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正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_经济论文

经济正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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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公正是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公正应区分为两个层次: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的经济公正;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的经济公正。实现上述指导原则的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就经济活动的起点来说,要有起点公平;就经济活动的过程来说,要有竞争的公平。此外,还应有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建立起来,无疑是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目前,不公正经济表现在:权力经济、地方保护主义、短期经济等。

【关键词】 经济不公 精神文明

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是人类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活动的成果,而社会公正,尤其是其中的经济公正,是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中的耻辱。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则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称道的体现人们精神文明的表征。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应当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贯穿于物质文明建设中。而检验这一点做得如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经济公正(正义)。

经济公正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它区分层次。这样就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我认为经济公正应区分为两个层次:

(一)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的经济公正;

(二)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的经济公正。

关于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的经济公正 这种经济公正,通常是思想家们关于未来人类社会理想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在这里,思想家们寄托了他们对未来的憧憬。至于它的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则未曾(或未能)给予过多的考虑或论证。

在古代中国的儒家社会理想中,关于“大同社会”的描述就包含了社会的经济公正的内容:“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 〕这里所描述的社会公正不仅是经济的,也有政治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等等。但其主要内容是经济公正。因为大同社会在经济方面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公有,所以人们把财富(“货”)作为公产来爱惜,从而“恶其弃于地”。但都不把它“藏于己”(作为私人财富来占有)。由此,就产生出其他方面的经济公正,如人人为公共而劳动(“不必为己”),反过来,社会保障一切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运》作者显然认为这只能是一种对遥远未来的憧憬,所以只能用一句“今大道既隐”带过。这种“大同”社会的经济公正与其说是对原始时代社会生活传闻的记述,毋宁说是《礼运》作者自己所向往的社会理想。

在西方,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制订的种种“乌托邦”方案中,也无不给人们提供有关未来社会的经济公正的具体描述。即使在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里,关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式,关于劳动不再单纯是令人厌恶的谋生手段,而是合乎人的天性的乐生需要。关于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根本原则……,这一切不也是属于未来社会的一种经济公正的理想吗?所有这一类经济公正的共同特点是:

第一,纵然提出者坚信它们是可以实现的,但并不认为它们具有现实可能性。儒家并不把他们的仁政与大同社会联系起来,而是与小康社会联系起来。马克思把他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和经济公正建立在生产力极大发展和人的思想觉悟极大提高的基础上。但这个生产力极大发展到底是怎样一种状况,即使在今天我们也很难说得很具体。

第二,这一类先进人士提出来的人类对未来的憧憬,尽管不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巨大的文化价值。对于深受社会不公正之苦的下层群众来说,这些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始终是他们在反抗不公正对待时,从中汲取奋起抗争勇气的思想源泉。另一方面,这些经济公正理想在获得人类社会广泛接受之后,就成为一种公认的人文价值。它使每个时代的社会政策制定者在确立社会发展目标时,不能不给予一定的重视,或受其影响。

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的经济公正 如果说,第一层次的经济公正通常是现实社会的思想家们针对现实存在着的经济不公正反其道而作的一幅经济公正图画无非是现实社会罪恶在人脑中呈现的倒影,那么思想家们为现实社会设计的经济公正,就必须要顾及现实可能性,顾及经济公正赖以实现的物质条件了。孟子与梁惠王讲儒家的王道时,把当时他认为现实所可能做到的经济公正概括为一句话:“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具体地说,就是:“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曰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样的经济公正是为实现王道服务的。在儒家看来,在当时是有可能实现的。

在现代,经济公正日益被看作是当代经济发展过程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说,这种经济公正不是一种纯粹的理性憧憬,而是关系到现实的经济发展,甚至是成功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的前提。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在《得失相等的对策》一书中,把建立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作为解决80年代经济问题的基础时说:“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步,即只要求其有所发展,首先就必须做出明确的、公正的抉择。”〔2〕韩国总统金泳三也说过:“实现经济公正,才能建成先进经济。 ”〔3〕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开展对经济公正的研究把它作为当代一门新兴学科——经济伦理的重大课题。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发展中国家,是否也要研究经济公正呢?我认为是要的。理由是:第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中,除了“按需分配”一类目前还无法实现的未来社会理想外,还有若干属于经济公正的原则,如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等。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原则还需要结合改革实践进一步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措施。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公正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公正有些地方是大不相同的。因此经济体制转型使重新研究经济公正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第二,20世纪下半叶,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等全球性问题日趋严重,这迫使每个国家不得不把对环境保护视为自己的经济公正的内涵,列入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中。但是,经济生活中的所谓公正,究竟以什么来衡量?我认为主要是两个尺度:一是生产力;二是人本身的发展。

先说生产力。一个工人没有违反企业任何规章制度,却被解聘。这在过去的体制下是罕见的。如果有,人们会把这个现象同企业对工人的“不公正”联系起来。但在新体制下,这个现象发生了,而人们却不把它与企业对工人的不公正联系起来。为什么?因为责任不在企业,而在经济体制转型了。就是说,在新体制下,经济运行的机制要求把企业同劳动者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契约)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劳动者个人终生依附于某个企业之上。因此当北京某时装公司几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收到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时,他们认为这事“不公正”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然而裁决的结果是:根据《劳动法》,合同到期了,企业有权和原签约者终止合同;后者也有权和企业终止合同,即使企业要继续同她们签约。无论是前一种情况,还是后一种情况,都不能视为不公正。《劳动法》的规定在今天被认为是公正的。人们可以说,尽管终止合同的权利是双方都有的,毕竟在市场面前,企业是强者,工人是弱者。那么我们判定《劳动法》合乎公正的根据在哪里呢?根据在中国今天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或者说,在生产力的状况。任何无视生产力要求的经济公正,都是无法实现的。应当说,《劳动法》的这种公正,并非十全十美。但社会可以给予弥补。如果某些工人因此而陷入困难,那么社会可以从再就业上给予工人以支持。例如北京市有200多家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服务。总之, 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归根到底要受生产力所制约。生产力的社会化要求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从而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便和国际惯例接轨。

另一方面,光以生产力为尺度也不行。生产力发展了,GNP 上去了。然而社会上贫富过分悬殊,绝大部分人生活下降,而少数人成为一掷千金的大富豪。这种状况不能算作经济公正。比如说,今天世界经济总体上在增长,生产力在突飞猛进,但世界上358 个大富翁的收入超过23亿穷人的收入。在欧洲,有的国家(卢森堡、瑞士)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四万多美元。而在非洲国家,最低的(莫桑比克)只有80美元。在最近的30年内,世界20%最贫困者的收入由占世界总收入的2 %下降到1.4%,而20%的富人收入由占世界收入的70%增加至80%。 这无论如何也是经济不公正。这给我们一种启示:中国在目前经济体制转型中要注意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之间差距的日益扩大。事实上,目前差距已经过分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生产力发展了,也不能说有经济公正。

衡量经济生活是否公正的这两个尺度并不是无法统一的。能否统一,取决于人们的努力。当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绝对平均主义时,看起来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是不公平。因为懒堕者、天赋差者在事实上无偿占有了勤劳者、天赋高者的劳动成果。久而久之,勤劳者也不勤劳了。于是社会就长期处于生产衰败状态,而一切陈腐的东西就会死灰复燃。改革开放之前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就是这样的典型。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它纠正了懒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不公正。“包产到户”使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自主经营的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经济商品化的大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这就使中国农村在短短几年内既有农业生产创记录收成(1989 年中国粮食产值达到40731万吨,人均390公斤,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又实现了经济公正。 但这两个尺度在结合得不好时,也会产生矛盾。比如说,为了纠正平均主义,实现经济起飞,通常要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在生产者之间拉开差距。没有这差距,就没有效率。如果差距适度,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不同生产者之间才能的高低。这仍是公平。但如果人们对市场经济调整不力,那么市场的自发力量会使已拉开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达到两极分化的地步。那就会出现当今资本主义世界为获得效率而牺牲社会公正的情况。因此我主张要在效率与平等之间保持一种张力。这对于避免两极分化是必要的。

根据上述衡量经济公正的尺度,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和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经济公正的研究,我以为现阶段的经济公正可以规定为这样一个综合判断:在有序的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起点公平的竞争,使经济活动在求得效率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的效益、环境的效益,维护人的权益。

一个经济模式的公正性要通过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规则来体现。就经济活动的起点来说,要有适当措施保证起点的公平。起点公平,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为了保证这种相同可能性,要有一些规定。这对于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尤为必要。因为在旧体制下区分城乡户籍(吃商品粮与不吃商品粮)的条件下,许多机会对农业户口的人是不存在的。就经济活动的过程来说,保证竞争的公正性也需要有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规则、通过供求关系自由决定价格的规则、制止垄断市场的规则、保持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规则、尊重知识产权的规则等等。此外,为了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还要有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关贸总协定本身(即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整套国际市场规则。这些规则属于规范经济学,研究“应该不应该”,因而带有伦理分析性质。在伦理分析上,这些规则不是体现超功利的道德,即不要求主体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是允许主体在遵守这些公正性规则前提下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因而是公正道德。它们的公正性是用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体地位的形成。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还有一类体现公正性的市场规则是用来保护弱者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损益经济。就是说,市场机制对人来说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完善无缺的。市场经济的优点在于有竞争,有优胜劣汰,因而就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发扬其主体性,创造出高效率。但竞争的结果是:有的商品卖得出,有的商品卖不出;有人成功,也有人失败;有的企业兴旺,也有的企业倒闭破产。前者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的效益、成功的一面;后者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的损失、失败的一面。而“损”的这一面,看起来象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实现不利。其实,所谓“损”就是社会进步有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比如说,市场机制若不淘汰能力差、效益低的生产者,就会使产品成本上升,效率降低,浪费资源。在这个意义上,“损”是市场发展其各种功能的必要前提。但“损”、“益”的存在表明,生产者、劳动者内部发生分化:有强者,有弱者。强者能够作为独立主体来发挥其主体性,弱者则需要有社会从经济上扶持弱者的市场规则。举例说,传统的工资制度排斥了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保障功能过分突出,平均主义严重,缺乏激励作用和调节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制度应当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由招工和劳动者自由择业。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在各自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展开竞争。从需求方面看,工资取决于劳动所带来的效率。这是企业所愿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从供给方面看,工资取决于劳动力价值。这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所能接受的工资最低限。竞争使工资率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间摆动,最终在某一额度上达成妥协。当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应不足,需求旺盛时,劳动者中的弱者处境尚好。一旦出现经济衰退,劳动力市场上需求不足而供给过剩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加强竞争力,就必然尽量压缩人工成本。这时候,在劳资的市场竞争中,劳动者的处境显然是被动的,没有多少主体性。因此,国家就必须通过制定工资法、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等,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劳动条件。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和提供给雇员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种市场规则具有明显的经济公正性质,即保证竞争中劳动者的弱者能够从社会和国家方面获得支持和扶助。不致沦为企业攫取最大利润的牺牲品。

除了经济活动的起点与过程中的可操作的公正性措施外,也有更为重要的经济公正问题。即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众所周知,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这一制度包括工人的择业自由与企业(雇主)的雇佣自由。当经济衰退、企业破产时,市场经济下的择业自由就立即转变为企业对工人的解雇自由。这是市场竞争、企业破产的客观机制所必然导致的。因此,现代国家必须承担起这样的职能:对在企业破产和行业结构调整中失去工作的弱者给予失业救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对失业工人进行旨在转到新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培训。如果说,前面所说的经济活动起点的公平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合理竞争的公平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获得效率优先,那么对这些失业者的救济和在全社会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所必需的公平。在有了效率优先之后,又要兼顾公平,是因为没有这种公平,在市场经济中淘汰下来的失业者、退休者就将成为效率优先的牺牲品。而这将是极大的社会经济不公正。市场经济下的第一次分配是优胜劣汰的结果,效率由此产生。然后,还应有在市场之外由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有关法律对已获得利润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累进税,以此来实现利润的转移——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社会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上来。这表明,人们不能把整个社会都交给市场经济去支配。

目前,这一方面的经济公正对我们国家尤其重要。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走向深入,它们的结构调整导致许多工人下岗。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的职工。这就使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日益紧迫的问题。由于我国搞了近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纯福利性的社会保障。目前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在建立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方面既乏经验,资金又不足。〔4〕因为资金不足, 而需要给予救济和保障的职工数量又逐年增加,所以国家不得不把许多原先包揽下来的福利开支逐步让社会和个人承担。替国家分忧是理所当然的。但在过去几十年中,国家给予职工的工资报酬中并没有包括职工今天自己养老、自己购房的那部分款项。所以纵然某个舆论工具向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建议:与其向政府讨个说法,不如自己“换个活法”。这诚然不错。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法”是需要前提的,而职工从过去几十年所得到的报酬中,并不可能形成这样的前提。因此,这一方面的经济公正问题的处理显得尤其棘手。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好,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前途。

经济公正首先是与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有关,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战略抉择问题。就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关系来看,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建立起来,无疑是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反之,一种经济不公正的模式长期存在,必然成为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前者的道理很清楚:良好的有序的经济环境(经济关系)对塑造出具有文明素质的人肯定起重要作用。人是环境的产物;文明的公民是公正的经济模式培育出来的。后者的道理也不难理解:应当说,近几年来,社会生活中一些不文明的道德现象与社会经济领域中某些不公正经济长久滋生有密切关系。比如,权力经济是一种不公正经济。拥有政治权力的人搞所谓“寻租”活动,即权力者用手中之权同企业作交易,借助“关系”、“批文”、“差价”获得不义之财;企业则靠权力之助而破坏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起点公平,从而不用通过公平竞争就轻易获得非法利润。这种经济不公正的社会存在反映到人们的意识中,就是掌权者滋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观念,企业家们更坚信“有钱能使鬼(有权者)推磨”。社会风气焉能不腐败?再如,地方保护主义经济(或称诸侯经济)也是一种经济不公正。80年代以来已形成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分灶吃饭的格局。这对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好处。由于地方有了自己的经济,重视自己的财源,在缺乏全局观念,加上政治淡漠的条件下,很容易在地方主义利益驱动下搞起经济上的地方保护来。轻者,“肥水不流别人田”,对外省来的优质畅销商品设置种种障碍,要求下面优先购买本地产品。重者,对本地区出现的假货市场不闻不问,装做不知道。深怕认真打假,会减少了本地区财税收入,断了自己的财路。假货屡打不绝,人们只从商业道德上找原因,不知道深层的根源在这种不公正的经济——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又如,短期经济——这与当今深受国人赞同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恰成反面。短期行为作为一种不得已的做法偶一为之,这在日常生活中是难免的。但以之作为发展经济的长期方针则是祸国殃民。这种短期经济目前是到处可见。许多人承包集体或国有产业,在生产过程中拼设备或耗尽资源与物力,以求得在短时期(承包期)内榨出最大限度的回报。却毫不顾及被承包的企业是否会因此而大伤元气。又如,淮河原是一条风景极优美的河流,近年来两岸办了上千家上法造纸厂,短期内财源滚滚,然而却把好端端一条大河变成臭水沟,甚至沿岸有的人口密集城市连自来水也不能喝了。这种经济行为公正么?短期经济泛滥而不加制止,长期下去毁掉的不仅仅是大自然,而是也毁了人的灵魂——人文价值将因此而丧失。如果社会上流行的是个人拼命巧取豪夺,谁也不去关心、注意这短期经济将以生态环境的牺牲为其社会成本,那么长久下去,这个社会在精神上就会沉沦!

经济不公正的类型很多,无法一一列举,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败坏社会风气、成为产生道德滑坡、自私、贪婪的温床。弘扬经济公正,制止经济不公正,已经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任务,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注释:

〔1〕《礼运》。

〔2〕瑟罗〔美〕:《得失相等的对策》,42页,商务印书馆, 1990。

〔3〕〔韩〕金泳三:《开创二十一世纪的新韩国》,48页, 东方出版社,1988。

〔4〕按前几年待业救济标准人均80元计(1993年统计资料), 年需救济费用至少在100~500亿元左右。如果按照待业及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则每一待业者月需保障标准就在160元左右。相应地, 全社会费用在1000亿元左右,而按目前筹措办法(按工资总额统筹)每年只能形成数十亿元左右待业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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