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的本质分析--社会公平系列论文之一_社会论文

社会公平的本质分析--社会公平系列论文之一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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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020(2003)01-009-05

社会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尤其是阶级社会中)关于社会公共秩 序、利益关系最基本的理念,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利益关系状态。它涉及人 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也是我国目前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并存在着 公正、正义、平等诸多相关范畴。为继承前人社会公平的优秀思想,吸取我国社会主义 建设实践曲折发展的教训,发展和宣传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公平观,并促进目前和将来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必要继续探讨和深入研究社会公平问题。

关于公平本质,因涉及许多学科、人们视角不同和公平所指对象的广泛复杂而众说纷 纭。依当前学术界所论,主要有如下提法:(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 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2)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3)公平包 括三个层次内涵:第一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 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 报酬相适应;第三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 。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4)公平属于道德范畴。(5)公平是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 衡、主观评价。按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于1963年提出的公平理论,公平就是指社会组织 中的个体,常常将个人贡献与个人所得包括物质报酬、社会荣誉、地位等跟另外和自己 条件相等(或相近)的个体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各自的贡献与所得之比值相等(或相近), 则双方都有公平感,反之,则认为不公平。(6)公平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 衡关系。(7)公平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对其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 的基本尺度。(8)所谓公平正是善、正义在具体环境、条件、状况中的相应体现和权益 象态,等等。

根据上述社会公平思想蕴含的实质性内容、人们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人类社会历 史变迁发展轨迹,本文认为,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 畴。公平就是社会公平,因为,人们生活在彼此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公平本身所指就是 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状态及调节和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紧密相联 。就像实践具有社会性可以称作为社会实践一样。

社会公平首先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正如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 分配关系时说:“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 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 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9页)这就是说,公平或不公平是对人们 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既然是一种评价,就必须包括四个要素:评价主体、评 价客体、评价依据、评价结果。

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并具有一定认识能力而从事评价活动的现 实的人。它既可以是个体评价主体,也可以是集团评价主体、社会评价主体或人类评价 主体。评价主体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虚假的。如果用个体的公平观表示个体为 评价主体的公平观,这样就会形成个体的公平观、集团的公平观、社会的公平观、人类 的公平观等。不同的评价主体在认识能力、世界观、利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而评价 主体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

评价客体 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是特定的具体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从“公平 ”一词字面来看,“公”字指大家,或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的、具有独立社会主体资格的 成员集合体。这里已经包含两重关系:一是社会主体成员与非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 二是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平”字则强调属“公”的社会主体成员间的关系状态, 即大家都享有差不多或同等的待遇。显然,在非社会主体成员和社会主体成员之间就不 存在都享有差不多或同等的待遇这样一种公平关系,而是所有与被所有的从属关系或压 迫与被压迫、利益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在具体的阶级社会中,属于“公”范围的社会 成一般是由统治阶级确定和认可的,尽管经济基础在起决定性作用。若被统治阶级的社 会主体性意识产生和不断提高,他们就会提出自己的公平观,并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与 统治阶级抗争以争取自己应有的社会主体性地位,使自己属于“公”的范围,从而使社 会公平的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不断得到发展。如果被统治阶级社会主体性意识没有产生 或发展,就不会有他们自己的真正的社会公平观或发展了的社会公平观;他们就更不可 能处于真正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之中,而是有可能视当时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秩序为 应然和合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 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 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恩格斯《反杜林论·道德和法·平等》)。从逻辑角度来讲 ,具有社会主体性地位的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和机 会应当均等。如果他们间权利和机会不均等,有部分成员的社会主体性地位受到限制, 则在社会成员中就存在着等级制的嫌疑。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之间其利益关系也谈不上 公平。在阶级社会中,在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度发达而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的 条件下,人们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因而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是人们之间的 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不存 在公平与不公平之说。利益是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它是人的行为 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同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利益能够激发起 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去争取最大的 效率。利益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们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可能是个体间的,也可能是个体 与群体间的、个体与国家间的、群体间的或群体与国家间的利益关系。可能是评价主体 和他人间的利益关系,也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人们间的利益关系既有政 治利益关系,也有经济利益关系、精神文化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政治利益关系、 精神文化利益关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此相应,社会公平就有社会经济公平、政 治公平、精神文化公平等形式。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精神文化公平不是依据不同的公 平标准而表现出层次性,而只是根据同一公平标准衡量不同领域社会利益关系的具体体 现。社会的各种制度、规章、准则等,不仅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规范、调节着人们间 的利益关系,而且也内涵着人们间利益关系的目标模式,也是人们间利益关系的表现形 式。社会公平的评价客体也是具体的、历史的。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是评价主体在评价人们之间某一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公平时所凭借 的尺度。评价主体在评价人们之间某一利益关系是否公平时,总有他自己的评价依据。 没有一定的依据作为尺度,则不能衡量、判定人们之间某一利益关系是否公平。在谈到 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买卖时,马克思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 者也绝不是不公平的”(《资本论》第1卷第219页)。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 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同上)。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依据、 尺度是等价交换的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在谈到未 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时,马克思这样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 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马恩选集》第3卷第304页,人 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段话虽然讲的是“平等”,却无疑也包括“公平”的含义。在马 克思看来,未来社会主义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劳动”为依据的。符合“按 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评价依据是个复杂的问题,评价 依据可能是感性的、零碎的,也可能是理性的、较系统的;不同的评价主体不仅在评价 不同利益关系时会持有不同的依据,即使评价同一利益关系也可能持有不同的依据。影 响评价依据的主要因素有:评价主体的利益、知识基础、世界观及当时当地的风俗习惯 等。评价依据不同,公平观不同。大凡被认为是公平的利益关系,对评价主体来讲,其 评价依据都内在着共同的特征:该利益关系具有合理性。问题在于,不同的评价主体赋 予其合理性的内容各不尽相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利益关系中,合理性的具体内容 、表现会随主体不同而不同。评价依据也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 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 ,甚至也因人而异。”(《马恩全集》第18卷第310页)

根据本文对社会公平本质的界定可知,利益关系的合理性是公平的实质内容,也可以 说合理性是评判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公平的依据。本文认为,合理的利益关系就是能促使 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的利益关系。为什么说能促使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 佳发展的利益关系。为什么说能促使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的利益关系是合理 的利益关系?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人类追求的目的,又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充分体现出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的统一。人和社会 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个基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是在以生产关系为 核心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形式下进行的,因而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的 社会利益关系就是合理的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 的社会利益关系,即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应具有如下基本的特征:

(1)它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社 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的发展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社会成员的 积极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则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均得不到最佳发展。要使社会各 成员的积极作用都能发挥出来,其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社会各成员在参与社会经济、政 治、精神文化等活动方面都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即权利和机会均等,社会成员都是同 等的社会主体,没有权利和机会的垄断、独占,尽管各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精神文 化等活动方面的能力不相同和实际活动的领域及职业不相同。如果参与经济、政治、精 神文化活动的权利、机会不相同,就意味着一部分人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受 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从而他们促进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最佳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得不到 充分发挥。这时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是不公平的。在科学技术、教育落后或被统 治阶级愚民政策麻痹的情形下,人们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处于不公平社会利益关系中而对 社会生产力仍会起推动作用,但毕竟他们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活动的一些权 利和机会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因而使他们的积极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即使在新诞生 的阶级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趋于好转,从而向公平利益关系靠近一步,使 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得到很大发展,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规律作 用的结果。然而社会成员之间尤其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仍然在社会经济、政治 、精神文化活动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相同,其社会利益关系是不公平的,社会成员 的积极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统治阶级对被统治 阶级剥削的加剧,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又恶化起来,随之,广大劳动人民社会主体 性意识觉醒、发展,必将导致现行社会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大变革。由此,社会成员尤 其是广大劳动人民获得的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机会逐渐增多, 使社会利益关系向着公平的状态再迈进一步。社会公平的一般规律是,社会越发展,社 会成员获得的参与经济、政治、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就越多,人的自由和全面发 展的实现程度就越高,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越趋于协调,越接近于公平的状态。

(2)它肯定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利益上应存在差异。社会成员之间因各自的先天条件不 同、实践经验不同、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不同、世界观不同而在认识能力、实践能力方面 存在着差异。虽然人人都应有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活动的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但在实践中所获工作岗位可能不同,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所起作用、贡献不同而 个人所得也应不相同。承认社会成员之间因基于正当合法基础认识和实践能力、劳动贡 献不同而在所获工作岗位和个人所得等方面存在差异即社会利益上存在差异,才能既鼓 励先进,又鞭策后进,调动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 发展。人们之间这样的社会利益关系才能谈及公平。在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度发达、人们 仍然以劳动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条件下,抹杀社会成员之间认识、实践能力的差异性, 抹杀他们之间劳动、贡献、作用的差异性,进而抹杀其劳动岗位、个人所得等方面的差 异才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即使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 之间在认识、实践能力,在对社会所作贡献等方面仍会存在差异性,只不过这时由于产 品的极大丰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们不会再计较其利益关系公平与否。

(3)它只允许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利益方面的差异存在于一定范围内。社会发展是一个由 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它不仅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表现为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 社会整体的发展和全体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否认社会成员之间以劳动能力、贡献等差 异为基础的利益差异性,就不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就不能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同样,无限扩大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利益上的差异性,不对其进行适当限制,也会影响 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其一,从理论上来讲,每个社会成员在构成人类社 会方面的作用和贡献是相同的,不能说缺少某一个不行,而缺少另一个就行;其二,在 社会整体中,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如果没有了弱者,强者也不能存在和 发展起来;其三,如果听任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利益上差距的无限扩大,就会产生、加 剧乃至激化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引起社会动荡,造成经济衰退。即便不是 如此,也会打击、影响和限制弱势群体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最佳发展的信心、动 力和能力;其四,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利益上差距的无限扩大会产生经济、政治、精神文 化等活动的权利和机会的实际垄断,就会遏制竞争,产生腐败;其五,社会成员间在社 会利益上差异的无限分化和扩大,使弱势群体丧失了接受教育、发展认识和实践能力的 物质基础,不但他们得不到自由的、最佳的发展,而且也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子孙后代 的发展,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生产力发展缺乏后劲;其六,肯定社会成员之间 在社会利益上应存在差异,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与进步, 这也就要求弱势群体也能分享到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不是其他优势阶层所 得社会利益的无限扩大;其七,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着一定比例 关系,若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差距无限扩大,就会影响到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会影响 到社会经济、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总之,只有把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利益上的 差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既调动全体社会成员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热情与积极性,也 能使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发展自己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基础,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得 到提高,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并保障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政治、 精神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和机会的均等。

体现社会公平的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如分割开 来,都将会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如缺少 这三个基本特征,它便不是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不是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

评价结果 它是评价主体根据评价依据对评价客体进行评判而得出的结论。社会公平 结论的得出取决于作为评价客体的某一社会利益关系与评价依据的一致性。对于人们之 间的同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不同的评价主体因所持依据不同,评价结果会不相同。一些 人因该社会利益关系和自己的评价依据相一致而判定其为公平;而另一些人因该社会利 益关系与自己的评价依据不相一致,就判定其为不公平。在影响评价主体所持评价依据 的因素中,一般情况下,最主要的是评价主体的利益和其所代表阶层的利益。因而评价 结果就主要取决于作为评价客体的某一社会利益关系与评价主体的利益和其所代表阶层 利益的一致性。如果二者一致,则该社会利益关系就被判定为公平;若不一致,该社会 利益关系就被判定为不公平。此外,评价结果也与评价主体的社会主体性意识的产生、 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如果评价主体的社会主体性意识没有产生或发展,他们就会把当时 实质上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视为公平和合理。如像19世纪法国哲学家皮埃尔 ·勒鲁在他的《论平等》一书中写道:“约伯(犹太人心目中受难者的象征)遭受着不幸 的痛苦,上帝准许他蒙受耻辱,他在铺灰的床上呻吟。当地的智者向他指出他的怨言是 多么徒劳,并最终宣布这种怨言亵渎了宗教,冒犯了上帝。那些博学的人们,那些虔诚 的人们,对现状心满意足,十分小心地丝毫不去指责上帝的事业;他们争先恐后地反复 告诉约伯所有的古老格言和所有的共同点,根据这些,人们惯于使事实和现状合法化。 ”他还说到:“博丹、马基雅维里、格老秀斯、孟德斯鸠他们也不能清楚地认识什么是 权利。大家认为,他们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把事实上升为权利。然而,事实上,他们 生活在奴役和战争的时代,在那些由僧侣、贵族、平民分别组成三个彼此截然不同的阶 级社会里,在那个只有臣民,没有公民的几乎清一色的专制国家里,他们怎么能认识人 权呢?不管他们多么伟大,他们同样也不能从这样的环境里摆脱出来,上升到人类平等 观念的高度……”作者认为,作为评价客体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如能促进社会 生产力、社会和人的最佳发展,它就是公平的利益关系;否则,它就是不公平的社会利 益关系。在人类所处的整个阶级社会里,每一个阶级社会虽然对于它产生、存在、发展 的客观条件来讲,对于它所替代的以前的阶级社会来讲,无疑具有合理性,也多少促进 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多少促进了社会和人的进步;而且在人们之间尤其是同一阶级内 部成员之间也不乏一些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但就整个社会来讲,毕竟是阶级社会,毕 竟是一个集团能够无偿占有另一个集团劳动的社会,因而人与人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不 公平性占主导地位。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后一阶级社会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所包 含的公平成分要多于前一阶级社会。评价结果不同,会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不同的作 用。

社会公平也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社会公平既 是评价主体对人们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状态所作的价值判断,也是评价主体对当时人们之 间社会利益关系状态的反映,是一种社会意识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既有公平心 理,也有公平意识形式。公平心理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相互关系中对利益关系本能的、直 观的、感性的认识;社会公平心理通常在社会舆论、社会思潮中得到反映。社会公平意 识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各种公平观念。特定社会的社会公平观通常是指统治阶级 的公平观。统治阶级公平观与被统治阶级的公平观是根本对立的。二是各种公平理念。 它们既反映该社会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也反映当时人们对社会所抱的理 想和追求。三是社会公平规范。主要是保障和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体制、法规、道德 、习俗等。不论作为社会意识范畴的社会公平是哪种形式,也不论是科学的社会公平观 还是非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它们都是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和确认,都有着 客观的基础。因而社会公平作为社会意识范畴具有其客观性。不仅是社会利益关系状况 决定着社会公平社会意识的内容和形式,反过来,社会公平意识对现存的社会利益关系 有着自己的反作用。其反作用有两种相反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讲到经济中分 配公平时所说:公平观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 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马恩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 页)就是说,经济中的分配公平观念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同样, 社会公平意识对现实的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利益关系也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社 会公平意识对现存社会利益关系的维护或破坏作用的实现有个过程,其基本的环节有: 首先是在社会公平心理基础上激起评价主体的情感,引发出对现存人们之间社会利益关 系的不同态度,有表现出不满、抵触和仇恨情绪的,也有表现出满意、赞同和拥护或认 可情绪的。其次是,评价主体会根据自己的社会公平评价依据来设计、刻画出人们之间 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模型和达到这一模型的具体措施。这种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模型有 可能就是现有的社会利益关系秩序,也可能是对现有的社会利益关系的改良形态或新的 另一种形态。其三,作为社会意识的公平心理和情感体现出来并形成公平理念后,便会 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舆论,有可能上升为调节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也可能使得若干评价 主体在共同的利益和情感纽带基础上打着各种旗号,采取各种形式结合起来,形成性质 不同的若干社会势力集团。其四,这些性质不同的社会势力集团都往往把自己的公平观 说成是适合于整个社会的公平观,并为维护或实现自己认为公平的社会利益关系秩序进 行实践,其结果是:现有的社会利益关系秩序得到巩固加强或改良或一种新的社会利益 关系秩序产生。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越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 秩序所包含的公平成分就越多。

社会公平的客观基础是历史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无论是作为一个评 价范畴,还是作为一个社会意识范畴,都有着自己的客观基础。其客观基础是:历史的 、具体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如没有人们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就不会有社会公 平这个评价范畴和社会意识范畴。

总之,社会公平是反映和评价人们之间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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