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银行系统:等待和欢呼_银行论文

主办银行系统:等待和欢呼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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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银行制度”这个名词,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了。自1996年明确提出以来,不少人把它当成解决当前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尖锐矛盾的“救命良方”。客观地讲,主办银行制度作为一种调和银企矛盾的制度安排,理论上是有其显著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也有外国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它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建立一种更特定、更稳固的信用关系,加强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充分利用银行的资金、信息和服务优势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因为,既然银行现实上已经是国有企业最大委托人之一,实事求是地赋予银行与其投资者职能相应的权力,使银行成为企业的监控主体便是顺理成章之事。而且,银行作为企业的监控主体,具有监控能力最强、成本最低、最为安全的优点,同时也有利于政企的实质性分离。但是,这两年来的摸索式实践似乎并没有达到最初预计的效果。因此,对于现阶段在中国实行主办银行制度,还应当让我们从冷静的视角进行反思。

前提的缺失:正视我国目前的现实基础

主办银行制度并不是中国的首创。日本、韩国、德国等都实行了主办银行制度,只不过在日本称为主银行,韩国称为主交易所,德国称为家庭银行而已。特别是日本,正是在面临企业、银行双重信用恶化的局面下推广主银行制的,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于是,就有人一相情愿地认为中国建立主办银行制也会成功。事实证明,这恰恰犯了忽视制度前提的错误。

我们在认真考察世界范围内的主办银行制度之后,就会发现,现阶段中国尚不具备建立和实行现代主办银行制度的三大重要前提。

前提一:银行和企业双方产权关系明晰,信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为只有这样,银企双方才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彼此选择,排除行政干预因素。显然,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银企双方产权关系依旧模糊不清。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是国家的。在“国有”这顶大保护伞下面,企业弱化了对自身的利益和保护意识,一味依赖于银行,特别是主办银行制赋予企业优先贷款权,更削弱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形成了目前中国的一个奇怪现象,即国有企业“借钱不还,再借不难”。因为首先,反正“大家都是国家的”,有点不分彼此;其次,如果银行不贷款,企业就说没有办法还旧债,银行只能再贷款。企业下一次如法炮制。如此恶性循环,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国有企业债务总量大幅度上升。比如天津、哈尔滨、沈阳、成都等15个大中城市的2600多家国有工业企业,1994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为2544.5亿元,负债总额却已经有2007.8亿元。与1985年相比,资产增长4.1倍,而债务增长8.6倍,企业资产负债率在1985年为42.1%,到1994年为78.9%。其中,长期借款未还的数量,占借款总额的27.2%,应还账款超过3年而未还的,占欠款总额的8.9%。换句话说,如果老老实实还钱之后,这2600多家国有企业实际资产只有大约536亿元了。这种现象因其背后的体制作用,一直存在并延续不绝。这就是国有企业有组织地将自己的麻烦转嫁给了银行。

前提二:银行货币运营不受行政干预。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作为营运货币的特殊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在现行专业银行体制下,专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的利益是与各级政府利益紧密相关。这种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格局使得银行的正常经济行为经常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当政府将维持国有企业生存视为经济和政治双重意义的任务,而主办银行制又是以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存”为目标时,政府自然更倾向于向主办银行下达行政命令,以致于抛弃了主办银行制“银企平等的原则”,置市场规律于不顾,使目前中国政府、银行、企业三者之间本来就扭曲的关系更加恶化。这显然不利于自1994年就开始的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以及刻不容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前提三:企业具备较完善的资本金制度和资本积累机制。这其实正是中国企业同外国企业的重要差距之一。西方国家政府是通过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资本重注而使企业恢复活力,它们拥有一整套比较成熟完善的做法和机制。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依然受到政府过多的“保护”和“照顾”,体现在各方面的“父子关系”牢不可分,一味依靠政府“输血”,直接阻碍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参见拙作《国企改制:一本被念歪的经》,《探索与争鸣》1998年第4期)。1985年国有企业负债率大约40%,1994年就达到了78.9%。相对应的银行负担愈来愈重,出现大量呆帐、死帐,金融实力受到很大损伤。当前严峻的事实已经证明,没有较完善的资本金制度和资本积累机制,企业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各种挑战,不仅会拖垮自己,而且会通过落后的机制拖垮主办银行,使银行陷入危机,直接导致了发生金融风险的诸多隐患。因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可见,主办银行制之所以在现阶段中国收效甚微,正是由于当前现实基础并不具备主办银行制必需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国企和金融体制等多方面的改革滞后所致。

监督企业经营:主办银行现在做得到吗?

根据主办银行制的设定,主办银行和企业的信用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主办银行是客户企业的主要往来银行,企业在主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重要财务活动都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反映出来;第二,主办银行是对客户企业贷款中所占份额最大的银行,主办银行有义务向对口企业优先提供信贷、资金。因此,实行主办银行制,就可以通过主办银行对对口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和年终财务报表的控制,加强银行对企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有效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这恐怕也是当初许多人对建立主办银行制所寄予的一个良好愿望。

然而旨在建立银企之间特定信用关系的主办银行制最终不可能避免同我国目前政企不分及传统金融体制发生“撞车”的局面。首先,这一制度虽然赋予了主办银行监督企业资金运营的权力,却没能让主办银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造成明显的权责失衡。这集中表现在:(1)它没有明确规定在主办银行制度下,发生资金误贷而导致的银行呆账、死账最终由谁承担。在各大专业银行没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之前,责任的真正承担者只能是国家。(2)它也没有明确规定在主办银行制度下,对企业实行贷款这一行为应该有怎样严格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予以保障,这就造成部分银行借贷行为的随意性,客观上也为现在比较突出的银行系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显然,这两者揭示了传统金融体制的一个根本弊端:信贷权利私人化,而信贷责任公有化。可见,我国主办银行制最大的弱点就在于它仍沿袭了过去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明确的旧体制。在这样的旧体制下,要做到发挥主办银行制的优越性,根本转变银企关系,保证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真正负起责任,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其次,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实行是处于当前监管约束普遍软化的大背景之下。管理粗放,银行本身没有责任的压力,加上往往一家银行是几家甚至十几家企业的主办行,主办银行缺乏获取对口企业的真实信息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能力,更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于是,主办行往往坐听企业汇报,这种极端的信息不对称格局,完全歪曲了主办银行制的建立初衷,使表现上的资金使用由银企双方共同决策变成了实际上的企业单方面“垄断资金决策”。这样一来,银行独立地监督企业就只是一纸空文了。

第三,主办银行制度中关于对口企业拥有“优先贷款权和优先获取金融服务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利”,在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实际上已经转变为以行政办法授予部分企业“特殊政策”的作法。这又回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了,不仅人为地使企业“回避”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容易产生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银企联手进行更加变本加厉的“内部人控制”,这就极易增长跨行业腐败之风。

当然,这里并不是否定主办银行制监督企业经营的功能设定。事实上,这也的确是它一个明显的优越性,需要积极发挥之。但本文强调的是,如果不对现行旧体制实施根本性转变,主办银行制的这个优越功能就会受到严重的局限,甚至发生扭曲、走向它的反面。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主办银行制度只是一种以维持原有的计划金融体制为前提的银企关系的调整和重组,距离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特征还很远,对此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由于未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体制的弊端,也就很难在中国现有的基础上彻底消除产生银企矛盾的根源,从长远来看还不利于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建立和实行真正有效的主办银行制度,应该作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大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不能独立地进行,甚至错误地理解和实践。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主办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正经受着考验,原先备受推崇的日本模式和韩国模式,正面临着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挑战。主办银行制度的弊端正在开始显露。如何吸取日韩主办银行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深化我国国有银行商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有借鉴地探索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恐怕还有一个漫长的路程。因此,对于主办银行制度,且慢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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