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论文,民营企业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浙江民营企业已基本完成了一次创业的资本积累阶段,开始进入追求 规模效益阶段的二次创业。一次创业与二次创业相比,其本质区别是从对市场需求的拾遗补 缺,重视销售,向制度创新、规模经营和科学管理等方面转变,然而浙江省民营企业目前广 泛存在的产权一元化结构与实现规模经济、提升企业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1]。深入认 识和研究产权制度及其变革,对浙江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浙江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失衡
浙江众多民营企业当前所有权与经营权两者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这种产权关系由于权责 利三者的高度统一,其所形成的经营管理机制曾使民营企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是随着企 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层级的增加,民营企业更为深层次的产权问题便逐渐地暴露出来。 长期以来,许多人之所以没有意识到“民营企业也存在产权问题”,就在于他们过于狭隘地 理解产权的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不仅意味着终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即资产是否最 终落实到具体的某个自然人身上,而且产权本身也存在着结构等问题[2]。具体而言,民营 企业的产权失衡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产权结构的单一主体
当前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沿用传统的家族制和单人业主制、合伙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其产 权结构是单一主体,即多数是业主或家族所有自然人产权,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状态。据浙江省工商局2000年调查表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有74.28% 的私营企业由一个大股东加上其它小股东组成,17.38%的企业是多个股东平均持股,只有8.34%的企业是由几个大股东与其它小股东构成。这种产权结构缺少社会化的监督机制,企业 承担的风险过大,制约着企业进一步筹集发展资金,也阻碍了高层管理移位于专业经理的培 育经营者专业化的进程。可以说这样的民营企业几乎就是一种创办者人格的载体,如果企业 创办者的人格正好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那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如果企业创办者的 人格与企业的发展相背离,那就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在这种一元化产权结构中 ,企业无法摆脱个人和家族而独立经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和家族的严重制约。
(二)组织制度的三权合一
即使是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还处于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合一的状态。许多 企业即使是一些上规模、上档次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也很不合理。浙江省工商局2000年通 过7841份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公司制企业的最大股东中,31.95%担任董事长,16.60%担任总 经理,46.5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企业的经营者由最大股东担任,外 聘的极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经营战略完全取决于创办者的个人喜好,决 策还停留在拍脑袋、凭经验的层次。决策的非理性、目标的非经济性、执行过程的随意性, 再加上有效监督的缺乏,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一般情况下,有限 责任公司也只是具有工商登记的意义,并没有给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带来质的变化。
二、浙江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失衡的障碍
民营企业存在的产权一元化问题,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症结。产权混沌的企业,时 间越长矛盾就越多,企业要做大困难,要做强更是困难。当年白手起家的西南某制药厂,如 今固定资产已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但由于当初产权没有明晰,合伙人之间在利益分配问题上 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企业濒临停产。与此恰好相反的希望集团,刘氏兄弟分家之后企业产 权清晰明了,责权利得到明确,往昔矛盾随之烟消云散,各自灵活经营、科学决策,企业发 展并驾齐驱、势头强劲。正反经验表明产权的一元化是导致民营企业萎缩不前的最大障碍。 对民营企业来说,这种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对企业发展形成的制度性障碍主要体现为:
(一)血缘关系与企业发展的矛盾
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一元化避免不了血缘关系的干预,就像国有企业的产权一元化,无法摆 脱行政干预一样。家族血缘关系在企业初创时期,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但一旦企业发展以 后就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马克思曾指出:经济关系可以撕破那种脉脉含情的血缘关系的 面纱。如果把企业经济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血缘关系最终都敌不过经济关系。假如血 缘关系破裂,企业内部责任权力、利益分配诸多矛盾纷争就会愈演愈烈,从而导致企业无法 正常经营。所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企业是不可能快速和持续发展的,尤其是企业规模壮大 以后。由于产权结构的一元化,往往会导致把产权关系与血缘关系相互混淆,因而难以摆脱 家庭血缘关系的制约。
(二)业主能力与资产扩张的矛盾
在家族制企业中,企业的发展明显受到经营者自身素质、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及信息来源 等因素的局限,难以适应生产规模扩大、经营领域拓宽、市场竞争加剧的需要。因为资产所 有者的经营能力,不会随其资产的扩张而成正比增长。在企业规模扩张而业主能力不能随之 增长的状态下,就会产生资产急剧扩张与业主能力相对落后的矛盾。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 ,切断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存在企业经营能人缺乏资金,而资金富余者又不 会打理企业,货币资本无法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这样就无法实现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 合。
三、变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在完成了创业阶段以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从“创业结构”向 “发展结构”转换,如何依照现代公司的制度框架设计和建立现代制度体系,如何为民营企 业二次创业奠定坚实良好的制度平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 必然要求,是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与现代市 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它是一个涵盖了现代产权制度、现代组织制度、现代管 理制度的较为宽泛的概念,并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理念。按 照企业组织理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代表财产关系的委托人,委托具 有管理技能的职业经理者代理组织和配置生产要素,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 与 销售活动。所以从某种意义而言,企业事实上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体 ,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企业治理结构[3]。
从国外经验分析,公司制在美国是19世纪60年代南北战争以后得到快速发展的,这种制度 之所以能长期风靡美国,这是由其明显的制度优势所决定的。公司制具有以下特点:集资方 便,产权结构分散性和多元化;经营高效,专家经营企业,持股人即使不内行也不必担忧; 风险有限,法律已经界定其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进出自由,股东通过股票买卖自愿进入或脱 离公司,产权易于流动和转让。从家族制过渡到公司制,从单一产权过渡到多元产权;从两 权合一到两权分离;从经验管理到形成职业经理层,这种制度对推动生产力发展起了巨大的 作用。众多经验性研究也表明,企业的兴衰成败、业绩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结构是 否合理和有效。党的十五大以后,传统的国有企业相继明晰了产权,进行了脱胎换骨的变革 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使原有的资本、技术、管理和人才等要素得到有效的配置。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的规模化发展也促使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相应要求构 建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一套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机制。在微 利经济来临以及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浙江民营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 何抓住时代机遇对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这是民营企业的一项迫切工作[4]。
产权是民营企业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它关系到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控制关系, 也决定着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企业与外部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安 排。
(一)加快产权改革、建立公众公司
从变革产权制度来说,企业的产权结构应该是多元的,不应该是一元的。科学而合理的产 权结构和层级,将会把企业引向良性发展道路,消除对个人和家族的依赖性,降低企业决策 和经营风险,使企业成为公众型企业。一个成熟的产权制度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产 权清晰,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且与所有权有关的各种权利的界定必须清楚。其次是 产权的流动性,产权必须是可交易的。产权不明晰,企业没有活力;产权不能交易,企业也 不可能有活力。如果没有产权交易,产权制度也就不完善。第三是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在企 业内部,产权结构必须合理。近几年,由于市场形势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一些 家族制民营企业已受到挫折,而另一些民营企业则因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而加快 了 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说明产权变革的必要性。从浙江省情况看,民营企业为适应市场 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形式已逐渐 趋于优化。到2000年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明显加快,总量已达到85845户、占私营企 业总数的48%,投资者人数259029人、雇工人数1287995人、注册资金9290033万元;股份有 限公司98户、投资者人数1242人、雇工人数7094人、注册资金13765万元。如温州市截止200 0年底有限责任公司达10410户,私营集团16家、投资者人数32233人、雇工人数108993人、 注册资金1291554万元。宁波市到2000年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已达17751家,占当年私营企 业总户数的49.6%,比上年增长46%。余姚市到2000年底,在4068家私营企业中,已有60%以 上建立了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根本改变产权结构的封闭 性,为此亟须企业和政府双方作出努力,在产权制度及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把 产权制度创新作为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5]。
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运作 ,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办成名副其实的股份公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 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要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这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完善企业组 织结构;在一些上规模的民营企业中,要推行生产要素股份化的方式,采用技术入股、年功 入股、绩效奖励投资入股、经营管理者股权期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产权 多元化的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员工入股;要利用现代公司在资本市场、技术创新、品牌战略 、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拓宽思路,走自身积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渠道 ,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和其它企业参股。温州市民营企业把企业产权由一元化、封闭化向多元 化、开放化进行变革,产权之门不仅向有资金者开放,而且向有知识、有技术、有管理决策 能力者开放;有的企业对董事长制度进行 变革,主要趋势是由董事会、经理班子合二为一改变为董事和经理相对分离,外部专家董事 与内部执行董事互补结合;为使企业决策及时、准确、有效,许多企业面向社会聘请杰出的 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策略、技术开发专家进入公司董事会,作为外部专家董事参与企业决 策。如中国天正集团于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制度创新,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职能彻底分开,董 事会负责拟订公司发展目标、重大的发展决策、经理班子的考核等等,公司还聘请了4位专 家董事,形成了有效的均衡监督机制。再如德力西集团改革了产权制度,把财产所有权与经 营权彻底分离;从合伙制的家庭作坊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直至成为企业集 团,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模式;企业资本也从原来的5万元起家到现在的11亿 元,员工从8人到1万余人,厂房面积从100平方米到20多万平方米。1999年,集团实现产值2 6亿元,出口创汇近2200万美元。该集团还打破地域和所有制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本 重组。1999年,德力西整体并购拥有1200名在职职工、近千名退休职工的杭州西子集团,半 年就扭亏为盈,实现了民营与国有混合经济的协调发展。台州市私营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 业、跨所有制的参股、租赁和兼并等形式与公有经济相互渗透、扬长避短,随着产权流动和 重组,私营企业产权不再单一,有限公司逐渐增加。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就众多规模不 一、素质悬殊、行业迥异的民营企业而言,两权分离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和一种科学管理方式 ,最终的选择权只能掌握在企业家手中,由他们自己自主抉择,不能由外在力量使民营企业 强行改制。
(二)开展资本运营、加速产权流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这为民营企业直接参与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和投 资,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企业要利用合作、合并、控股等形式进行资本运营,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重组方式积极争取上市。当前浙江省很多民营企业已充分认识到 走向资本市场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正寻找时机尽早尽快地完成改制工作以早日上 市。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浙江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在已拥有上亿 元资产,而且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认为只有跻身资本市场,才能获得越常规发 展。绍兴的民营企业浙江永利实业集团认为,中小企业不通过资本市场就不可能跳跃式发展 ,他们目前正在请体改部门和有关证券商对企业进行“会诊”,为上市准备条件。浙江省政 府为了加快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步伐,推动民营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也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 如在2001年2月浙江省政府上市办举办了培训班,结果吸引了全省各地133家总体素质较好的 企业,其中民营企业占了大多数[6-7]。浙江省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必须多多接触具有相对优 势、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从中找到投资对象并帮助其上二板市场。民营企业是未来证交 所二板上市企业的主力候选群体,因为二板市场其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对公司规模、股东分 散性、盈利水平、上市前持续经营时间等方面的要求都相对低于主板市场,比较适合我省的 成长型民营企业,如台州市资产在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目前已达600余家,其中相当一部分 企业通过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是完全可以达到二板市场的准入条件。另外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 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需要有区域性的资本市场与之相配合。在温州,资本市场在20世纪 90年代已经存在,但一直处于某种程度的“地下”状态,没有政策法规的保护,资金运行成 本和风险也较大,必须有条件地培育有形资本市场,稳妥地发展柜台交易。政府要通过健全 和发展中介机构来促进各种类型的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培育。
(三)完善政策法规、保护民企产权
尽管九届人大修改了宪法,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 于没有同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加之现实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问题屡见 不鲜,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的保护,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失败甚 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向高层次发展。事实 上,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民营企业产权法规。“民有恒产,始有恒心”,我们要在法律中设置 明确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条款,尽快制订和出台相关法规,对民营企业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认 真 给予保护,使许多民营企业所有者在拥有一定财富之后,大胆地继续投入再生产,而不是停 止创业或转移财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帮助民营企业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积极提 供产权明晰、继承、流动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减少亲情纠缠和“内耗”;要少对 民营企业指手划脚、盲目干预,而是积极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加快产权分离,明晰产权,努 力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