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大战、反倾销和行业自律价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自律论文,大战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国内市场上“价格大战”风烟四起。在“价格大战”中,一些企业不时联合起来呼吁制止“价格大战”,要求实行“行业自律价”。由于“价格大战”的严峻形势,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反倾销”政策。其后,国家一些委、局机构也确定对21个品种的工业品实行“行业自律价”。应当怎样看待价格大战,实行反倾销和行业自律价政策是否有客观依据,是否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违背,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但笔者注意到人们对与之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比较忽视。因此本文打算就此作一些基础工作,以利于从根本上认识以上问题。
一、关于价格大战问题
什么是价格大战,这似乎不是什么问题。但实际上人们对价格大战的理解并不深入。相当多的人认为价格大战就是竞相降价销售,或者说低价销售就是价格大战。本文开头所谈到的价格大战,凡是加了引号的,实际上就是这种认识。但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相当片面的,基于这种认识所作出的相应对策也是很难成立的。遗憾的是,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价格大战实际上已经成了贬义词。而许多人所谈的“价格大战”往往并不是真正的价格大战。
价格大战是指同种商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商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因素。虽然价格大战是厂商在价值方面的竞争,但由于商品的价值不能脱离商品的使用价值而独立存在,因此商品在价格方面的竞争实际上是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前提的。我们所说的同种商品,就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同,这种相同具体表现为商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功能、质量等相同。所以价格大战,准确地说,应当是指商品在品种、规格、性能、功能、质量等相同、至少是基本相同的前提下的竞价销售。简单地说,价格大战是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基本相同而在价格方面的较量。不这样来理解价格大战,那么人们所谈的价格大战就没有任何意义。比如,两种同类商品在使用价值如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那么这两种商品在价格上拉开差距是价格竞争吗?显然不是。这两种商品看起来好象是在进行价格竞争,实际上却不是,因为它们在使用价值方面存在区别,从而在价格方面就没有可比性。也就是说,虽然两者的价格不同,但不同的价格体现着不同的使用价值,因此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使用价值的较量,而价格的不同只是使用价值不同的表现。如果把这种现象称为价格竞争或价格大战,显然只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
当然,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较少,而同类商品的使用价值存在较大差别的却不少,如何判断其是否存在价格大战呢?我们可以根据使用价值和价格的综合比较,来考察是否存在价格大战,其公式为:
甲商品的使用价值 乙商品的使用价值 丙商品的使用价值
────────=────────=────────
甲商品的价格乙商品的价格 丙商品的价格
公式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包含的范围,我们上面已经谈过,为了简便可以主要比较功能、性能、质量等指标。以下用性能价格比指标,这一公式可以很方便地比较同种商品的性能和价格,而且这也适用于替代商品的比较。从公式可知,对任何商品都要考察其性能价格比,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高低。如果这些商品的性能价格比相同,即公式两端相等,就不存在价格竞争。因为在这时,如果这些商品的性能相同,那么价格也就相同;如果这些商品的性能不同,那么它们的价格就会不同,即性能高的商品价格高,性能低的商品价格低。但这种差别并不表明存在价格竞争。当公式两端不等时,就表明这些商品的性能价格比不同。这种不同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性能和价格的组合,从而在这些商品之间才可能存在价格竞争,其中只有性能价格比高的产品才占优势。具体而言,可以从不同商品的性能差距和它们的价格差距来综合比较,这个差距可以是绝对量,也可以是相对量。由于存在性能价格比,因此商品并不一定是价格越低就越好卖,也不是卖低价就一定是价格大战。
反观现在人们所谈的“价格大战”(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的大战),更多的是一些企业通过搞假冒伪劣来降低产品成本,从而进行降价销售;或者是降低产品的性能或功能,又不让消费者知情;或者是通过虚假广告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贬低别人的产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这些企业是否低价销售产品,都是不正当的。所以我们强调,我国的“价格大战”从本质上看、从主流来看并不是价格的竞争,而是商品使用价值方面的缺乏规则的混战。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我国企业之间也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这种价格竞争在不同厂商的商品上可能表现不明显,因为不同厂商的产品是否存在差别,存在多大的差别,普通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而同一厂商的同一产品(使用价值不变)的降价销售,其价格竞争则是很明显的,但这种价格竞争与使用价值竞争相比在目前还远远谈不上是大战。而且在同一产品的降价中,也不排除厂商在消费者不能直接感知的方面对使用价值进行减损然后降价的可能。这种情况应当说并不少见,特别是在面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时,有的厂商也只好被迫这样做。但这种降价显然不属于价格竞争。
鉴于上面分析,本文所谈的价格大战虽然也包含了竞相降价销售的含义,但它的含义又不仅限于此,它更强调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一前提。
由于许多人把价格大战只看成是单方面的价格竞争,而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一前提视而不见,因此反对价格大战的人,也都把注意力放在价格方面,反倾销和行业自律价的出现正是这种片面理解价格大战的表现。其实,如果能够正确理解目前“价格大战”的实质,那么政府应当关注的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格。我们总不能因某厂商的商品在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和别的厂家相同而卖价低,就说它做错了。价格大战完全是正当的,只要搞市场经济,这种价格大战就不可避免。而且这种价格大战是一种优胜劣汰机制,从而也是推动企业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价格大战中,有的厂商可能会搞假冒伪劣来降低成本,从而搞降价销售,对此政府就应当予以制裁。当然如上所说,这些厂商的这种行为已不是价格竞争的范畴。厂商如果减少商品的功能和降低产品的性能,但又不让消费者知道,而在卖价上与别的功能和性能未减的商品的价格相当,政府就应当干预,因为这包含有欺诈行为。即使是厂商的这种商品的卖价低于别的功能和性能未减的商品的价格,政府也应当干预,因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以为是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了功能和性能未减的商品。如果厂商让消费者知道该商品的功能和性能有所削减,但质量合格,而且其卖价与别的功能和性能未减的商品的价格也有明显的差距,那么政府对此就用不着干预,因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对于价格大战,政府完全用不着干预,它要干预的只是厂商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厂商必须把自己产品的各项使用价值的指标如实提供给消费者,不允许欺诈。
总之,脱离商品使用价值来谈价格大战是不正确的。如果把不是价格大战的大战看成是价格大战,进而反对价格大战,那就会把正常的价格大战也反掉。这样一来,似乎市场经济存在价格竞争反而是不正常的现象了。
二、关于反倾销问题
由于不存在真正的价格大战,所以反倾销和行业自律价政策没有客观依据。它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可能起到好的作用。人们大都还记得前些年的反暴利,当初也曾作为热点火了一阵。从反暴利到反倾销的急剧转变,使人们感到世事变化太快。反暴利和反倾销是完全相反的事情,难道是反暴利过了头,所以又来反倾销?当然不是。我们很难说反倾销是反暴利的结果。从实际来看,暴利问题现在仍然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微软公司的WIN98在美国本土卖109美元,但在我国却卖1998元人民币(折合美元两百多元)。从两国的人均收入差距来看,从这个软件价格分别与两国人均收入的比重来看,这个卖价应当存在暴利。但直到现在,笔者还未见有什么机构来反这种暴利。而现在兴起的电视购物,一些东西是不是存在暴利也很难说。总之,热闹了一阵的反暴利,还是没有消除许多明显的暴利,这就使人联想到反倾销的前景可能也不太妙。对暴利问题,我们的看法是,只要是合法经营,就没有必要反,因为这只不过是供求关系不平衡的表现。只有当这些暴利不合法,只有当暴利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才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我国存在的暴利有的与腐败有关,这也用不着直接去反这种暴利,只要消除了这方面的腐败也就可以消除某些暴利。
说到反倾销,那么倾销究竟是指什么呢?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是否有倾销行为?我国企业有没有倾销的实力?这都是需要弄清楚的问题。从媒体所谈来看,倾销是指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达到提高市场份额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和我国的《价格法》对倾销的界定大致一样。我们下面所谈的倾销也是这个含义。但需要强调,倾销价格的竞争同样是以商品使用价值为前提的,脱离商品使用价值来谈倾销也是不正确的。根据媒体的定义,在我国是否存在倾销呢?我认为目前还没有,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对于国内企业还是比较超前的,从而反倾销在目前也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倾销是以牺牲眼前利益为代价的,它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损失是需要补偿的,其方式是挤垮对手后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即垄断价格来补偿其前期损失。因此倾销需要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企业必须是规模巨大的企业,从而其产品在整个市场上占有相当的比重。除此之外,企业的技术水平高、成本低也是重要的条件。当然,巨大的规模本身具有的规模效益也为成本的降低提供了条件。显然,一个企业的规模不大、产品不多,它就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样的企业对于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它不可能发动起价格大战。在我国,有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在行业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如果谈到倾销,它们都还没有这个实力。而且从实际来看,低价销售或所谓的“价格大战”往往是由一些小企业引发的。小企业为何又能搞倾销呢?难道它比大企业更有实力?实际上小企业也不是搞倾销,而是在降低商品的性能、质量,搞假冒伪劣的前提下降价销售,并且它也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价格战由小厂商引起,而大厂商却出面呼吁制止价格大战,这确实叫人感到滑稽好笑。其实这种价格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价格战,哪有大厂商害怕小厂商竞争之理?
如果说我国有倾销,那也决不是普遍现象,只能是个别企业或要转产、或要倒闭或资金运转不灵所引发的个别行为。由于这种倾销持续的时间不长、规模不大,不可能挤垮对手,所以用不着反就会自行消失。
第二,厂商低价销售不等于倾销。比如甲、乙两厂商,都是合法生产经营,即使两个厂商的商品在使用价值方面相同,但由于各自的个别成本不同,因而也就不能说甲厂商的低价低于乙厂商的成本,就说甲厂商是在搞倾销,因为甲厂商的低价完全可以超过甲厂商的成本而低于乙厂商的成本。这种情况下,作为乙厂商就决不能因为自己的个别成本降不下来,就指责甲厂商是搞倾销,因为这没有任何道理。
第三,厂商低价销售并不一定降低利润。现在反对价格大战的人都指责低价销售降低了企业利润,使很多企业亏损,甚至造成全行业亏损。这种看法把降价与利润下降简单等同,把企业亏损简单地归结为低价销售,因而是不对的。价格包括成本和利润。当厂商降价销售,如果是以成本下降为前提,那就不一定使利润下降。相反,如果降价的幅度小于成本下降的幅度、厂商的利润还会增加。当然在成本不变时,降低销价会减少利润,但是如果以前的利润率很高,那么在竞争加剧时,减少一点利润也是很正常的,这正好体现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曾几何时,我们听到有关人士说,空调器生产和彩电生产已经饱和,甚至过剩,使得这些产品价格下降,似乎已没有什么利润。但我们还是看到有的厂商并不听这些“忠告”,新上了空调和彩电生产线。我们当然不能说这些厂商是傻子,只能说人们对于低价的说法或判断可能并不准确,从而低价导致亏损的说法也可能不准确,因为后来的消息表明这些厂商生产空调和彩电也赚了钱。这正好印证了这一句话:市场上没有迟到者,只有失败者。类似的例子很多,如电脑行业,包括软硬件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是真正的价格大战,那么个别企业亏损是难免的,但全行业亏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出现亏损或还没有出现亏损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对生产经营作出相应的调整,没有人能强迫厂商做亏本生意。因此,如果是公平竞争,个别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那也不能怪价格大战,只能怪自己“技”不如人。
顺便谈到,说现在中国市场产品过剩的人很多。东西比以前多这是事实,但我们也要看到其中包含了相当部分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大战”的发生也与假冒伪劣产品多有关),对这种买方市场不能过分乐观,从而对所谓“价格大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第四,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厂商的目标。只有当价格高、利润率高时,厂商才愿意生产经营,从而才会发生激烈的竞争。反之,也就不存在什么竞争。因此价格大战只能发生在价高利大的产品上或行业中。存在价高利大的产品,表明资源配置不合理,而价格大战反过来可以重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经过价格大战,供求关系逐渐得到平衡,价格和价值趋于一致。当利润率回到合理的范围,或者说当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后,价格大战自然会平息。从这个角度看,人为地反倾销没有必要。反倾销不仅使过高的价格和利润率降不下来,而且也不利于厂商的生产技术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和质量的提高,只能是保护落后。
在西方国家,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也花了相当长时间,并且也是由价格大战来完成的。而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平均利润率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够形成,而这绝对离不开价格大战。有的人认为,目前西方国家的价格竞争的意义减弱,因此我们也应当将竞争的重点转向非价格竞争。我们不否认现在西方国家价格竞争的意义不及非价格竞争重要,但是应当看到,它们已经走过了以价格竞争为重点的路程。而我国的价格竞争才不过是开始。我们可以缩短这一路程,但却不能跨越这一路程。人为地制止价格大战,实际会中断平均利润率形成的进程。当然我们也不否认非价格竞争在我国的重要性。
第五,从国际来看,我们的许多产品,其价格不仅不是低价,相反还高于国际价格,这就使得我们的许多产品在国际竞争中没有什么优势。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在国内市场上,我们要担心的绝不应当是产品的低价销售,而是如何在保证商品的使用价值能更好地满足人们需要的前提下,去不断降低商品的价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走私问题趋于严重。对走私问题,我们应当看到其实质,那就是国外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相比,在价格上,确切地说是在使用价值和价格比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走私的范围极其广泛,充分表明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和外国相比不是低了,而是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价格竞争算是倾销吗?我们不应当通过竞争把价格降下来吗?解决走私问题,打击是很重要的,但这只是治标,真正要治本还是要增强国产商品的使用价值,降低其价格。中国企业的生存不可能只靠关税来保护。而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关税也会逐渐降低。中国企业的生存只能靠自己质优价廉的产品。
总之,我国并不存在普遍的倾销,但我们却需要一场真正的价格大战来增强国产商品的使用价值,降低国产商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政策的出台是没有依据的。而这一政策的后果如何,实践会作出结论。
三、关于行业自律价格问题
行业自律价目前在许多行业正在或即将实行。行业自律价与反倾销,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持一定的高价(相对于人们所指责的低价而言)。前面指出,由于我国不存在真正的价格大战和倾销问题,所以行业自律价和反倾销政策一样,没有什么依据。同时行业自律价的危害与反倾销也有类似的性质,因此我们上面所说的在这里也适用。
如果行业自律价由企业来制定,其目的也不难理解。企业总是想限制竞争,总是想通过高价赚钱,而垄断价格就是一种手段。如果行业自律价由行业组织来制定,那也不过是为了行业组织的利益。但政府的一些部门出面来搞行业自律价,就有些让人搞不懂。人们清楚地记得,在前几年,各方面都还在大力提倡放开价格,鼓励竞争,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现在却出现了行业自律价。如果是个别行业出现行业自律价也就罢了,但现在出现了许许多多的行业自律价,而且这种现象还有蔓延之势。难道是我们已经做过头了,因而需要对价格再次进行管制?
行业自律价如果由行业的一些企业来制定,这实际上是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对于这种行业自律价,由于它损害了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政府应当干预。主张行业自律价的多是一些大企业,难道市场价格由几个大企业来操纵就正常?这种操纵价格不仅不正常,而且也不可能真正消除价格大战,最多只是暂时的。因为这种行业自律价不论是由企业或行业组织来制定都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而且也侵犯了别的企业的定价权。一些行业的企业或组织也曾搞过行业自律价,但后来也由于某些企业毁约而破产,以致于留下笑柄。
如果行业自律价是由政府来制定,那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而且由政府来制定行业自律价,就这一名称来说,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由政府来制定这一价格,就不是“自律”的问题了,而是政府要企业执行的价格,企业不执行这一价格还会被追究责任。显然,这不是自律价格,而是国定价格,否则企业完全可以不执行这一价格。政府制定行业自律价,实际上也剥夺了企业的定价权。对于国有企业,政府当然有权对其实行价格干预,但干预过多,恐怕是在走计划经济的老路。在改革以前,什么价格都是由国家来制定,也没有什么价格大战问题。但这种价格机制好不好,也用不着我们多说。行业自律价有可能把国有企业管死。而且由于缺乏竞争,在保护价格下,国有企业就会不思进取,从而会使国有企业更加没有竞争力。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家对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就没有权利强迫其实行行业自律价。不过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矛盾,即在同一行业中,一些企业不得不实行行业自律价,另一些则不必实行行业自律价。撇开行业自律价保护落后不谈,这样的竞争对国有企业公平吗?显然,行业自律价的实行会违背政府的初衷,政府想通过行业自律价来保护国有企业(不否认这在短期有一定成效),但结果却使国有企业因为行业自律价的约束而更没有生存能力。
需要强调,笔者绝对不是要否认企业和行业应当自律,但自律的主要不应当是价格,而应当是自律商品的使用价值,即不搞假冒伪劣,不搞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做的也应当是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公平竞争。反倾销与行业自律价政策在目前并不对症。我们应当认清目前“价格大战”的本质,认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把注意力从单纯的价格转移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方面来,并采取切实的措施来规范和保证厂商在使用价值方面的公平竞争,并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来进行真正的价格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