当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自己创办或联合创办企业。这相当于在对现有产权的界定规则不变的情况下,用新规则适用于新增资产。这些新出现的体制外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于是形成了一个与计划价格体系相平行的市场价格体系,当时被称之为“价格双轨制”。在市场价格体系的对照下,计划价格体系的扭曲十分明显。这是促使高层决策者进行价格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直接按照市场价格体系调整计划价格体系,或直接将计划价格体系改变为市场价格体系的作法,都会直接伤害到一些人的利益。对于“价税财联动”方案,由于中央政府内部有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表,并且实际上的决策规则是一致同意原则,即如果有一个人坚决反对,一个方案就难以通过;因此“价税财联动”方案是在最高决策层中被否决掉的。后来之所以又出现了“价格闯关”的决定,一方面是决策层中改革派的努力,更为重要的,是参加决策的人主要代表各个部门的生产者,却没有消费者的代表。全面放开价格也许对所有的企业有得有失,所以能够获得高层的一致同意。但是,受损害的消费者采取了消极的对抗行动,造成了社会动荡,这迫使中央政府退了回去。后来又出现了“八九风波”,最高决策层更是以稳定为重,一动不如一静了。或者说,陷入了“一致同意陷阱”。
在通过公共选择进行的价格改革停顿下来的时候,“计划权利”的交易大量地出现了。外汇额度交易,作为当时唯一的官方设立的“计划权利交易”,展现了这一交易的特点。外汇额度即按照官方汇率购买外汇的权利,由于受管制的官方汇率低于市场汇率,两者之间的差价就构成了外汇额度本身的市场价格,企业可以合法地在官方设立的外汇交易中心买卖外汇额度,由此形成了市场汇率和外汇额度的价格。由于有了这一价格,外汇汇率市场化的潜在受损者,即可以按官方汇率购买外汇的企业,事实上已视市场汇率为自己持有外汇的机会成本,因为如果它直接使用按官方汇率购买的外汇,就损失了在外汇调剂中心出售外汇额度的收入。当政府进行将官方汇率并轨到市场汇率的改革时,这些企业就不觉得有什么损失了(盛洪,1996b)。当然, 更多的“计划权利交易”采取的是“对冲”方式,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互相冲抵计划权利与义务。90年代初我到上海的一些工业局做调研,惊讶地发现计划控制的部分下降到了只有百分之十几,这与当时中央政府强调集权控制的政策恰成对照。他们告诉我,由于中央政府不能履行向上海供应平价钢材等原材料的义务,上海也取消了对中央政府供应平价工业品的义务,由此也就减少了对下属企业的计划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对这样一个转变做全面的判断,还要进行更多的调研,但从价格改革的结果看,这一猜测大致是不错的。由于“计划权利的交易”是公平的交易,没有直接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因而这一深刻的变革是静悄悄的。
尽管中国价格改革的成功并非出于人们有意识的设计,但它所揭示的道理却可为以后的改革所借鉴。这一道理可以被一般化,解释过渡经济的一般问题,即:理论上可能存在着一条改革道路,可以使一个社会从计划经济制度转变为市场经济制度,而不损害任何人。
具体而言,这条道路包括下面几个要点:
1.对现有产权之外的新增资产实行新的产权初始界定规则。
2.等待新增资产发展起来,并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
3.对现有资产的产权在市场面前所体现的权利价值进行交易,通过“对冲”、“买断”或“资本化”,使这些在计划经济中产生的权利归于消失。
4.当对现有产权仍然维持原有产权界定规则,而对新增资产适用新的规则时,由于没有形成对任何人的损害,因此在理论上可以在公共选择中获得一致同意。
5.任何按市场规则进行的交易,也都是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的,因而也没有损害任何人。
6.在改革过程中,对公共选择方式和市场交易方式的恰当组合,也是避免利益再分配、降低改革成本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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