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择校的政策导向:从机会博弈到权利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教育论文,导向论文,择校论文,权利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89(2010)11—0005—04
择校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问题的代名词,诸如优质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公民平等教育权利歧视等。人们所质疑、反对的并不是择校自身,而是择校背后的选择机制和教育理念,尤其是政府是如何引导义务教育阶段中的择校行为。对此,我们尝试从现行义务教育择校的机会博弈剖析入手,反思机会博弈所导向的义务教育悖论,进而提出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教育择校理念,建构从机会博弈到权利保障的义务教育择校政策导向。
一、义务教育择校问题:机会博弈及其悖论
由于优质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精英主义教育的影响等主客观因素,义务教育“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政策本身就潜含着机会的不平等、不公正倾向,迫使一些家长和学生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政府提供的“平等”入学机会,动用家庭和社会的各种资源,通过机会博弈实现自己的择校目标。
(一)现阶段义务教育择校中的机会博弈
我国现阶段的义务教育择校呈现出政府主导角色弱化甚至错位的现象,使义务教育择校从机会平等逐渐走向机会博弈。对全国东北、西北、西南、中部和东部的5个省和10个大中城市的调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占学生总数的40.5%,其中省会城市择校比例为42.7%,明显高于地级市的36.5%;家庭月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平均择校率达到50%,3000元以下的则低于30%;父亲职业为私营企业主的择校比例最高,高达50.7%,其次是党政干部和个体工商户[1]。这表明看似以个体行为为主的择校现象,已经通过量的累积及其对机会的重新选择逐渐冲击和挑战政府所主导的义务教育法定入学政策及其核心价值理念,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择校演变为教育消费者之间的教育权益及其衍生的发展权的争夺、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争夺、政府与学校的教育责任与权力的重新分配、政府和市场在提供教育服务上的矛盾与冲突。”[2]
在这种机会博弈中,现行择校是通过学习成绩、权力和金钱来实现的,其中权力和金钱择校最为社会大众所诟病。其实,学习成绩择校所折射出的问题更大,更危险,直接导致精英主义教育的垄断,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初衷。无论以何种资本择校,其最终结果就是,“择校成为部分特殊公众参与的局部运动,教育机会呈现出非均等分配状态”[3]。也就是说,择校在满足个体教育需要的同时,更造就了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择校阶层。凭借各种非义务教育性资本形成和壮大的这一阶层不仅占有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亵渎了公民拥有平等机会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暴露了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导向上的缺失,甚至异化。
(二)机会博弈择校导引下的义务教育悖论
首先,机会博弈择校背离了义务教育对公民而言公平和公正的制度理念。“从经济学的产品理论看,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公益事业,是政府给老百姓提供的公共福利和社会福利。”[4]这种“公共福利”事关公民素养发展和国家文明建设,需要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制度来保障,以尊重和捍卫公民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然而,机会博弈择校所揭示和彰显的义务教育理念却是,我们不是为平等、公正而抗争,反而是人人为特权而奋斗。公民凭借着个人的智力、权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本因素去角逐、博弈时,机会博弈择校就动摇了义务教育平等、优质、免费的制度公正基础,亵渎了义务教育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其次,机会博弈择校动摇了义务教育对儿童生命自主、自由发展的权利根基。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有责任捍卫人性的绝对平等、生命的神圣,儿童自身自主、自由地发展是义务教育实践的唯一目的。但是,在机会博弈择校机制下的义务教育过程中,儿童没有选择教育的话语权,博弈择校是成人社会资本的较量,儿童自身的发展不是目的,而是砝码和工具,以满足家长、社会对精英教育的追逐。在成人视野里,这些所谓的优质名校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它们不仅决定你的命运,而且表明你的身份,不仅表明你的身份,而且决定了你的价值”[5]。当精英教育成为义务教育的主导时,博弈择校就会不择手段,无论是公民的平等权利,还是儿童的生命权利,都会被工具化。
二、义务教育择校导向的基本理念:权利尊重和呵护
从义务教育发展的进程和各国义务教育实践的经验分析,义务教育择校是基于对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尊重和呵护为前提的,其合理性在于促进公立学校的竞争,激活义务教育的活力,满足公民多元化教育的需要。
(一)基于公民权利的义务教育择校观
义务教育制度的公正、神圣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尊重基础上的,这反映在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的公民拥有平等享受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权利层面上。然而,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本质是公民权利和户籍身份的错位。“户籍身份在社会中执行了分配功能,不同的户籍与不同等的资源配置和利益获得机会的分配相结合,构成了以户籍身份地位差别为特征的社会空间等级机构,即户口不平等现象。”[6]这种户籍不平等具体到义务教育优质教育资源的享有上就是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甚至同城之间,重点与非重点的等级性也泾渭分明,先天性的户籍身份因“划区招生”、“就近入学”政策而不得不接受义务教育资源上的等级待遇。因此,政府必须转变传统的户籍观念,赋予公民身份、权利平等的现代文明理念,保障公民不因出生地域、家庭背景等先天因素而平等地享有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由政府提供的基本权益。
尊重公民权利的义务教育择校理念就是政府要保障公民主动择校、低成本和低风险择校。所谓主动择校,就是政府应当保障、资助和鼓励公民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择校,但时下的“就近入学”政策有强制公民被动接受既定义务教育资源的潜在要求,以避免因优质教育资源稀少而加剧博弈择校的矛盾。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也是“就近入学”,这既是由儿童的身心特点所限制的,也是义务教育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义务教育择校的空间是有限的,只要政府公正地分配义务教育资源,合理定位义务教育办学性质,公民就会自主、自由地选择“就近入学”。而低成本、低风险择校就要求政府保障、引导公民沿着规范、合法的途径选择适合自己的义务教育,避免机会博弈中因非规范性交易而增加的高成本择校和因违反“就近入学”政策而导致的违规、违法择校。
(二)基于儿童权利的义务教育择校观
基于儿童权利的义务教育择校理念,就是要明确义务教育择校必须以实现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教育也不例外,即儿童生命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权是各国发展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权利得到尊重和呵护的具体体现。因此,《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又规定:“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儿童不能被当作可以利用的对象而任由成人通过应试来甄选、制造和设计,儿童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就是他自身作为人的目的性存在得到张扬而非工具性地被利用和被塑造。而且,每个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自主、自由发展的平等权利,对此,我国《宪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文都予以明确和保障。而机会博弈择校显然是成人资本较量的一场游戏,儿童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都受到歧视、被工具化。
具体到义务教育择校实践,就是要尊重和呵护儿童判断、选择义务教育资源的基本权利,相信儿童拥有择校的能力。现代儿童观和教育观认为:“生命的每一时刻都是真正的‘人生’。儿童对现在拥有权利。”[7]也就是说,生命不是只有到了成人阶段才具有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人的生命不是终极性的定型,生命始终处于不断生成的存在和发展状态中,每一个阶段都体现了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样具有他这个阶段所拥有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在义务教育择校的过程中,儿童应该被看作拥有判断、选择具体学校的主体性合作者,而非机会博弈中无足轻重的客体;他是已经拥有全部人权的“人”,而不是“尚未拥有人权”的小孩子。
三、权利保障下的义务教育择校的政策导向
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保障的义务教育择校政策要求在教育性质上坚持从应试教育走向公民教育,在学校特征定位上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在择校的具体保障上实现从历史、市场博弈转向正义补偿。
(一)从应试教育导向公民教育
从应试教育导向公民教育是从义务教育性质上确保择校是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来实现的,而非机会博弈的结果。机会博弈择校赤裸裸地挑战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危害就在于它违背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即教育并不是把未来的公民纳入等级化的教育机构中,并根据考试成绩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教育,而是培养他们的正义感或善的能力,训练他们的理性能力,提高他们的经验和视界,丰富他们的个性,促进他们的美德”[8]。如此,义务教育才能承担起促进社会正义和文明的公共职能,维护公共权益;而择校就不会出于单一的应试竞争,而是公民权利的自主和儿童权利的自由。不然,义务教育的办学性质不转变,再平衡、均等的义务教育资源也难以阻挡由应试教育所诱惑的机会博弈。
公民教育导向的义务教育要求走出唯应试是从的封闭、单一、机械的畸形教育观,将公民作为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统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品质是社会成员既作为自为个人主体的个人生活,又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独立、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体所共同可欲的品质”[9]。这样,义务教育既真正尊重了儿童的生命权和发展权,激发个体的潜能,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又能为社会培养鲜活的公民,促进社会不断进步和创新。因此,义务教育实践必须改变应试教育培养“顺民”的传统观念:接受和服从,通过培养公民,而不是应试者,焕发义务教育自身的生命活力,实现人和社会的解放。
(二)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
从同质性教育导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是从学校的特征来保证择校必须建立在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基础上,而不是机会博弈。课程、方法、评价相同(甚至雷同)的同质性教育的结果就是学校之间只有等级的高低之别,没有基于儿童个性和学校自身的特色发展,催生了机会博弈择校的土壤。因此,义务教育必须以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为指南,实现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择校。所谓标准化办学,是指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评价标准等,都有法定的标准、规范,以体现公民平等享有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权利;而特色化教育则是从尊重儿童生命自主、自由的权利出发,倡导个性教育、创新教育、多元教育,满足公民社会儿童发展的需要。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内在地统一于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中,“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机构,它的公共领域的活动性质使它既关注社会的共同利益,又关注全部公民的教育权利与需求,教育要尽可能的人性化和多元化,不仅要满足国家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又要满足多元文化群体的教育需要和公民个体的教育权利”[10]。所以,标准化办学可确保义务教育的公共利益追求,特色化教育则能满足儿童发展的基本需要,使公民培养和儿童成长相得益彰。
为改变“千校一面”、“等级分明”的同质性应试教育现状,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义务教育应在办学条件、学校类型和课程设置等方面走向标准化办学和特色化教育,满足权利保障下的择校需要。在办学条件方面,政府应淡化和取消国标、省标、市标的界限,代之以统一的、法定的办学评价标准,使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在办学类型方面,坚持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占绝对主体,以便有充分的优质资源来均衡配置,为公民提供公平的入学机会;同时,政府应赋予民办学校平等的办学自主权,激活市场办学机制,丰富公民的备选资源,通过竞争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水平,改变公立学校以各种形式打着“假民办”的旗号变相“择校收费”的不良影响。在课程设置方面,切实将校本课程、生本课程落到实处,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创造性,满足儿童全面、自主、多元的教育需要。
(三)从历史、市场博弈导向正义补偿
从历史、市场博弈转向正义补偿是基于权利择校的具体保障,唯有向弱势群体补偿,义务教育择校才能真正体现对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尊重。现阶段,历史和市场演绎出一种让普通民众无可奈何、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即历史造成的既定现状短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市场机制则诱导民众以高风险、高成本、高代价博弈择校,好像与政府的“就近入学”政策无关,是公民的个人行为,然而,这种看似自主自愿的机会博弈择校是以历史和市场为借口,将政府理应保障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的责任转嫁给民众个人,既背离了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有的责任担当,也扭曲了义务教育自身的公共产品定位。所以,政府必须通过补偿原则来弥补历史缺憾,优化市场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择校是基于公民权利和儿童权利,而不是“被自愿”地机会博弈。
正义补偿既是对历史的矫正,也内含对市场的干预,体现了义务教育制度善和公正的特点。“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11]在我国,现阶段的重点学校和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为设计的结果,如出于对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需要而刻意建设的重点学校,传统户籍制度使公民先天地分享有包括教育在内的不同等级的公共福利。可以说,重点学校和特权群体是弱势群体以牺牲自己的公民平等权利和儿童发展权利为代价而存在、发展的。因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补偿力度,平衡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借鉴国外试行的“教育券”、“学费退税”等举措,直接补偿弱势公民,使他们拥有自主择校的资本,满足儿童平等的发展需要。同时,我们的重点学校也应反哺、回馈非重点学校,采取诸如师资培训、教师流动等方式,承担起教育促进社会平等、公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