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秩序的特征和功能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秩序论文,特征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讨论开始之前,需要指出两点:(1 )下面的分析是以商品流通秩序已经形成为假定条件的,而且,下面分析的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流通秩序的特征,而不是特指哪种性质的商品流通秩序的特征。 (2)商品流通秩序是指,各个商品流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流通管理者与流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监管与被监管的行为和关系,在一系列客观规律和流通规则的支配作用下形成的某种规范状态。它至少包括内生秩序与外生秩序两层意思。
一、商品流通秩序的特征
(一)商品流通秩序的二重性
此处的二重性即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首先,商品流通秩序具有自然属性。从其定义来看,商品流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规范状态,因而具有自然性。而且,包含于商品流通秩序之中的内生秩序,是在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的支配作用下生成的,这样,客观规律的自然性就决定了流通秩序的自然性。其次,商品流通秩序具有社会属性。第一,流通秩序只是社会秩序中的一种类型,因而天然就具有社会性。第二,流通规则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流通秩序的社会性。第三,由于任何商品流通主体都是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社会、一定的生产方式下生存和活动的,因而,他(它)们必然会带有那个时代的特征、带有那个社会、那种生产方式的烙印,这就使他(它)们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于是,由他(它)们的交换行为及彼此间的经济关系形成的某种规范状态,当然也具有社会属性。
(二)商品流通秩序的稳定性与动态性
1.稳定性。即指流通秩序所具有的、能使自身得以存在的基本规定性,或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保持不变的基本属性。具体说来,是指该秩序赖以产生的那种生产方式或生产资料占有的性质不变,与此对应的上层建筑的阶级性也不变。
任何秩序都具有稳定性,只是稳定的程度不同而已。可见,稳定性是秩序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失去了稳定性,秩序的解体也就为期不远了。流通秩序的稳定性来自以下方面:第一,流通主体具有稳定性。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者都是以一定方式——无论是共同占有还是个人占有——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一旦生成,必将受到与之对应的上层建筑的保护,因而具有稳定性。第二,流通规则具有稳定性。一般地,正式流通规则是统治阶级根据一定的需要或者是自身需要,或者是商品流通当事人的需要,以法律条文或政府行政规的形式制定颁布的,并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将保持基本不变,这就使正式流通规则流通规则运作过程的始终,从而使该规则的运作也具有相对稳定性。非正式流通规则一般是由参与商品交换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及其管理者,经过长期的协调、整合而形成的;它一旦生成,就合产生强烈的惯性作用,而这种惯性作用又将使该规则的基本内容、基本作用,在一个漫长而又宽广的时空范围内基本上保持不变,从而使该规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例如,从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诚实守信、交易公平、童叟无欺等非正式流通规则,到现在还照样适用,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可见,非正式流通规则要比正式流通规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其原因就在于,前者形成和变化的速度非常缓慢,并且包容性强即它可以容纳各种性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生产方式,而后者往往只能容纳某种或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方式。古今中外的经济发展史和流通规则发展史,都证明了这一点。非正式流通规则的这种特性,使其运作也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第三,支配流通系统的内生秩序形成的客观规律,具有稳定性。
2.动态性。即指流通秩序形成时的动态性及形成后的变动性。这种特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上所述,商品生产经营者上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是基本不变的,但是,他(它)们实现这种占有方式的具体形式则是可以调整的,这种调整将引起流通秩序的一定变动。在其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发生的变化。例如,我国商品流通秩序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占有方式,其中,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不只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且还包括合作社制、股份制等形式。而从全民所有制到合作社制、股份制的调整、必将引起流通秩序的相应变化。第二,随着生产资料上吸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的调整等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原有的流通规则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不论是人为进行的还是自发进行的调整,这又会引起该规则权威及其运作的调整,从而最终引起流通秩序的相应变动与调整。第三,由于客观规律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等条件下发生作用的,而当这些条件发生一定的变化,但不是根本性的变化时,客观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流通秩序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相应变动。
(三)商品流通秩序的规范性与矛盾性
1.规范性。由于流通规则本身就是用来规范和约束商品流通当事人的变换行为及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的,因而具有规范性。于是,在这种流通规则的支配作用下形成的商品流通秩序即外生秩序,自然也具有规范性。另外,在客观规律,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的支配作用下形成的内生秩序,也同样具有规范性。
2.矛盾性。即指存在于商品流通秩序内部的、各流通当事人对如何分配总量既定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所持看法的不一致性。矛盾性是商品流通秩序的基本特征。流通秩序的矛盾性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品流通当事人具有矛盾性。在各个流通当事人之间,常常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矛盾;对同一流通当事人而言,也常常存在目标利益或预期利益与实际取得的利益之间的不一致性,即常常产生矛盾。第二,流通规则的形成,是流通当事人各方,流通当事人与流通管理者之间相互协商、相互整合的结果,在这个整合过程中,各种主张之间,众多的个体或地区流通规则之间必然存在不一致性,因而具有矛盾性。第三,在流通规则的运作中,当流通规则的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反馈系统之间互不适应、互不协调时,就将产生矛盾。而这种情况又是常常存在的,因而使该规则的支作具有矛盾性。第四,商品流通规则的权威,只在其自身的权威域或权威系内起作用,一旦超出该权威域,该规则的权威就将丧失。因此,在不同的权威之间,必然会存在某些方面的不一致性,即将会产生矛盾。即使在同一权威内部,也必然会出现该权威与其异己力量或对立因素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产生矛盾。
(四)商品流通秩序的历史性与变迁性
变迁性。当某种商品流通秩序的基本规定性,商品生产经营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发生质的跃迁时,它将被一种与自身性质完全不同的商品流通秩序所取代,这就是商品流通秩序的变迁性。例如,当商品生产经营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由个人占有演变为集体占有或共同占有时,商品流通秩序就从资本主义性质跃迁到社会主义性质,即发生了质的变迁。
历史性。即指任何一种商品流通秩序都不是永恒的,而只是暂时、历史的,因为它最终将被一更先进或效率更高的新的商品流通秩序所取代。古今中外的经济发展史和市场演变史,无不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流通秩序的历史性,是由它的变迁性决定的。流通秩序的历史性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第一,任何一种商品生产经营者,都是采取一定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和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经济活动的,而生产资料的某种占有方式和生产经营的某种组织形式都不是永存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只是历史长河中短暂的一瞬,因而具有暂时性和历史性。第二,流通规则的形成具有历史性。一般地,流通规则是随着商品交换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而商品及其交换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已被马克思所论证,这就决定了流通规则及其形成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因而具有历史性。第三,流通规则的运作具有历史性。流通规则的运作,是以流通规则本身的存在为基本前提的,而后者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由此决定前者也具有历史性。同理,流通规则的权威也具有历史性。
(五)商品流通秩序变迁路径的依赖性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曾论证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具有依赖性。(注:道格拉斯·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123~139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4年)我们认为,这一特点也同样存在于商品流通秩序的变迁之中,即流通秩序的变迁路径也具有依赖性。这是指,现存在商品流通秩序,是由过去某种特定的商品流通秩序逐渐演化而来的,并同时又决定着未来将出现何种类型的商品流通秩序;或者是指,人们过去选择了什么样的商品流通秩序,就决定了他们现在将可能选择哪种商品流通秩序。可见,这种依赖性其实就是,该秩序变迁的历史延续性或历史惯性的某种处在表现形式,这往往是通过该秩序变迁中的自我强化机制体现出来的:商品流通秩序的变迁,一旦进入了某一路径,其变迁的既定方向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并且,沿着这条既定的路径,该秩序的变迁既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愈来愈接近人们的预期目标;又有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继续下滑,甚至还可能落入其中的“陷井”,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中,以至于离人们的预期目标越来越远。而该秩序的变迁一旦掉入“陷井”即被锁住,要想脱身而出就十分艰难。当然,在借助系统的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的情况下,要想改变该秩序变迁的既定方向,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并不是必然的。我国的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流通企业改革的历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商品流通秩序变迁路径的依赖性,主要是由流通主体、流通规则及其权威变迁路径的依赖性决定和引起的。第一,任何现存流通主体,都是由过去相对应的流通主体逐渐演化而来的。这种变迁不是对过去的全盘否定,而是在过去基础上的创新。而对过去继承的程度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现在和今后变迁的总体方向,因而,流通主体的每一次变迁,都是沿着过去即有变迁方向和变迁路径进行的,因而具有依赖性。第二,我们所说的流通规则包含在诺斯所定义的制度范围之内,因而,诺斯的结论同样适用于流通规则,即它的变迁路径也具有依赖性。第三,由于流通规则的变迁路径具有依赖性,因而其权威的每一次变迁,都不是对过去权威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它的积极扬弃和创新。因此,流通规则权威的每一次变迁,都是在过去既定变迁路径的自然延伸,因而具有依赖性。
二、商品流通秩序的功能
(一)利益实现的保证功能
在谈到商品流通秩序的保证功能时,首先应提到马克思的“秩序福利”思想,尽管他并未从商品流通秩序的角度,而仅仅是从政治秩序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他认为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福利。在揭露路易·波拿巴复辟帝制的真正动机时,他曾指出:“只有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上同其它阶级一样低下,个别资产者才能继续剥削其它阶级,安逸地享受财产、家庭、宗教和秩序的福利。”(注:《马思选集》第1 卷,第64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可见, 此处的“秩序福利”具有双重性,即它本身既是福利的形式之一,又是保障和增进该秩序下其它形式福利的手段和途径。当然,福利在这里是指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宗教利益等各种利益的总称。
马克思的“秩序福利”思想给我们的启示是:秩序能够为利益的实现提供某种保障。因此,商品流通秩序也应当具有这种保障功能,只不过流通秩序提供的这种保障或保证,是专门针对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实现而言的。事实上,建立任何一种商品流通秩序。不论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论它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为各个商品流通当事人实现自己合法的经济和物质利益提供一定保证的。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欺诈、违约、强买强卖甚至抢劫的商品流通领域里,即在一个运行混乱和无序、缺乏利益实现保障的商品流通系统中,参与商品交换活动的流通当事人各方,能够实现各自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因此,可以说,商品流通秩序的实质就是,为商品流通当事人各方实现自身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或保证。
(二)规范功能与预期功能
1.规范功能。由商品流通秩序的定义可知,它是流通当事人的交换行为及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的某种规范状态,而这种规范状态一旦形成,它就会在总体上作为一种强大的外在强制力量存在,并对各个单个流通当事人的逐利活动与逐利行为以及即将获取或实现的经济利益,产生巨大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这时,各流通当事人也只能在已经形成的流通秩序所规定的法律空间和道德空间范围内活动,若超出这些空间范围之外,就将遭到该流通秩序的惩罚并强制违规者重新回到上述空间范围之内。不仅如此,这种规制作用,将随着流通秩序的惯性力量的产生而产生,又将随着它的消亡而丧失。这就是商品流通秩序的规范功能。可见,这种规范功能是与商品流通秩序具有的规范性相对应的,并且还是由这种规范性决定的。
2.预期功能。如上所述,当某种商品流通秩序生成之后,它就会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量独立存在于各流通当事人的意志之外,并给出相应的活动空间,各流通当事人中能在该空间内活动,否则,将遭到严厉的惩罚。这就为各流通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总体预期:某流通当事人相信,其它流通当事人都会在该空间范围内从事逐利活动,即其它当事人不会出现违规行为,因而自觉地遵守流通规则。这样,就从总体上减少了各流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预期功能就是指,流通秩序通过对各流通当事人逐利行为的规制,以增强其逐利行为的确定性和规则性,从而使其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能大致判断出,该秩序下的其它当事人对某一逐利行为将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和行为。例如,当公平的交易秩序形成之后,A 企业拟采取低价倾销的方式来销售某种产品,以提高市场占有率,但考虑到销售同种产品的其它企业,有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低价倾销的规定来指控自己违法,而要求执法机关予以制裁时,A企业很可能就会放弃低价倾销的方案, 转而采取其它合法方案。可见,公平的交易秩序在这里就为A 企业的逐利行为提供了预期,因为当交易无序时,A 企业很可能采取了低价倾销的方式。
(三)稳定功能与排斥功能
1.稳定功能。
稳定功能有两方面含义:
(1)指能使本系统或自身的基本规定性保持相对稳定的性能。 某种商品流通秩序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发生变动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发散情况,即变动或振动幅度越来越大,从而使该秩序越来越远离原来的均衡位置,以致最后走向崩溃和解体;二是收敛情况,即变动或振动幅度越来越小,从而使该秩序经过一段时间的波动之后,又重新回复到原来的均衡位置,不过,此时的均衡已不同于原来的均衡,因为它是在新的因素的支配和制约下形成的;三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等幅振动情况,即振动幅度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既不增大也不减小,而是一直以与原来相等的幅度继续振动下去,从而使该时空范围内的商品流通秩序,仍然保持原有状态,并以这种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可见,此处具有稳定功能的,是收敛情况与等幅振动情况。其中,收敛情况的稳定性能要更强一些。
(2 )是指能使该秩序下所有的——至少是大部分流通当事人的逐利行为不致出现很大的起伏,从而使总体逐利行为呈现出相对稳定的运行态势。
2.排斥功能。
排斥功能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商品流通秩序之间,具有一种互斥的功能。这种性能使一种流通秩序,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抵御与其性质同的其它流通秩序的侵蚀与干扰,从而使其自身的基本规定性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保持基本不变,如资本主义下的流通秩序与社会主义下的流通秩序之间,就存在着所有制性质方面的这种完全互斥的性能。其二是指在某种商品流通秩序内部,在该秩序的基本规定性与它的异己力量或对立因素之间,存在着互斥的性质和作用。可见,这种排斥作用是一种包容性的非完全排斥,因为相互排斥的双方,同时并存于同一种商品流通秩序的内部。例如,在即将建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流通秩序的内部,既存在着市场与计划之间的这种非完全排斥作用,又存在着公有成分与私有成分之间的这种非完全排斥作用。可见,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包容性的非完全排斥作用,才有可能使商品流通秩序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既保持基本稳定的状态,又保持不断变化的动态特性。
收稿日期:1998.2.24