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3/11之后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人权保护_正当程序论文

9/183/11之后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人权保护_正当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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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712.9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6-0051-06

9.11事件永远改变了美国人的生活,这种改变不仅在于人们发现了平静生活背后可能隐藏着意想不到的恐怖袭击并由此产生了不安全感,更在于这场人类惨剧以及随之而来的美国政府的反恐战争必将影响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法治国家,美国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变革已在所难免。

美国的反恐战争分为对外、对内两大维度。在对外维度上,主要是对恐怖分子基地以及支持恐怖分子的国家实施军事打击和外交制裁;在对内维度上,美国反恐战争就是要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本土的恐怖犯罪活动。[1]于是刑事诉讼就成为法律变革的首要领域。这场变革在9·11事件之后其实就已经开始,并将持续下去。其结果不仅会改变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社会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既有的平衡关系,还会影响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衡的基本宪政架构。

一、联邦政府刑事侦查权力的扩张

在一幅漫画中,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将一头贴着“FBI”标签的凶猛怪兽放出了铁笼,吩咐它:“记着对人和气一些。”美国人对执掌公共权力的政府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故而将FBI比做“凶猛怪兽”。漫画作者用“怪兽出笼”喻指联邦政府刑事侦查权力的扩张。

事实上,自9·11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国会的立法以及行政法令极大地扩展了自己在刑事调查、拘留、逮捕、审讯方面的权力。权力的扩张起因于打击恐怖犯罪的需要,但扩张后的权力却像“美式精确制导炸弹”那样并不十分“精确”,常常会殃及无辜,引起人们对于传统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忧虑。

9·11事件之后,美国警方立即展开了针对阿拉伯裔美国人和外国人的大规模搜捕和拘捕行动。迄今为止,人们仍然无从知晓被拘捕的确切人数和具体情况。有关国家的使领馆也抱怨说他们没有得到被拘押公民的信息。司法部长对实行秘密拘押和消息封锁的辩解理由是:“保护被拘押人的隐私权”。这些被拘捕者不了解他们被逮捕的原因,不能与外界联系,也很难得到律师的帮助,听证程序也是秘密进行,被羁押者家人、公众和媒体均不得参与。尽管这些搜捕和拘押行动的目的是对9·11事件进行调查和防止新的恐怖袭击,但是迄今尚未有人被证明为与恐怖袭击有关。

最近,《休斯敦新闻》披露了几起羁押多日后又被无罪释放的无辜者的案例。纳塞·穆斯塔法就是其中之一。29岁的纳塞·穆斯塔是一名便利店老板,2001年9月15日,他在布什国际机场由于出示的护照有点破旧而受到怀疑。进一步的调查发现穆斯塔法与9·11事件劫机者有许多共同特征:劫机者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穆斯塔法三年前在德州埃尔帕索普被逮捕过,当时身藏10200美元的现金;劫机者最近都去过中东,穆斯塔法也去过;劫机者使用的是假身份,审查此案的法官发现穆斯塔法使用过不同的社会安全保障号和别名。尽管存在着上述类比和猜测,但由于缺乏相应证据,最后检察官只能以“护照欺诈”的罪名起诉穆斯塔法。经过艰苦的诉讼程序,被关押了67天的穆斯塔法被释放了,所有的疑点得到澄清:所谓的别名不过是个昵称,不同的社会安全保障号则是治安官助理的打印错误,护照的鉴定并未发现伪造或篡改的痕迹,看上去比较旧,只是由于穆斯塔法将包放在后面的裤袋里,他坐在上面,加之拿进拿出,使用频繁的缘故。[2]

穆斯塔法与仍然被秘密羁押的人相比,应该算是比较幸运的。在阿什克罗夫特下令要在全美30多万非法移民中追捕约6000名逃犯之后,以及国际反恐战争的深入,秘密关押的人数只怕会有增无减。

值得指出的是这场追捕行动的种族主义色彩,尽管公开的政策禁止“种族甄别”,但是种族歧视有意无意地甚至借助于内部规定而表现于刑事侦查活动之中。正如美国阿拉伯裔反歧视协会主席佐伊德·阿萨乌里(Zooid Asauli)所指出的:“政府完全有权驱逐那些无权居留美国的人,但是,将这样的驱逐行动建立在系统化的、种族因素考虑的基础之上,则明显是不合理的。我们已经逐渐使一种政策性观念变得体系化,那就是年轻的阿拉伯男性应当是被区别对待的特殊阶层,这样的现实令人忧虑,因为我们的社会承诺依照法律反对歧视,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2]

二、倍受质疑的爱国者法

在对9·11事件震惊之余,美国公众随即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参与自杀式袭击的恐怖分子能够在美国逍遥数年、精心策划并接受培训而不被察觉?这个问题很容易就导致一个推断:由于强调保护个人自由的美国宪法的限制,政府的安全、情报、移民部门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对付恐怖分子的可能袭击。

在2001年9月的最后几天,美国司法部将一份据称含有行使安全保护职能必要手段的法律草案提交国会,一个月的激烈辩论和仓促修改之后,国会通过了这项“美国爱国者法”,(注:美国爱国者法的正式名称为“通过为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犯罪提供适当手段来团结和加强美利坚合众国法”(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因其首字母为“USA PATRIOT”,因此又被称为“爱国者法”。)2001年10月26日,经布什签署成为正式的立法。这项“美国爱国者法”的副标题为:“法案旨在吓阻和惩罚发生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恐怖主义行为,并加强法律执行中的调查手段等”。其目的显然是要赋予法律执行部门更大的权力,来预防侦查和打击恐怖犯罪,而这一目的也充分地体现在其各个法律条文之中。

1、“爱国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分子做了模糊界定,扩大了打击和追诉对象的范围

根据该法,恐怖分子是指通过参与给他人生活带来危险的活动而在美国国内实施恐怖行为的人。恐怖主义行为是指违反联邦或各州法律,使用破坏、谋杀、绑架等手段,意图威胁或强迫平民百姓,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评论者指出,这样宽泛的定义,不仅模糊了普通刑事犯罪与恐怖主义行为之间的界限,更加令人担心的是,它显然也包括参与政治抗议示威活动的人。如果将抗议行为看成危及他人生活的话,那么,较为激进的环境主义者和世贸组织抗议者就会被作为恐怖分子来看待,政府有可能对轻微的违法施加严厉的刑罚。[2]

2、“爱国者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羁押外国人新的、几乎是无限的权力

根据该法第412条,司法部长拥有将任何一个外国人归入恐怖分子嫌疑人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司法部长做了这样的决定,这个外国人就可以在没有任何指控的情况下被拘留7天。更严重的是,如果一个依法应当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还被发现居留在美国,有关当局有权将其羁押。只要司法部每六个月确认一次该外国人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他完全有可能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被终身监禁。评论者指出,这样的可能并非纯粹是一种想像,由于很少有国家愿意接受被称之为“恐怖分子”的人,即使没有司法部的每六个月一次的确认,他也有可能遭受无数次的拘留,甚至长期监禁。这样,就像签证超期、非法居留这样的小问题也有可能在没有任何判决的情况下面临长期的羁押。[3]

3、“爱国者法”扩展了联邦执法部门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权力范围,使刑侦手段更加灵活多样,更加富有效率

该法第201条和第202条授权联邦执法部门通过监视、监听以及安装相应设备来侦查与恐怖犯罪有关的活动。第203条规定联邦执法部门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与美国公民有关的敏感信息,以及通过秘密侦探窃听得到的信息。第209条规定,依据一定的搜查令,联邦执法部门可以搜查、扣押保存在电子通讯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如未经阅读的电子邮件等,还可以对正在传递中的信息进行截取等。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联邦执法部门可以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要求电脑和网络服务机构提供客户的详细情况。第213条使联邦执法部门有权获得一种“暗中进行”的搜查令,也就是说,在被搜查对象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联邦执法部门可以暗中搜查他的办公地点、居所等。第214条和216条扩大了联邦执法部门监测、跟踪往来电话的权力。第214条将国际恐怖主义和外国情报活动纳入其监测范围,第216条则规定联邦执法部门有权在已有的对电话线路的监测、跟踪装置之外自行安装和使用新的电子通信跟踪设备。第218条放宽了联邦执法部门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获得“监听证”的标准。第301~330条规定,联邦执法部门有权以打击国际洗钱行为而调查银行记录,银行有义务呈报受到怀疑的交易情况。第358条授权联邦执法部门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取得敏感性的个人信息。

三、宪法权利遭遇侵蚀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一致的。一方面,前者可谓衡量后者状况的一个重要尺度。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指出,越是在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4]只有连被告人这样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的权利都保障得完美无缺,才可以说这个社会具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无辜者受追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普通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基本上就成了同义语。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美国联邦宪法是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渊源,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隶属《权利法案》的第四、五、六、八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约束政府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而对刑事诉讼活动发挥重要影响。

从目前来看,美国进行反恐战争的法律武器除了前述的2001年“爱国者法”之外,还有《1996年反恐怖犯罪和有效死刑法》(注: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 of 1996。该法于俄克拉荷马爆炸案发生后起草并制订。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爆炸案一周年纪念日将其签署为法律。)依据布什总统令设立的“特别军事法庭”,以及美国司法部因应反恐需要而发布的一些规章与法令等。这些立法规定和行政命令,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两大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社会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历经多年发展已渐趋稳定的平衡关系,其基本方向是:政府权力得到扩张,个人权利和自由被迫收缩。分述如下:

1、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拥有其人身、房屋、文件和物品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只有存在着可能事由,经过宣誓和确认程序并在对需搜查的地点、人身和需扣留的物品作特定说明之后,方可发布搜查扣押令。

第四修正案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要禁止所有的、由政府执法部门实施的搜查与扣押行为,而只是那些“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行为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搜查与扣押所涉及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搜查与扣押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加以判断。[5]这样,特定的搜查或扣押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则要通过权衡个人对隐私权的预期和政府执法部门的利益来作出结论。合理性要求执法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向司法行政官申请搜查和扣押证。搜查或扣押证的签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在实体上存在“可能事由”,在程序上则要求执法部门提供与“可能事由”的有关证据,详细说明需要搜查的地点、人身、需扣留的物品,经过宣誓和确认,由独立的司法行政官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爱国者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蚀表现在降低了联邦执法部门为获取搜查和扣押令的“门槛”,使其侦查活动更具有自主权。如,依据原来的《外国情报监视法》,联邦执法部门必须提供信息证明监听的“目的”,要搜查外国情报而根据“爱国者法”第218条,联邦执法部门只需提供信息证明搜集外国情报是实施监听的“重要目的之一”,一字之差带来了实践中的重大变化;联邦执法部门无需证明实施监听将揭示犯罪活动的证据的“可能事由”,而只需证明受监听的对象与某外国政府或恐怖组织有牵连就行了。除此之外,“爱国者法”中还有不少像这样降低取得搜查和扣押令门槛的条文,这对于由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的,公民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显然是一种侵蚀。

2、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正当程序权利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缺乏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并不是一个含义清晰的法律概念,美国最高法院以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多有争议。其基本的原则是: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合理的程序和标准来对待被追诉者。程序和标准的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政府部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而不能完全地自主行事;作出剥夺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决定时应当依据符合一定要求的标准。

但是,“爱国者法”第412条赋予了司法部长限制和剥夺个人自由这一最基本权利的巨大权力。在此,对个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的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经司法审查程序即可羁押犯罪嫌疑人,二是司法部长可以在缺乏“可能事由”的情况下拘捕某个外国人,只要“他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该外国人参与了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任何活动。”由此可见,“爱国者法”赋予了司法部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及外国人自由的决定完全可能只从政府行为便利性出发,甚至可能建立个人任性的基础之上。个人自由这一在美国社会可谓最根本的宪法权利面临侵蚀。

而针对卷入恐怖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则可谓侵犯正当程序权利的“典范”,由特别法庭管辖被告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注:关于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之中。由于这一权利已被英美法系传统认为是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基石,因此,它就成为正当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特别法庭所遵循的程序将不适用于联邦刑事程序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这就意味着在特别法庭受审判的被告将缺乏提供在联邦法庭中的所有保护。

3、第六修正案保护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接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应当指出,第六修正案所涉及的与律师有关的权利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具体权利的有机组合。其中之一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谈话和秘密通信的权利,这个权利系英美法系上一项古老的证据法特权,按照这项特权,对当事人为获取法律意见和帮助而坦陈的秘密信息,不得加以披露。其具体的理由是,保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交流的秘密性能够解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从而向律师作全面陈述,进而有利于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6]

2001年10月30日,司法部颁布一项法令,要求联邦监管场所允许在许多情况下,对犯人与其律师之间的通信和谈话实施监视和监听。依据这项法令,如果司法部长“确认对犯人利用与律师及其助手之间的交流来促进暴力或恐怖犯罪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可以对犯人与律师之间的通信和交谈实施监听。由于“暴力犯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因此这项法令其实并不局限于所谓的“恐怖犯罪”,而几乎可以扩展到所有的犯人。该法令生效后不久,美国律师协会指出,这项法令显然侵犯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是第六修正案的严重违反。在监管场所的监视或监听将律师置于一种两难境地,要么违反保守当事人秘密的职业伦理义务,要么干脆不与当事人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交流,从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宪法权利。[7]

四、刑事诉讼法何去何从

全面评估9·11事件后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变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可能为时尚早,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场影响必将是全方位的和深入的。因为它不仅会引发相关法律领域如宪法、刑法、证据法、移民法等的变革,而且也触及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和国家的基本权力架构。

1、权力的扩张与宪法权利的维护

权力的扩张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及时打击和有效遏制恐怖犯罪提供工具,另一方面却也损及美国人一直所珍视并为之奋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为了平息多数公众对于后者的担忧和反对,美国行政当局试图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来推动这场法律变革。从目前来看,几个新的立法和规章都是以针对外国人为主,似乎不影响普通美国公民的传统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方式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自欺欺人。

首先,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外国人与公民同样归属于《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对象“人”,而将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区别对待则会违背普适人权的价值观与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事实上,这种价值观和宪法原则在美国的判例法中已有充分的体现。例如,在Kwong Hai Chew v.Colding案中,[8]最高法官认为由于这些外国居留者“身居”美国境内,因此他们属于宪法第五修正案上的“人”,从而有权获得正当程序的保护。在United States v.Verdugo-Urquidez案中,[9]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仅仅是公民。这种保护在许多情况下对即使是非法居留的人也是适用的。最高法院在Mathews v.Diaz案中指出:“宪法第五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每一个这样的人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不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即使是那些在这个国家非法、非自愿或者短暂居留的人也有权获得这些宪法保护。”[10]

其次,在实践中,联邦执法部门只须将某些组织和个人界定为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组织,即可对之依照新的立法与法令采取更加有效的强制措施。依据“爱国者法”所确立的宽泛的恐怖主义概念,并不能精确区分公民与外国人,而且,实践中在恐怖主义犯罪与某些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之间并不存在一目了然的界限。因此,这些反恐法律看似多以外国人为对象、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关联不大,但是法条背后的价值观转型以及实践中执法方式的改变,势必对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以及美国公民的权利保护发生影响。

2、刑侦权力与司法制约

《权利法案》虽然为人们规定了广泛的、不受政府权力不合理干预的权利,但终究是“纸上的条款”,它需要一个机构来对政府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在“三权分立”的基本架构下,将这个权力赋予了法院,使法院成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终守护者。然而,在“美国爱国者法”却包含了诸多摆脱司法审查的条款,例如,第203条规定,联邦执法部门不经司法审查即可取得由大陪审团调查而得到的敏感信息;第215条规定,只要联邦执法人员提供书面说明,认为某项需要搜查或扣押的物品符合《外国情报监测法》的要求,法院就必须发布搜查或扣押令;第216条许可执法部门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取得某些私人敏感信息;第508条规定,只要执法人员提供有关信息相关性的书面说明,他们就可以获得学生的档案资料;第412条涉及人身自由,它授权执法部门在不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对有恐怖犯罪的外国人实施拘留,这些条款削弱了法院对于刑事侦查过程的监督和约束,打破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既有平衡关系。

鉴于美国法院在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特地位,以及在刑事诉讼法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权人士对法院回击行政当局权力扩张,保障个人权利寄予厚望,认为迄今为止法院尚未结合具体案件对“爱国者法”进行审理。一旦有这样的机会,司法界应当会作出适应的回应。[13]但是,即使是在9·11事件之前的某些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似乎更愿意在所谓“危机时刻”约束自己的权力,而不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在Zadvydas v.Davi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一方面沿袭旧例,认为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永久居留权,均有权获得正当程序的宪法保护,但是另一方面,法院也为例外的情况预留了空间,指出:在涉及恐怖犯罪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外国人实行“预防性羁押”。[11]可见,在刑事诉讼领域,美国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工和制衡架构正在发生着改变。

有学者指出:“无论是安全还是自由都不能轻言放弃;两者都需要时刻地予以关注。”[12]但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协调并重新定位两大价值的结构关系的确是个难题。美国公众特别是民权人士则对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侵蚀感到担忧。布什总统在9·11事件发生后发誓:“我们决不允许敌人通过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或限制我们的自由来赢得这场战争”。但是,评论者指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改变美国人既有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价值观的却是声称是保护它们的“反恐战争”。[7]美国刑事诉讼法究竟何去何从,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收稿日期:20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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