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思想与农村金融的内生成长(1927—1949),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内生论文,农村金融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7—1949年,通过发展农村金融以缓和农村经济危机的主张得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认同,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如何将舶来的农村信用社培育为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内生性金融组织、实现其与本土文化的有效融合成为当时热议的话题。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息息相关,近代学者就金融监管在引导农村信用社安全有效的发展方面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就笔者管见所及,涉及这一主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类文章,一类文章在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推进合作运动的过程中论及了农村信用社监管问题,另一类则在研究近代银行的农村贷款活动时谈及了合作社监管问题。从监管视角考察近代农村金融发展的文献不多见,本文拟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下考察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状况,并以此来分析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影响。
一、农村金融监管思想之发端
自1915年北洋政府农商部决定在通县进行农工银行的试验以来,银行农贷即开始向农村渗透。而面对20世纪20、30年代“乡村金融枯竭,欲重利借贷,亦不可得”①的窘况,商人、地主及富农之流的高利贷活动与典当、合会之类的旧式金融组织都无法承担流通农村金融的职能,在陆续引进的一些西方农业金融理论书籍②的启发下,建立新型现代农村金融组织的主张得到广泛支持。在政府、银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农村金融逐步形成了三个层次五类机构的垂直网络体系:“第一层次为银行,包括专业农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省地方银行;第二层次为农民借贷所、合作金库;第三层次为合作社、农业仓库。”③
“银行对农民信用不熟识,至为不便”,④因此,银行一般通过农业仓库与合作社对农村放款。农业仓库主要针对日常经营农作物的储押与流通,“一方面有实物为抵押,不致落空,他方面又属短期性质,颇合于商业银行的投资”。⑤银行热衷于兴办农业仓库,除中国农民银行外,1933年以后各银行农村放款几乎都由合作社转移到了农业仓库。⑥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放款“似乎为各银行当局所一致承认”,⑦它可满足小农的资金需求,有效免除农村高利贷的剥削。然而,相对农仓放款,合作社放款存在较多困难。如近代学者所说:“合作社是由下而上的组织,可是占全国大多数的农民,差不多都是文盲,不但贫而且愚。他们是怎样也不明白,在上者之苦心。”因此,银行不得不注意合作社放款的风险。实践中常常遇到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失败的情形。高淳合作事业停顿的原因之一就在“江苏省农行对合作社借款用途之监督,欠缺周密。”⑧银行“间接放款于下层组织及监督指挥应有甚密之考虑”,⑨金融监管思想由此发端。由于农村信用社是银行开展农村金融的主要基层组织,故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确立(1927—1936)
(一)组织体系的初步建立
政府和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新型农村金融的重要监督力量。近代人士认识到政府和银行的监管工作应有区分:政府方面应“树立合作行政和促进的系统。……行政的主要工作,就是登记。”⑩而对于合作社“事后的监督”,“银行仍旧丝毫不能放松责任”。⑦
政府和银行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与关系如何,也是当时所探讨的问题。关于政府指派的合作指导员和银行的关系,良能指出其间存在三点问题:“第一点是权限问题。农民银行投资于合作社,他就有监督资金利用的权利;至若合作行政的组织,则农民银行,殊不可以过问的。”“第二点是责任问题。现在农民银行对投资某社,他们为得经济的分配适当,于是有派遣会计人员在各该社担任经济的全部责任。……合作指导员此所赋予的责任,是立于督励的地位,以指导合作行政组织趋于完善而建全。”“第三点是权限和责任互生共同关系的问题。……农民银行对于合作社的投资,应该先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在此种场合,合作指导员需要跟农民银行合作,而农民银行也得和合作指导员连成一气”。(11)邹枋指出,若银行和合作指导员超越权限,则会造成不良后果。如果银行方面参加了合作指导,则“使合作社成为合于银行放款的形态,灌入了一种错误思想:便是我们为什么组织合作社?因为要向银行借款”,“由此合作社对银行的农村工作失却了信仰,不良的合作社便可藉银行间工作的互异而从中取利。”如果指导者把持了贷放的工作,“银行交一笔款于指导机关,放给哪一个区域?哪几个合作社?做什么用途?都不知道,将来发生呆账的时候,连清理也无从着手。”(12)关于银行放款和政府监督的配合,陈颜湘认为:银行“贷款之后,须严加监督其用途,如发现有伪虚情形,应立即追还本利,并函请政府取消其组织及将来借款的权利”。(13)朱其傅谈到:“对于旧社,拟藉放款限制手段,甄别整理,凡情形腐败,农行减少贷款,或简直不放。同时积极政策,应由联合会派员指导,淘汰害群之马,使其份子整齐,而纳于正规。对于新社申请认可,未待成立,必经相当犹豫期间,以严密审查,试观成绩,再定准否。既成立矣,社内之监查会必处超然地位,不循情不济私。”(14)
总之,政府应重在事前的行政监督,银行应重在事后的业务监督。双方只有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才能有效配合。银行不会做出非法“干涉合作行政的组织方面”的事情来,政府机关不会做出把持贷款、“至社务日坏”的事情。
(二)监管内容及方法初探
关于行政监管的内容,近代学者对合作社登记方面较为关注。章元善指出,“在行政方面,就是要严办登记,使不好的合作社都不能幸存。”⑩关于行政监管的方法,郑厚博认为合作社登记应按照规定进行:“合作指导者在指导组社时,尤须细心从事妥为指导勿任人民组设,有背规定及应有之手续,宜按部就班进行。组织不十分健全之合作社,决不可宽恕而勉强登记。”(15)英国学者甘布尔认为合作社登记,是合作行政最繁杂的工作,县合作社登记方面的监督工作应由省政府办理,他提出:“由各县指导员,将合作社请求登记情形呈报,由省政府决定可否登记,而指导员之选任,应为大学学业,受遇合作训练,明了法律者为合格,此种办理,虽也有困难,但是比较由县长办理好的多。”(16)溥荪强调行政监督不能干涉合作社的自主性:“指导员只能从旁指导、监督,绝不能越俎代庖。如何才能训练合作社使之自动呢?第一,合作社应有最小限度支配资金的自由。事无巨细,必须请示指导员而后行,则不免变成机械,失却自动能力。”“第二,使社员尽量参加业务。……代办形式绝不应使之维持长久;随时都应培养农民的自动能力,使之自动。”(17)
关于业务监督的内容,当时对银行是否监督合作社的放款明细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为确保放款效果,银行应明定资金分配。赵国鸿指出:“关于借款运用方面:使之平均分配于各社员,使之用于改良或增进其农业生产事业或副业。”⑦良能认为:“合作社理事之所以常有舞弊的事情发生,资金的没有明定其分配,是其舞弊的主因。”(11)但也有不同意见。邹枋认为,银行要求合作社将贷放于社员之细数,详单开列,是不合理的。他说:“放款于社员数额的决定,是合作社本身的一种特殊权能,别的人不能攘夺他,同时也无法攘夺他。因为社员的信用,还债能力,以及其经济状况的变动,惟有合作社知道的最清晰。银行方面,现在如参加了这件事,不啻是侵入合作社的工作范围。”(12)英国学者甘布尔也认为“决定社员借款若干,乃为理事分内的事,银行不应越俎代庖”。(16)关于业务监督方法,赵国鸿认为银行“在平素密切注意:账目之整理与公开;开会之监督与训练;直接代办购买运销;代理保管股金公积金。”⑦对于“账目之整理与公开”一点,邹枋也非常重视,他认为“从查账中可以知道合作社的业务情形,可以知道合作社办理有否浪费,可以知道银行投资的是否安全,可以知道社员借款还款的情形,可以决定下年度放款的方针,对于银行几乎没有一点不重要的。银行方面对于簿记各项都有相当的经验,所以应该特别的重视。”但对银行“代理保管股金公积金”等观点,邹枋持有不同看法。他将公积金与股金区别对待,认为可将合作社的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里,公积金“存在银行里,无论如何真比存在合作社或放给社员为安全,同时要增进社的责任心,也需要有此一着。”而“把社股存放于银行中,由银行发给存折,其利息则与银行放款于合作社的数额相同”,会产生“减少合作社的运用资金”、“阻碍社股的增加”、“误将社股与借款的关系混在一起”等多种弊端。(18)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阶段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业务监督思想,都主张监督方法不能干涉合作社的独立性,在保证合作社合乎规范及其贷款运用安全的同时,注意培养合作社的自生能力。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行政化转向(1937—1949)
(一)组织体系的行政化
1937年后,农村合作运动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央对于促进合作之政策,已有转变,由以往之‘引动’政策一变而为‘强动’政策”。(19)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之农村放款,完全停顿。省地方银行及县乡银行办理农贷为数极微”。(20)因此,银行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逐渐弱化,建立政策统领下相互协调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得到人们的认同。
1937年后,大多数学者认为银行的监管地位应从属于行政机关。邹枋指出:“金融机关调查人员,不得干涉合作社之内部工作,与促进机关作充分之联络,合作社有不妥之处,应即提请促进机关注意,但不得任意指摘指导人员之不当及发表有违合作之言论。”(21)不仅如此,金融机关的农村放款也须配合行政机关,“贷款机构在技术上固需银行之协助,但贷款行政概须以执行政府农贷政策为标的”。(22)林嵘曾指出农行放款合作社的方式有三:一为“直接贷款”,由农行分别考核、贷款并自行催取之。二为“介绍贷款,农行与合作行政机关共同核放,双方先订立合约,并约定每年贷款总额,合作社请求借款时,由合作行政机关转函农行核放,到期双方共负催取之责。”三为“委托贷放,农行事先亦与合作行政机关订立合约,并约定贷款总额,但合作社请求借款时,系由合作行政机关函请农行照拨,到期时,由合作行政机关负保证催收责任。”他认为,“第二三种则最为合理,既省耗费,复能与合作行政机关保持极谐和之关系。故近来农行放款,已由最初的第一种方式逐渐改为第二三种方式矣。”(23)程方指出:银行方面“应于事前将放款章程及手续,通知各省地方农村合作设计行政机关,并于事后将贷出及收还社名全额,汇报合作机关备查,一面由合作机关订定合作社贷款利率之最高限度,切实施行,并严密监督。”(24)针对如此贷款方式,邹枋提醒行政机关应慎重对待合作社放款,“接洽供给金融的机关,利率要适中,期限要确当,切不可溺爱各社,有请必准,无社不放,强迫金融机关,勿问社员,只问放款。苟金融机关,有考虑时,则指为妨碍合作事业之发展,或不肯救济农村,硬迫金融机关成为指导机关之代理处。”(25)
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凸显,行政机关的体系架构随之得到了人们的关注。时人主张建立从上到下的合作行政系统。程方认为:“合作行政组织系统须一贯的确立起来,以免头绪的纷乱,自中央以至于各省县市地方,均应分别设立合作事业设计委员会,为合作行政设计的机关,集中合作专才,擘划指导一切合作事务。”(24)路德也主张建立一套“自实业部合作司乃至各省市合作科而至县合作指导员”的“全国合作行政系统”。(26)林涤非建议使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及各省合作委员会或合作事业管理处成为一个纯合作行政体系,只于县市政府之下设一合作技士或合作登记官,办理登记手续,以对一切技术指导负责。他认为,行政机关尤须避免“机关官化”,折衷的办法是将“合作行政”与“合作指导”的机构分开。(27)
建立自中央至地方的合作行政体系以统御全国的合作指导工作、“金融机关以不参加指导为原则”,(21)是当时的主流观点。这表明政府垄断农村金融监管的局面渐已形成。
(二)监管方法的行政化
1937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强化合作运动的意图已充分显明。1939年1月,中国国民党五中全会通过《加紧推进合作事业》,后第一届国民参议会第四次大会又通过《强化合作运动案》。1939年5月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以统一全国合作行政。1940年8月行政院颁布《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以合作社发展国民经济之基本机构”,使合作与地方行政密切配合,“以达到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为原则”。该大纲规定合作社为保证责任与兼营两大原则,限制合作社之解散与社员之出社,并限令原有合作社之不合此大纲所规定者,于二年内一律改组。
在强力推行合作运动的过程中,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有所松动。《二十九年农贷办法纲要》第四个贷款方针,称“在农民团体尚未健全普遍之区域,行局认为必须时,得协助地方政府辅导农民组织合作社等团体”,“使各行局得先行贷款,补办登记手续”。王世颖认为这种做法“虽可使手续简便,但必须注意保持合作社行政之独立完整”。(28)邹枋也认为,“合作社品质的未克改进”源于监管不力,“凡是不良之社,当设法取缔,或者加以解散或改组”。(25)
在监督方法上,有学者对当时一些典型做法提出了异议。邹枋认为普遍采用的通过合作社报告来监督其业务的方式并不有效:“有些事情,合作社他们自己并不知道,报告中永不会提及也不会发现……从纸面的报告,往往不易看到他们的实况,即使发现了,也只知道其结果,而不知道其前因后果。”他认为派员调查的方式比较可取,调查的人用客观的态度,从旁观察,“在合作社方面,它有困难的时候,便立刻可获得解决。”(25)宋荣昌批评了银行监督理事放款的“监放制度”:“此法固然可以督促理事立刻放款,但这样干涉到合作社的内部行政,违反了自助自动的合作原则,并且只能作为暂时的补救方法”。(29)
1937年之后有关农村金融业务监督的思想显得稀疏而粗糙,这与政府加强对合作的行政控制以及银行不具备监管主体地位是密不可分的。
四、农村信用社的绩效
1937年之后,农村信用社并未实现内生成长的发展目标,合作社业务的开展全靠国家资金的支持。如表1所示,1945年,全国合作社数达172053,股金总额为1461082953元,平均每社股金8492.2元,看似资金充裕,但如果以1937年1—6月为100,则1945年物价指数为163160,意味着1945年每社股金只相当于1937年的5.2元。合作社股金的大幅下跌,表明合作社对国家资金的依赖,经营风险较大。正如近代学者所说:“如一旦时局改变,各金融机关放款紧缩或停放,则农民所赖以借款的合作社即有整个崩溃的危险。”(30)
尽管农村信用社最终未能实现内生成长,但其在1937年前却显现出了内生成长的倾向。从表2可以看出,1924—1932年华洋义赈会指导下的合作社的股金占合作社贷款的百分比基本维持在30%以上,表明其具有较好的资本充足度,具有一定的内生能力。而1937年后农村信用社内生成长的态势未能继续。从表1可以看出,1937—1941年合作社股金对合作社贷款结余数百分比下降到20%以下,说明不多的股金支持了大量的贷款,合作社的经营风险较高。而1942年以后合作社股金对贷款结余数比例的高涨,是由政府农贷大幅缩减所导致,并不能说明合作社资本的充足性。1942—1945年,合作社股金的逐年增加率为93%、250%、117%、106%,而合作社贷款的逐年增加率分别是55%、106%、48%、109%,大大少于合作社股金的增加率。这说明1942年以后,合作社业务的开展有所停滞,正如寿勉成在《合作事业管理局工作检讨报告》中所说:“本身所办业务较为确定,下级所办者,则多空虚”。(32)
五、金融监管思想对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影响
1927—1936年,农村金融监管思想在重视农村信用社经营安全的同时,不忘引导培养其内生能力;1937—1949年,直接的行政控制是人们更加青睐的金融管理方式。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的内生成长构成了直接的影响。金融监管影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但要进一步探究其间的作用机制,还得从影响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动因开始考察。
(一)近代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动因
近代农村内生金融的主要组织——农村信用社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是外部资金的支持。金融中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金融中介产生的“门槛效应”。只有当人均收入达到能够分担金融中介运行成本的水平时,人们才会产生利用金融体系的需求,金融中介才会出现。近代的中国农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农民生活极度贫困,无力分摊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创建农村信用社的想法无异于空谈。在20世纪30年代的“商资归农”浪潮及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倡导的合作运动中,拥有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和政府相继拿出资金,承担了农村信用社的创办成本,并未消极等待农村人均收入达到金融中介出现的“门槛”,从而改变了农村信用社的难产状况。处于近代农村的境况,也只有银行与政府的资金投入在先,农户的存款才会跟随投入,农村信用社才能设立。
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后,如何将其培育为能有效地与本土文化相融合、自我生长的内生金融组织,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又一问题。不少有识之士都认为尽管农村信用社依托外部资金建立,但它不是银行的“附庸机关”,“尤须避免‘机关官化’”,(27)应培养它本身的力量。金融组织存在的前提即能提供某种满足社会需求的金融产品。近代农村信用社亦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如近代学者所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两个特质:一是吸收平民小额存款为之生息;一是把吸收平民的小额存款仍放给平民。”(34)那么如何使农村信用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自我成长?这就有赖于农村信用社的有效组织和运转。农村信用社虽然多是银行和政府出资建立,但“银行对农民信用不熟识”,④政府无力过问全国各地合作社的具体事务,合作社业务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它的自我组织。而在农村信用社组织内部,“农民不能了解合作,经济上无自立与自助的能力,行为上又缺乏组织和团结的精神,处处存心依赖,除‘合借’而外,不知其他”。(35)农村信用社内生成长的动因归根结底在于合作社的管理者。
(二)金融监管对合作社内部管理的影响
1937年前,人们认识到在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下,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取决于主管的选拔与任用。翁醉亭认为:“从实际上来讲,一个社的能否健全,全视有否负责人才,即以理事会主席的责任而论,他实在也能负一社成败兴旺的责任”。(36)但在合作人才极其缺乏的情况下,合作社主管事实上只能由地方豪绅担任。郑厚博指出:“就领袖人物而言,农村中除掉地方豪绅之外,要找到真有才干而留于农村之农民领袖,事实上极感困难。”对于乡绅担任合作主管的优劣,当时也有不同看法。武育宣认为:乡绅领导下的合作社“其所得到的结果无非是仅能够从前个人对农民的压榨,改变为集体对农民的压榨,农民的本身并没有解除被剥削的痛苦的机会。”(37)张永懋则认为:“好绅有为善的决心,他想做出一点为人称道的事来,他在智识上,资历上,以及热心公益上,都足以给合作社莫大的帮助……他的缺点,是他对合作事业的态度错了,他不应当把合作社看作他的附属品,把合作社社员们看作他施惠的对象。”(38)尽管地方豪绅不具备正确的合作理念及合作知识,但在人才匮乏的境况下,合作社的运转还需依赖他们。由于合作主管的人选不存在竞争性,银行监管难以对合作社内部管理施加有力的影响。
1937年后,合作运动显现出一些弊端,其中尤以豪强劣绅把持社务、盘剥百姓最受诟病。对于这一问题,主流观点是通过使农村信用社和新县制相互渗融的行政控制方式加以解决。但“纳合作于地方行政之内”,依靠县政府“从旁发动监督”的方式,表面上使地方长官取代了地方豪绅的合作主管地位,但实际上乡镇长及保甲长之流仍多由豪绅担任。“关于保甲乡区各级干部人物……仍旧是豪强土霸的天下”,而且“通过层层的组织与训练,通过他们被赋予的新管治任务,以前他们仅‘俨然’是官,而现在‘简直’是官了”,更加难以实现。
在近代中国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合作社主管是主导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在农村精英不断流失的境况下,合作主管往往由土豪劣绅担任,他们的行为大大背离合作社建立的初衷,外部监督无力约束其行为,也就无法促成农村信用社的内生成长。
注释:
①王维骃:《救济农村应调剂农村金融之商榷》,《银行周报》,18卷22期,1934年6月。
②主要有:牧野辉智(日)著、黄枯桐译:《日本的农业金融机关》,商务印书馆,1929;牧野辉智(日)著、王世颖译:《农业金融概论》,黎明书局,1932;A.J.Boyazoglu(英)著、冯静远译:《农业信用》,黎明书店,1935;C.F.Stickland(英)著、欧阳苹译:《农业金融与农村合作》,1935;小平权一(日)著、欧阳瀚存译:《农业金融新论》,中华书局,1936;A.J.Boyazoglu(英)著、赵鼎元译:《农业信用概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③李金铮:《绩效与不足:民国时期现代农业金融与农村社会之关系》,《中国农史》,2003年1期。
④马寅初:《如何使上海游资及外国余资流入内地以为复兴农村之准备》,《银行周报》,18卷29期,1934年7月。
⑤张振尧:《都市金融与农村金融》,《农行月刊》,4卷2期,1937年。
⑥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齐鲁书社,2005年,329页。
⑦赵国鸿:《银行贷款农村应有之注意及其责任问题》,《农行月刊》,1卷8期,1934年。
⑧沈宜荪:《高淳合作事业停顿之原因及其救济方策》,《农行月刊》,3卷9期,1936年。
⑨王志莘:《对于农本局办法大纲之意见》,《银行周报》,20卷18期,1936年。
⑩良能:《合作社的开拓与农民银行的投资问题》,《江苏合作》,8期,1936年10月。
(11)邹枋:《农村放款中几个实际问题》,《农行月刊》,3卷4期,1936年。
(12)陈颜湘:《怎样才能使合作社不失败?》,《农行月刊》,1卷4期,1934年。
(13)朱其傅《非常时期我国农业金融应取途径之商榷》,[出版者不详],1936年,第12页。
(14)郑厚博:《中国合作社实况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15)(英)甘布尔:《中国合作事业之检讨》,《实业部月刊》,1卷7期,1936年。
(16)溥荪:《目前合作社的几个基本问题》,《农行月刊》,3卷12期,1936年。
(17)邹枋:《合作社社股的几个实际问题》,《信托季刊》,2卷4期,1937年。
(18)张德粹:《我国政府与农业合作》,《中农月刊》,4卷2期,1942年。
(19)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周刊纪念刊)》,1948年版,第109页。
(20)邹枋:《划一合贷程序之试拟》,《中农月刊》,1卷5期,1940年。
(21)唐临风:《略论目前的农贷和农村高利贷》,《中国农村》,8卷5—6期,1942年。
(22)林嵘:《七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农贷》,《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3)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403页。
(24)邹枋:《有关合作工作人员的四个问题》,《中农月刊》,1卷1期,1940年。
(25)路德:《中国合作行政之回顾与前瞻》,《农村经济》,4卷3—4期,1937年。
(26)林涤非:《中国合作行政的机构问题》,《中农月刊》,1卷8期,1940年。
(27)王世颖:《我国农业金融之新猷》,《财政评论》,3卷5期,1940年。
(28)宋荣昌:《陕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之质的分析》,《中农月刊》,2卷11期,1941年。
(29)张公权:《通货膨胀史》,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242页。
(30)张良辰:《抗战建国与合作金库制度》,《中农月刊》,1卷9—10期,1940年。
(31)宁档:《合作事业管理局工作检讨报告》,1945,11—371。
(32)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1934年。
(33)董汰生:《谈〈中国合作运动今后之动向〉》,《实业部月刊》,1卷1期,1936年。
(34)张德粹:《中国农民银行与合作运动》,《中农月刊》,5卷12期,1944年。
(35)翁醉亭:《提倡合作事业与改善农村之关系及合作社理事应注意之各点》,《农行月刊》,1卷3期,1934年。
(36)武育宣:《银行业投资农村之检讨》,《中国经济》,3卷5期,1935年。
(37)张永懋:《地方领袖与合作事业》,《实业部月刊》,1卷4期,1936年。
(3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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