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就业政策体系与可借鉴之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处论文,日本论文,就业政策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日本就业政策的体系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就业政策是促进劳动力供求在市场达到合理平衡并维持这一平衡的政府行为,是对市场的补充和调节。就业政策的目标是,使拥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都有工可作,尽可能降低失业率,达到充分就业。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行为,可能会出现劳动市场供求结合机制不完善,或者劳动力供求之间结构不吻合,或是劳动力供求量上的不平衡,从而难以实现充分就业或出现部分用工紧张。就业政策主要针对这些“市场的不足”进行调节,一是增强劳动市场的需求结合功能,主要通过公共职业介绍和对民间职业介绍的管理;二是对就业结构进行调整,改善劳动力需求方的用工制度和开发就业机会,并对劳动力供给方进行职业训练。按照如此对象领域的划分,日本的就业政策所实施的各项事业可以归纳为由表1所示的体系。
表1 日本就业政策的体系
劳动力供给劳动力需求
劳动市场的调节 1)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事业
2)雇用保险事业
6)职业训练事业 2)雇用保险事业
3)特定不景气产业、 特
定地区就业对策事业
4)特殊产业、 特殊劳动
力就业对策事业
构结的调节 5)失业对策事业
6)职业训练事业
表1中各项事业的成立背景与具体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由《职业安定法》所规定的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事业, 主要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600余所)来实施, 它是调节劳动力市场最基本的施策。职业介绍包括向来所登记的求人、求职双方提供信息,并举办公开招聘会。职业指导包括对求职者进行职业适性测试、面谈、举办讲习会、参观实习以及对求人方的用工条件进行指导,促使求职者早期就业。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对象主要是成人劳动力,学校毕业生的职业介绍由学校负责,但要接受公共职业安定所指导。1988年日本实现了公共职业安定所全国计算机联网,使求人求职活动更加广域化、迅速化。通过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再就业率(不包括新毕业生)为6 %—7%〔1〕,而60—70年代曾维持在10%—15%。最近10年来,在技术进步、服务产业化以及劳动者就业意识多元化的影响下,日本开始允许并积极扩大某些业务领域的民间职业介绍活动,使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结合更加高效率、合理。一是修订《职业安定法》规定私营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范围,收费介绍只限于美术、保姆等29种职业,免费介绍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职业。二是制定《劳动者派遣法》(1985年),电子计算机软件设计、翻译、秘书等16种业务范围内,企业可以派遣其雇员到其他企业工作。派遣企业对派遣者负有劳动合同的一切责任,它相当于我国再就业工程中的劳务输出。这种派遣方式具有短期性和灵活性,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比较容易结合,同时《劳动者派遣法》又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条件。
2)雇用保险事业是日本就业政策中最主要的制度。 它是一项比较综合、覆盖面广的保险制度,由前身的失业保险和3项附带事业组成。其法律依据是《雇用保险法》,于1974年在《失业保险法》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失业保险法》发展为《雇用保险法》,是日本就业政策上的一大转折。在此之前,日本的就业政策以失业救济为主,是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并促使其尽早再就业的事后性对策,雇用保险纳入了雇用安定事业、(维持就业并开发就业机会)、职业训练事业、提高就业福利水平事业等3项附带事业后,加强了抑制失业的事前对策, 同时就业政策拥有了稳定的财源,而且由于抑制了失业,对保险财政的收支平衡也具有很大的实际效果。抑制失业的3 项附带事业由雇用保险会计制度中相对独立的“雇用安定资金”作为财源,大致占雇用保险会计中的1/3,它参考欧洲一些国家的就业税或训练税,完全由企业负担(费率为工资的3.5‰),用于向企业或劳动者个人提供初助金或直接建设训练福利设施,主要的事业内容如表2所示。其中, 雇用调整补助金是一项主要的补助项目,每年支出约500多亿日元,20余万人〔2〕受到补助。
表2 日本雇用保险中3项附带事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雇用调整补助金(在经济波动或结构变化的情况下,
企业为了维持雇用避免裁减而采取“一时休业”
或训练休业(相当于我国的下岗)时,补助企业休
业人员生活费的1/2(小企业2/3)
产业雇用安定补助金(被指定的衰退产业中,向为
了维护雇用而采取内部调换、 训练等措施的企业
进行工资补助)
雇用安定事业 老年人多数雇用补助金(对于延长退休年龄或雇用
退休年龄以上的老年人的企业进行工资补助)
地区雇用开发补助金(对在被指定的地区创造就业
机会的新设企业进行工资补助和所需经费补助)
企业内训练补助金(对企业进行企业内训练所需经
费的补助)
终生能力训练补助金(对根据职工年龄制定了终生
训练计划的企业进行工资和所需经费的补助)
职业训练事业 中小企业经营内容转换职业训练补助金
中央公共职业训练设施的经营
都道府县训练设施补助金
雇用促进事业团等公共团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补助
与低息融资改行都道府
提高就业福利水平 县补助金(对本地区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举办讲
习会的经费补助)
雇用保险主业的失业保险方面,包括农林业的所有被雇者必须强制性地加入保险,分为长期职工、短期职工与中老年职工3种类型, 保费和救济标准各不同。长期职工的保险,职工和企业各负担工资的4‰,国库负担失业救济金的1/4。为了防止随意性离职或滥用失业保险的行为,失业救济金设置了一定的领取限制条件,比如领取者为工作一年以上并加入保险半年以上者,对于因个人理由而离职者1—3个月内不支付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3个月。 在失业救济金之外,为了鼓励失业者早日就业,还设有早期再就业补助(对提前就业者继续发放预定的失业给付金)、异地求职活动交通费等。现在日本的失业者数约230万人〔3〕,失业救济金一年发放1兆3千亿日元,其中一般救济金60万人,约为加入保险者的1.8%〔4〕,特例一次性发放50万人。雇用保险每年征收约2兆日元,失业救济与3项附带事业合计共有30余种名目的救济金与补助金,保险财政状况较好, 积累金相当于征收额的1/3。雇用保险的认定和发放事宜由各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执行。
3)对于因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而衰退的行业(矿业、 纺织)以及受影响的地区,国家承担起就业安置的责任。一是在抑制失业维持雇用方面,除了提供雇用保险中的雇用调整补助金外,还设立了针对这些行业的产业雇用安定补助金、职业转换补助金(企业转换生产经营内容以维持雇用)、职业训练补助金等。二是在促进离职人员早期就业方面,认发为期3年的求职证, 在此期间内对于此类人员的失业救济领取期限、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都采取特别措施,对录用此类人员的企业提供特定求职者雇用开发补助金。这是1977年通过的《特定不景气行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所规定的,后与《特定不景气地区离职者临时措施法》合并,成为《特定不景气行业相关劳动者的雇用安定特别措施》,第一次从制度上确立了就业政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和地位,使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形成更加统一的、有机的关系。
日本的地区就业政策,在高度经济增长时期致力于通过地区间的流动将富余劳动力向劳动力不足的大城市转移。但是在其后的安定增长期,除了衰退行业集中的地区和偏远地区就业机会严重不足以外,出口产业集中地区受日元升值影响就业机会减少,东京等大城市人口过度集中以及地区间流动减弱等原因,地区间的就业机会越来越不平衡,一些偏远地区、特定产业集中地区的就业状况极其恶化。在前述的特定不景气行业雇用安定的临时性立法的基础上,1987年通过了综合性、永久性的《地区就业开发促进法》,把地区就业政策的重点转为开发当地的就业机会。此法指定了4个级别的需要开发就业机会的地区, 除了适用于雇用保险中的地区开发补助金、雇用调整补助金、建设宿舍和福利设施的低息融资或补助金外,对于离职者的失业救济领取期限、职业介绍和指导等采取特别措施。
4)对于建设业、林业、 医疗看护行业以及中小企业等劳动力不足的行业,分别制定了个别的法律,促进企业改善用工制度和条件,增强吸引劳动力的魅力。对于就业困难或易离职的中老年劳动力、女子劳动力、残疾人的雇用也分别制定了法律,对录用这类劳动力的企业进行工资补助,减低使用他们的成本,抑制失业或促进再就业。这些行业、劳动力都处于供求极不容易平衡、容易出现失业的个别劳动市场。
5)失业对策事业是政府通过道路、港湾、机场、治山、 治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来吸纳安置失业人员的临时性措施,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失业期间的生活来源,向民间企业安定就业过渡。这项事业起始于1949年的《紧急失业对策法》,50年代后期主要临时安置煤炭产业和美军基地撤离后出现的大批失业人员,曾达到35万人的规模,但进入60年代后开始缩减,80年代末终止。这主要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失业对策事业没有充分起到失业人员向民间企业就业过渡的效果,反而滞留了一大批日趋老龄化的失业人员。二是用于临时安置失业人员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效率较低。
6)职业训练事业一般被认为具有调节劳动力供给结构的性质, 但在日本,职业训练不仅针对离职者,对在职者的训练更是重点,以抑制失业和保持就业安定。因此它在日本的就业政策中也具有很强的对劳动需求一方的调节作用。以《能力开发促进法》为依据的日本职业训练具有2个主要特点。第一, 国家不仅通过雇用促进事业团设置运营公共训练机构,对于各都道府县设置运营的训练机构和企业组织的内部教育训练提供补助,公共和民间一体化提供训练机会。第二,提倡以职业能力开发为主的终生学习体制。终生学习体制是促进企业对职工的职业生活全过程进行系统的、阶段性的训练安排以及促进职工自我学习的政策,特别强调中老年职工的职业能力提高,从短期、长期两个方面调节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结构,促进就业安定。促进职业训练的财源来自雇用保险。
2.日本就业政策的特点与作用
综括上述政策体系,可以总结出日本的就业政策具有以下特征,并在就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日本的就业政策具有3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并促进其早期再就业;二是抑制失业,保持就业的安定;三是积极开发就业机会。后两个政策内容通过对劳动力需求结构进行调节,对日本劳动市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战后,日本的就业问题一直处于良好状况,特别是在石油危机后代70年代后期,与西方各国难以摆脱高膨胀、低增长、高失业的困扰情形相比,日本保持了较低的物价上涨率与失业率以及较多的就业增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属较高水平。即使在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的现今,失业率的上升也维持在3.5%左右。对于经济的变动、结构的变化,日本劳动市场显示出对劳动力进行调节的良好功能,并且引起西方各国对日本就业政策的关注与承认〔5〕。诚然,日本劳动市场的良好功能主要取决于“终身雇用”、“企业内训练”、“弹性的工资结构”与“企业工会”等体制性特征,而就业政策进一步发扬促进了这些特征。
第二,中央政府是就业政策推动的主体。日本的《雇用对策法》中规定了国家即中央政府有责任促进劳动市场的平衡,使劳动者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从而提高其经济社会地位。中央政府不仅指导、制定就业计划,而且直接实施具体事业,与地方政府的各种施策并举。在职业介绍方面,分布在各地区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全部是国家的派出机构,可进行广域性劳动介绍。雇用保险统筹到全国范围,作为劳动保险的特别会计纳入国家预算的范畴内,保费的征收与发放由劳动省直接管理。因国家产业政策而引起的产业衰退,对其富余人员的转移,更是强调国家的责任,以特定对象立法的形式直接援助。仅仅依靠地方政府较难解决的地区性就业机会不足的问题,中央政府直接采取补助措施开发当地的就业机会。在职业训练方面,中央政府不仅向企业、地方政府进行补助,还通过雇用促进事业团直接设置训练机构。曾经达到较大规模的失业对策事业的举办主体是都道府县,但是国库补助其事业费的2/3。这种中央政府采取实质性行为的就业政策,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劳动市场,达到供需较好的结合,促进就业,缓和地区间就业机会不平衡都有直接的效果。
第三,就业政策与其他相关经济政策关系密切,成为综合性的经济社会政策。在表1所划分的就业政策的对象领域中, 除了对劳动市场进行调节的就业政策是狭义的就业政策外,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或供给的结构调节必然会涉及其他的政策领域,主要有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和教育训练政策。从理论上说,就业政策既有成为这些相关政策的政策目标的一面,又有配合这些相关政策而充当政策手段的一面。在日本由于就业状况一直没有极度恶化,为了就业基本没有动用其他相关政策,而是更多地将就业政策作为实施其他政策的有效的政策手段。比如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方面,按照以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的充分就业理论,仅靠劳动市场的调节难以达到充分就业,必须运用公共投资的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来调节劳动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同时也由于就业和物价同样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失业率或就业量应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但是从日本的政策实践来看,只有日本的失业对策事业属于政府扩大投资增加就业机会的行为,而且由于它的低效率性,在高度经济增长期后被缩减。可以说日本的宏观经济政策基本没有考虑就业的因素。日本的产业政策主要着眼于能源结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技术革新的进步,就业政策一直配合产业政策,对衰退产业的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日本的地区经济政策由向大城市集中转向地方扩散的过程中,就业政策也由向大城市输送农村富余劳动力而转向开发各地区的就业机会。职业训练不仅是调节劳动力供给结构、增加就业的手段,同时也是终生学习体系的重要阶段,在日本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训练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总之,就业政策积极参与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的贡献是显著的。
第四,以《雇用定安法》、《职业安定法》为核心的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事业基本都纳入了法的体系,用法律确定政策的依据、具体实施措施,以及理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关系,使就业政策的体系制度化,减少临时性。以特定劳动力或特定产业、企业类型为对象的个别立法许多是在《雇用安定法》之上发展延伸的,如《地区雇用开发促进法》。个别立法中几乎所有的补助项目,其财源和补助标准依据都为《雇用安定法》。因此,就业政策的法律体系一方面网罗面广,另一方面各种补助金的法律依据较烦杂,虽然曾经对相关法律和补助金进行过修改整理,但关系仍然较错综复杂。
第五,有力的政策手段与稳定的财源。国家就业政策的落实,主要由劳动省、下属的各种事业团与劳动省派出机构(如公共职业安定所)直接承担,另有很大一部分事务委托地方的劳动部门实施。中央政府除了制定就业计划并依此指导等行政手段外,主要运用各种补助金、专项拨款、低息融资作为政策手段,补助对象有在职者、离职者、失业者、企业、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二是雇用保险,三是财政投融资的贷款。其中雇用保险负担了有关就业政策的大部分支出,它具有3兆日元的规模,而财政预算只有5千亿日元左右。日本的雇用保险除了承担失业保险的救济功能外,还有较强的雇用税与训练税的性质,用于抑制失业的发生。
3.我国就业政策体系的评析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直接安排就业,目前虽已向市场经济转轨,仍然有不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安排行为。随着今后市场化的进展,就业政策需要转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日本在西方国家中失业率较低,劳动市场功能良好,从政策效果上对我国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比日本的就业政策,我国的就业政策具有以下特征和需要加以改善之处。
第一,以抑制失业为主的政策方向和执行政策主体的变化。中国的就业政策同日本一样以达到充分就业为政策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即有通过公共职业介绍和训练使供求充分结合的政策内容,更强调在失业发生前的抑制性措施。这个政策方向对中国至今为止保持较低的失业率和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是应该坚持的方向。但是在政策落实的具体做法上中日却有很大不同。日本的就业政策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调节,就业的最终责任落实到政府,因此它的就业政策是针对政府应采取的措施而言。而中国的就业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是由中央政府计划指导,用人单位执行,抑制失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对就业负最终的责任,这成为企业内滞留大批富余职工的直接原因之一。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要求,这些富余职工由过去的企业内安置必须向企业外部转移。就业政策历经各种摸索实践,由80年代后期的企业消化为主转为“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进而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所体现的政府担负就业最终责任的方向转变,这是政策执行主体的转变。“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以行业为单位接管富余职工,将企业对职工有形和无形的就业安定保障责任从终身变为有限,政府继而在2年托管的过渡期内承担职工的再就业责任, 日本在国有铁道民营化时也采取过类似的做法。这样既能使劳动合同制发挥正常功能,健全市场机制,又能抑制因市场化引起的大批失业。
以市场化为基调的就业政策意味着政府将要减少行政性指令和安置,转为沟通劳动供求渠道,调节劳动力供求结构。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现阶段抑制失业是十分艰巨的,需要加大举办职业介绍和训练的力度,增加对开发就业机会的经济补助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经形成了以下的就业政策执行功能。一是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再就业率目前只达7%左右〔6〕,尚待提高,“再就业工程”正在摸索一些更加有效可行的办法。二是所管理的失业保险类似于日本的雇用保险,基金的30%是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费用,对拥有富余职工的企业提供开发就业机会、转业训练的经费补助和对准备雇用富余职工的企业提供补助,或对准备从事个体私营的富余职工提供补助。今后应继续加强失业保险对于抑制失业的功能,这也是日本抑制失业的重要手段。三是举办劳动服务企业吸纳富余职工。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实践〔7〕和日本的教训显示出, 由公共机关作为直接雇主的就业开发一般生产经营效率较低,就业人员依赖意识强,反而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就业机会。因此不易扩大这部分就业岗位,应着重开发一般企业的就业机会。
第二,建立广义的就业政策体系。我国现在面临的不单是依靠上述狭义的就业政策和市场化就可以解决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也包括总量方面的不平衡。要实现充分就业,还必须考虑扩大有效需求以及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劳动需求的总量。我国近几年,失业率上升中就业转失业比例增加,企业富余职工骤然增多〔8〕,失业趋向长期化, 表明现有就业机会大量消失,同时新增就业机会不足。不能否认这些迹象与经济相对紧缩和国有独立工业企业的净亏损额大幅度增加有相当大的关联,现阶段的失业和富余职工问题带有明显的经济循环特点。我国的就业政策与日本同样至今一直处于配合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经济增长的从属地位,鉴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过剩严重,应当把就业与经济增长、物价相并列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目标之一。最近利率的数次下调对就业将产生什么影响,应该跟踪把握其效果。相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产生的短期效果,产业政策则可产生扩大就业机会的长期效果。我国的产业政策已经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或第三产业在向就业倾斜,再就业工程中对兴办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减免税、低息贷款。但是这种从现阶段多就业的角度出发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不一定对今后的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长久的效果,因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于技术的提高和劳动生产性的提高,第三产业的就业机会是取决于第二产业发展程度的。我国第三产业虽在80年代大幅度增长,但是“补课”的性质比较强,进入90年代后增长相对停滞。这个现象充分验证了经济发展阶段论的解释,即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是在一国的经济达到较发达水平之后〔9〕。我国的产业结构如何调整能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三,以立法形式确立有关就业政策的各方面责任、实施方针、措施,使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明晰。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涉及就业方面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在促进就业上的责任。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劳动部门准备出台《就业促进法》和一系列针对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训练、劳动服务企业、农村劳动力的管理条例、办法,逐步形成中国的就业法规体系。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我国有很多可以参考借鉴日本之处。我国的劳动法规一般以规范行为为主,往往是各地区的实践先行,法律法规事后追随承认或规范,相对来说日本的法律法规先行于实践、指导实践的性质比较强,这也是因为日本的就业政策主体被赋予具体的政策手段所致。
第四,建立独自的、稳定的财源作为政策手段。我国落实就业政策的公共资金主要来自5个方面,一是财政预算, 二是失业保险基金内的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费用,三是就业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收入,四是间接的减免税,五是一些预算外收费项目,如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费用等。这几项资金中第二、三、四项是主要的财源,其中第四项的减免税又是最主要的,它对兴办劳动服务企业或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减免税与直接性的补助金相比,是一种低成本、对象明确的财政手段,但是它的资格审查由税务部门负责,过分地依靠减免税使就业政策的开展缺少独自的、稳定的财源,就业政策制定与落实的主体不统一。而且减免税不可能过于细分,只适用于达到一定比例人员以上的企业,对于接收少量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企业没有政策体现。今后在政策手段上可以考虑向直接性的补助金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提高财政预算或失业保险用于抑制失业的费用。参考日本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是一项可行的财源,它相当于一种指定用途的税种,可以通过提高目前较低的失业保险费率〔10〕或增加职工个人缴纳得到扩充。
第五,有必要探讨赋予中央政府直接的具体的政策手段。目前我国的就业政策中,中央主要负责规划和指导,地方政府通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可用于中央补助金的资金一年几千万元,微不足道,被减免的所得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种,地区间转移支付的效果很小。鉴于我国地区间就业机会不平衡以及就业的公共资金地区间差距悬殊,与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央劳动部门应具有地区性就业政策的具体政策手段。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将失业保险统筹到中央一级,其中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的资金可作为中央补助金的主要财源。如果进行这种调整,失业保险的征收、发放、管理的渠道都会随之出现变化,就业政策的组织结构也必须重组。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与地方在就业政策上的责任分担应作为今后一个重要议题提到日程上来。
注释:
〔1〕根据日本劳动省《职业安定业务统计》, 再就业率为:再就业人数/求职人数。
〔2〕根据日本劳动省《劳动白皮书》附属统计表第5表。
〔3〕根据日本总务厅《劳动力调查》。
〔4〕根据日本劳动省《雇用保险事业年报》。
〔5〕参照R.P.Dore(1991 )“日本劳动市场的柔软性”《日本经济的柔软性与就业》日本劳动研究机构
〔6〕参看J.Kuehl、G.Sziraczki(1995 )在“就业结构的微观改革——大连试点企业调研成果”(《中外就业政策论文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中的案例调查结果。
〔7〕参看J.Kuehl、G.Sziraczki(1995 )“就业结构的微观改革——大连试点企业调研成果”《中外就业政策论文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8〕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企业内富余人员由1994年的79万人骤然增加到1995年的657万。 关于富余职工的人数众说不一,但是这个统计调查每年举行,从变化倾向上的可信度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而且此调查统计的富余人员从1994年到1995年骤然增加是与实际感觉是比较吻合的。
〔9〕关于此论点,李善同(1997 )在“我国三次产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1997 No.31)中有更加详细的分析论述。
〔10〕按目前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只占企业工资总额的0.6%-1%,费率与日本相比还较低,积累时间也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