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民待遇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国民论文,发展社会主义论文,待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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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吸引外商到我国进行投资,一直到90年代初,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规定,主要是体现在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在这些协定中,除个别协定外(如中英和中日的协定),绝大多数都规定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最惠国待遇或“公正与公平的待遇”。但这些仅仅是我国对具体某一外国投资者待遇的个别规定,而不是我国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待遇的一般规定。在这个阶段,我国没有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主要是根据当时的国情:
首先,在整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给予很多优惠措施,如原材料计划调拨、产品统购统销、财政补贴等。若对外国投资者也实行国民待遇,则外商投资企业也要享受这些优惠措施,这当然是办不到的。
其次,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弱,国有企业也无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竞争,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则等于我国完全开放自己的市场,在外资的猛烈冲击下,我国企业必然会丧失市场、大量倒闭,严重危及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这个阶段,我国没有实行国民待遇,是有根据的,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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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正式提出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但从国内立法来看,除双边投资协定外,至今我国还没有对外国投资者待遇作出明确的一般规定,只是在一些外资立法中有一些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予以保护的概括规定。
如1990年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第3条和《外资企业法》的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我国尚缺乏对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明确规定。而在立法和实践中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有的是超国民待遇,有的则是带有歧视性的待遇。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商的投资,不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内、外资的平等竞争,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在90年代的今天,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已是迫在眉睫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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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将国民待遇作为对待外资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因为:
1.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制度基础。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作为市场经济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公平竞争,通过立法方式赋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正是这项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才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同等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同时,还能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方面取得优于国有企业的地位,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利境地得以改善。
2.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第一,市场调节作用增强,国家指令性计划作用减弱。随着计划体制改革的深入,在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已完全取消或从来就不存在;在国有企业中,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仍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产品的生产、销售都由企业按市场需求来进行。第二,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国家订价已被取消。第三,原来对各类企业界线划分的意义相对缩小了。在过去,我国对各类企业的划分基本上是按照企业投资的性质,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企业划分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了,其意义也相对缩小。如股份制公司就很难像过去那样分清它的类别。另外,各类不同的企业之间资本的交叉投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第四,外贸体制的改革和投资领域的开放进展很大。这些年来,我国在外贸和投资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扩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使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越来越少。如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打破外贸垄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等自营进出口业务;取消国家对外贸企业的补贴,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某些地区设立外贸企业。在投资领域,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如商业零售、保险、金融等高利润领域,核电厂、交通运输等关键部门。第五,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很大进展。在80年代,外汇问题是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的一个主要障碍,目前,国家正逐步创造条件排除制约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这一障碍。如我国正在为在本世纪末使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努力。第六,地区性的劳务市场已经形成,资本市场和物资市场也已初具规模。
3.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前提。首先,从国内方面来看,在八十年代,我国法律赋予外国投资者很多优惠,使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如税收减免、自营进出口业务、自由外汇帐户、经营上的自主权等。这种优越性最终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待遇不平等,竞争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地位逐年下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为了实现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平等,国有企业只有与外商搞合资,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合资的目的,对外商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这种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法律在某些方面赋予外国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结果。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在国内都无法与外资竞争,更谈不上走向国际市场了。其次,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并签署了最后文件。作为谈判成果的《乌拉圭回合世界贸易协议》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必须要给外资以国民待遇,虽然我国最终没能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法席位,现在也没有加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但从现实来看,这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所以,一旦我国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批准《乌拉圭回合世界贸易协议》,那么,就不是我国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该如何对外资适用国民待遇的问题了。
4.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是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很大,近三年连续位居世界第二位。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虽然很多,但都是协议投资金额的统计数字,而实际投资的数额比协议投资要少得多。这说明外资进入我国仍存在障碍,我国的投资环境仍不甚理想。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法律上对外资的种种限制,二是市场销售的限制。解决这些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进出境、经营管理、生产及销售等方面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就等于排除了对外资的法律限制。同时,实行国民待遇,内、外资就可以公平地在市场上竞争,减少或消除对外资企业市场销售的障碍,这对外资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当然,我们这里所强调的国民待遇,并不是把国民待遇绝对化,一概要求对外国投资者无条件地实行国民待遇,既不可能,也不合理,更不现实,而只能是从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